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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不公

发布时间:2021-03-02 06:29:05

⑴ 收入分配不公为什么会制约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

公平,一般地讲,反映的是人们追求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实现分配公平奠定了根本制度前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曾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人们之间收入差距不大,但趋于绝对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适合现阶段国情,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

但也要看到,在人们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分配不公的现象,许多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比如,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

比如,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从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尽管这里面有统计口径变化的影响,但总体而言,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是呈逐年下降趋势。有学者认为,当前初次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下降。

比如,垄断行业收入畸高。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而这些过高收入与员工的劳动贡献和企业的真实业绩并不相符。

再比如,一些不合理收入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如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非货币性福利等;一些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涨价;一些行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出场费等。这些被称之为“灰色收入”、“隐性收入”的部分,往往难以统计,也难以纳入收入调节范围。

还比如,违反分配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相符。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给工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随意压低、克扣工人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久治不绝。

由于分配领域种种不公问题,导致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从城乡之间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之间看,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9年浙江、贵州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4611元、12862.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007元、3000余元;从不同群体之间看,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而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

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当基尼系数处于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7。对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国家,虽然基尼系数并不能全面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但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收入差距并不完全是分配不公造成的。其中也有由于个人能力大小、努力程度不同、贡献高低造成的差距,这种差距是必然的、应该的,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有那些不合理、不合法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才是分配不公的表现。

因此,理解分配不公关键是要明确分配公平的标准是什么。在初次分配中,主要应看分配与劳动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否相称,贡献多则收入多,反之则收入少;在再分配中,主要应看政府是否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手段对分配进行必要的调节;在三次分配中,主要应看高收入群体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拿出部分财富帮助困难群体。

知识点

基尼系数和洛伦兹曲线

基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洛伦兹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它是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A/A+B)。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大,那么基尼系数也就越大。

知识点

三次分配机制

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

● 现阶段分配不公问题原因何在?

对于当前存在的分配不公现象,社会十分关注,要求改革分配制度的呼声也很高。对此,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这些年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为什么不公平感似乎还强了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认真分析分配不公问题产生的原因。

有社会历史的原因。分配不公看起来是近些年的事情,但实际上,有些是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问题。比如,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就是导致城乡之间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另外,由于自然、历史等客观条件形成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也是造成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有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目前我国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有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体制机制还没建立起来,而有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则仍然存在,体制的不健全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不同地区、领域、行业改革推进的先后和力度不同,因而享有的机会、占有的资源也不尽相同,就会导致利益分配的差异。

有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原因。分配问题并不单单是经济领域的问题,也受到很多方面政策的制约。比如,受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的限制,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会保障欠缺等。比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对社会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不够,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据统计,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62%和60%,农民工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不足20%和31%。

有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的原因。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以确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对分配的调节功能有限。同时,分配的调节和监管不够有效。比如,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逆向调节”的现象:2009年6300多亿元的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对某些“灰色”和非法收入也缺乏有效的监管。

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公平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的诉求日益强烈,因而对分配不公的感受更加强烈。一旦对分配不公现象有直接感受,或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人们就会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呼声,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益。

● 为什么要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这句俗语道出了公平的重要性。正像有的专家所指出的,目前收入差距已经接近社会所能忍受的“红线”,成为广大群众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分配公平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调节问题,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

分配不公制约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作为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分子,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利平等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有权利获得公平的收入分配。分配不公造成收入差距过大,是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违背的。更加注重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体现。

分配不公阻碍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内需不足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民众的消费能力是内需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高收入者消费需求增长空间不大,而低收入者虽有消费需求,但无力增加消费支出。结果就会出现“有钱的人不想消费,想消费的人没钱”的局面,使消费需求这个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发挥不出应有作用。

分配不公抑制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分配不公会使部分低收入者生活困难、社会地位下降,降低他们对改革的认同感和参与改革、投身建设的积极性;而部分既得利益者害怕改革触及自身利益,则会成为改革的阻力。同时,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会导致激励机制扭曲,使部分低收入者对通过勤奋劳动改善处境失去信心,从而丧失工作和创造的激情,使社会发展丧失活力。

