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广汉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好久更名为住建局的呢
广汉市城市规划建设局2010年11月更名为广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贰』 广汉市小汉镇南湖小区安置纯粹是豆腐渣工程,已经修到三楼被强制停工了,向政府反映没结果。请问谁能过问
中山大学一男生向他心仪的女生送出了一床他用212天的精斑染成的版床单。他将这床重达权3斤半的床单晒干后折叠好(这一步颇不容易,据说床单已经硬如砖石)并命名为《我想和你造个人》,还向女孩发誓:这212天的每一个飞机都是为她打的,没有想别人。女孩十分感动,然后报了警
『叁』 广汉市属于哪个市
广汉市是一个县级市,属于四川德阳管辖。
德阳是四川省辖地级市,别称旌城,位于成都平原回东北部。德答阳市是成渝经济区重要区域中心城市和成都经济区重要增长极,也是四川省重点规划在建百万人口城市。
作为中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全国三大动力设备制造基地之一,德阳市生产了全国45%以上的大型轧钢设备,也世界最大的铸锻钢制造基地。
德阳也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历史文化积淀厚重。其境内拥有"沉睡数千年,一醒惊天下"的三星堆古蜀文明遗址。
作为国家森林城市,其还是中国唯一的"联合国清洁技术与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国际示范城市"。
『肆』 金堂县都纳入浅都市,为什么广汉市没有纳入成都市呢
这是成都规划范围之内的事,广汉属于德阳市范围,现在正在规划成德同城化,广汉纳不纳入成都以后都一样发展潜力很大的。
『伍』 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规划
嘿嘿~~~据说三水那个新农村建设!!很混乱啊
『陆』 有谁知道广汉市小汉镇的具体规划
玩笑开大了,谁知道呢?现在说的要占地
『柒』 广汉市的未来发展怎么样
一、市情概况
全市幅员面积538平方公里,辖18个乡镇,183个行政村,总人口60余万。广汉是2008年北京奥运圣火展示城市之一,是西部最具投资潜力百强县,是中华文明发祥地、农村改革起源地,素有“川西明珠”美誉。
广汉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广汉因“广至汉水”而得名,秦朝为雒县,汉朝为广汉郡,是三国时期军事重镇“雒城”,曾演绎了“折庞统、擒张任”等传奇故事,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境内的三星堆古文化遗址,是首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为殷商时期古蜀都邑;考古证明,三星堆遗址是长江文明之源,将古蜀历史前推了2200年,从而改写了中华文明史。还有明代古寺龙居寺、文庙、房湖公园等众多名胜古迹。沿袭300多年的传统民俗“保保节”,被誉为“中华一绝”,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广汉交通发达,区位优势明显。广汉位于川西平原腹地,地处成德绵经济带中心地段,自古有“蜀省之要衢,通京之孔道”之说。南临成都主城区24公里,北距德阳市区19公里,距双流国际机场40分钟车程,处于成都半小时经济圈;108国道、京昆高速、宝成铁路、成绵乐城际列车、成都二绕穿境而过,是连接中国西南与西北的重要交通枢纽。
广汉人才优势突出,科研实力雄厚。境内有3所高等院校,其中,亚洲最大、世界知名的民航飞行学院,是中国民航飞行员的摇篮。有钻采设计院、采气研究院、安全检测研究院等国内顶尖的石化研究院,技术服务和特色产品遍及国内各大油田和俄罗斯、科威特、委内瑞拉等40多个国家。建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6家,是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
广汉敢为人先,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发源地。1978年,在全国率先推行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率先摘掉人民公社牌子,为中国农村改革进行了探索和示范。广汉是全国和四川省的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广汉1988年撤县建市,是四川省首批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县。
二、经济社会情况
2012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52亿元,三次产业比重为12.5:61:26.5;财政总收入32.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7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646元。
新型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201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271户,完成工业总产值530亿元,机械制造、医药食品、新材料等三大优势产业占全市经济比重达到80%;是全国第二大石油装备制造基地,西南地区最大的食用油加工基地,全省医药产业聚集度最高的县级区域。广汉经济开发区进入四川省“1525工程”重点培育的五百亿园区行列。民营经济比重占全市的71.3%,是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地县。
农业产业化水平显著提高。2012年,农业总产值53.4亿元。建成优质粮食生产区、特色农产品生产区、生态观光农业区和四川现代粮食产业(广汉)示范基地、优质特色蔬菜基地、高品质水果基地、优质油菜生产示范基地等“三区四基地”;建有水稻、水产等6个种养殖专家大院;培育德阳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42户,农民专合组织335个;创立了50多个农产品知名品牌,“广汉缠丝兔”、“松林桃”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是“全国农业产业化先进县”,“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重点县”、“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全国园艺产品(蔬菜)出口示范区”、“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
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增效。2012年全市实现旅游总收入2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0亿元。建有国家级4A旅游景区1个,2A景区1个;民俗文化“保保节”、“桃花节”每年吸引游客数60万人次。连锁、仓储、物流、会展和大型专业市场等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蓬勃发展。成都百货、梅西百货、国美、沃尔玛等商业卖场入驻。
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面积32平方公里,城镇化率达到46%,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8%,正逐步形成中等城市规模。按照“宜居、宜业、宜商”的发展理念,打造行政商贸新北区、宜居休闲新东区、文化产业新西区,推动各区片协调互动发展,使中心城区与经济开发区和三个新区主干路网相连通、基础设施相衔接、工作生活相融通。
三、发展规划
当前正处于加快发展的机遇期,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成渝经济区的强力构建,全省综合交通枢纽的全面建设,广汉区位优势、产业优势、人才优势将更加突出。
“十二五”期间,广汉将加快推动“两化互动”,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联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着力建设实力、生态、开放、文明、平安“五个广汉”。
坚持工业主导地位,加快经济开发区和亭江新区小汉园区的开发建设进程,构建“3+2”产业体系,全市规模企业销售收入突破 1300亿元,其中经济开发区销售规模突破1000亿元,并打造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全市综合实力进入全省十强。
大力提升农业发展水平,围绕粮食、油料、蔬菜、水果四大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农业效益,确保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1.3万元。
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三星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完成国家AAAAA级景区创建,力争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促进三星堆文化产业园提档升级,建成最佳旅游目的地。
加快城市建设,美化城乡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和平安城市,着力建设宜居宜业宜商的50万人口区域性中心城市。
『捌』 广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是什么样的
http://www.guanghan.gov.cn/mobi/showinfo.asp?id=24803
这个网址还有具体补偿的价值,你可以去看看。因为是表格形式的,不好粘贴。
关于印发《广汉市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广汉市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3日
广汉市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对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国土资源局是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负责依法履行征收土地程序,确保征收土地批后实施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国土资源局可将征收土地批后实施工作的相关具体事务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并负责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各乡镇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审核。负责将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测算分配到各乡镇,确保各乡镇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合规、合法使用。
