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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部第63号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03 12:31:24

1. 2014年国务院颁发的63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内的意见容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2/24/content_9337.htm

2. 发改委2014年63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应急产业是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提供专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近年来,我国应急产业快速兴起并不断发展,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产业体系不健全、市场需求培育不足、关键技术装备发展缓慢等问题。发展应急产业一举数得。为加快我国应急产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应急产业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应急产业是提高公共安全基础水平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严峻复杂,突发事件易发频发,防控难度不断加大。发展应急产业能为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质保障、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提升基础设施和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应急产业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公众安全意识提高,社会各方对应急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应急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应急产业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催生新的业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增强经济活力,扩大社会就业。

(三)发展应急产业是提升应急技术装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情况复杂,对应急技术装备的适应性、可靠性、安全性要求更加苛刻。我国应急产业起步晚,一些产品技术含量不高,部分关键技术产品依赖进口。加快发展应急产业将带动相关行业领域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理念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我国应急技术装备在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加强政策引导,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加快突破关键技术,不断提升应急产业整体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产业支撑能力,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

(五)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政府宏观引导和政策激励,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用改革的办法调动市场主体发展应急产业的积极性。

创新驱动,需求牵引。着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共性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产业化;培育市场需求,推进应急产品在重点领域应用,形成对应急产业发展的有力拉动。

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健全应急产业发展机制,加快形成适应我国公共安全需要的应急产品体系,推行应急救援、综合应急服务等市场化新型应急服务业态,不断提高应急产业对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保障能力。

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把社会效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研发应急产品,储备生产能力,完善应急服务,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六)发展目标。到
2020年,应急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应急产业体系基本形成;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一批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制造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批自主研发的重大应急装备投入使用;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发展一批应急特色明显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创新机制,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有力支撑,并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三、重点方向

(七)监测预警。围绕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重点发展监测预警类应急产品。在自然灾害方面,发展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病虫草鼠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监测预警设备;在事故灾难方面,发展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交通安全、海洋环境污染、重污染天气、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监测预警装备;在公共卫生方面,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等应急检测装备,流行病监测、诊断试剂和装备;在社会安全方面,发展城市安全、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监测预警产品。同时,发展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及设备等。

(八)预防防护。围绕提高个体和重要设施保护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重点发展预防防护类应急产品。在个体防护方面,发展应急救援人员防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避险、特殊工种保护、家用应急防护等产品;在设备设施防护方面,发展社会公共安全防范、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护、重要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等设备。

(九)处置救援。围绕提高突发事件处置的高效性和专业性,重点发展处置救援类应急产品。在现场保障方面,发展突发事件现场信息快速获取、应急通信、应急指挥、应急电源、应急后勤保障等产品;在生命救护方面,发展生命搜索与营救、医疗应急救治、卫生应急保障等产品;在抢险救援方面,发展消防、建(构)筑物废墟救援、矿难救援、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程抢险、海上溢油应急、道路应急抢通、航空应急救援、水上应急救援、核事故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疫情疫病检疫处理、反恐防爆处置等产品。

(十)应急服务。围绕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创新应急服务业态。在事前预防方面,发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消防安全、安防工程、应急管理市场咨询等应急服务;在社会化救援方面,发展紧急医疗救援、交通救援、应急物流、工程抢险、安全生产、航空救援、海洋生态损害应急处置、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应急服务;在其他应急服务方面,发展灾害保险、北斗导航应急服务等。

四、主要任务

(十一)加快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应急产业相关科技工作进行支持,推动应急产业领域科研平台体系建设,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应急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在应急产业重点方向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充分利用军工技术优势发展应急产业,推进军民融合。创新商业模式,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应急产业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十二)优化产业结构。坚持需求牵引,采用目录、清单等形式明确应急产品和服务发展方向,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应急产品和服务。适应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推进应急产品标准化、模块化、系列化、特色化发展,引导企业提供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应急服务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应急服务,支持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应急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应急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和规模化。

(十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适应现代产业发展规律,加强规划布局、指导和服务,鼓励有条件地区发展各具特色的应急产业集聚区,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依托国家储备和优势企业现有能力和资源,形成一批应急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基地。根据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和产业发展情况,建设一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形成区域性应急产业链,引领国家应急技术装备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制造和应急服务发展。

