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规划专业主要学习什么科目
下面是同济大学规划专业课程安排:/>/>《评估标准》是检查城市规划专业教育基本情况的系统化指标,也是检验城市规划课程安排科学性的重要标准。依照《评估标准》中智育标准的有关条款,我校统合所有课程,调整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将各课程针对具体智力条目在教学中所负担的作用分为三种类型:/>1.主授课程:解决具体条款的专业核心知识内容教育和基本能力培养;
/>2.辅助课程:提供相关知识与背景,支撑主授内容;
/>3.实践环节:通过实践过程训练学生的综合能力,并进一步提高理论认识。
/>课程相互关系见附表:
《依照〈评估标准〉中智育标准的有关条款所作课程安排总表》/>针对课程在不同学习内容所担负的不同角色,系统分配和组织各课程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协调课程之间的关系。/>/>1城市规划设计方面/>⑴城市规划基本原理/>城市规划基本原理的教学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课程安排上分两类课程一个环节,两类课程由理论方面的主授课程和辅助课程组成,首先通过主授课堂讲授,使学生系统了解并掌握规划目的、任务,掌握规划必须满足城市的各项功能和居民对城市的物质与精神方面需求的原则,同时通过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的相关课程的安排使学生更进一步了解规划必须从国情国策出发,符合城市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总体综合效益原则。其次以城市规划设计系列课程结合一定的实践课程,构成实践环节,使学生在规划中应用城市规划与设计原理方面的能力得到加强。课程的安排有:/>主授课程:《城市规划导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设计概论》、《居住环境规划原理》/>辅助课程:《区域规划概论》、《城市经济》、《城市地理》、《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及风景园林规划》、《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建设史》、《社会学》/>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毕业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⑵城市规划程序与方法/>城市规划程序与方法方面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二方面途径,一方面专门开设有关原理和知识课程进行课堂讲授,使学生掌握区域分析、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原理和技术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城市规划系列课程设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从浅到深,从小到大,使学生有能力参与区域分析及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掌握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构思方法,从确定目标,提出优选方案,制定文件图纸,到审批、实施,管理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及其相互关系,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城市规划原理》、/>辅助课程:《居住环境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地理》、《城市经济》、《城市设计概论》、《城市工程地质》、《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绿地系统及风景园林规划》/>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毕业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⑶综合分析与组织方面/>综合分析与组织能力的培养,在课程安排上,以城市规划系列课程设计为主线,理论知识基础与课程设计环节相结合,通过实践环节形成“两层次、一环节、三阶段”的课程结构设置,所谓“两层次”,是指围绕课程设计所设的主授课程和辅助课程;所谓“一环节”是指通过教学中课程设置的实践环节来加强学生的能力培养;所谓“三阶段”针对城市规划专业的教学特点,将教学安排分三个循序渐进的阶段来完善课程结构:/>第一阶段:城市规划理论基础知识及初步规划能力的培养阶段。该阶段以《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和《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为主线,结合课程设计自身的分阶段特点,形成相应的教学重点环节,解读→分析→对策→解答。/>“解读枣分析”是培养设计能力基础环节,通过对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和对设计对象及条件进行分析,在理论课的基础之上,通过教师有针对性的引导,以调研报告和图解形式作为阶段作业,使学生了解资料搜集,分析、处理矛盾,进行决策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对策枣解答”,通过课堂讲授和辅导使学生全面了解并有能力从事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公共建筑群体及环境的规划方案设计。以上四个环节各有侧重,并使学生在全过程中从理论及实践两方面了解规划与设计过程中,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的方式。该阶段的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辅助课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绿地?统及风景园林规划》、《居住环境规划原理》、《城市经济》、《工程测量》、《建设场地设计》、《城市设计概论》、《居住建筑设计》、《社会学》/>第二阶段:规划能力充实、提高阶段。该阶段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线,在四个环节中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自身的特点,在“解读枣分析”中,通过课堂讲授、现场踏勘和调研访问等环节,使学生一步步了解资料搜集的理论方法,并通过课堂讨论,提高观察思考问题和口头表达的能力,在“对策枣解答”环节中,对城市总体规划内容中的各项规划按设计小组分工负责,协调组织,
通过讲授、现场辅导和课堂讨论环节,使学生有能力参与组织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各项专业规划,并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加强学生的决策能力。/>课程结构如下:/>主授课程:《城市总体规划》/>辅助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对外交通》、《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旅游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规划概论》、/>实践环节:《规划设计实践》/>第三阶段:加强深化阶段。该阶段主要通过实践性环节来完善和加强学生的综合分析与组织能力,通过毕业设计的各个教学环节组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拓展学生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来强化学生的综合分析、组织能力。/>相应的课程安排主要是:/>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⑷表达方面/>表达能力的培养,是能使学生掌握选用恰当的方式和方法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重要手段。/>表达方面在教学安排中分为三个层面:/>(1)绘制规划设计草图,现状分析图表、图解、城镇或建筑群的表现图或模型制作的基础能力;通过建筑设计系列课进行初步训练。/>(2)阶段草图、现状分析图表、图解文字等专业基础能力,通过城市规划设计系列课程在初步训练的基础上,加强和巩固。