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哈尔滨市拆迁法去哪能找到这个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⑵ 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有哪些
以黑龙江为例: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5、《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6、《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7、《哈尔滨市中小学用地保护条例》
8、《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地区管理条例》
9、《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0、《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2、《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3、《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14、《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5、《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6、《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
17、《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8、《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⑶ 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政府审批吗
以往在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过程中,市民作为城市的真正主人,仅仅作为抽象数字而存在着,城市规划师编制城市规划的主要依据是决策者的价值观、生活体验和传统的规划理论和方法。1986年“人口与城市未来”国际会议巴塞罗那宣言提出:“经济发展是解决任何城市问题的根本途径,同时必须采取为全体人民提供均等机会的社会公平政策。”在我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正式颂布实施及规划界对城市规划最终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所达成的共识,我省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参与呈现出从宏观到微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蓬勃发展趋势。本文仅结合实际对其现状特点、存在问题与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论述和探讨。一、黑龙江省各级政府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参与提供了多种机会1.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法》(以下简称“省法”)中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方面鼓励公共参与的有关条款。如在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明文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再如在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进行广泛宣传。”这就为全省各城市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全过程中引入公共参与提供了法规依据。2.“省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须经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技术鉴定报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以主管城市建设的副省长为首脑的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征询各行各业权威人士、高层次专家、学者对县城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综合平衡和技术审定。90年代初至今开展的黑龙江省70个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在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均由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审定。3.黑龙江省及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在定期召开的会议上,每次均有针对城市规划的提案和建议。如哈尔滨市人大代表杨明远研究员提出将哈尔滨建设成为东北亚重要国际经贸城的建议被省、市政府采纳并成为新一轮编制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确定哈尔滨城市性质的主要内容之一。4.省、市各级人民政府专门设有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征集中有不少关于城市规划的意愿和要求。如闻名中外的世界四大冰雪节之一的哈尔滨冰雪节从1985年开始创至今已有10多届。举冰雪节的创意构想来自于哈尔滨人宋勤修题为“冰雪节及同步运动”的建议。“哈尔滨正处在时代的起飞线上,冰雪节将是哈尔滨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她不仅是哈尔滨冰雪艺术、冰雪运动的象征,而且是哈尔滨同步起跑的象征。哈尔滨已有的经济基础与各种优势同冰雪节联系起来,将构成一种特殊的增效运动,将在哈尔滨构成‘黄金时空’,并迅速形成多功能大市场”。这一切将为哈尔滨的起飞安上双翼,使哈尔滨成为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国际贸易城、艺术城和科技城,成为具有鲜明个性特点的高频率、快节奏、多功能的综合性、开放性、现代化城市,哈尔滨市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笔者之一曾在1991年我为冰雪节献计活动中,以题为《开拓优化“黄金时代”》一文参与并获奖。5.各级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工作过程中均非常注重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如1993年编制黑河市区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市政府曾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民意测验、审定会等多种公共参与方式,对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公共参与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6.