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城乡建设 > 武汉城乡规划条例

武汉城乡规划条例

发布时间:2021-03-04 09:17:26

Ⅰ 请告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全文,谢谢!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规定的很清楚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9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
第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底层带商业用房的建筑物及小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在密度一、二区内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
(四)工业厂房、仓库、居住区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五)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0.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规划用地范围线。
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其台阶、坡道、基础、地下室、施工维护桩、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品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建筑间距。

Ⅱ 武汉城乡规划资质今年能办理吗

武汉城乡规划的话,直至今年还是可以办理的。但是我们要提前把自己所需要自己规划的一些东西要准备好。

Ⅲ 求:《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纲要》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纲要》共分12章,分别介绍了建设武汉城市圈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以及产业布局、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区域市场、环保和生态建设五个一体化的具体思路等。

战略定位

武汉城市圈的战略定位是:以长江经济带为主轴的东中西部互动发展的关键接力点与推进器、内陆地区先进制造业高地和现代服务中心、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

城市圈形象——活力、快捷、安全、绿色

最新一稿《规划》对武汉城市圈建设总体目标作了生动的勾画,即:

——建设活力城市圈:规划期内(2006年-2020年)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协调发展,2020年GDP达19746亿元,人均GDP达5.98万元,初步形成与周边城市群对接的长江中游经济圈和中部崛起的重要经济增长极。

——形成快捷城市圈:建设以高速公路与铁路、城际轨道交通为主体的快速交通网络,完善的通讯网络,形成从武汉至周边8市“一小时经济圈”和圈内各城市间的快捷交通。

——打造安全城市圈:建设完善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防控体系,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系统,为圈内生产生活提供可靠安全保障。

——构建生态城市圈:加快丘陵山地的生态建设,加强平原地区的环境治理,构建亲水型生态景观系统,建成绿色、宜居、和谐的生态型城市圈。

产业一体化布局 五种模式 联”武汉

《规划》提出,武汉市和周边8市产业将形成一体化布局。大致分为五种模式:

总部在武汉、基地在周边的“总部模式”;

研发在武汉、产业基地在周边的“孵化模式”;

营销在武汉、产品在周边的“店厂模式”;

注册在武汉、生产在周边的“分家模式”;

生产主体在武汉、辅助产品在周边的“产业链模式”。

毛汉英以“汽车产业链”为例作出了具体说明:依托销售过1000亿武汉东风汽车公司,上游延伸至冶金工业的汽车钢板轧制、铸件、锻件及有色金属等,下游延伸到汽车零部件生产和汽车总装,带动金属加工、电子、电器、仪表、橡胶轮胎、塑料、玻璃等相关产业。具体分工为: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核心,建立与整车生产相适应的大型零部件生产企业,重点生产科技含量较高的关键汽车零部件;周边8市则分别建立产品各有侧重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园。

城乡一体 城市化水平大提升

1、33座大小城市构成大方阵

2005年,武汉城市圈人口为3086.7万,预计到2010年将达3190万,2020年达到3300万。其中,武汉市区人口将由2005年的403万增至2020年的502万,成为超大城市(人口500万以上),黄石市区(含大冶市区)人口将由2005年的98.4万增至2020年120万,成为特大城市(人口100-500万);

黄冈、孝感、鄂州、仙桃和潜江5个市区将升格为大城市(人口50-100万);

另加11个中等城市(人口20-50万)、15个小城市(人口10-20万,包括蔡甸城区和新洲城区),届时,武汉城市圈将成为由33座城市、48个重点镇(人口3-10万)组成的巨大城市群;城镇化水平将由2005年的45.4%增至2010年的52%,到2020年达到62%。

2、“圈”分三层,“卫星”拱“核心”