公安局负责确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被征收土地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的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提高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财政局负责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核拨、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障经费的拨付和划转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林业与园林管理局负责做好征收林地手续的审核及协调等工作。
农业局负责指导征收土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等工作。
电力、通讯等单位负责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迁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负责征收土地(含房屋拆迁)动员、政策宣传、补偿登记调查、补偿安置费用发放、房屋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安置人员的身份认定、决定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工作。积极化解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土地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由实施征收土地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和权属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土地面积、地类和权属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被征收土地与其他土地相邻的,应由其他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第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收土地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安置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征地“农转非”。实行征地“农转非”的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六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相关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
第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的,可以对被征收土地人员实行农业安置。
第九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安置人口数量。
第十条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除依法婚娶、生育、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刑释人员、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或退学)回原籍、离婚回原籍、离职回原籍外,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将户口迁入正在实施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属于征收土地安置对象:
(一)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人口,并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收益分配权利,及履行应尽义务的在册人员(含五保供养对象,不含“挂靠户”人员);
(二)原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日制在读大学(大专)学生、现役士兵(含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士官)、正在服刑人员。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土地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青苗补偿费(见附件1)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所有者。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的分配方案,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分批次征收土地的,需要还建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农村生产生活设施由征收土地单位负责还建,所用土地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超过原占用土地面积的,由征收土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逾期未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有关费用专户存储代管,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附着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以征收土地时实际勘丈、清点登记为准,其补偿费由征收土地单位按本办法补偿标准(见附件2)支付给所有者。
第十七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地上附着物。
(三)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地上附着物。
第十八条
将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用于经营、生产、加工等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按第十六条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安置实行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和自建安置两种方式。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实行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
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的房屋拆迁,根据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按规划确定统建房(含货币化)或自建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实施拆迁的批次确定。
第二十条 享受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自建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含农业安置的人员)包括:
(一)按第十一条规定享受征收土地安置政策且已办理了征地“农转非”的人员。
(二)因分批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办理了征地“农转非”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
(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至最后一套房屋安置前,因结婚迁入的人员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四)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且该配偶为城镇人口的。
第(二)(三)项涉及安置的人员,迁户前必须为农业人口(含征地“农转非”人员),且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户籍都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以上人员因征收土地已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的不再进行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提前腾房完毕的,给予奖励(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第二十条的人员,只对其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对其进行安置。征收土地单位根据其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进行补偿,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砖混结构楼(平)房:每平方米950元;
砖木结构小青瓦正房:每平方米750元;
石棉、水泥瓦正房:每平方米550元。
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享受统建房安置确需过渡的,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员过渡费(见附件4),过渡时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在办理完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手续后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员1个月的过渡费;享受自建安置且采取先拆后建的,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员6个月包干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 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