许多市、县政府在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采用电视、报刊、广告、宣传单等多种方式提倡市民公共参与。如哈尔滨市通过报纸将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向全市人民公布,1994年肇东市在城市规划法颂布实施纪念日出版专刊总结城市编制及执法情况并宣传城市规划科普知识。大庆市在《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4周年之际开展城市规划知识竞赛,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将其总体规划图竖在开发区边缘的广告牌上向市民宣传。二、公共参与在我省城市规划工作各环节中已均有尝试到目前为止,我省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旅游规划及城市规划专题研究等各类规划设计与研究中均已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公共参与。1.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方面。例如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在1993-1994年编制《黑龙江省设市预测与规划》过程中,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将影响乃至决定黑龙江省城市发展潜力的城镇现状综合发展水平、城镇建设条件、城镇发展区域基础条件三大类18项因素,聘请省内外城市规划、城市经济、城市地理、城市基础建设等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对评价指标按设市影响大小进行了排序,在此基础上取得了各因素的权重,该项研究在方案构思阶段和成果阶段,还邀请省内外专家、学者进行了评议和技术鉴定,使黑龙江省设市预测与规划编制过程能够获得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较好效果。政府决策与专家参与协同,取得国内同类成果的领先水平。2.在城市总体规划方面。例如在1993年编制黑河市区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以民意测验的方式了解到广大市民对黑河市的发展战略目标、近期建设重点、旧城改造原则、城市特色、重点保护建筑、加深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诸多意见和想法,公共参与为我国首批沿边开放城市黑河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在城市规划专项设计方面。如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在1992年编制中国油都大庆市中心城总体规划中,针对城市景观特色专题规划问题,主要通过发放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对帮助规划人员了解大庆人心目中的城市形象观起到了较大作用。又如1994年黑河市环城东路详细规划针对这段主要交通干道现存问题与规划意向对市民进行了民意调查,取得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再如,1997年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改造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通过电视、报纸、向市民宣传,许多市民积极参与了对规划方案提出宝贵意见,获得了不少市民的心声。4.在旅游规划方面。例如在1994年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在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域旅游规划中开展了有关旅游需求意向的调查和分析。旅游者的兴趣点应作为旅游开发的重点,但这种研究属于社会心理学的范畴,以前研究者较少。为了更好地了解旅游者的需求意向,规划师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大庆市进行了针对杜尔伯特县域旅游规划的民意调查。我国目前的旅游形式以观光型旅游为主,根据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大多数城市居民仍倾向于这种旅游形式,但调查结果还表明这样一个事实:城市居民中已经有了较强的度假需求,一旦带薪假期出现,度假旅游将成为旅游需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在杜尔伯特旅游的最大客源地大庆市的调查结果分析,大多数城市居民在五日工作日工作制休息的两天内愿意出行(占调查总数据和92.3%,下同),其间外出旅游的距离多愿意在乘车2-4小时的距离以内(45%),这样既可以脱离喧嚣的城市,又不至于影响下一周的工作。大多数城市居民愿意以家庭为单位外出旅游(48.3%),其次为集体旅游(31.7%)。旅游者大多愿意充分利用每周休息的两天时间进行旅游活动(56.7%)。调查的结果表明,城市居民去杜尔伯特旅游的兴趣点着眼于“新”、“奇”、“野”,并强调一定的参与性。旅游项目中较受欢迎的有蒙古族的文化和生活方式(68.3%)、美丽的草原风光(61.7%)、独特的沙地景观(70%)、壮观的冰上捕鱼(53.3%);最受欢迎的活动有骑马(55%)、游泳(43.3%)、垂钓(55%)、射箭(46.7%)等;旅游者对于蒙古族特色的食品(66.7%)、野味烧烤(85%)和连环湖鱼宴(45%)等美食也表示较浓厚的兴趣。久居城市的人,对于杜尔伯特清新的空气也很向往(56.7%)。在民意调查中,我们还对旅游业中的一些配套项目进行了调查。旅游纪念品中,较受欢迎的有土特产品(53.3%)、蒙古族工艺品(40%)、苇制纪念品(38.3%)、纪念章(26.7%)等,从中可以反映出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在住宿接待设施中人们仍存在猎奇心理,蒙古包(55%)、水上旅馆(35%)较受欢迎,而一般旅馆(30%)仍将作为主要接待设施。在旅游区内部的交通工具,装饰马车(56.7%)、骑马(46.7%)较传统的汽车(23.3%)、三轮车(5%)等更受人们青睐。5.在一些城市规划专项研究方面,也有一些公共参与的尝试。如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996年11月完成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达的软科学课题《哈尔滨市城市特色塑研究》,针对哈尔滨市城市景观风貌有关问题进行了市民问卷调查,公共参与结果如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建设好未来哈尔滨市民问卷调查结论序号问题选择项结果序号问题选择项结果1提到哈尔滨市,您首先想到的是什么?A.松花江B.冰雪节C.火车站D.防洪纪念塔E.近代建筑F.太阳岛G.老街区H.其它方面A、B、F、D2您认为哈尔滨市哪些景物景有特色?A.桦花江绿带B.太阳岛公园C.中央大街D.火车站E.冰雪活动F.其它C、E、A、B3您认为沿江哪些景色最好?A.松花江大桥B.斯大林公园C.太阳岛公园D.道外公园E.防洪纪念塔F.铁路江上俱乐部C、E、A、B4哈尔滨应该发展和建设成什么样的城市?A.冰雪风光城市B.国际贸易型城市C.工业城市D.旅游城市E.