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废止了吗
是的。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
②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行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第10号
监 察 部 部 长 李至伦
环保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③ 如何做好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对内难、抄对外更难。 1、制定实施方袭案。确定思想原则,引起人员重视。 2、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风险意识和素质。 3、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要追究责任的条款,做为风险点,作重点讲解和培训,做好预防。 4、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督查工作,定期对各类事项进行检查;从相关部门反馈信息进行不定期重点专案检查。 5、把握定案原则,严检查、宽处理。引导人员要依法从政、依法办事。 6、定期对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和报告。
④ 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比如,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其中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华视点”记者梳理条例为你一一解读。
问责重点是哪些人?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哪些情形需问责?
处置重大问题领导不力软弱涣散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
⑤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的原因
1,对法律法规不熟悉。
2,违反法律代价不高,处罚力度不大。
3,监管不严,部分工作人员知法犯法。
⑥ 什么是违规违纪行为
所谓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
(6)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自查报告扩展阅读
违规违纪处理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坚持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当发生员工违规违纪的行为之后,对事件的责任人仔细调查,对负责人和事件相关人存在失职的情况,一律问责,绝不姑息;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可免除责任。
2、坚持以责定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当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对负责人和相关人职不履责,本职工作不到位的,要根据其责任大小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程度来定罚,犯的过失要与惩罚相当,绝不大过小罚,也不小过大罚。
3、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对责任人和相关人的惩罚和教育要结合起来,只罚不教,起不到惩罚的目的,难保事件不会再次发生;只教不罚,无法体现从严治党的精神,也起不到警示群众的目的。
4、坚持严格程序,依法合规的原则。在处理责任人和相关人的方法和原则上,要严格按照程序走,并合法合理合规的对事件进行处理。
⑦ 中介的帐户人口普查还会冻结吗
人口普查怎么会冻结中介的账户?他骗你的吧,报警试试或者去当地居委搞人口普查的部门问问。
⑧ 如何理解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
1. 第六条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内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容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这是按情节严重程序划分的,比如档案的数量、保密程度、占有档案的手段、对档案的处理、占有的目的等等,这里面有个自由裁量的空间,具体实际有所不同。
3.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都是行政机关内部处分,依次越来越严重。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有处分期限的规定:(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
⑨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国考的要求是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事)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09年11月9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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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国家公务人员,追究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的规章。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根据15号令的规定,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地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维护国家一系列土地政策的权威性,尤其是宏观调控政策的权威性,为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保驾护航。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仍提供建设用地的行为等,要给予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权威性。对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行为,以及对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行为,要给予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处分。
对新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土地违法行为,明确处分依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以及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量身定做”竞买条件等行为,15号令以规章的形式明确其违法性,并规定要给予处分。
明确了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的程序性规定,对案件移送的内容和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5号令的颁布,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以及近年来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5号令对公务人员责任的完善特别是对领导干部领导责任的追究,对土地执法乃至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它标志着土地执法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承担监管责任转变为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共同责任。
相关链接
为严格土地管理,保证规范和节约用地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政令畅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结合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依纪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追究了有关地方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分别给予2个设区市、29个县(市、区)政府的44名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同时,给予2个设区市、26个县(市、区)29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