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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发布时间:2021-02-28 04:01:05

① 如何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额

各个地方的标准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拨打12333咨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
职工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定办法一般包括:
①热量支出法。即以每人每日所需摄入的热量为基准,按人均生活费用分组,算出各组的热量摄入量,再找出摄入热量最接近于基准热量的组,该组的人均生活费用就是最低生活标准。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且相对成熟。但是,仅用热量来衡量人体对营养的需要有一定的片面性。
②生活形态法。它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方面入手,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这种方法比较抽象,难以具体操作。
③生活需求法,又称“市场菜篮法”。它是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务列出一张清单,然后根据市场价格来计算拥有这些物品和服务要多少现金,以此确定的现金金额即为最低生活保障线。它的缺陷是确定基本生活物品难度大,随意性也强。
④总支出与总收入之比法。这种方法认为入不敷出的人就是贫困者,所以只要总支出与总收入之比大于1,就列为救济对象。它的缺陷是,支出受当事人的消费偏好影响极大,也许许多支出属于浪费。
⑤编制贫困指数法。它以生活质量为度量标准,根据居民对自己生活状态的评价来确定最低生活标准。具体方法是选取几个同收入高度相关的问题,向居民做问卷调查,通过打分确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

② 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申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版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权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③ 中国的最低保障金是多少

全国36个城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从今年7月1日开始,全国部分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了调整,这次公布的标准最高的城市是深圳市290-344元,最低的是南昌市143元,北京为290元、上海280元、天津241元、重庆185元、广州为300元。

据了解,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每月发放一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的孤老人员按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有一定收入的家庭则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北方网消息: 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保障天津市居民、村民的基天津生活权益,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天津市将对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村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给予基天津生活帮助。

④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低保是国家财政划拨的给予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政策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为方便群众申请,受理窗口一般都设置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理的地点、联系电话等可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咨询。
申请低保救助,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对申请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通知当事人办理领取手续,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是两个不同的

是不是这个 去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办

采纳

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是 低保证么 还是 印有领取正的字样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是低保。

⑦ 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7)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扩展阅读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我国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专家提醒,我国应逐步弥合这一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的差距。

⑧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的是什么

文件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
编辑本段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程序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低保是国家财政划拨的给予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政策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申领程序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为方便群众申请,受理窗口一般都设置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理的地点、联系电话等可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咨询。 申请低保救助,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对申请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通知当事人办理领取手续,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⑨ 北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怎么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达到低保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1)市民政局是本市城乡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低保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并协助管理机关做好服务工作。

根据此办法,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办理条件:(《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章(2))

1.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不属于低保范围的人员

①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

②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

③ 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④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二、办理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居委会(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4.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受理低保申请、审批时限

对符合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自居委会(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所需材料:

①申请书;

② 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各类收入证明;

④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⑤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⑥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⑦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已结婚成家,因离婚、丧偶或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员;

4.困难家庭中父母均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且本人已单独立户的35周岁(含)以上大龄未婚人员。

注: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引用资料

  1.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

  2.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五条.

⑩ 如何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一)申来请人按照属地管理源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供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家庭提出申请的由其现居住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凡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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