中西合壁的欧式风格城市F.现代化高楼城市B、A、D、E5您最喜欢啊些建筑?A.现代高层建筑B.欧式建筑C.有特点的多层建筑D.其它高层B、C、A6您最喜欢哪些高层建筑A.沿江革高层建筑B.中心区革高层建筑C.机场新区革高层建筑D.其它高层B、A、C7您认为哪个区环境意好或最差好:南岗区道里区区动力区差:太平道外8节假日您经常去啊些地方休闲江边公园9您经常去何处购物百货商店批发市场10您喜欢的城市雕塑(1)没有(2)天鹅(3)防洪纪念塔11您对城市建设方面有哪些建议?(1)增加绿化(2)加强街道建设(3)完善小区建设另外我省规划界还针对城市规划中公共参与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与探索,如曾在《试论市(县)域规划十大问题》、《关于小城市规划中市民参与的若干断想》(1991年)等论文中有所涉猎。[NextPage]三、黑龙江省城市规划中公共参与的主要功能、问题与对策1.当前我省城市规划中公共参与的主要功能评估。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参与,是城市市民以帮助、评判等多种方式参与编制城市规划的任何一个过程,城市市民参与具有层次性,其最基本的层次是对规划的活动的舆论作用,最高级的层次为市民亲自参加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即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城市人民规划、人民建设和人民管理。我省城市规划中公共参与的初步尝试尚处在起步阶段,其在提高全社会对城市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规划全过程等方面已初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牵动作用,对某些规划项目的设计与研究,较好地体现了民主决策的作用,市民的积极参与为规划方案增加了更切实、更充分的依据。在上述公共参与实例中市民的热情和积极性出乎规划人员的预料,仅如在黑河市总体规划和黑河市环城东路详细规划中多位市民的意见、呼声足以证明这一点详见附表。黑河市总体规划民意测验下发800项问卷,收回764张,回收率高达95.5%。附表黑河市环城东路详细规划部分民意汇总表(1994年8月)部分被调查市民请您简您简单谈谈对环城路今后发展的建议及设想083号市民(一位52岁的干部)黑河市环城路是唯一一条环绕黑河的宽马路,它应该是集贸易、金融、旅游为一体,具有黑河特色的代表路,目前,由于新建路两旁总体设想尚未完成,尤其感到有些路段还不完善,甚至行走都困难,一些垃圾无准确堆放点,全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该道与宽阔的环路极不相称,另外,环路比较宽,主要路口应该设交通灯,以便行车、行人安全。047号市民(一位教师进修学校的副校长)市政及规划部门去年以来对环城路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改造,是造福于黑河百姓的一件大好事。我们非常高兴,今后的设想是:1、路两侧要进行绿化、美化、花园化。2、要尽快解决客运站至农科研一段路面的改造。3、路两侧尽量少建、少批门市房,以影响市容、市貌。4、要能在该路的几个主要交叉口建大化坛更好些,或增加此有教育意义的雕塑。073号市民应按环城路原规划建设宽度和路两旁的绿化搞好路两侧卫生和新建简易房,影响路面的宽度和市容要尽快解决。为了保持环城路面干净,公园路是土道,下雨天往环城路沾泥还难以行人。082号市环城路是目前黑河最宽的一条大街,应当把它建成最繁华的地段、除交通外,应是商业中心,共中包括购物、金融、旅游、娱乐等公共设施,另外环城路要改一个更合适的名字,目前的叫法是老黑河城区的一种历史叫法,现在的黑河环城路还不知在哪里。085号市民(一位环保局干部)环城路应是以交通为主的城市干道,为了防止灰尘,保护对环境的污染,应在路两侧设置绿化带,在住宅小区内设街心公园、绿地等,建筑应新颖,不能千篇一律,多发展公用建筑,少建工厂及大商场、大娱乐场所,建筑间距要适当开阔,防止见缝扎楼,尽量给城市居民造成一条优雅安静、和谐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成为我市最美、最少污染的城市道路。014号市民(一位33岁的工程师)对环城路要重新审查和修订各项基础设施规划,是否适合今后一定时期内黑河城市发展的要求,不能权大于《规划法》。为做好这项工作,建议成立一个由规划局牵头、有城建、邮电、电力、交通等部门的领导,对城建工作有建树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的城市建设咨询谋机构,在市政府领导的主持下,审查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动员全市人民改造和美化自己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倡和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组织全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委、分片包干整修巷道、清险垃圾。适当集资兴建一些投资少、见效快、人人受益的项目,如小型园庭绿地、种花种草等。2.我省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鉴于我省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参与在总体上仍处于最基本的舆论作用层次上,我省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参与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在对公共参与重要性的认识上和城市规划学知识的普及上尚欠高度重视,随着日益深入的改革和多元化的规划实践,已经不断显,缺乏公共参与的规划,其依据往往是不充分的,没有充分的公共参与城市规划要想很好地满足市民的多元化需求是难以想象的,更难提供市民创造和实现自我价值在家园规划建设方面的理想和抱负;其次在公共参与机会方面,尚不能覆盖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当前往往是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师在寻求规划依据时,以民意测验方式居多进行公共参与,在“A调查-B分析-C规划成果-D评估-E反馈”这一开放性的规划循环圈模式中,大都处在A调查环节上;第三,在参与组织机构与制度方面,尚不够健全。当前尚缺乏有效组织公共参与的机构和定期公共参与的机会,公共参与往往随规划项目而一事一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第四在公共参与科学研究方面,尚缺乏深入系统研究,亟待吸收国内外有关城市规划中公共参与的经验和教训。3.当前我省城市规划中公共参与的主要对策。首先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导向,进一步宣传市民公共参与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效率和公平的城市规划成功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主动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其次要进一步创造我省城市规划中公共参与的多种机会,使广大市民与规划师和决策者能共同进行不断讨论、商议、评估、选择等活动,进一步完善公共参与的机制;第三,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城市规划中公共参与的组织机构,使市民之间形成交流网络,彼此可以发展潜力、启发心智、增强城市规划社会意识的责任感,使规划师得以了解和把握市民的特殊意识和价值观,从而准确把握住规划所必须的历史、文化等地域资源,可以使市长等决策者充分体察民情和规划方案的科学性,从而为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第四,要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公共参与的科学研究,根据国际城市化的大趋势及现代城市规划对人的尊重、对自然的尊重、对历史文化的尊重等可持续发展的新需求,借鉴省内外、国内外公共参与的成功经验,不断创造可持续性的公共参与机会,以进一步发挥公共参与的多功能作用。