/>(3)口头表达作为专业必备能力,在规划设计课中通过现状分析讨论和方案研讨等环节的演练,初步训练口头表达能力,在五年级的实践环节中进一步提高。在毕业答辩环节中进行考核。具体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建筑设计》、《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辅助课程:《建筑设计初步》、《建筑设计基础》、《模型制作》、《城市测绘》/>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gis和cad是做为现代城市规划工作必备的知识和能力,教学过程安排了计算机课程,并在城市规划设计系列课等环节中进行应用训练。具体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地理信息系统》、《城市规划软件应用》/>辅助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工程测量》/>实践环节:城市规划设计系列课程/>/>2相关设计技术方面/>⑴建筑设计/>教学计划将建筑设计作为城市规划专业的重要专业基础内容,通过建筑设计基本原理讲授和建筑设计实践,了解建筑设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使学生理解城市与建筑的生成过程,有能力在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中应用建筑设计基本原理,协调建筑单体、群体与城市整体环境的关系,并具有建筑方案设计的初步能力。/>建筑设计基本原理的教学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方面是专门开设的系列原理课程,主要是进行课堂讲授,使学生了解有关建筑的基本理论知识,理解建筑设计的目的和意义,把握建筑设计中的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原则;另一方面是结合建筑设计系列课程,讲授相关建筑设计的原理与方法,以加强学生对建筑的整体认识和掌握建筑设计中的环境、经济、技术、美观、功能等相关因素对建筑的决定作用及相互的辩证关系。教学计划中既考虑了各门原理课在理论上的连贯性,同时兼顾到与设计课的衔接和配合,有利于学生对建筑设计原理与建筑设计的相互理解与应用。此外,还配合设计安排有选修课或讲座。/>建筑设计系列课程侧重培养学生对建筑设计思维方法、设计程序和专业技能的掌握,通过由易到难的系列设计课程,使学生对于城市中最常见的建筑类型有一定的认识,深入了解建筑的生成过程,提高学生对建筑设计方案的分析能力、鉴赏能力和判断能力。/>具体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建筑概论》、《建筑设计原理》、《建筑设计基础》、《建筑设计》
/>辅助课程:《建筑历史》、《外国近代建筑理论》、《建筑流派》、《传统建筑理论》、《构图原理》、《建筑力学》、《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造》、《建筑物理(声、光、热)》、《中国传统哲学与建筑》、《城市设计概论》、《城市参观》/>实践环节:《建筑设计初步》、《建筑设计基础》、《建筑设计》/>/>⑵景观规划设计/>景观规划设计是贯穿于城市规划教育的重要内容,教学按两条线索安排,其一:理论课程,包括城市设计概论、城市绿地和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城市规划原理等。其二,实践课程,贯穿于所有城市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课程,并结合部分重要理论课程增加实践性设?环节,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从宏观到微观不同尺度、自然和人文不同类型的景观规划设计。城市绿地系统和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是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以上教学环节,使学生了解景观设计的理念、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了解风景区、城市绿化系统、园林等规划设计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技术要求;了解绿化及植物配置的基本知识;有能力在城市规划及园林设计中应用景观规划设计基本原理。/>具体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城市设计概论》、《城市绿地和风景园林规划设计》/>辅助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环境心理学》、《城市参观》/>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绿地和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实践》/>/>⑶城市交通道路网规划设计/>城市交通道路网规划设计的知识教育和能力培养,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方面通过理论和技术知识课程讲授,使学生了解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的目的、设计原则、工作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掌握道路交通规划的基本原理,掌握城市道路选线,平面、断面设计及相关工程设施的一般技术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道路交通规划基本原理的应用能力和掌握城市道路网规划、道路选线、平面、断面设计的能力。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城市道路与交通》/>辅助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对外交通》、《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实践环节:《城市道路设计作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建设场地设计》/>/>/>3
相关知识方面/>⑴城市环境与地理/>/>城市环境与地理方面教学安排主要围绕城市规划专业理论与实践环节所必需的相关内容组织教学,通过课堂讲授使学生系统了解城市生态、气候、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环境要素的基本知识及其对城市影响的重要性;结合辅助课程教学和实践环节,使学生了解城市地理、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知识。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城市地理》、《城市建设史》/>辅助课程:《城市工程地质》、《区域规划概论》、《城市规划原理》、《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设计实践》/>/>⑵城市经济/>/>教学计划在这方面教学安排主要通过理论知识的讲授,使学生了解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知识,了解城市经济发展预测分析、房地产开发、投资等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围绕城市规划专业培养目标,结合我校城市规划专业教学计划特色,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是规划设计课程),使学生掌握有关城市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计算方法以及制订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和原则。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史》/>辅助课程:《城市规划原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⑶城市社会/>/>城市社会方面课程安排以《社会学》为主要讲授内容,结合《城市规划原理》、《城市经济》、《居住环境规划原理》等相关课程内容进行充实与完善,使学生了解城市人口、职业、教育、住房、社区等社会调查的技术要求及相关知识。通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城市社会方向的教学实践环节,使学生掌握城市人口统计分析、规模预测的技术方法。