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些基本原则: 回答:关于按照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答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方面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另一方面是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还有一方面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最后一点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和一些实行的具体方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调整:
❷ 最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
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保证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合理增长,既保障居民缴费负担适度,又促进个账户储存额正常增长,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比如,河南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取消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2)祟洲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❸ 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今年下半年,天津市正式出台《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两险”)实施细则。“两险”的实施,将实现天津市社会保障制度从城镇到农村,从职工到居民,从天津市人到外来务工人员及外国人的全覆盖,实现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按照部署,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今年9月份启动,学生儿童享受医保待遇工作也将于9月份同步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于今年9月份开始实施征缴工作。据了解,这两项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天津市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有了重大进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两项保险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力而行、制度统一的三项原则,根据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保障标准,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帮助,并不是完全依赖政府的福利型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乡居民,也就是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新农合参合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覆盖人数将达到55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在原农村养老保障办法的基础上,将城镇人纳入保障范围,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参保范围。除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学生儿童都属于这项制度的参保范围。2.筹资标准。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他城乡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一档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三档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3.待遇标准。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四项待遇。一是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成年居民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0%。上述报销标准中,一级(含社区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是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补助40%、35%和30%。三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四是生育待遇。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每出生一人给予100元标准的生育补助。“两险”新特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创新了制度模式。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将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民参保时对缴费进行补贴改为对城乡居民领取待遇时进行补贴,这样既大幅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又减少了财政资金的当期支出;二是扩大了保障范围。将城镇无社会保障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特别是城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也可以享受到生活补贴;三是提高了待遇标准。在原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了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四是实现了制度衔接。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相互衔接,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一个制度、全市统筹。凡是具有天津市户籍的全部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在天津市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外地户籍和外国学生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统一执行一个制度,实行市级统筹;二是多档选择、待遇挂钩。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制定了多个参保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缴费多的待遇相对较高,缴费少的待遇相对较低;三是坚持社区导向,探索建立城乡居民门急诊补助制度。新的制度明确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高于二、三级医院;四是统一管理和经办,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作用。1.参保范围。包括两类群体,一是具有天津市农业户籍,从事农林牧渔劳动,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二是不具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和无就业能力的城镇居民。2.筹资标准。以上年度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政府对于个人缴费不再按年龄给予10%至20%的补贴,改为享受待遇时补贴,即由“进口”补改为“出口”补。3.待遇水平。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月,全部由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个月。个人缴费全部记入本人个人账户。按上述方案,2009年当年达到退休年龄,并且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用(总额为14550元)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最低可达到105元,加上基础养老金150元,每月可领取255元,比原办法125元的待遇水平提高1倍,财政补贴占待遇水平的60%。今后随着农民纯收入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也会逐年增长。同时,对城乡老年人实行基本生活费补助。补助的对象是年满60周岁,具有天津市户籍20年以上的城乡老年人。补助标准由现行按照年龄高低每月分别给予30、40、50元的补贴,提高到60、70、8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60周岁的也可以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此外,对于2009年度内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以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者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祟洲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