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提现2019年我国经济状况
近几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非常不错的成绩,同时,人均GDP也在不断提高。那么,中国目前经济现状如何呢?2019中国经济真实情况怎么样?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我国去年经济真实情况和今年经济对比。
中国经济
2019中国经济真实情况如何?据专家分析,中国目前经济形势比较稳定。前段时间,国家统计局晒出了2018年的中国经济成绩单,其中看点有这么几项。接下来,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首先,经济总量突破90万亿大关,GDP同比增长6.6%,市场预计和之前的任务都是6.5%,所以这算是一个小惊喜。但如果从季度数据来看,又充满了担忧的情绪,4季度GDP同比增速6.4%,连续三个季度下滑,并创下09年2季度以来的新低。其次,进出口稳中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并没有受到今年外部环境的影响,全年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30万亿;不过增速在下滑,如果从分类项目来看,我们的出口确实在今年成为拖累经济的因素,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8.6%,这种情况在2016年也出现过。2019年从进出口来看,应该是一个恢复的过程,再差也不会比2018年更差。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联合发布了《经济蓝皮书春季号:2019年中国经济前景分析》。报告称,根据中国宏观经济季度模型预测,2019年全年GDP增长6.4%,比上年略微下降0.2个百分点,仍然保持在平稳较快的合理增长区间。
⑵ 2017年前三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多少
从国家统计局获悉,10月19日上午在京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统计局对外公布了今年三季度经济数据。
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42元,比上年同期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30元,增长8.3%(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78元,增长8.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
按收入来源分,前三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1019元,增长8.8%,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7.0%;人均经营净收入3212元,增长6.0%,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6.6%;人均财产净收入1569元,增长10.4%,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1%;人均转移净收入3542元,增长12.1%,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8.3%。
⑶ 简述我国今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的概况和主要表现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开的相关信息,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三季度GDP的增速有所放缓,但就业和物价形势总体稳定,国民经济继续运行在合理区间。一至三季度GDP增长7.4%,三季度是7.3%,比去年有回落。但就业形势今年相当不错,1-9月份城镇新增就业超过1000万人,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物价指数,1-9月份CPI同比上涨2.1%,总体上是比较稳定的。从这些指标来看,虽然增速略有放缓,但国民经济运行仍在合理区间。在目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经济能够保持平稳运行。
一是产业结构在孕育着新的突破。三产的比重在继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速度快于工业,这是继去年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第一次超过工业以来,继续延续这样的趋势。工业内部结构调整也在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而且整个经济向中高端迈进的态势非常明显。
二是需求结构有积极的变化。今年以来投资增速继续高位放缓,出口增速换挡,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继续增强,1-3季度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48.5%,比资本形成总额贡献率高7个百分点左右,整个经济再平衡的态势比较明显。
三是收入分配结构有所改善。前三季度城乡居民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是8.2%,增长速度比GDP增速高0.8个百分点。另外,居民收入的名义增长速度也比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高,前三季度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是8.1%,也高于企业利润的增长速度,这意味着居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分配中占的比重是提高的。另外,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从刚才发布的数据来看,也是继续缩小,同时居民收入的中位数的增速要快于平均增速,这意味着内部收入的差距也有所改善。
四是区域结构有所改善。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在增强,东部地区在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更加明显,中西部地区在一系列区域发展战略的推动下,后发优势继续得到发挥。
五是资源环境成本的消耗有所减少。经济发展的方式,由过去过度的依赖于资源消耗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向集约型的发展方式转变的态势也比较明显。前三季度,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4.6%。
⑷ 根据今年前三季度我国经济数据,指出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怎样特点
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把握大势,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工作总基调,科学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在区间调控基础上更加注重定向调控,国民经济在新常态下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提质。
初步核算,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41990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4%。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7.4%,二季度增长7.5%,三季度增长7.3%。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7996亿元,同比增长4.2%;第二产业增加值185787亿元,增长7.4%;第三产业增加值196125亿元,增长7.9%。从环比看,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9%。
一、农业生产形势较好
全国夏粮总产量13660万吨,比上年增加475万吨,增长3.6%;早稻总产量3401万吨,比上年减少12.5万吨,下降0.4%;秋粮有望再获好收成。前三季度,猪牛羊禽肉产量5975万吨,同比增长2.0%,其中猪肉产量3972万吨,增长3.3%。
二、工业生产基本平稳
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8.5%,增速比上半年回落0.3个百分点。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2%,集体企业增长2.6%,股份制企业增长9.9%,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6.7%。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8%,制造业增长9.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3.1%。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增加值同比增长8.0%,中部地区增长8.5%,西部地区增长10.6%。分产品看,464种产品中有346种产品产量同比增长。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销率达到97.7%,比上半年提高0.2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出口交货值87483亿元,同比增长6.4%。9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0%,环比增长0.91%。
1-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330亿元,同比增长10.0%,其中,主营活动利润35870亿元,增长9.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6.06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52%。
三、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