分配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分配不公会使部分经济困难的群体产生心理失衡和被剥夺感,引发他们对社会的不满,从而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孵化器”。当前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包括许多群体性事件,很多都源于分配不公引起的贫富差距悬殊。分配不公还容易影响社会风气,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扭曲,使“金钱万能”的拜金主义思想容易泛滥。

可以说,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一大障碍,并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突出强调,要“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

调节收入分配是一场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和变革,必须照顾各方面的合理诉求,协调好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在全社会最大限度地取得共识。同时应看到,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各方面承受能力增强,有条件、有能力逐步解决这一问题。要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多管齐下、多策并举,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使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切实得到提高,使再分配的各项调控机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更加有力、有效,使三次分配的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等在促进分配公平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努力,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和规范的收入分配秩序,切实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

当前,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在绝大部分百姓的收入来源都是劳动收入的情况下,解决分配不公问题,首先要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收入,扭转劳动收入占比持续下降的趋势,使劳动者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相匹配,让人们“劳有所得”、“干有所值”。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提高工资收入是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途径。据报道,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相比而言中国则差距较大。要完善和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水平。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就应改变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现状,增加工人的发言权。近年来,不少省份开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截至2009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应逐步全面推行这一制度,扭转“劳方不敢谈、不会谈,资方不愿谈、拒绝谈”的局面,有效发挥对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保障作用,更好地协调劳资关系,切实维护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

大力促进农民增收。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农民增收仍然困难,要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财政支出、国债资金、土地出让收入都要向农业农村倾斜。提高粮食及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扩大涉农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强对农民创业的金融和财税支持,培育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从根本上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

新时期以来,很多人在改革开放政策的鼓励下,抓住机遇、勇于开拓,通过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等方式,率先富了起来。对他们的合法收入依法予以保护,同时进行必要的调节,这是促进分配公平、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力度,将高收入的重要来源——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入个税征管对象。这是通过税收手段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举措,对于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将产生积极意义。

应该说,“调高”不是简单的“抽肥补瘦”、“劫富济贫”,更不是“均贫富”,而是要通过税收等手段,使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财富交给国家,用于二次分配。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加大调节力度,既充分保护人们劳动创业的积极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又有效缓解收入差距过大趋势。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步伐,进一步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领域,引入竞争。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垄断行业的权益得到保障。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完善监管办法。

加大税收的调节作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减少税收流失。

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鼓励先富起来的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实行全额税前列支或抵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财富分配中的作用,促进民间自愿捐赠活动,吸纳社会资金帮助困难群体,推动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广大群众对收入差距拉大有意见,其实并不是对合理、合法的收入有意见,而主要是对通过违规、违法行为获得巨额财富而造成的收入差距强烈不满,对这些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应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切断违法违规收入渠道。

国内外的实践都证明,在一个社会中,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发展壮大有助于社会稳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应该是一个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格局。这一观点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数量偏少,在全社会比重小。应通过多种措施,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规模,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加快推进城镇化。制约我国中等收入者阶层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收入长期偏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十分重要的就是推动农业劳动力向非农行业转移,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加强农民外出务工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流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问题,稳步推进进城农民逐步融入城镇,让更多从农村转移出来的人口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积极引导人们自主创业,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培育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渠道。应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工商管理等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和风险,为更多社会成员提供创业的机会和平台。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研究表明,一个人接受教育水平与其收入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受教育时间越长,预期收益也就越高。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使更多的人通过攀登“知识的阶梯”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加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把低知识水平、低技能的劳动者提升到高技能的劳动岗位上,从而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重只有2.3%,且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黄金、外汇、保险市场,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理财渠道。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有一位思想家说过:“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之美德。”古往今来,人类对于公平分配的追求从未停歇。当代中国,亿万人民必将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事业共同奋斗的过程中,共同分享自己创造的甘甜果实。

⑵ 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有哪些

收入分配不公在我国目前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同工不同酬;不同回部门、不同产业收入答差距过大,特别是垄断型行业工资过高,基础产业如农业,农民收入过低;城乡二元结构差距越来越大;地区收入差距拉大,如东西部地区。

