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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6 04:30:48

① 广州居民医保 办理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8〕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本局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第二十二条的授权规定,制定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处室: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83330864)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与缴费
(一)参保登记业务的办理
各区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残联部门、托幼机构及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的城镇居民(下简称“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市城镇户籍未成年人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登记资料
1、参保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
(1)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及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3)外国籍学生,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
2、参保人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需提供指定银行存折与复印件、存折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登记人员,自行前往市地税部门委托代征银行网点缴费。
3、以下居民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重度残疾的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三)居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及审核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托幼机构负责其入托儿童,学校负责其在校学生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和核对,并每周将参保登记资料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再由上述参保登记机构分发给其参保人员。
各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参保人个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初审,于每月20日前提交区民政局复审;各区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将审核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结果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核定单》,再由各街道(镇)民政部门分发《核定单》给其参保人员。
各街道(镇)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信息采集和核对,初审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后,每月15日前提交区残联部门复审;区残联部门每月20日前复审并汇总后提交给区民政局,各区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将审核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结果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核定单》,再由各街道(镇)残联部门分发《核定单》给其参保人员。
对于不予受理参保登记和审核未通过的参保人,各参保登记部门出具不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告知书。
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家属统筹医疗的居民暂不参保。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四)保险年度的起止时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五)保险费的征收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负责代征。具体代征业务由地税部门与银行签订代征协议予以明确。
(六)缴费办法与缴费期限
已参保登记的居民凭《核定单》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进行缴费。其中,首次参保的居民于参保登记次月3-23日缴费,新年度连续参保的居民于每年6月3-23日缴费。
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费的人员,以市民政局对资助对象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的审核确认作为参保缴费。
(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归集
地税部门征收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足额划解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财政局定期对账。
市基金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将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数据报表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当月20日前送市医保中心。
市基金中心核定各级政府对个人缴费已到账的参保人和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对象的政府应资助金额,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按月汇总各级政府应资助金额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按年度清算。
市财政局将各级政府和社会医疗救助金的应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民政局、市医保中心及市财政局定期对账。
二、参保变动、资料变更
(八)续保手续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新年度续保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动延续。
(九)停保手续
需要停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须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于当年5月底前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人未在当年5月底前申报停保,而新年度又没有缴费的将在新年度结束后自动停保。
(十)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关系、个人身份等基本资料需要变更的,需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并回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入托儿童、在校学生等参保人离园、毕业、转学、新年入学等情况,在新年度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资料需要变更的,由托幼机构或学校到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三、保险凭证管理
(十一)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管理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和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居民医保卡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卡的制发方式办理。
居民医保卡兼具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部门、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有关资料到申办地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居民医保卡,并于月底前将医保卡分发给当月已缴费的参保人。
(十二)社会医疗保险卡的使用
居民医保卡只限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规使用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查核后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以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替代居民医保卡。
(十三)保险凭证的效用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其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参保人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疗保险凭证的,其亲属应当在其入院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员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时,须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的有效证件原件。
四、就医管理
(十四)《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和《异地就医记录册》的管理与使用
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病历》(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简称《异地就医记录册》),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购买并自行保管。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医保中心另行规定。
(十五)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门诊的就医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疗的就医管理,按照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
普通门(急)诊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门诊以外的门(急)诊就医。
在能够使用本市医保信息系统进行门(急)诊费用记账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在校学生、未成年人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在本部的社区医疗机构除外,下同)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和一家其他医疗机构,老年居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可享受规定的待遇。具体指定医院及专科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公布。
每一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在拟选定医疗机构首次进行普通门(急)诊就医时办理确认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填写《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内的《普通门(急)诊选定医疗机构登记表》,并粘贴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医疗机构核对参保人资料后,在照片边角处贴上专用标签;参保人当次就诊记帐结算后即确认该就诊医疗机构为其当年度选定医疗机构。
确认选定医疗机构后,当年度内不予变更。但参保人有户口迁移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以及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转学升学等特定情况的,可以到市医保中心各办事处办理变更选定医疗机构手续。
(十七)异地就医管理
1、参保人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试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已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进行指定慢性病治疗的;
(2)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
(3)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4)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治疗或急诊的。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管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长期异地就医管理,应当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使用《异地就医记录册》,规范异地就医信息记录。
其他情形异地就医的,按临时异地就医管理。
五、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十八)待遇范围与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与标准,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老年居民参保人在其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药费,按50%记账报销;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在其选定的社区医疗机构或所在学校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按70%记账报销,在其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按40%记账报销;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支付的,由参保病人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属于应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再按月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在校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因病休学、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异地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40%的支付比例办理零星报销。
(十九)跨险种的待遇衔接
城镇居民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期间,转为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在已缴费的居民医保年度内,处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等待期的月份,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累计
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居民随身份转换改变社会医疗保险参保险种的,按参加不同险种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累计,并分别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十一)缴费年限
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不累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
六、基金支付
(二十二)基金支付范围与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及《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十三)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6、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