前三季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357787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6.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3%),增速比上半年回落1.2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112369亿元,增长14.1%;民间投资231509亿元,增长18.3%,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为64.7%。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投资同比增长14.9%,中部地区增长17.8%,西部地区增长17.9%。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8642亿元,同比增长27.7%;第二产业投资150180亿元,增长13.7%;第三产业投资198965亿元,增长17.4%。从到位资金情况看,前三季度到位资金391141亿元,同比增长12.4%。其中,国家预算资金增长14.1%,国内贷款增长11.2%,自筹资金增长16.1%,利用外资下降7.0%。前三季度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303729亿元,同比增长14.4%。从环比看,9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0.77%。
前三季度,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68751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2.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7%),增速比上半年回落1.6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增长11.3%。房屋新开工面积131411万平方米,同比下降9.3%,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下降13.5%。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77132万平方米,同比下降8.6%,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10.3%。全国商品房销售额49227亿元,同比下降8.9%,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10.8%。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24014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6%。9月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5714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8.0%。前三季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89869亿元,同比增长2.3%。
四、市场销售稳定增长
前三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9151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2.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8%),增速比上半年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94233亿元,增长9.5%。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63132亿元,同比增长11.9%,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6019亿元,增长13.0%。按消费形态分,餐饮收入19934亿元,同比增长9.7%,商品零售169217亿元,增长12.3%,其中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88414亿元,增长10.1%。9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名义增长1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8%),环比增长0.85%。
前三季度,全国网上零售额18238亿元,同比增长49.9%。其中,限额以上单位网上零售额2888亿元,增长54.8%。
五、进出口增速回升
前三季度,进出口总额194223亿元人民币,以美元计价为31626亿美元,同比增长3.3%,增速比上半年加快2.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04224亿元人民币,以美元计价为16971亿美元,增长5.1%;进口89998亿元人民币,以美元计价为14655亿美元,增长1.3%。进出口相抵,顺差14226亿元人民币,以美元计价为2316亿美元。9月份,进出口总额24417亿元人民币,以美元计价为3964亿美元,同比增长11.3%。其中,出口13159亿元人民币,以美元计价为2137亿美元,增长15.3%;进口11258亿元人民币,以美元计价为1827亿美元,增长7.0%。
六、居民消费价格总体稳定
前三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1%,涨幅比上半年回落0.2个百分点。其中,城市上涨2.2%,农村上涨1.9%。分类别看,食品价格同比上涨3.3%,烟酒及用品下降0.6%,衣着上涨2.4%,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上涨1.2%,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上涨1.2%,交通和通信上涨0.1%,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上涨2.2%,居住上涨2.3%。在食品价格中,粮食价格上涨3.1%,油脂价格下降5.0%,猪肉价格下降4.5%,鲜菜价格下降1.3%。9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6%,环比上涨0.5%。前三季度,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6%,9月份同比下降1.8%,环比下降0.4%。前三季度,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1.8%,9月份同比下降1.9%,环比下降0.4%。
七、居民收入稳定增长
前三季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8527元,同比名义增长11.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44元,同比名义增长9.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根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前三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86元,同比名义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2%。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3120元,同比名义增长12.1%。9月末,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17561万人,同比增加169万人,增长1.0%。外出务工劳动力月均收入2797元,增长10.0%。
八、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
产业结构更趋优化。前三季度,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6.7%,比上年同期提高1.2个百分点,高于第二产业2.5个百分点。需求结构继续改善。前三季度,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48.5%,比上年同期提高2.7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实际增长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59,比上年同期缩小0.05。节能降耗继续取得新进展。前三季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4.6%。
九、货币信贷增势平稳
9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0.21万亿元,同比增长12.9%,狭义货币(M1)余额32.72万亿元,增长4.8%,流通中货币(M0)余额5.88万亿元,增长4.2%。9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79.58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112.66万亿元。前三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7.68万亿元,同比多增4045亿元,新增人民币存款8.27万亿元,同比少增2.99万亿元。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为12.84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2万亿元。
总的来看,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保持了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的发展态势,但国内外环境仍然错综复杂,经济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下一阶段,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科学认识新常态,积极适应新常态,着力改革创新,着力转型升级,着力民生改善,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适时适度预调微调,努力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⑸ 2019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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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⑹ 如何分析2012年前三季度各省份的GDP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8日讯 国家统计局今日公布前三季度GDP、CPI、房价、收入等主要数据:
国内生产总值353480亿元 增长7.7%
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35348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7%。其中,一季度增长8.1%,二季度增长7.6%,三季度增长7.4%。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3088亿元,同比增长4.2%;第二产业增加值165429亿元,增长8.1%;第三产业增加值154963亿元,增长7.9%。从环比看,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27元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为6778元