⑶ 中国应该如何解决居民就业、住房、收入分配不公(收入过低)的问题

精华知识《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版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⑷ 怎样看待人民生活普遍提高,贫富差距较大,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中国贫富差距现象 指已超合理限度应警惕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 据此看来,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 首先要说明的是,中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其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贫富差距的扩大。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新的经济板块迅速成长。例如,改革开放以后,农户的非农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这是导致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的进步则使得社会成员的个性意识逐渐觉醒,相应地,个人的潜力得到了极大的开发。而人与人之间在潜力方面的差别是很大的,同时这种差别又同按照贡献分配结合在一起,这就使得社会成员在收入方面逐渐拉大了距离。 其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也促成了贫富差距的扩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对于中国来说,市场经济是从无到有,是一个逐步建立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各个具体阶段,不同社会群体的获益程度很不相同。换言之,在市场化不同的具体阶段会形成不同的、与之对应的相对富裕的社会群体。这些群体不可避免地同依旧在计划经济体制内的社会群体在收入上拉大差距。 比如,在金融领域市场化的初期阶段,许多人靠投资外汇、债券、原始股票而一举跻身富裕阶层。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谁与市场化过程能保持着同步的关系,谁就有可能率先富裕起来。既然中国的贫富差距扩大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同历史的合理性相关联的,那么对此应当予以客观的承认,而不宜一概从道义上予以否定和谴责。 但令人担忧的是,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幅度过大、速度过快。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贫富差距扩大现象严重、收入差距超过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 究其原因,大致有这样几个:其一,对于高收入群体缺乏合理的、必要的“限高”。本来国家通过健全的税收制度,可以缓解贫富差距问题,但是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并不健全。根据学者的研究,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流失的各类税收为5700亿~68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6%~9.1%。 其中,平均每年少征收的关税为1500亿~2000亿元,少征收的增值税为1500亿~2000亿元,少征收的营业税为1000亿元左右,少征收的资源税(如土地、能源、资源等紧缺资源税收)在1000亿元左右。另外,中国的地下经济十分严重,地下经济偷漏税流失额在700亿~800亿元之间。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一方面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加大,另一方面又使国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的能力,难以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最终加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 其二,对于基础阶层来说缺乏必要的“兜底”。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以及社会转移支付表现出一种明显滞后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城镇的退休人员、城镇的失业人员及其亲属最有可能成为贫困者,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迅速拉大。 其三,经济领域当中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竞争。不平等竞争表现在很多方面,最突出的是一些部门、行业甚至是一些个别的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益或高额利润,而其他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却不能,因此最终形成了非常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比如,一些借助国家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业就获得了“暴利”。 在全国分行业收入的统计中,垄断性行业人员的收入稳居前几名,如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电力部门等等。甚至连一些社会公共事业部门,如某些公共教育机构、某些公共医疗机构也存在利用行业垄断的地位而索取高额利润的情况。 (来源:《了望》;文/吴忠民;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室主任、教授、中国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社会成员贫富差距趋拉大 社会公平问题突出 -------------------------------------------------------------------------------- 2005年08月21日 14:58 中新网8月21日电 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载了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王伟光的文章指出,当前,中国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乃至贫富差距拉大,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明显问题。 文章指出,中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新问题,其中一点就是,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普遍提高、不同程度地普遍得到实惠的前提下,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别持续拉大,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等社会差别也在持续拉大,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是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别持续拉大。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分配上的主要弊端是平均主义大锅饭。改革开放,打破了大锅饭,拉开了差距,激发了人的积极性。但在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同时,又出现了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差别持续拉大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别持续扩大。除了城乡居民收入差别以外,城镇居民收入差别持续扩大;农村居民收入差别持续扩大;不同地区居民收入差别扩大;脑体劳动者收入差别持续扩大;不同所有制职工收入差别持续扩大;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别持续扩大。 二是区域差别和城乡差别拉大。从1980年到2003年,东部地区在全国经济总量的比重由50%增加到59%。人均GDP,西部与东部由1:1.92扩大到1:2.59,中部与东部由1:1.53扩大到1:2.03,区域差别还在拉大。城乡差别拉大不仅仅体现在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持续拉大,还突出表现为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越发明显。 三是部分社会成员贫富差距趋于扩大。 文章指出,贫富差距拉开的直接的结果:一是社会贫困问题出现。城镇中有1200万人处于相对贫困中,人均年收入1059元。月收入比全国平均收入水平低54.7%。2004年,按人均纯收入低于668元标准,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2610万。按人均纯收入669—924元标准,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人。 一是社会公平问题凸现。在多数人收入水平都有较大提高的同时,反映贫富差距的指标上升很快,分配不公现象出现。群众对劳动致富正当经营造成的收入差距,有一定承受力,但对分配不公造成的差距,对违法、贪污、犯罪致富现象,对不正当收入,不合理的贫富差距,心理不平衡,十分不满,反响强烈。中央党校调查组对学员问卷调查显示:在学员心目中,2004年最为严重的三个问题依次是“收入差距”(43.9%),“社会治安”(24.3%),“腐败”(8.4%);对2005年的改革,72.9%的学员关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文章说,邓小平极为重视解决贫富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问题。他在1993年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是突出地提出和解决部分社会成员分配差别及其它社会差别持续拉大问题的时候了。