(二十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二十五)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结算方式结算。
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及老年居民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药费,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院先予记账,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年人均限额”或“月次均限额”等方式结算。具体方法在医疗服务协议中确定。
(二十六)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范围: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参保并缴纳了出生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时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起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在《试行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2008年8月23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结算方式:
1、住院医疗待遇追溯采用“病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的方式操作。
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定点医疗机构为已参加或准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但尚未能享受待遇的本市户籍住院病人办理出院结账时,经与参保病人协商后可收取与本次住院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待出院病人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自2008年8月1日起,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证明到原住院医疗机构申办医疗费记账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查询确认参保人身份待遇后,为其补办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并即时退回与应记账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2、急诊留观和在审批有效期内的其他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待遇追溯,按住院医疗待遇追溯方式处理。
3、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追溯按“由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方式办理。
自2008年10月31日起,选定医疗机构开始受理参保人在待遇追溯期内在本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零星报销申请。
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门(急)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步骤如下:
(1)参保人到原发生医疗费用的选定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医保待遇追溯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门诊病历》,同时提交居民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
选定医疗机构当即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盖章,将回执交参保人。
(2)选定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居民门(急)诊待遇追溯的零报申请资料,填报《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用追溯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选定医疗机构每月将参保人提交的零报申请资料和《申请单》送市医保中心办事处,集中办理门(急)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3)市医保中心受理、审核居民门(急)诊待遇追溯的零报申请资料后,直接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划拨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
(二十七)跨社保年度结算
跨社保年度连续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须按社保年度办理分段结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社保年度分别累计,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十八)跨险种结算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发生医疗保险险种待遇变更的(如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或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须办理分段结算,医疗待遇标准按办理结算时应享受的有关标准计算,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八、医疗费零星报销
(二十九)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
以下费用属于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
1、经核准,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补录系统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范围内由定点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
4、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十)零星报销方式
参保人应当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计算,在3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1、居民医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或医疗机构证明的手工记录清单);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或发票;
4、《医保门诊病历》或《异地就医记录册》及其他资料。
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医保中心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划拨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属于疑难案例或需现场核查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9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
市医保中心确认资料不全时,应一次性告知补齐缺失资料;经审核后作出不予支付结论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
九、其他
(三十一)社会医疗救助管理
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居民,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根据有关规定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按市民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实施起点时间与时效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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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广州城镇医疗保险细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6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6岁至60岁、女年满16岁至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第三条(原则) 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物价、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公安、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保险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统称“年度”)。 第六条 (参保办法) 首次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资料,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由相应的托幼机构或学校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居民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托幼机构、学校或个人回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 第七条 (缴费标准及资助责任)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和办法筹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10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2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8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的缴费标准为60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55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为80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3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第八条 (资助费用) 各级政府资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分担资助资金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另行商定。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残联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新增参保人员应当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首次参保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征收;原已参保的人员新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于每年9月征收。 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民政部门代缴。 各级政府资助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按当期应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划拨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医疗待遇范围)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享受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另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享受待遇起止时间) 按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从当年10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住院及门特基本医疗费起付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下统称“起付标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 (二)非从业居民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执行; (三)老年居民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住院及门特基本医疗费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属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对应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首次参保缴费的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70%的比例支付;连续两年及以上缴费的按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的比例支付。 年度中断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重新缴费的,视同首次缴费。 第十四条 (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 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本市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诊次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元/诊次、一级医院40元/诊次、二级医院50元/诊次、三级医院60元/诊次。 (二)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0%。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第十六条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第十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等办法,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社会医疗救助) 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人员,在其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可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缴费及待遇标准调整) 当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医疗待遇标准等方式解决。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医疗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节余情况拟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统筹及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的情况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使用。 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基金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缴费年限计算)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不计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独立统筹区) 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③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回会议决答定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十条修改为“……;迟延缴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④ 广州户籍医保报销办法