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为2019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27元,名义同比增长13.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8%,加快2.0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为6778元,实际增长12.3%。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9422亿元 增长14.1%
前三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9422亿元,名义同比增长14.1%,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11.6%,比上半年回落0.3个百分点。其中9月份名义同比增长14.2,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13.2%,环比增长1.46%。前三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8%,涨幅比上半年回落0.5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回落2.9个百分点。其中,城市上涨2.9%,农村上涨2.7%。分类别看,食品价格同比上涨5.5%,烟酒及用品上涨3.3%,衣着上涨3.4%,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上涨2.1%,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上涨2.1%,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上涨0.3%,居住上涨2.0%,交通和通信同比下降0.2%。9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9%,环比上涨0.3%。
房产开发投资增长15.4%
前三季度全国房产开发投资51046亿元,名义增长15.4%,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13.8%,比上半年回落1.2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回落16.6个百分点。房屋新开工面积135014万平方米,同比下降8.6%,降幅比上半年扩大1.5个百分点,上年同期为增长23.7%;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下降12.9%。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68441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0%,降幅比上半年缩小6.0个百分点,上年同期为增长12.9%;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4.3%,降幅比上半年缩小6.9个百分点。全国商品房销售额40354亿元,增长2.7%,上半年为下降5.2%,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20.5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3.3%,上半年为下降6.5%。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1.5% 购进价格下降1.5%
前三季度,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5%,降幅比上半年扩大0.9个百分点,上年同期为上涨7.0%;其中9月份同比下降3.6%,环比下降0.1%。前三季度,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1.5%;其中9月份同比下降4.1%,环比上涨0.1%。
全国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增加值增长10%
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0%,比上半年回落0.5个百分点。其中9月份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增加值同比增长9.2%,环比增长0.79%。
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0.5%
前三季度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0.5%,增速比上半年加快0.1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15.4%,增速比上半年回落1.2个百分点。
⑺ 2017年前三季度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多少
从国家统计局获悉,10月19日上午在京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统计局对外公布了今年三季度经济数据。
前三季度,全国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3847元,增长5.0%,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9.2%;人均衣着消费支出890元,增长2.6%,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6.8%;人均居住消费支出2915元,增长9.0%,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2.1%;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820元,增长7.9%,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6.2%;人均交通通信消费支出1795元,增长7.5%,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3.6%;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1471元,增长8.9%,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1.2%;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1086元,增长13.2%,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8.3%;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337元,增长12.2%,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6%。
⑻ 十八大报告提到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二〇一〇年翻一番。
国家统计局正在改革以往的城乡住户调查方案,逐步实施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以提供城乡可比口径的居民收支数据,但尚未公布相关调查结果。因此,本文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由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城乡人口比例加权算术平均得到。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城镇居民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由总收入③扣除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得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④扣除各种费用后的纯收入。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一番也是指扣除价格因素后的不变价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一番。 2001-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9.7%和7.0%;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年均名义增长12.9%,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7.9%,比同期GDP年均实际增速低2.6个百分点。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4元,同比实际增长7.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919元,同比实际增长10.9%;两者加权平均得到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为12507.6元,同比实际增长9.4%。2010年,农村居民收入增速自1998年以来首次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速。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1.4%,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高3个百分点。2012年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实际增长12.3%⑤,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高2.5个百分点。 要“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2011-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需年均实际增长7.18%。由于2011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9.9%,2012-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仅需年均实际增长6.88%,即可实现人均收入翻一番的目标,比同期GDP年均增长目标低0.06个百分点。根据2012年前三季度的数据,预计2012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11.0%,于是2013-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仅需年均实际增长6.38%,即可实现人均收入翻一番的目标,比同期GDP年均增长目标低0.47个百分点。可见,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一番的目标也是切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