⑷ 哈尔滨城镇动迁法的补偿
应该是可以选择的!请仔细阅读下面的资料!这是08年的文件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 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 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 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l、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 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4、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 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l、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 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 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六) 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 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 被拆迁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 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 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 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七)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⑸ 黑龙江城市楼房建筑规划规定两楼横向间距是多少
新的一年来临,《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
《条例》同时规定,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物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以下间距最低标准。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0米;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于20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山墙相对间距,不得小于13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2/3倍,且不得小于40米,超过60米的,可按60米确定;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45米,超过120米的,可按120米确定,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5米,超过50米的,可按50米确定。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山墙相对间距,不得小于20米。
⑹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
(一)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城乡规划的行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分区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或者备案:
(一)哈尔滨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程序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下列区域的城市设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
(一)城市重要广场周边、商业中心区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三)沿江、滨水地区等城市重要景观地段;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隶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村庄规划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区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村庄规划,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七条 乡、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和发展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城市规划、镇规划及相邻地区规划相协调。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建设用地范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耕地、河道水系、湿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和名胜古迹、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防灾减灾、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资源等应当作为乡、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
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制定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划评估报告按照规定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应修改的;
(二)因有关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需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⑺ 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共17条。
6、《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7、《城市绿化条例》
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园林古建筑行业作为受固定资产影响较大的行业,在城镇化进程的大背景下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以大唐芙蓉园为代表的城市园林古建筑运营模式、以宋城文化为代表的影视文化园林古建筑运营模式纷纷取得超额收益,并得到业界认可。
与此同时,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促使全社会日益重视生态环境。2001-2010年,全国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投资额从163.2亿元增加至1235.90亿元,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2%左右,充分显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是一个朝阳行业。
到2010年,中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达149.45万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22%,绿地率34.17%,城市人均拥有公园绿地面积10.66平方米。
园林古建筑不但能很好的继承了传统文化,也对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在“十二五”期间,国家振兴文化产业并更加强调环境保护的大趋势下,园林古建筑也将得到更加长足的发展。
⑻ “如哈尔滨地区按国家规定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应为房高的2.15倍”是什么文件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国内北方寒地城市现行采用的日照的间距系数,比如齐齐哈尔1.8-2.0、哈尔滨1.5—1.8、长春1.7—1.8(新规范新区采用1.97,高层建筑采用48米的间距)、吉林市与长春执行相同的间距系数、沈阳1.7、乌鲁木齐旧区1.4,新区1.5。南方城市如南京,南京市政府1998年颁布新的《实施细则》(修改后的规定2004年即将实行)中规定:正南向旧区不得小于1.0,新区不得小于1.2。尚未实施的新规范规定:正南向旧区不得小于1.30,新区不得小于1.35。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度小于80米,不得小于30米;高度大于80米,不得小于40米。 哈尔滨市现行日照标准的发展沿革是在六十年代由当时工业卫生标准要求所规定的建筑四周间距与高度比1:1倍的标准。70年代末期,由于大量解决人民居住问题和旧区动迁的需要制定的一些规定。在《动迁法》中规定了当时的一些控制日照间距的办法,比如”隔道不挡光”的规定等。后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哈尔滨市政府颁布了《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将间距系数提高到新区1.8倍、旧区1.5倍。此项系数的确定是从规划管理的角度提出,同时也是满足当时的经济条件,此规定一直延续到现在。但是,此间距系数的规定科学依据不足,从实际日照的结果来看,不能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要求,因此而产生的日照纠纷也越来越多。随着经济、生活水平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增强,改变现有日照间距系数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的问题,改善人居环境就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
⑼ 危旧房改造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危旧房”改造国家层面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等。各地方政府会有更明确的地方法规知道危房改造。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等。
2010年1月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9)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补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⑽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建设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事项审批
审批主体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三)《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哈编字[2002]37号)“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建设规模的审核把关;参与集中供热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申请审批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一)新建供热项目
1.营业执照。
2.建设资金。
3.建设方案。
(二)改、扩建供热项目
1.供热资质。
2.建设资金。
3.建设方案。
(三)发展用户
1.供热资质。
2.建设资金。
3.建设方案。
4.供用热入网协议。
(四)用热申请
1.入网费。
2.建设方案。
3.供用热入网协议。
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一)新建供热项目
1.报建项目申请书(函)
2.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验资报告复印件
5.拟建项目所在区街平面位置图
6.项目建设方案或项目建设书
(二)改、扩建供热项目
1.改扩建项目申请书
2.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改扩建方案
4.改扩建项目所在区街的平面位置图
5.改、扩建项目的资金保函
(三)发展用户申报材料
1.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拟并网改造方案平面图
3.供热企业现有供热能力及增容方案
4.供用热协议书或意向书
5.建设资金筹措保函
(四)申请入网用户申报材料
1.入网申请
2.拟入网技术方案及平面图
3.资金筹措保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
审批程序
1.受件
2.踏勘
3.审核
4.审批
5.《城市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许可证》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