㈠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城乡规划法65条行政处罚权需按照什么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哪些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城乡规划督察考核与惩罚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㈢ 如何落实督察督办工作实施与考核办法
强化执行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工作督查督办考核以争创XXXX“XXXX”为工作目标,加大执行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二)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任务和国家局、省局、市局(公司)、县局(分公司)、XX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确定工作督查督办考核重点任务和事项;
(三)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着眼于及时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决策部署的落实,讲效率、求质量,既严格工作程序,更注重督查效果;
(四) 监督检查、改进管理。工作督查督办考核既要注重对工作结果的考核,也要注重对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工作进度、责任落实等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切实加以解决,从而保证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 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各部门既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强化部门基础管理,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更要加强部门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部门员工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团队意识;
(六) 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各部门根据部门所履行的职能、人员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对口实施日常督促检查和考核。
㈣ 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怎么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不同行为,分别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同一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后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实施的,那1990年前的乱搭乱建还能处罚吗应怎样处罚
法不溯及既往,
也就是法律不追究生效以前的行为
㈥ 国家住建部城乡规划督察员是什么官
城乡规划督察员是城市规划建设中有不到的地方提出意见尽量做到利国利民权力在规划局之上
㈦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行政处罚的问题
1.目前,对于“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这一理解,多数认为不属于行内政处罚。责令改正往往是容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当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行政主体往往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给以制裁。即使是责令限期拆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0年12月1日函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请示时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应理解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当然,最终数不属于处罚、还是属于强制执行,还应该看将来的《行政强制法》如何规定。
㈧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是不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得是通过部长令的方式签发才算。 这个指导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
㈨ 城乡规划法里这些具体情况处罚的标准是哪一条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㈩ 对城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怎样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先到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投诉或者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的时候会重新判定处罚的合理与否。如果复议之后还认为有问题再进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