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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2-26 05:57:07

1. 行政处罚法大还是城乡规划法大

一样大。它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2.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行政处罚的问题

1.目前,对于“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这一理解,多数认为不属于行内政处罚。责令改正往往是容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当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行政主体往往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给以制裁。即使是责令限期拆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0年12月1日函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请示时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应理解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当然,最终数不属于处罚、还是属于强制执行,还应该看将来的《行政强制法》如何规定。

3.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哪些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3)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 行政处罚 标准是什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专者未属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的种类、标准写的很清楚,当然处罚前应该有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

5.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强制。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强制。

(5)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强制。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主要讲的是在规划中违规或者没有按照建设规划的,采取依法限令更正或拆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建筑等拆迁的,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但是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6. 城乡规划法处罚标准百分之7属于什么

适用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

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门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Ⅴ、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Ⅵ、没有引起相邻权纠纷、不良社会影响,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含6%)以下的罚款。

(3)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5%以上15%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Ⅳ、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引起相邻权纠纷,能够及时改正的;

Ⅴ、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仿、采光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含8%)以下的罚款。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立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但能够进行改正的;

Ⅳ、擅自占用经批准的地下公共空间,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Ⅴ、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通风、日照、采光、卫生等,无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Ⅵ、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

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含10%)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占压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占用各级方物保护范围用地的;

(2)与城市环境保护不符,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社会影响恶劣的;

(3)违反国家相关标准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4)擅自在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5)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6)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机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7)擅自占用居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

(8)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工能协调,后果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这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

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 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有哪几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规划用地许可的违法占地和没有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拆除和恢复原状,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到十的罚款。

8.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城乡规划法65条行政处罚权需按照什么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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