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14159号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下载地址: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411/W020141106052101.pdf
Ⅱ 民政部,国土资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出台民发[2014]79号文件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现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4日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一、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六、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七、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九、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近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文件
你要的是不是下面这个?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Ⅳ 2014年住建部79号文件
住建部建市[2014]79号文件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Ⅳ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的领导分工
宋智虎:主持市城乡建设局党政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综合计划处、机关党委。
李正平: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轨道交通、信息化、城市园林绿化和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负责城建重大项目的督办和协调工作,主持市园林绿化局党政全面工作,分管市园林绿化局和市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处、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信息处、历史名城申报办公室及城市建设设计院。
宋小平: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村镇建设、节水和局系统应急、防恐工作。分管村镇建设处、公用事业管理处、市政排水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城市公用行业管理办公室(节能节地研究所)、供热管理办公室、热力总公司。协调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燃气化工集团公司的业务工作。
李得亮:负责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帮乡扶贫及局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分管建筑行业管理处、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筑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研究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祁建萍:负责纪检监察、政务公开、行风建设、政策法规和人民来信来访等工作,协助宋智虎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城建职工培训中心、城建综合劳动服务公司。
张毅:负责城中村改造、城市管理和建筑节能、城市防灾、招商引资、对外经济联络和城市软科学研究工作。分管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综合协调处、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抗震办公室、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城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武永礼:负责理论教育、对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稳定、体制机制改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工、青、妇工作,协助宋智虎同志抓好局系统党建和组织人事工作。主持人事处工作,分管城建档案馆。
Ⅵ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的介绍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和房地产开发等工作的工作部门
Ⅶ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及职能
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计生、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
政策法规处工作职责
拟订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局系统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执法监督与稽查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和稽查执法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宏观发展的调查研究并参与对外宣传工作。
综合计划处工作职责
拟订全市城乡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和城市维护建设计划的编制下达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局系统各类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参与城乡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负责筹集管理局系统城乡建设资金;负责局系统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筹融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局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局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负责局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城建口和局系统年度目标责任的衔接、签订和考核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综合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各类统计报表的汇总编报;负责建设、管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库
村镇建设处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村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村镇和小城镇建设的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技术审查与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村镇和小城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计审查;指导全市村镇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住房质量安全及危旧房改造;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年报和综合数据统计;监督管理全市村镇和小城镇建设技术标准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村镇和小城镇建设的综合开发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建设管理;指导全市各级村镇、小城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信息处工作职能
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各单位以及县区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建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的设计、组织和实施;组织城建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研究、立项、报批、开发、推广、测评和鉴定;制定局系统信息工作有关标准规范、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办公网站的栏目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负责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库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城建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发布和交流,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工作信息;负责城建系统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
人事处工作职能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老干部工作;负责局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承办全市建设系统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审核工作;负责局系统职工教育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规划建设处工作职能
参与制定全市城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研究;参与拟订城乡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结建人防的验收工作;参与拟订城乡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核准房屋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房屋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核准备案;负责审批城建专项规划;负责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方案阶段专项登记和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专项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城乡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筹划、方案设计、资料收集和评审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轨道交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Ⅷ 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政府组成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兰州市教育局专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
兰州市工属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兰州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局)
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兰州市公安局
兰州市监察局
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司法局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外国专家局)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兰州市园林绿化局)
兰州市城乡规划局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兰州市交通运输局
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兰州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兰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兰州市水利局
兰州市林业局
兰州市商务局
兰州市物价局
兰州市粮食局
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
兰州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兰州市体育局
兰州市旅游局
兰州市卫生局
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兰州市审计局
兰州市统计局
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兰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兰州市信访局
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Ⅸ 明年4月1日起 兰州城乡规划管理有了直接遵循依据
原标题:《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明年4月1日施行 城乡规划管理有了直接遵循依据
本报版讯 (兰州晨报权/掌上兰州记者 王思璇) 12月18日,记者从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获悉,《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兰州市城乡规划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包括总则、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规划的实施、城市特色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八十条内容。《条例》针对兰州市城乡规划存在的旧城改造实施困难、规划动态评估缺失、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无法保障、代征公共用地、司法执法以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不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旧城改造、规划动态评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代征公共用地、司法执法配合、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等作出具体规定。
该《条例》的出台,将从立法层面解决兰州市城乡规划存在的重形式轻内涵重编制轻执行、城市特色保护不够、控详规划覆盖不全、城市设计理念不新、规划管控力度不大等问题,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供直接遵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