课程安排为:/>主授课程:《社会学》、《城市建设史》/>辅助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居住环境规划原理》、《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⑷城市文化历史/>城市文化历史方面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通过课程讲授,使同学了解中外城市发展历史、了解现代城市规划设计基本理论、主要流派及学术特长,了解有关城市和建筑优秀风格形成的特点,并认识保持发展城市文脉的重要意义。通过理论讲授和规划设计实践使学生了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了解城市历史保护地段及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的目的、原则及相关技术要求。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城市建设史》、《建筑历史》、《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辅助课程:《建筑流派》、《中国传统哲学与建筑》《城市设计概论》、《外国近代建筑理论》、《城市规划原理》、《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⑸城市法规/>城市法规方面课程安排结合城市规划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以理论课讲授为主线,通过城市规划理论课程?相关内容介绍和在城市规划系列课程设计中结合有关法规内容的实践环节,使学生掌握《城市规划法》的基本内容,了解《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基本内容,了解有关城市的规划和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辅助课程:《法律基础》、《城市规划原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思想品德修养》/>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⑹城市建设和管理/>为使学生有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能力,教学过程中通过课堂讲授相关知识,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然后让学生通过规划师业务实践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学习中进一步巩固应有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培养实际的规划管理能力和初步具有公文写作能力。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辅助课程:、《城市经济》、《城市规划原理》/>实践环节:《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⑺城市工程基础设施/>城市工程基础设施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讲授和设计实践环节,使学生了解城市给排水、电力电讯、供热燃气、防灾等工程规划和管网综合规划、场地准备、竖向规划等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要求,使学生了解各工程专业的基本内容和任务,并建立“系统”、“综合”的概念,初步掌握选址、工程工种配合等方面的基本要点,另外,通过具体规划设计环节的参与,使学生逐步加深对本部分内容的认识,了解设计过程、方法及内容,初步具备配合、协调的能力。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建设场地设计》/>辅助课程:《城市道路及交通》、《城市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城市规划原理》、《工业园区规划》/>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4实践环节方面/>实践环节是城市规划专业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城规专业学习五年过程的始终。按照学生对城市和规划专业的由浅入深的认识过程,该环节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阶段,主要课程是城市参观、美术实习、色彩写生实习、模型制作、工程测量、城市与建筑认识实习和建筑设计等,通过这些课程使学生对城市和规划有一个初步认识;第二阶段为专业阶段,主要课程结合理论讲授开设规划设计实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等课程设计,以使学生在掌握城市规划专业理论的同时具备进行各类规划设计的能力;第三阶段为向职业规划师过渡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课程是规划师业务实践、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通过实践环节的课程学习,使学生初步树立作为未来规划师的职业道德观,掌握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各阶段的工作程序,了解规划编制的审批制度以及与规划有关的组织机构的体制和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对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要求有一定程度的认识。/>课程安排如下:/>主授课程:《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毕业设计》/>辅助课程:《建筑设计初步》、《建筑设计基础》、《建筑设计》、/>《模型制作》、《工程测量》、《城市参观》、《城市测绘》/>5外语方面/>城市规划专业绝大多数学生选择英语为第一外语,少数选择日语或俄语。/>为保证五年中持续进行外语学习,除一、二年级开设外语课外,在四年级(或五年级)中由专业教师开设专业英语课,并在部分课程的教学中,由教师指定或选择一部分外语参考资料文献辅助课程的学习。部分学生被安排参加外籍教师任课的班级学习,强化语言的应用能力。
Ⅱ 城市总体规划的评估报告该怎么写
想怎抄么写就怎么写,研究袭性质的,只要有完善的资料,多做分析,拿数据说话。在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炼出最重要的观点。多看看广州总规和深圳总规每五年做的评估报告。
评估应涉及这几个方面:
一、经济效益,如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设施、房地产项目对城市或片区的带动作用如何,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没达到,有什么原因。
二、规模方面。人口和用地现状发展是否超出预期,或未达到预期,原因如何。
三、社会效益方面,规划的综合效益如何,公众满意度如何,特别是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方面,规划的实施如何,水、电、防灾、交通、能源等方面实施效果。
四、环境保护方面,规划环境保护目标是否达到,措施是否合理,哪些方面没达到,规划整体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如何,用地布局方面的合理性。
五、结论部分。
Ⅲ 城市规划专业的最新国家政策
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编辑本段]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Ⅳ 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报告的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排行榜
中国大学发展的主要方向:质量、效益、国际化——2010年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结果的分析与启示
中国大学教育地区竞争力排行榜
中国重点大学竞争力排行榜
中国一流大学竞争力排行榜
中国一般大学竞争力排行榜
中国民办院校竞争力排行榜
中国大学科技创新竞争力排行榜(前100强)
中国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竞争力排行榜(前100强)
中国重点大学分学科门类竞争力排行榜(总表)
中国大学分学科门类竞争力排行榜(分表)(前20%)
哲学(66)
经济学(497)
法学(524)
教育学(362)
文学(664)