(十四)支持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品牌经营等方式进入应急产业领域,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应急产业优势企业带头作用,培育形成一批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应急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促进特色明显、创新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加速发展,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十五)推广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加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风险意识宣传教育,推动消费观念转变,激发单位、家庭、个人在逃生、避险、防护、自救互救等方面对应急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高层建筑、学校、公共场所、应急避难场所、交通基础设施等应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的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应急设施设备装备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健全应急产品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管理制度,建设应急产品和生产能力储备综合信息平台,带动应急产品应用。加强应急仓储、中转、配送设施建设,提高应急产品物流效率。利用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重大应急创新产品首次应用。推动应急服务业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相结合,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加快推行巨灾保险。

(十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应急先进技术和先进服务理念,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引进更多应急产业创新成果在我国实现产业化。支持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鼓励企业以高端应急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国外先进应急技术装备进口。引导外资投向应急产业有关领域,国家支持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开展展览、双边或国际论坛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充分利用相关平台交流推介应急产品和服务。

五、政策措施

(十七)完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加快制(修)订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推动应急产业升级改造。鼓励和支持国内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提升自主技术标准的国际话语权。

(十八)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应急产品和服务,在有关投资、科研等计划中给予支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应急产业发展投入机制,带动全社会加大对应急产业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适用于应急产业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对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应急物资、装备等及时予以补偿。

(十九)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及创业与私募股权投资投向应急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应急产业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应急产业企业的担保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应急产业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应急产业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着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的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和科研团队,培育具有国际视野的经营管理人才,造就一批领军人物。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应急产业相关专业。依托有关培训机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利用各类引才引智计划,完善相关配套服务,鼓励海外专业人才回国或来华创业。

(二十一)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应急产业发展。建立应急产业运行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加强应急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应急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托现有的国家和社会检测资源,提升应急产品检测能力。完善事关人身生命安全的应急产品认证制度。鼓励发展应急产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对应急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六、组织协调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的应急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应急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选择有特点、有代表性的企业,建立联系点机制,跟踪应急产业发展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十三)加强督查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产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分工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应急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牵头单位要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1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应急产业相关科技工作进行支持,推动应急产业领域科研平台体系建设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2
鼓励和支持应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
科技部

3
采用目录、清单等形式明确应急产品和服务发展方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4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应急服务,支持社会应急服务机构发展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5
打造应急产业区域性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形成一批应急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基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6
建设一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7
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应急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8
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高层建筑、学校、公共场所、应急避难场所、交通基础设施等应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的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应急设施设备装备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地震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9
健全应急产品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管理制度,建设应急产品和生产能力储备综合信息平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10
加强应急仓储、中转、配送设施建设,提高应急产品物流效率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11
利用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重大应急创新产品首次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12
推动应急服务业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相结合,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加快推行巨灾保险
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

13
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引进更多应急产业创新成果在我国实现产业化。支持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鼓励企业以高端应急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
商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14
组织开展展览、双边或国际论坛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充分利用相关平台交流推介应急产品和服务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15
加快制(修)订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标准
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16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应急产品和服务,在有关投资、科研等计划中给予支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分工负责

17
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应急产业发展投入机制,带动全社会加大对应急产业投入力度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18
落实和完善适用于应急产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对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应急物资、装备等及时予以补偿
财政部

20
鼓励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及创业与私募股权投资投向应急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应急产业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分工负责

21
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应急产业企业的担保力度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22
加大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应急产业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银监会

23
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应急产业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应急产业相关专业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

24
建立应急产业运行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

25
加强应急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应急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托现有的国家和社会检测资源,提升应急产品检测能力
质检总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6
完善事关人身生命安全的应急产品认证制度
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分工负责

27
鼓励发展应急产业协会等社团组织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28
对应急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国土资源部

29
建立应急产业企业联系点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近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文件

你要的是不是下面这个?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4. 国资委第63号文件细则

关于国资委第63号文件要求,在国有企业关闭前,先内退,未转岗,1年多后退休。是否纳入本次幼教老师增资范围?2011年8月8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

在实际操作时,各地还要考虑本地国有企业(包括驻地中央企业)重组改制的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精神,合理确定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如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前退休、在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我们希望通过将上述人员纳入解决待遇的范围后,使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退休教师待遇按照《教师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基本得到解决。

现在上海不听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的话,不按照国资委政策,搞上海的土政策?把在国有企业关闭前,先内退,未转岗,1年多后退休的幼教老师,踢出增资范围,踢出老师队伍,为什么?上海市政府给一个明确的答案。