广州居民医保办理流程
【承办机构】: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咨询电话】:020-12333
办理条件:
1、具有广州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办理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其它相关资料,例如残疾证等。
办理流程:
1、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纳入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居民:本人或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或残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即可。
3、其它在校学生/幼儿:由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其它城乡居民: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015年度广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1、全市(不含增城及从化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含大中专院校学生)为每人152元。
2、增城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为每人122元。
3、从化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为每人91元。
4、各级政府资助标准均为每人366元。
【市民咨询专区】
一、打算帮妈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不知如何办理?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申请人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前往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详情咨询020-12333。
二、从化户籍,打算明年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不知需缴费多少?还有是否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办理?
【回复】:2015年度从化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为每人91元。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打算帮宝宝参加医保,可以让幼儿园会统一办理吗?
【回复】:会的,广州市户籍在园幼儿可由所在幼儿园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具体可以拨打咨询电话向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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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介绍

《广抄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袭疗保险试行办法》于2008年7月30日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修正。该《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与结算、就医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城镇职工其他医疗保障、医疗保险金管理和监督、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10章72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⑥ 广州市居民医保如何办理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院校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三十一条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3个月内应当办理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统一变更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新居民医保年度前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保险年度足额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

上一居民医保年度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居民医保年度不需要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其缴纳新居民医保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居民医保年度内,具有以下情形的城乡居民,可以在当年度内参保缴费:

(一)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各类院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三)新出生婴儿;

(四)新迁入户人员;

(五)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

(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需要在当年度内参保缴费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由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接收管理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相关的社会医疗保险事务,由退休人员管理关系所在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6)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十四条 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单位新增职工的缴费基数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当月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应当由失业保险基金按其缴费基数的10%为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延缴人员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10%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补缴应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补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参保人员暂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内(从开始欠缴之月起连续计算至补缴上月止,下同)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延期缴费期间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补付。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以累计,相应金额补划至个人账户;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后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补付,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参保人员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缴,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个人承担。利息按照补缴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居民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⑦ 《广州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一样的东西吗

不一样

⑧ 广州医保有什么新规定

广州医保新规定:广州市生育保险将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原为市社保中心负责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交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医保和生育缴费比例均保持不变,全职主妇只要老公参保也可享生育保险。

想知道广州医保有什么新规定?看这篇文章就够了《广州街坊们,你们想看的广州医保来了》

一、广州医保分类及缴费

和其它城市一样,广州医保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两类。

城镇职工医保:企业员工、进城务工人员、退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这类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可以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是广州本地户籍,两种医保可任选一种参加。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同样都能享受门诊、住院等福利待遇,但也有一些区别。

1、缴费标准不同。

职工医保每月缴费一次,居民医保每年缴费一次。

累计下来,职工医保缴费更多。

2、享受待遇不同。

职工医保缴费多,享受的待遇比居民医保也好一些。

比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更高,个人账户可以在门诊看病、药店买药等。

3、职工医保在缴满规定年限后,能够享受退休免缴待遇。

而居民医保不存在免缴待遇,交一年,保一年。

不过,城乡居民医保每年都有国家补贴,并且国家补贴占大头,个人缴纳部分占小头。

二、 广州职工医保,每年交多少钱?

职工医保要交的钱,和个人收入、医保缴费基数挂钩,广州社保局每年都会公布新的医保缴费基数,每年会有不同。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缴费基数为5592元-27960元,乘以缴费比例(单位5.5%,个人2%),就等于你每个月要交的钱。

例如,职工阿强,月收入12000元,那么他每个月医保应该要交:

单位缴费:12000 x 5.5%=660元

个人缴费:12000 x 2%=240元

月收入低于5592元的,按5592元来交;

月收入高于27960元的,按27960元来交。

收入在5592元-27960元之间的,按实际收入交。

参加职工医保,每月还需缴纳一笔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以广州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目前每人每月缴费比例是0.26%。

此外,职工医保还有个人账号,每月都会发钱,年龄越大,发的比例越高。

比如,阿强,30岁,月薪12000元,那么他每个月的发放金额=12000 *2%=240元

相当于他的个人缴纳部分完全进入了他的个人账户,以后看病就可以直接用个人账户里面的钱来付医疗费了。

其余的钱去哪里了呢?

社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余的钱,会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由国家来统一调配。这笔钱最后也是用在我们身上。

⑨ 老人家患了白内障,根据6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能报销多少

做个白内障,扶贫价一般是800块,不上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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