历史学(210)
理学(611)
工学(634)
农学(171)
医学(216)
管理学(667)
中国大学本科教育分专业竞争力排行榜(192个)
010101马克思主义哲学(68)
010102逻辑学(7)
010103宗教学(7)
020101经济学(285)
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433)
020103财政学(78)
020104金融学(230)
020105国民经济与管理(16)
020107保险(60)
030101法学(434)
030201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6)
030202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8)
030301社会学(75)
030302社会工作(186)
030304人类学(2)
030401政治学与行政学(95)
030402国际政治(47)
030403外交学(9)
030404思想政治教育(246)
040101教育学(205)
040102学前教育(121)
040103特殊教育(14)
040104教育技术学(194)
040201体育教育(249)
040202运动训练(70)
040203社会体育(148)
040204运动人体科学(30)
040205民族传统体育(35)
050101汉语言文学(428)
05010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29)
050105古典文献(11)
050201英语(608)
050202日语(286)
050203德语(65)
050204法语(74)
050205俄语(90)
050206阿拉伯语(13)
050207西班牙语(22)
050208朝鲜语(57)
050209其他语种(33)
050301新闻学(266)
050303广告学(202)
050304编辑出版学(53)
050305传播学(40)
050401音乐学(302)
050406美术学(317)
050408艺术设计(449)
050409舞蹈学(112)
050414戏剧影视文学(47)
050420广播电视编导(75)
050422艺术学(18)
050423影视学(204)
060101历史学(209)
060102世界历史(15)
060103考古学(28)
060105民族学(20)
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420)
070102信息与计算科学(404)
070201物理学(270)
070202应用物理学(162)
070301化学(271)
070302应用化学(309)
070401生物科学(246)
070402生物技术(284)
070403生物信息学(21)
070501天文学(3)
070601地质学(23)
070701地理科学(112)
070702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128)
070703地理信息系统(130)
070801地球物理学(16)
070901大气科学(13)
071001海洋科学(24)
071101理论与应用力学(24)
071201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308)
071202微电子学(42)
071203光信息科学与技术(102)
071205信息安全(67)
071401环境科学(202)
071402生态学(53)
071501心理学(62)
071502应用心理学(164)
071601统计学(178)
071701系统理论(1)
071702系统科学与工程(8)
080101采矿工程(28)
080102石油工程(12)
080103矿物加工工程(21)
080104勘查技术与工程(32)
080105资源勘查工程(30)
080106地质工程(36)
080201冶金工程(29)
080205材料科学与工程(280)
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336)
080302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144)
080303工业设计(253)
080305机械电子工程(78)
080306车辆工程(114)
080401测控技术与仪器(186)
080501热能与动力工程(136)
080502核工程与核技术(18)
080503工程物理(9)
08060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299)
080602自动化(277)
080603电子信息工程(405)
080604通信工程(346)
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570)
080607生物医学工程(85)
080611软件工程(245)
080701建筑学(171)
080702城市规划(135)
080703土木工程(275)
080704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131)
080801水利水电工程(51)
080802水文与水资源工程(38)
080803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19)
080901测绘工程(74)
081001环境工程(266)
081002安全工程(94)
081101化学工程与工艺(224)
081102制药工程(161)
081201交通运输工程(146)
081203油气储运工程(17)
081206轮机工程(17)
081301船舶与海洋工程(27)
081401食品科学与工程(198)
081402轻化工程(46)
081403包装工程(66)
081405纺织工程(35)
081406服装设计与工程(82)
081501飞行器设计与制造(22)
081701工程力学(71)
081801生物工程(218)
081901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41)
081902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19)
081903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17)
081904农业水利工程(29)
082001森林工程(11)
082002木材科学与工程(16)
090101农学(68)
090102园艺(85)
090103植物保护(53)
090104茶学(12)
090201草业科学(28)
090301林学(35)
090302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23)
090401园林(110)
090402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24)
090403农业资源与环境(48)
090501动物科学(75)
090601动物医学(58)
090701水产养殖学(49)
090702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10)
100101基础医学(26)
100201预防医学(76)
100203妇幼保健医学(11)
100204营养学(13)
100301临床医学(130)
100302麻醉学(44)
100303医学影像学(75)
100304医学检验(79)
100306眼视光学(14)
100307康复治疗学(30)
100308精神医学(11)
100401口腔医学(77)
100501中医学(47)
100502针灸推拿学(35)
100503民族医学(7)
100505中西医临床医学(38)
100601法医学(26)
100701护理学(143)
100801药学(134)
100802中药学(72)
100803药物制剂(62)
110101管理科学(70)
110102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394)
110104工程管理(271)
110201工商管理(386)
110202市场营销(424)
110203会计学(437)
110205人力资源管理(220)
110206旅游管理(314)
110209电子商务(230)
110210物流管理(166)
110301行政管理(225)
110302公共事业管理(373)
110303劳动与社会保障(119)
110304土地资源管理(69)
110401农林经济管理(66)
110501图书馆学(30)
110502档案学(32)
110503信息资源管理(4)
第二部分 全国各大学概况、各类排名结果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62所)重点大学
10001北京大学
10003清华大学
10027北京师范大学
10002中国人民大学
