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局是做什么的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一、主要职能
1、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4、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5、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6、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7、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8、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9、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10、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11、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12、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稽查执法
1、工作性质
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住房城乡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依法监管,以及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督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核调查、检查处理的活动,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
2、主要任务
①、组织对城乡规划、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城镇减排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组织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②、完善稽查执法制度,形成分级负责、层级指导、协作配合的稽查执法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发现及时、查处有力、指导顺畅的工作机制。完善稽查执法信息系统,受理、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投诉举报。
(1)城乡住房建设局的职责扩展阅读
(一)、建设局职责调整
①、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②、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③、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④、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⑤、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⑥、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⑦、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稽查执法重要意义。
加强稽查执法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行依法行政、创新体制机制、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推动开展稽查执法工作,对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发挥了明显作用。形成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但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等问题仍呈多发态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还很重。
加大稽查执法工作力度,有利于强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政管理体制,确保各项政策制度落到实处;有利于实现监管关口前移,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及时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2.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建设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及中长期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和城市维护资金;负责编报和安排城市维护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劳保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的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城市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城市建设计划、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负责市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 协调、指导县(市)、 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建筑经济定额。
(六)负责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外埠(境外)进昆企业的市场准入登记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拟定全市城市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燃气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的立项;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政府工程项目的代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村镇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镇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及农村民居抗震安全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震后应急抢险工作;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负责拟定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负责房产交易管理及房屋交易登记备案;指导县(市)区的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物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主城四区直管公房的维修、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负责主城四区私有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核查和落实政策工作;负责全市拆迁计划的报批及下达分配工作,负责发放主城四区直管公房的拆迁许可,指导县(市)、区的房屋拆迁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组织城建系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墙体改革、建筑节能、城镇减排、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建设行业的招商引资、技术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职工教育、技工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 城乡建设局是干什么的
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1、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落实住房政策,落实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落实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监管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落实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5、负责全市城市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城镇供水、节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3)城乡住房建设局的职责扩展阅读:
城乡建设局历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4.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和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贯彻《城乡规划法》;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参与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
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拟定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定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拆迁、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监督管理全市建筑行业;拟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承担指导、监督城镇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定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文化双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省级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承担市人民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和执行;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和管理;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评审;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监理、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行业定额、工程造价和建设市场规范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的统一管理;负责建设活动各相关单位的资格、资质审查和监管。
(三)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监察,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审查办理市管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装、工程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从业资格的审查、管理和建筑劳务市场管理。
(五)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拟定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和管理办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及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建设安全管理,制定建设安全目标和管理办法;实施建设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文明监督,参与重大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城市燃气(天然气)、热能供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对城市公共交通及城市经营和使用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及燃具、热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业管理。
(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工程管理监察;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利用及其设施的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监督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建成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负责对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资质的审批和监管。
(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建设市场准入的监督工作,参与住宅小区建设的规划和综合验收。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组织小城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综合开发;负责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费用计划。
(十二)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单位的资质、资格审查和监管;负责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档案管理;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评估、鉴定和推广运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标准执行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各类执业、从业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负责通讯预埋及系统内信息、微机处理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系统内统计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的招商引资管理工作。
(十六)对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及归并单位实施行业监督。
(十七)负责所属单位的党务、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住房委员会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生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6.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积极为群众服务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准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条件和政府收购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储备管理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市属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补贴归集、管理,存量补贴兑现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草拟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盯、行政审批事项。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登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房屋租
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和政府投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参与、指导、协调全市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
工作;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七)承担规范、协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协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协调指导小城镇和村寨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市建筑活动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九)承担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负责行业管理和行业企业资质审核及从业人员从业规范工作。
(十一)负责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并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算征收工作。
(十二)承担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责任。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质量监督工作;组织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推广;组织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十三)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负责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
(十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的评审及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征收、返还和使用工作;负责审查本市辖区内建筑节能方案;指导区(市、县)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房屋产权产籍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评估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核发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及资金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及白蚁防治工作。
(十八)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负责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工作。
(十九)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受理廉租住房的社会捐赠,并办理相应的接收手续;指导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稽查工作。
(二十一)参与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人才培训计划;指导和管理行业职工队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住建局是干什么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简称。
以县住建局为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审批等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环境卫生规划。
(四)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
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作职责,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工作,指导城镇燃气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指导监督县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职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项设施,为城市经济建设服务。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城乡住房建设局的职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