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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

发布时间:2021-02-26 16:22:37

1.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如何个转诊法

急诊办理手续:

  1.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科内主任提出并填写《城镇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转诊审批表》。

  2. 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3. 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非急诊手续办理:

  1. 持医保卡、医保证、身份证、转诊单、入院证到医保中心备案。

  2. 再到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

2. 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异地社保就医,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第一步,县级医院以上的转诊证明。拿一内个小城容镇的医保来说,如果要去异地就医,先要到县级及以上的医院,一般镇上都会有县级的医院,让医生开一个转诊证明。

第二步,到医院社保窗口盖章。医院的社保窗口一般会设在收费口那,拿着转诊证明去窗口,那边的工作人员自然知道怎么帮你弄!

第三步,到当地的社保所作个外出治疗的登记。一般城镇都有社保所,可以拨打12333咨询社保所的地址。因为是一个分部,所以可能在不起眼的地方。

第四步,外出治疗后拿回县级社保局报销。如果只是门诊的话,就不需要这些手续了,直接去外面先看病,看完回来到社保局报销就可以了。

3. 鞍山城镇职工医保转诊转院的外地定点医院分别是哪几家医院

医院安排转院没有限制自己要转的话找大夫上点炮,一般沈阳眼科是第四院其他是医大二院

4. 鞍山城镇居民医保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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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医保报销流程:
1、申请门诊慢性病种的患者持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年内相关疾病《住院病历》复印件、一年内相关检查报告单(如化验、心电图、彩超、眼底造影、CT等)到承担门诊慢性病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鞍山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种患者审核认定表》一式两份。
2、市居民医保中心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连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种患者审核认定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证》送达定点医疗机构。
3、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证》,持医保卡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证》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此外,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患者即日起首次开始进行年审:
1、各定点医疗机构于10月20日前将患者复查结果连同资料一并上报居民医保中心。
2、市居民医保中心于11月20日前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复查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复审。
3、通过复审的患者名单于12月底前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
4、复审不合格人员将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5.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手续如何办理

一、非急诊手续办理:

1、持医保卡、医保证、身份证、转诊单、入院证到医保中心备案。

2、再到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

二、急诊办理手续: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转诊审批表》。

2、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3、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5)鞍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扩展阅读:

结算程序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

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概是多少

学生们,孩子们。结算年度,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超过70岁,结算年度,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6)鞍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扩展阅读:

1、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探亲、异地就医的,只报销符合医保规定的异地紧急费用,如果他们因非紧急原因住院,所有费用将不予报销。

2、被保险人在外地居住超过6个月的,按照长期居住人员的性质报销医疗费用。

3、对异地长期居住的居民,由单位提供证明,确定2家定点医院(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镇江市长驻异地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卡。

4、长期在外地居住的职工,必须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次就诊,急性用药3天以内,慢性用药10天以内,肺结核、高血压、糖尿病可延长至30天),超过上述标准的,不退还药费。

5、异地长期转诊的,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逐级转诊,转诊医院是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确定的特殊医院,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医保规定报销;其他医院,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医保规定报销。

7. 鞍山市基本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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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监督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为适应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医疗保险服务供需双方的相互制约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少医患矛盾,充分保证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营。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鞍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医疗保险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对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运营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设立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社会监督。市监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参保单位抽调代表组成。市监委会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营及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监委会举报或投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和医疗服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监督检查对象
鞍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鞍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执行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情况。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不严格遵守《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不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书》;
2、接诊时不按有关规定核验《医保手册》、使用复式处方;
3、不按有关规定向参保患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
4、为非参保患者“搭车”就诊,违反常规无病开药或将自费药品、非药品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
5、对参保患者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6、将其他人的检查治疗费转嫁给参保者:
7、不向医疗保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使住院患者得不到及时、准确的检查、诊断、治疗;
8、诱导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而搞收入提成;
9、将非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0、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重患、分解住院人次;
11、收治挂床住院患者,让病人假出院、再次住院虚增住院人次;
12、住院费用不合理,未经病人核对签字:
13、开具假报销单据,出具假证明,捏造住院病历,将非病种目录内的住院费用混入病种目录内报销;
14、记账、结算时弄虚作假,出现无处方、无手续记账,将自费项目混入专用发票报销;
15、私自将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倒卖、转送;
16、不坚持国家、省、市出入院标准;
1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二)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将非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列入享受范围,将在职职工列入退休之列;
2、不及时交回注销的《医保手册》及《结算卡》;
3、将工伤、生育的医疗费混入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
4、不办理申报登记,不准确申报工资总额,有瞒报、漏报现象;
5、拖欠、截留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落实;
6、不定期向职工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三)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将本人的《医保手册》、《结算卡》及就诊、转诊、住院、转院手续转送他人使用,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医院单据、处方、证明或涂改、伪造报销单据;
3、用医疗保险基金开药进行倒卖的;
4、小病大养、无病住院或以本人名义为他人开药、挂床住院;
5、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不严格执行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书》;
2、占用、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3、不严格审核参保人数和医疗保险费用;
4、不按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疗费用;
5、不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月计划;
6、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医疗保险费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第五条监督检查处罚的原则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申请书。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执行《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撤销其定点资格。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单位或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可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予以裁决。
第六条本办法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 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什么医院门诊能报销

一定是2级或者2级以上的正规医院可以报销,也就是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医院

9. 鞍山市新农合转诊到沈阳花了54000怎么才报销18000

因为你是鞍山的合作医疗,转到沈阳去治疗,越到大地方治病报销的比例越少,再说加上自费的药品,所以报销比例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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