1000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0019中国农业大学
10007北京理工大学
10004北京交通大学
10008北京科技大学
10013北京邮电大学
1003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0030北京外国语大学
10005北京工业大学
10045中央音乐学院
10053中国政法大学
10010北京化工大学
10032北京语言大学
10026北京中医药大学
10034中央财经大学
11414中国石油大学
10033中国传媒大学
10052中央民族大学
10048中央戏剧学院
10047中央美术学院
10043北京体育大学
10042国际关系学院
10022北京林业大学
一般大学
10025首都医科大学
10028首都师范大学
10046中国音乐学院
10040外交学院
1003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1123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100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10011北京工商大学
10050北京电影学院
11417北京联合大学
10051北京舞蹈学院
10029首都体育学院
10009北方工业大学
10018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10016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1245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10012北京服装学院
1003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11625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10017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10049中国戏曲学院
10037北京物资学院
10015北京印刷学院
10020北京农学院
11149中华女子学院
10023北京协和医学院
民办院校
11418北京城市学院
12733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
12802北京吉利大学
12564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
12566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13703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13728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12565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12568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江苏省(62所)重点大学
10284南京大学
10286东南大学
10319南京师范大学
10290中国矿业大学
10285苏州大学
1028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10307南京农业大学
10288南京理工大学
10294河海大学
10316中国药科大学
10299江苏大学
10295江南大学
10300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一般大学
11117扬州大学
10291南京工业大学
10312南京医科大学
10298南京林业大学
10315南京中医药大学
10293南京邮电大学
10320徐州师范大学
10327南京财经大学
10304南通大学
10289江苏科技大学
10331南京艺术学院
10292江苏工业学院
……
民办院校
辽宁省(50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山东省(62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湖北省(43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上海市(44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广东省(56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陕西省(49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河北省(44)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浙江省(36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四川省(40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河南省(40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安徽省(38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黑龙江省(32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湖南省(36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吉林省(27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天津市(19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28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福建省(37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云南省(25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江西省(25所)重点大学
一般大学
民办院校
山西省(22所)重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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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1所)重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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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18所)重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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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14所)重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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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17所)重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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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所)重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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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6所)一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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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8所)一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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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3所)一般大学