⑸ 分配不公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很多单位存在临时工,虽然签了合同,但是工资和正式工相比,待遇却相差5到内10倍。有些领导觉得中国人很多容,你不做后面有一堆人想进来做,所以不但不加工资,还经常出现加班加点没有加班费,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太多,收入分配极端不公。

⑹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稳步增长的同时,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拉大趋势,分配不公问题已

(10分) ①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回谐社会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答
②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我国实现社会公平、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③提高比重,提高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④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有利于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⑤积极增加就业,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⑺ 我国收入分配的实际情况,分析产生分配不公的原因

社会主义最大的社会公平,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这种公平。但讲分配关系中的效率是指什么?一般来讲,分配自身不存在效率高低问题。人们常讲的是分配公平不公平,合理不合理,并不讲分配效率是高还是低。从分配角度考察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是指分配公平与分配效率的关系,而是指分配公平与不公平会影响到劳动效率、生产效率的高低。分配中既不存在分配自身的效率优先于分配公平的问题,也不存在劳动效率优先于分配公平问题。恰恰相反,分配公平合理有利于促进劳动和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分配不公,会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效率的提高。而且,在分配关系上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际就是上轻公平,把公平放在一个次要的地位。这样,所谓效率优先也会落空。只有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并不是随着经济增长、蛋糕做大,收入分配便趋向公平。收入分配不公平分两个层次:一是在微观层次上的不公平。比如,某些工人工资收入偏低,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而另一些人的收入偏高,并不断膨胀。二是在宏观层次上的不公平。从全社会看,有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快速增长,蛋糕做大了好多倍,而恰恰这时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凸显出来。中外资料都表明:经济发展、蛋糕做大,并未带来分配公平,或不公平的缩小,反而不公平的差距扩大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完善宏观调节,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和分配公平,才能缓解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趋势。党中央关于公平与效率的新提法和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再次,认为强调更加重视分配过程公平,就是要退回到平均主义分配的旧体制去,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搞平均主义,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少劳者占有多劳者的一部分劳动成果,这是明显的分配不公平。搞平均主义,既无公平也无效率。这是马克思主义一贯反对的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分配观。 更加重视分配过程的公平,并不需要倒过来提出什么“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种提法在理论逻辑上也是不通的。只要做到分配公平,自然会有利于促进效率。重视公平,不能轻视效率,二者本来就不存在谁优先、谁兼顾的问题。