(一)符合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的人员:
1.被拆迁人员人均可置换安置房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30平方米。砖混结构楼(平)房用于置换的面积不足的,可用砖木结构小青瓦正房和石棉(水泥)瓦正房的面积进行置换,但需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见附件5);如果用于置换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部分由被拆迁人员按每平方米740元补房款;扣除人均30平方米置换面积后,剩余的房屋面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2.每人可享受不超过20平方米优惠价安置的面积,由被拆迁人员按优惠价9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
3.如因房屋户型设计技术原因超出面积,人均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员按10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人均3平方米以上的,由被拆迁人员按18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
(二)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的人员,经所在(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出具确认证明,没有享受过住房政策性优惠的,每人可安置安置房面积30平方米,按15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超出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不享受按优惠价计算的安置面积。该类人员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三)统建房安置按拆迁安置协议确定安置总面积选择对应户型。多层统建房户型按每套面积6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左右三种基本户型设计建设,电梯统建房在多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相应户型面积。
(四)多层统建安置房需由被拆迁人员找补楼层差价(见附件6);电梯统建安置房无楼层差价。
(五)被拆迁人员按补偿标准分别交纳天然气和有线电视开户费(见附件2)。
(六)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住房业主按规定缴纳。
(七)对被拆迁人员中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的、长期拄双拐行走困难的、长期瘫痪坐轮椅的、双目失明的四类人员安置多层统建安置房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公示后,可以优先在相应户型的低楼层中安置。
(八)货币化安置
1.适用对象
房屋拆迁享受统建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可以在签订拆迁协议时自愿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
2.安置方式
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总面积按每人50平方米(含置换面积30平方米和不超过20平方米的优惠价安置的面积,下同)计算。
(1)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
1不需新购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载明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合法拥有他处住房,且证明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材料;
2新购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在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凭证。
3购买二手住房(含房屋拆迁统建安置房等)的,需提供所购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能证明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材料。
(2)选择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
按安置总面积扣减实际安置的统建房安置面积,剩余的安置面积即为货币化安置面积。
3.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均须确保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员每人享有30平方米住房。
4.货币化安置标准
(1)每人30平方米置换面积按2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化安置(置换房屋为小青瓦正房和水泥瓦正房的,需扣除相应的结构差价)。每人置换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按166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化安置。
(2)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优惠价安置的面积按1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化安置。
5.其他规定
(1)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的,不再对因房屋户型设计技术原因,每人可享受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面积进行安置。
(2)选择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但统建房还未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员选择的统建房户型预算出货币化安置费,并按预算的货币化安置费总额的90%预付给被拆迁人员,在安置统建房时与被拆迁人员进行结算。
6.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的人员,可自愿申请货币化安置,由征收土地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给予货币化安置,按照900元/平方米计算货币化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 自建安置
(一)符合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的人员,按照自建安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位置,按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划拨建房用地;对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的人员,按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划拨建房用地。被拆迁人员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行施工建设、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新建房屋。
(二)实行农业安置的人员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及房屋拆迁需重新划拨宅基地的,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安置,宅基地划拨按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和自建安置的拆迁安置补助费依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见附件4)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员按照征收土地单位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安置房分房或划拨建房用地(宅基地)。
(一)过时未参加安置房分房或划拨建房用地(宅基地)的,由征收土地单位为被拆迁人员指定安置房房号或建房用地(宅基地)位置,同时停发其相应的过渡费。
(二)被拆迁人员过时未参加最后一套安置房分房的,征收土地单位为其指定安置房房号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履行完毕。征收土地单位不再对被拆迁人员家庭新增人口进行安置,同时停发全部过渡费。
第二十八条 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不需迁移的地上附着物均由征收土地单位统一安排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6年3月1日施行,《广汉市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广府发〔2011〕5号)和《广汉市征地搬迁房屋安置补充办法》(广府发〔2015〕10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前已启动的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广府发〔2011〕5号”、“广府发〔2015〕10号”文件内容执行,
施行之日后启动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青苗补偿费标准
2.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拆迁奖励标准
4.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
5.统建房结构差价
6.统建房楼层差价
『玖』 广汉市这次哪些部门领导换了
查看广汉政府网站
『拾』 广汉市住建局有食堂和宿舍吗
一般事业单位是5元一顿,但建设局没有食堂及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