西藏自治区(3所)一般大学
第三部分 附录
……
Ⅳ 哪些学校的城市规划专业好一点的
感兴趣是可以来了解一下的
Ⅵ 城市规划专业主要学习什么科目
城市规划专业主要学习城市规划导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设计概论、居住环境规专划原理等科目。属
Ⅶ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
2004年的那个是规划编制设计的收费标准,里面没有评估报告的规定,后面也没有出过规定。
Ⅷ 我是大专工程造价专业毕业,毕业四年了,可以报告注册城市规划师吗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0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按照条件,我认为你不能报考
Ⅸ 城市规划专业学的所有科目
下面是同济大学规划专业课程安排:
《评估标准》是检查城市规划专业教育基本情况的系统化指标,也是检验城市规划课程安排科学性的重要标准。依照《评估标准》中智育标准的有关条款,我校统合所有课程,调整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将各课程针对具体智力条目在教学中所负担的作用分为三种类型:
1.主授课程:解决具体条款的专业核心知识内容教育和基本能力培养;
2.辅助课程:提供相关知识与背景,支撑主授内容;
3.实践环节:通过实践过程训练学生的综合能力,并进一步提高理论认识。
课程相互关系见附表: 《依照〈评估标准〉中智育标准的有关条款所作课程安排总表》
针对课程在不同学习内容所担负的不同角色,系统分配和组织各课程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协调课程之间的关系。
1城市规划设计方面
⑴城市规划基本原理
城市规划基本原理的教学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课程安排上分两类课程一个环节,两类课程由理论方面的主授课程和辅助课程组成,首先通过主授课堂讲授,使学生系统了解并掌握规划目的、任务,掌握规划必须满足城市的各项功能和居民对城市的物质与精神方面需求的原则,同时通过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的相关课程的安排使学生更进一步了解规划必须从国情国策出发,符合城市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总体综合效益原则。其次以城市规划设计系列课程结合一定的实践课程,构成实践环节,使学生在规划中应用城市规划与设计原理方面的能力得到加强。课程的安排有:
主授课程:《城市规划导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设计概论》、《居住环境规划原理》
辅助课程:《区域规划概论》、《城市经济》、《城市地理》、《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及风景园林规划》、《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建设史》、《社会学》
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毕业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
⑵城市规划程序与方法
城市规划程序与方法方面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二方面途径,一方面专门开设有关原理和知识课程进行课堂讲授,使学生掌握区域分析、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原理和技术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城市规划系列课程设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从浅到深,从小到大,使学生有能力参与区域分析及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掌握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构思方法,从确定目标,提出优选方案,制定文件图纸,到审批、实施,管理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及其相互关系,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规划原理》、
辅助课程:《居住环境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地理》、《城市经济》、《城市设计概论》、《城市工程地质》、《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绿地系统及风景园林规划》
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毕业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
⑶综合分析与组织方面
综合分析与组织能力的培养,在课程安排上,以城市规划系列课程设计为主线,理论知识基础与课程设计环节相结合,通过实践环节形成“两层次、一环节、三阶段”的课程结构设置,所谓“两层次”,是指围绕课程设计所设的主授课程和辅助课程;所谓“一环节”是指通过教学中课程设置的实践环节来加强学生的能力培养;所谓“三阶段”针对城市规划专业的教学特点,将教学安排分三个循序渐进的阶段来完善课程结构:
第一阶段:城市规划理论基础知识及初步规划能力的培养阶段。该阶段以《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和《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为主线,结合课程设计自身的分阶段特点,形成相应的教学重点环节,解读→分析→对策→解答。
“解读枣分析”是培养设计能力基础环节,通过对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和对设计对象及条件进行分析,在理论课的基础之上,通过教师有针对性的引导,以调研报告和图解形式作为阶段作业,使学生了解资料搜集,分析、处理矛盾,进行决策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对策枣解答”,通过课堂讲授和辅导使学生全面了解并有能力从事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公共建筑群体及环境的规划方案设计。以上四个环节各有侧重,并使学生在全过程中从理论及实践两方面了解规划与设计过程中,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的方式。该阶段的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
辅助课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绿地系统及风景园林规划》、《居住环境规划原理》、《城市经济》、《工程测量》、《建设场地设计》、《城市设计概论》、《居住建筑设计》、《社会学》
第二阶段:规划能力充实、提高阶段。该阶段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线,在四个环节中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自身的特点,在“解读枣分析”中,通过课堂讲授、现场踏勘和调研访问等环节,使学生一步步了解资料搜集的理论方法,并通过课堂讨论,提高观察思考问题和口头表达的能力,在“对策枣解答”环节中,对城市总体规划内容中的各项规划按设计小组分工负责,协调组织, 通过讲授、现场辅导和课堂讨论环节,使学生有能力参与组织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各项专业规划,并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加强学生的决策能力。
课程结构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总体规划》
辅助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对外交通》、《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旅游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规划概论》、