⑻ 解决当前分配不公的措施有哪些

收入分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解决好分配不公问题,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 当前我国存在哪些分配不公现象?
公平,一般地讲,反映的是人们追求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实现分配公平奠定了根本制度前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曾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人们之间收入差距不大,但趋于绝对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适合现阶段国情,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
但也要看到,在人们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分配不公的现象,许多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比如,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比如,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从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尽管这里面有统计口径变化的影响,但总体而言,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是呈逐年下降趋势。有学者认为,当前初次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下降。
比如,垄断行业收入畸高。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而这些过高收入与员工的劳动贡献和企业的真实业绩并不相符。
再比如,一些不合理收入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如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非货币性福利等;一些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涨价;一些行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出场费等。这些被称之为“灰色收入”、“隐性收入”的部分,往往难以统计,也难以纳入收入调节范围。
还比如,违反分配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相符。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给工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随意压低、克扣工人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久治不绝。
由于分配领域种种不公问题,导致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从城乡之间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之间看,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9年浙江、贵州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4611元、12862.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007元、3000余元;从不同群体之间看,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而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
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当基尼系数处于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7。对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国家,虽然基尼系数并不能全面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但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收入差距并不完全是分配不公造成的。其中也有由于个人能力大小、努力程度不同、贡献高低造成的差距,这种差距是必然的、应该的,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有那些不合理、不合法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才是分配不公的表现。
因此,理解分配不公关键是要明确分配公平的标准是什么。在初次分配中,主要应看分配与劳动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否相称,贡献多则收入多,反之则收入少;在再分配中,主要应看政府是否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手段对分配进行必要的调节;在三次分配中,主要应看高收入群体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拿出部分财富帮助困难群体。
知识点
基尼系数和洛伦兹曲线
基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洛伦兹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它是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A/A+B)。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大,那么基尼系数也就越大。
知识点
三次分配机制
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
现阶段分配不公问题原因何在?
对于当前存在的分配不公现象,社会十分关注,要求改革分配制度的呼声也很高。对此,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这些年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为什么不公平感似乎还强了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认真分析分配不公问题产生的原因。
有社会历史的原因。分配不公看起来是近些年的事情,但实际上,有些是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问题。比如,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就是导致城乡之间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另外,由于自然、历史等客观条件形成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也是造成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有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目前我国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有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体制机制还没建立起来,而有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则仍然存在,体制的不健全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不同地区、领域、行业改革推进的先后和力度不同,因而享有的机会、占有的资源也不尽相同,就会导致利益分配的差异。
有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原因。分配问题并不单单是经济领域的问题,也受到很多方面政策的制约。比如,受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的限制,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会保障欠缺等。比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对社会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不够,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据统计,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62%和60%,农民工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不足20%和31%。
有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的原因。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以确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对分配的调节功能有限。同时,分配的调节和监管不够有效。比如,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逆向调节”的现象:2009年6300多亿元的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对某些“灰色”和非法收入也缺乏有效的监管。
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公平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的诉求日益强烈,因而对分配不公的感受更加强烈。一旦对分配不公现象有直接感受,或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人们就会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呼声,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益。
为什么要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这句俗语道出了公平的重要性。正像有的专家所指出的,目前收入差距已经接近社会所能忍受的“红线”,成为广大群众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分配公平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调节问题,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
分配不公制约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作为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分子,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利平等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有权利获得公平的收入分配。分配不公造成收入差距过大,是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违背的。更加注重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体现。
分配不公阻碍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内需不足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民众的消费能力是内需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高收入者消费需求增长空间不大,而低收入者虽有消费需求,但无力增加消费支出。结果就会出现“有钱的人不想消费,想消费的人没钱”的局面,使消费需求这个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发挥不出应有作用。
分配不公抑制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分配不公会使部分低收入者生活困难、社会地位下降,降低他们对改革的认同感和参与改革、投身建设的积极性;而部分既得利益者害怕改革触及自身利益,则会成为改革的阻力。同时,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会导致激励机制扭曲,使部分低收入者对通过勤奋劳动改善处境失去信心,从而丧失工作和创造的激情,使社会发展丧失活力。