(4)城乡建设部第63号文件扩展阅读: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 2011年63号文件

2011年国资委等四部委又联合颁发63号文件,旨在落实《教师法》,保障国企教内师的合法权益。容63号文件规定:“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

6. 中央63号文件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含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中央企业要认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三、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可以借助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六、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各地(州、市)政府和各企业做好有关工作。要设立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要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做好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标准确定、人员统计和经费测算以及补贴发放等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
七、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认真摸底排查,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要给予帮扶救助,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并于次月起的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7. 国资委63号文件

根据63号文件: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实际操作中,不在教师岗位的估计没戏。

8. 我需要:国资委2011年63号文件的原文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含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中央企业要认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三、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可以借助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六、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各地(州、市)政府和各企业做好有关工作。要设立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要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做好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标准确定、人员统计和经费测算以及补贴发放等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
七、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认真摸底排查,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要给予帮扶救助,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并于次月起的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9. 关注中央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的实施进展情况

  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3. (一)适用范围

  4.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举办,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和高等教育机构。

  5. 对于无法查明上述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时批文的,由举办该机构的国有企业所在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以相关档案材料等文档作为佐证就该机构停办撤销时间等有关事项出具书面说明。

  6. (二)适用对象

  7.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8. 原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该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9. 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前及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在该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10. 按规定经批准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离岗退养(包括内退、病退)且未转岗,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

  11. (三)资格认定

  12. 1、1987年12月31日及之前退休的教师,应当具有在上述职教幼教机构从教经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 2、198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扬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荣誉证书。

  14. 3、2013年1月1日起退休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15. 二、补贴标准

  16. (一)补贴标准

  17. 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含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18. (二)补贴调整

  19. 今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补贴调整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同步调整;其养老金调整时,增加的养老金相应冲减加发的生活补贴。

  20. 三、经费渠道和计发时间

  21. (一)经费渠道

  22.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享受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所需资金根据中央和省财政制定的办法执行。

  23. (二)计发时间

  24.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25.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6. (一)组织领导

  27. 为加强对我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扬州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国资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委、信访局组成(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分别抽调的专门人员担任。

  28. (二)工作职责

  29.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情况调查及汇总;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工作;向省国资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0. 市教育局:负责除国有企业所办技工院校以外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及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及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31. 市财政局:负责生活补贴经费的测算、确认、筹集、拨付等工作,并与省财政厅衔接,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测算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所需资金。

  32. 市人社局:负责国有企业所办技工院校及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负责各类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测算、核定,以及今后生活补贴调整的测算、核定工作;负责退休教师生活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等工作。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所属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及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及生活补贴测算、核定、发放等工作。

  33.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非市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开展人员档案清理、资格初审、造册、公示、上报等工作。

  34.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订全市信访维稳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访接待、政策宣讲、矛盾调处化解等项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处理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5. 五、国有企业工作任务

  36.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对本系统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调查、初审、登记,负责相关基础材料的审核、造册、公示、上报,负责本企业信访维稳。

  37. 市级其他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调查、初审、登记,负责相关基础材料的审核、造册、公示、上报(经主管部门确认),负责本企业信访维稳。

  38. 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已改制重组或关闭、破产、歇业的原国有企业,按归属原则由原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无法落实的,由市工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负责调查、初审、登记,负责相关基础材料的审核、造册、公示、上报,负责本企业信访维稳。

  39. 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所举办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的调查、初审、登记,负责相关基础材料的审核、造册、公示、上报(经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确认),负责本企业信访维稳。

  40. 六、其他事项

  41. 县(市、区)政府负责妥善解决辖区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相关审核材料的存档工作。凡纳入范围的退休教师应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企业(或主管部门)将公示情况书面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意见下发后,若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42. 附件:扬州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

  43. 组长:丁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44. 副组长:王逍霄市政府副秘书长

  45. 成员:沈家宽市国资委副主任

  46. 匡成兰市教育局副局长

  47. 罗庆寿市财政局副局长

  48. 吴芳市人社局副局长

  49. 陈江伟市经信委副主任

  50. 刘钢市信访局副局长

  5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10. 2018年3月8号城乡建设部第164号令取消了物业服务资质证那么以往的算不算没有

是的,完全可以这样,你以为新的法律出台了就要遵照他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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