实践环节:《规划设计实践》
第三阶段:加强深化阶段。该阶段主要通过实践性环节来完善和加强学生的综合分析与组织能力,通过毕业设计的各个教学环节组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拓展学生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来强化学生的综合分析、组织能力。
相应的课程安排主要是:
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
⑷表达方面
表达能力的培养,是能使学生掌握选用恰当的方式和方法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重要手段。
表达方面在教学安排中分为三个层面:
(1)绘制规划设计草图,现状分析图表、图解、城镇或建筑群的表现图或模型制作的基础能力;通过建筑设计系列课进行初步训练。
(2)阶段草图、现状分析图表、图解文字等专业基础能力,通过城市规划设计系列课程在初步训练的基础上,加强和巩固。
(3)口头表达作为专业必备能力,在规划设计课中通过现状分析讨论和方案研讨等环节的演练,初步训练口头表达能力,在五年级的实践环节中进一步提高。在毕业答辩环节中进行考核。具体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建筑设计》、《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
辅助课程:《建筑设计初步》、《建筑设计基础》、《模型制作》、《城市测绘》
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
gis和cad是做为现代城市规划工作必备的知识和能力,教学过程安排了计算机课程,并在城市规划设计系列课等环节中进行应用训练。具体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地理信息系统》、《城市规划软件应用》
辅助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工程测量》
实践环节:城市规划设计系列课程
2相关设计技术方面
⑴建筑设计
教学计划将建筑设计作为城市规划专业的重要专业基础内容,通过建筑设计基本原理讲授和建筑设计实践,了解建筑设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使学生理解城市与建筑的生成过程,有能力在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中应用建筑设计基本原理,协调建筑单体、群体与城市整体环境的关系,并具有建筑方案设计的初步能力。
建筑设计基本原理的教学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方面是专门开设的系列原理课程,主要是进行课堂讲授,使学生了解有关建筑的基本理论知识,理解建筑设计的目的和意义,把握建筑设计中的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原则;另一方面是结合建筑设计系列课程,讲授相关建筑设计的原理与方法,以加强学生对建筑的整体认识和掌握建筑设计中的环境、经济、技术、美观、功能等相关因素对建筑的决定作用及相互的辩证关系。教学计划中既考虑了各门原理课在理论上的连贯性,同时兼顾到与设计课的衔接和配合,有利于学生对建筑设计原理与建筑设计的相互理解与应用。此外,还配合设计安排有选修课或讲座。
建筑设计系列课程侧重培养学生对建筑设计思维方法、设计程序和专业技能的掌握,通过由易到难的系列设计课程,使学生对于城市中最常见的建筑类型有一定的认识,深入了解建筑的生成过程,提高学生对建筑设计方案的分析能力、鉴赏能力和判断能力。
具体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建筑概论》、《建筑设计原理》、《建筑设计基础》、《建筑设计》
辅助课程:《建筑历史》、《外国近代建筑理论》、《建筑流派》、《传统建筑理论》、《构图原理》、《建筑力学》、《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造》、《建筑物理(声、光、热)》、《中国传统哲学与建筑》、《城市设计概论》、《城市参观》
实践环节:《建筑设计初步》、《建筑设计基础》、《建筑设计》
⑵景观规划设计
景观规划设计是贯穿于城市规划教育的重要内容,教学按两条线索安排,其一:理论课程,包括城市设计概论、城市绿地和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城市规划原理等。其二,实践课程,贯穿于所有城市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课程,并结合部分重要理论课程增加实践性设计环节,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从宏观到微观不同尺度、自然和人文不同类型的景观规划设计。城市绿地系统和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是学习的重要内容。
通过以上教学环节,使学生了解景观设计的理念、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了解风景区、城市绿化系统、园林等规划设计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技术要求;了解绿化及植物配置的基本知识;有能力在城市规划及园林设计中应用景观规划设计基本原理。
具体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设计概论》、《城市绿地和风景园林规划设计》
辅助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环境心理学》、《城市参观》
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绿地和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实践》
⑶城市交通道路网规划设计
城市交通道路网规划设计的知识教育和能力培养,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方面通过理论和技术知识课程讲授,使学生了解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的目的、设计原则、工作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掌握道路交通规划的基本原理,掌握城市道路选线,平面、断面设计及相关工程设施的一般技术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道路交通规划基本原理的应用能力和掌握城市道路网规划、道路选线、平面、断面设计的能力。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道路与交通》
辅助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对外交通》、《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工业园区规划》
实践环节:《城市道路设计作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建设场地设计》
3 相关知识方面
⑴城市环境与地理
城市环境与地理方面教学安排主要围绕城市规划专业理论与实践环节所必需的相关内容组织教学,通过课堂讲授使学生系统了解城市生态、气候、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环境要素的基本知识及其对城市影响的重要性;结合辅助课程教学和实践环节,使学生了解城市地理、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知识。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城市地理》、《城市建设史》
辅助课程:《城市工程地质》、《区域规划概论》、《城市规划原理》、《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
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设计实践》
⑵城市经济
教学计划在这方面教学安排主要通过理论知识的讲授,使学生了解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知识,了解城市经济发展预测分析、房地产开发、投资等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围绕城市规划专业培养目标,结合我校城市规划专业教学计划特色,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是规划设计课程),使学生掌握有关城市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计算方法以及制订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和原则。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史》