分配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分配不公会使部分经济困难的群体产生心理失衡和被剥夺感,引发他们对社会的不满,从而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孵化器”。当前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包括许多群体性事件,很多都源于分配不公引起的贫富差距悬殊。分配不公还容易影响社会风气,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扭曲,使“金钱万能”的拜金主义思想容易泛滥。
可以说,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一大障碍,并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突出强调,要“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
调节收入分配是一场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和变革,必须照顾各方面的合理诉求,协调好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在全社会最大限度地取得共识。同时应看到,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各方面承受能力增强,有条件、有能力逐步解决这一问题。要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多管齐下、多策并举,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使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切实得到提高,使再分配的各项调控机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更加有力、有效,使三次分配的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等在促进分配公平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努力,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和规范的收入分配秩序,切实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
● 如何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
4月的北京,春暖花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当总书记强调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时,现场爆发出热烈的掌声。随后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也引起了热烈的反响。可以说,总书记的话既切中了分配不公问题的要害,又指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
当前,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在绝大部分百姓的收入来源都是劳动收入的情况下,解决分配不公问题,首先要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收入,扭转劳动收入占比持续下降的趋势,使劳动者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相匹配,让人们“劳有所得”、“干有所值”。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提高工资收入是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途径。据报道,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相比而言中国则差距较大。要完善和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水平。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就应改变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现状,增加工人的发言权。近年来,不少省份开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截至2009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应逐步全面推行这一制度,扭转“劳方不敢谈、不会谈,资方不愿谈、拒绝谈”的局面,有效发挥对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保障作用,更好地协调劳资关系,切实维护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
大力促进农民增收。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农民增收仍然困难,要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财政支出、国债资金、土地出让收入都要向农业农村倾斜。提高粮食及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扩大涉农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强对农民创业的金融和财税支持,培育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从根本上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
如何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新时期以来,很多人在改革开放政策的鼓励下,抓住机遇、勇于开拓,通过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等方式,率先富了起来。对他们的合法收入依法予以保护,同时进行必要的调节,这是促进分配公平、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力度,将高收入的重要来源——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入个税征管对象。这是通过税收手段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举措,对于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将产生积极意义。
应该说,“调高”不是简单的“抽肥补瘦”、“劫富济贫”,更不是“均贫富”,而是要通过税收等手段,使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财富交给国家,用于二次分配。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加大调节力度,既充分保护人们劳动创业的积极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又有效缓解收入差距过大趋势。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步伐,进一步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领域,引入竞争。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垄断行业的权益得到保障。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完善监管办法。
加大税收的调节作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减少税收流失。
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鼓励先富起来的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实行全额税前列支或抵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财富分配中的作用,促进民间自愿捐赠活动,吸纳社会资金帮助困难群体,推动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广大群众对收入差距拉大有意见,其实并不是对合理、合法的收入有意见,而主要是对通过违规、违法行为获得巨额财富而造成的收入差距强烈不满,对这些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应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NM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切断违法违规收入渠道。
如何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国内外的实践都证明,在一个社会中,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发展壮大有助于社会稳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应该是一个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格局。这一观点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数量偏少,在全社会比重小。应通过多种措施,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规模,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加快推进城镇化。制约我国中等收入者阶层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收入长期偏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十分重要的就是推动农业劳动力向非农行业转移,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加强农民外出务工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流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问题,稳步推进进城农民逐步融入城镇,让更多从农村转移出来的人口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积极引导人们自主创业,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培育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渠道。应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工商管理等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和风险,为更多社会成员提供创业的机会和平台。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研究表明,一个人接受教育水平与其收入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受教育时间越长,预期收益也就越高。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使更多的人通过攀登“知识的阶梯”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加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把低知识水平、低技能的劳动者提升到高技能的劳动岗位上,从而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重只有2.3%,且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黄金、外汇、保险市场,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理财渠道。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有一位思想家说过:“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之美德。”古往今来,人类对于公平分配的追求从未停歇。当代中国,亿万人民必将在为中国特色社观点声音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两头超载”、中间纤弱的“哑铃形”发展,必然是病态的发展。
只有促进分配公平,才能避免部分社会群体产生深刻的挫折感和被剥夺感,才能给全体人民带来普遍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如果说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是政府的责任,那么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就是政府的良知。
必须像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一样,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
企业提高工人工资要算成本账、收益账、良心账。

