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有什么区别
来区别:
1、报送材料自种类不同: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需要四种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八种材料。2、关系不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是建设的基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基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
3、办理时间不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个工作日。
延伸: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报送材料 :
1、附有拟出让地块四址坐标的最新实测地形图(含用地范围及地上地下资料)并附CAD格式电子文件。
2、国土局出具规划条件的函。
3、宗地图及CAD格式电子版。
4、涉及经济开发区和大路新区的用地,附规划两办的初审意见。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送材料:
1、申请表一份
2、土地预审意见
3、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意见
4、环保部门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7、1:5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原则上不小于地界线外50米范围,大型管线工程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
8、安监局文件
㈡ 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在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以内。2、符合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有土地指标。5、在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项目须上会审议通过。6、符合环评、安监等要求。
(二)办理流程:
1、镇驻地的建设项目及乡、村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划拨土地的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让土地的办理“两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件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乡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件。
3、取得以上规划审批手续后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4、规划放线: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放线。
5、规划验线: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6、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绘应当在覆土前进行。
7、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相关部门(如土地、设计、施工、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8、取得以上手续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三)建设项目规划各种证件的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适用范围: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材料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在镇驻地规划区内及在乡、村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
(1)、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乡镇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对于经营性商业、房地产开发性居住、工业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建制镇规划区内和乡、村庄国有土地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管线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后,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2)、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镇、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条件。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提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工程规划放线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放线。
6、工程规划验线
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验线申请,并提供放线记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村庄内农民自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线。
7、《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适用范围: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所有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放验线记录、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等材料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2)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审核,重点从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层数及高度、遮荫影响、建筑使用性质、造型及色彩、停车位等几方面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由城市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出规划容积率但对城市及乡镇规划影响不大的,由城市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向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实际建设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补交相关规费后进行规划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8、《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镇规划区内。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因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清理场地并复原后归还用地,有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临时建设一般为:在临时用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在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设施;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2)临时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转让、抵押和租赁。
(3)、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乡镇建设需要应当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有关主管部门拆除该临时建设设施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9、村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
(1)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㈢ 什么情况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版准的建设项权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此为答案。
注意,只有划拨土地才办理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据。
申请材料主要有: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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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别是做什么用的
选址意见书和用来地规划许可证源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土地部门核发的。
选址意见书是代表初步的规划选址意见,即同意选址。按照《城乡规划法》,只有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不需要。这个是最先要取得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会注明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平面布置。这个是第二步。
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到土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直白的说,就是证明这块地是你的了。
㈤ 怎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
选址来意见书是《中华人民自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持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及合理用能登记意见、选址确认图等有关材料,向建设发展局提出项目用地选址申请。建设发展局规划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依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流程: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意向图;
4、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备案文件;
5、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6、工业项目和建设在生态敏感区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与许可有关的其它材料。
受理流程
受理—审批—发证
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范围
为保证城市复规划区内的建制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㈦ 求解释: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意见书
在城乡规划博客上看看吧,上面有实施管理的专题,应该对你有帮助。
㈧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与选址意见书有什么区别
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土地内部门核发的。
选址意容见书是代表初步的规划选址意见,即同意选址。按照《城乡规划法》,只有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不需要。这个是最先要取得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会注明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平面布置。这个是第二步。
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到土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直白的说,就是证明这块地是你的了。
㈨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一样吗
选址意见书是法律规定的规划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你说的两个都不是准确名称。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容乡规划法》中的准确名称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㈩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区别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划拨用地才需要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