辅助课程:《城市规划原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
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
⑶城市社会
城市社会方面课程安排以《社会学》为主要讲授内容,结合《城市规划原理》、《城市经济》、《居住环境规划原理》等相关课程内容进行充实与完善,使学生了解城市人口、职业、教育、住房、社区等社会调查的技术要求及相关知识。通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城市社会方向的教学实践环节,使学生掌握城市人口统计分析、规模预测的技术方法。课程安排为:
主授课程:《社会学》、《城市建设史》
辅助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居住环境规划原理》、《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
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
⑷城市文化历史
城市文化历史方面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通过课程讲授,使同学了解中外城市发展历史、了解现代城市规划设计基本理论、主要流派及学术特长,了解有关城市和建筑优秀风格形成的特点,并认识保持发展城市文脉的重要意义。通过理论讲授和规划设计实践使学生了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了解城市历史保护地段及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的目的、原则及相关技术要求。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建设史》、《建筑历史》、《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辅助课程:《建筑流派》、《中国传统哲学与建筑》《城市设计概论》、《外国近代建筑理论》、《城市规划原理》、《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
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
⑸城市法规
城市法规方面课程安排结合城市规划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以理论课讲授为主线,通过城市规划理论课程的相关内容介绍和在城市规划系列课程设计中结合有关法规内容的实践环节,使学生掌握《城市规划法》的基本内容,了解《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基本内容,了解有关城市的规划和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辅助课程:《法律基础》、《城市规划原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思想品德修养》
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
《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
⑹城市建设和管理
为使学生有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能力,教学过程中通过课堂讲授相关知识,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然后让学生通过规划师业务实践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学习中进一步巩固应有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培养实际的规划管理能力和初步具有公文写作能力。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辅助课程:、《城市经济》、《城市规划原理》
实践环节:《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
⑺城市工程基础设施
城市工程基础设施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讲授和设计实践环节,使学生了解城市给排水、电力电讯、供热燃气、防灾等工程规划和管网综合规划、场地准备、竖向规划等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要求,使学生了解各工程专业的基本内容和任务,并建立“系统”、“综合”的概念,初步掌握选址、工程工种配合等方面的基本要点,另外,通过具体规划设计环节的参与,使学生逐步加深对本部分内容的认识,了解设计过程、方法及内容,初步具备配合、协调的能力。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建设场地设计》
辅助课程:《城市道路及交通》、《城市工程地质》、《工程测量》、
《城市规划原理》、《工业园区规划》
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
4实践环节方面
实践环节是城市规划专业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城规专业学习五年过程的始终。按照学生对城市和规划专业的由浅入深的认识过程,该环节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阶段,主要课程是城市参观、美术实习、色彩写生实习、模型制作、工程测量、城市与建筑认识实习和建筑设计等,通过这些课程使学生对城市和规划有一个初步认识;第二阶段为专业阶段,主要课程结合理论讲授开设规划设计实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等课程设计,以使学生在掌握城市规划专业理论的同时具备进行各类规划设计的能力;第三阶段为向职业规划师过渡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课程是规划师业务实践、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通过实践环节的课程学习,使学生初步树立作为未来规划师的职业道德观,掌握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各阶段的工作程序,了解规划编制的审批制度以及与规划有关的组织机构的体制和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对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要求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毕业设计》
辅助课程:《建筑设计初步》、《建筑设计基础》、《建筑设计》、
《模型制作》、《工程测量》、《城市参观》、《城市测绘》
5外语方面
城市规划专业绝大多数学生选择英语为第一外语,少数选择日语或俄语。
为保证五年中持续进行外语学习,除一、二年级开设外语课外,在四年级(或五年级)中由专业教师开设专业英语课,并在部分课程的教学中,由教师指定或选择一部分外语参考资料文献辅助课程的学习。部分学生被安排参加外籍教师任课的班级学习,强化语言的应用能力。
Ⅹ 城市规划专业研究生都有哪些院校
清华大学、东南大学、同济大学、重庆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天津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南京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长安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山东大学、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河北农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科技学院、浙江林学院、
四川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南林学院、桂林工学院、湖南农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