⑼ 简述我国收入分配的实际情况(城乡、居民、地区、行业等),分析产生分配不公的原因。

城乡、居民、地区、行业差距在拉大,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决定了这种情况,政专府为自己制定分配,不受制约属,结果人员臃肿,效率低下,需要招纳更多的人来工作,这就需要增加开支,劳动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大量的行业被政府垄断,肆意涨价、定价,民营企业被压缩在有限的行业中,互相压价,恶性竞争。结论,如果实行政治改革政府就是找死,不实行政治改革政府就是等死。

⑽ 怎样看待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公平实现的路径
1.努力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在努力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上,一是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劳动力在城乡、地区、行业之间合理流动,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改善中低收入者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二是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推行劳资合作制度、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等,采取雇员、工会、雇主和政府协商的方式,适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低收入岗位工资增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三是通过有效发挥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用,推动普通职工工资随企业高中层人员工资增长、企业效益提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应较快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在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上,要以改革户籍制度为突破口,彻底取消农村居民向中小城镇(市)转移的种种限制,加快城市化步伐,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只有把大多数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留在土地上的农民才能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才能将一部分原有农产品的供给者转化为需求者,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要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加大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补贴以及对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进行补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增加农民的收入。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卫生投入,全面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要优化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环境,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的问题,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收入。
2.规范行业垄断,控制垄断行业过高收入。当前,政府对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调节,只限于个人所得税,这既不会取消大大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也不会对职工的高收入发生较大的影响。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行政性垄断的范围和价格等加以限制。按照国际惯例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竞争,缩小行政性垄断行业的范围,减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要建立垄断超额利润上缴制度,将垄断利润收归国家财政,禁止垄断经营企业凭垄断地位和特殊条件将获得的超额收益用于内部分配,规范垄断经营企业的收入分配行为,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应加强政府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力度,将收入分配实施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实行责任追究制。在对垄断行业管理人员薪酬监控、封顶限高的同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根据企业规模和效益情况设定考核对象职务消费的水准和额度,对那些能够货币化的职务消费项目经过合理换算后转化成经营者的职务工资。政府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审计监督,不仅要对企业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进行审计,还要对垄断行业员工特别是经营者获得的各种货币性、实物性的隐性收入进行重点审计,对违规违法的要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应提高垄断行业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监督力度,使垄断行业利润、亏损和员工收入等信息透明化。
3.完善税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不合理的过高收入。税收是调节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主要形式。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途径,而我国目前存在的情况是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本应是纳税主体的富人阶层则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偷漏税现象的普遍存在,只缴很少的税,这就使我国的个税体系背离了缩小收入差距的本意。为此,必须完善税收申报制度,加大个税申报的监管力度,加大偷漏税的惩罚强度,增加税率级次,增加税率的累进程度,彻底改变工薪阶层的纳税主体地位。适当提高起征点,加大对高收入群体征税力度,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课税,使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能起到“调高、扩中、提低”的作用。要对居民收入水平和收入结构实施全方位的监控管理,完善存款实名制,实行纳税人和业主的双重申报制,重点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监控。此外,还要努力减少现金交易,不断扩大信用卡支付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账户及纳税信用纪录,加强税务、银行、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实现居民个人财富信息共享。二是开征消费税。消费税是直接面向高消费的社会成员,其直接负税者往往是高收入者,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对消费税应适时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应税税目,选择的重点应当是为满足高收入阶层需求的某些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将高级裘皮制品、某些高档家用电器、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等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消费场所,如夜总会等地方的个人消费行为也应征收消费税。征收消费税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更好地实现社会均等。三是完善财产税制。具体包括:调整车船使用税,对内、外企业和国内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并相应调高定额税率;开征物业税,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抑制个人财富的积聚。
4.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有效解决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必须不断完善再分配功能,通过合理的财政支出、社会保障体系对国民收入实行再分配,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要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建立一个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特殊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补助为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比重,更多向“三农”、教育、卫生、就业、廉租住房等重点领域倾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尤其是要加大对贫困县及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其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做大、做实社会保障基金,这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物质基础。二是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将城镇各类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使城镇居民“应保未保”对象进入这张“安全网”。三是逐步将城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上涨,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农村保障标准。鉴于农村贫困问题更为突出,当前重点是解决好农村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同时在全国逐步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5.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取缔黑色和非法收入。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权力参与社会分配”现象,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它的危害极大。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由于政治权力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它若介入市场体系进行资源的争夺,必然会出现形形色色的“寻租”和腐败现象,从而严重腐蚀社会公平。历史与现实已经表明,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腐败现象是激化社会矛盾、恶化干群关系、毒化社会风气的总根源。由腐败而培植了一批权力暴富分子和由腐败而造成的非法收入,使社会广大正直和善良的人们对愈来愈严重的腐败现象恨之入骨。因此,必须把惩治腐败作为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进行市场化操作,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手段配置资源,逐步取消各种行政审批权,减少审批项目,建立审批责任制度,取消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对财政、金融、行政管理、土地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严格规范,堵住公共资金流失、寻租腐败行为和黑色收入的制度漏洞。要从严控制公务消费支出,强化会议费、差旅费和接待经费的预算控制,加强对“三公”消费的监督,将公务消费公开化和透明化。政府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提高腐败及其他非法行为的成本,阻截寻租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同时,还要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操纵股市、权钱交易、倒卖批文、制假售假、非法买卖集体土地、骗取贷款和外汇等经济犯罪行为,坚决堵住非法收入渠道,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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