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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2-25 12:50:33

城乡规划局发的房产证有法律效力吗

建筑许可证是为了证明你已经获得了依法建造房屋的资格,而不是非法建造。

㈡ 城市规划部门在不征求土地所有人意见的情况下所做的规划有没有法律效力

规划部门是政府的来执行机构,自首先各项规划要有政府批准,具体实施是城建局或市政公司,规划中涉及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政府必须先补偿再动工,政府规划可以不经过土地使用人同意,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或集体的,个人或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你干涉不着政府的规划。

㈢ 简述城乡规划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规划许可是一种公法行为,用以对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和限制。建设用地规划许专可证限制建筑选址,使项属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制建设项目的高度、绿化面积、容积率等等,使项目建设符合各种控制性规划。

㈣ 城乡规划 行政法

结合点: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听证制度
(2)讨论2:关于规划编制主体的资格
据了解,为政府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找到法律依据,将原部颁行政条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需要讨论的是:城乡规划编制属于什么性质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还是纯粹的技术工作?用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其思维仍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视为纯粹的技术工作。城乡规划中有技术工作,但不是全部。规划单位的资质要求只能限定在技术工作以内,不能扩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的工作。就技术工作本身而言,市场准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畴值得商榷。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资质认定一般由行业协会负责,市场准入则由法律来规范。这种政府包办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讨论3:城乡规划的修改
规划修改属于规划制定过程的一个环节,新法将规划修编调整为规划修改,把因城市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自然调整规划的过程和因主观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规划修改混为一谈是中国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环境造成的。新法将一个连续的、滚动的、整体的规划制定过程,分割为制定和修改两个法律过程,也是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就学理上分析,该内容应归入城乡规划制定的章节。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实行“申请——批准”制度,城乡规划修改的事由、要求和过程见表2。
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1)讨论1:城乡规划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和讨论
《城乡规划法》沿用《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章节名称,这深刻反映了对规划管理作用认识的不足。“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是对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经验的总结。“实施”二字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即城市建设规划。就城市建设活动过程来看,很自然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当前与此内容密切相关的称之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是依照“蓝图”建设和检查的行为,其作用类似施工队的技术员。而管理则包括规划方案的选择与决策,以及对规划的调整,是承担独立责任的领导人员。《城乡规划法》强调了规划编制的成果对规划实施的制约作用,压缩了规划管理的权力空间,降低了规划管理应对不确定因素的调节能力,与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城市规划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离。
(2)讨论2: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的实施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活动两个方面,而城乡建设主体分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其中,政府部门的建设活动对城市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城乡规划的违法现象也多出现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广场、宽马路以及各类脱离规划控制的开发区等,这些现象既是近几年城乡建设客观问题的反映,也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问题。因此,为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条文直接规定政府建设行为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原则。第二,强调近期建设规划是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定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实质是“行动规划”,是政府统筹各部门进行城乡建设的有效手段,这是切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制度

㈤ 经过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啊就是在做城市设计的时候土地性质能否改变

不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土地的性质才可以转变!

㈥ 城市规划局的具体作用是什么(详细)

我的教材里有这方面的内容,抄择一些给你
(一)对城市形成和发展的影响
交通是城市形成、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构成城市的主要物质要素。
城市交通是:
(1)国民经济四大生产部门(农业、采掘、加工、交通运输)之一。
(2)城市化过程中的必备条件。它包括:
1)在以工业生产为中心的城市,是生产的延续;
2)城乡物资、国际物资交流的纽带;
3)城市人民生活供应;
4)政治、科技、文化交流;
5)国内外旅游。
(3)城市大多位于水陆交通枢纽
(二)对城市规模的影响
1)对工业的性质与规模有很大影响。
2)城市贸易、旅游活动必须有交通条件保证,而大量流动人口及服务人口是形成城市规模的主要因素之一。
3)交通枢纽作为城市主要交通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所在城市的人口与用地规模。
(三)对城市布局的影响
1)运输设备的位置影响到城市其他组成部分。
2)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影响到城市干道的走向。
3)对外交通用地布置,如铁路路线的走向、港口选址、岸线位置的均关系到城市的发展方向与布局。
4)城市面貌的反映。对外交通是城市的门户,因此,在沿线以及车站码头附近,均代表了城市的主要景观。
5)城市干道系统则是城市的骨架,更影响到城市的主要景观。
因此,城市交通对于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布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好辛苦搞出来的,希望对你有用。

㈦ 规划批前公示是否有法律效应

规划批前公示具有法律效力。
规划批前公示一般指对各级规划、项目设计专方案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属见,规划部门再视公示情况决定是否许可或做相应调整,特别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规划和项目尤为重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对公示听证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并强调了法律责任,批前公示为规划许可的法定程序。

批后公示是指规划许可之后对社会公众例行的公示,类似政府政务公开。对于规划许可程序来说,没有特定意义。

㈧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打错了吧,应该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目前看是有效版本

㈨ 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控制的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建议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一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9)城乡规划的法律效力扩展阅读:

法律规定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规划条件的落实做了明确规定:

1、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规划条件

㈩ 城市规划局的具体作用是什么

城市规划控制作用


指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是通过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发展建设发挥控制作用而体现出来的。

城市规划控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控制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速度,主要是对影响城市性质、发展规模的各方面因素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制约,特别是对建设项目的立项、产业结构的调整、人口增长和迁移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划管理。

二是控制城市发展的布局和结构,主要是对城市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容积率、日照间距、建筑层数、环境容量、园林绿化要求、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建设部署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划管理,防止混乱失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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