《规划》将武汉城市圈及周边腹地分为三个圈层,即距武汉中心城区80公里以内的核心圈、80—150公里的紧密圈、150—300公里的辐射圈。

区域空间结构上又为:一核—武汉主城区;一脊—由沪渝高速公路和汉丹铁路以及汉十高速公路构成的“Y”字型东西复合发展脊梁;两带—大别山至桐柏山生态带和幕阜山生态带;两轴—京港(澳)高速公路—京广铁路复合主轴和京九铁路—大广高速公路复合发展次轴;两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和城市圈快速环线;四组团—黄石鄂州黄冈组团、仙桃潜江天门组团、孝感汉川应城组团和咸宁赤壁嘉鱼组团。

3、强调统筹城乡发展

《规划》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结合农业产业化推进小城镇建设等,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点。

“桥梁与钢结构”列为第十大产业链

新《规划》将圈内产业链由原来的9个改为10个,即在汽车、电子、钢铁、有色冶金、石油化工、盐化工、纺织服装、建材建筑、食品产业链之后,又增加“桥梁与钢结构”产业链。

据毛汉英介绍,将桥梁与钢结构产业从钢铁产业链中剥离,单列为一大产业,是因为桥梁与钢结构产业已经成为武汉地区的强势产业,现有6家国内主力企业,发展势头较快,已在全省的经济格局中占有较大权重。“桥梁与钢结构”产业可以钢铁冶炼为上游,发展铁路、高速公路桥用钢梁、支座、预应力构件等的生产;下游则可带动桥梁产业的科研、勘测、设计、制造、施工、维护等。

突破体制障碍 实现利益共享

为了突破在建设城市圈中遇到的地区分割和行政体制障碍,《规划》提出了一些运行机制上提出了一些措施:

1、建立跨区域的利益协调机制。提倡区内各城市政府就跨区域利益分配问题达成框架协议,具体个案可依据协议“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2、突破行业分割,实现区域资源整合。在物流、旅游、生态环境等领域成立区域性综合管理委员会,由政府承担协调职责。

3、对城市圈内空间实行监督型、调控型和协调型的三级管治,分别对自然资源保护、产业集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管理。

4、积极构建城市圈统一法制平台。凡涉及城市圈发展,必须实行地方立法的项目,经圈内各市充分协商,由省人大或者省政府行使立法程序。

5、建立城市圈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在决策方面,将组建武汉城市圈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

Ⅳ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条例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二十八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本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出修改:
……
十三、《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时建设方承担”修改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

Ⅳ 最新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或标准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已经废止,现在实行的是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下面是全文。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济
2002年2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江岸、江汉、、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等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
(三)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
(四)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就上述暂停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必须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暂停办理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长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公告。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进行监护。
第十二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单位自己管理的房屋和私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差价结算等事项订立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代办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其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业务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拆迁代办单位从事拆迁代办业务,应当事先依法报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市或有关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拆迁人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数额,以专户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并就还建工程或补偿安置进度制定相应资金量使用计划。
该项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有关金融机构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前,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协议。有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控管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金融机构不按协议约定擅自划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导致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不能落实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控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完毕,拆迁人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并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办理房屋拆迁审批、核准事项的审批时限、具体条件和责任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和拆迁代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区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地级别执行。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确定建筑面积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直管房承租人,其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计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一)在本市他处另无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第二十九条房屋根据用途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生产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房和其它用房。
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用途为准。
直管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直管房由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并对其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范围公布后,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三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评估结果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鉴定申请,由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
拆迁房屋评估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可由房屋所有人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或者提供房屋进行安置。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安置承租人,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房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由房屋所有人支付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承租人支付费用,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的20%,对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款的80%,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货币补偿,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拆迁下列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二)所有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房屋;
(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代管房屋。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托、代管的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质量、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过渡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中的商业经营用房和生产用房,拆迁人还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对被拆迁范围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册人员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前款规定的在册人员,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前已与被拆迁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含未进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有关经济补偿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Ⅵ 武汉的城市规划

规划在武汉是一种梦想
武汉市是个比较不错的城市,除了一些人蛮垃圾外,其实还可以,是个有待改善的城市

Ⅶ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解读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和湖北发展实际,条例将城乡统筹及乡村规划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体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据了解,为更多结合湖北实际、体现湖北特色,条例名称由一审时的《湖北省实施办法(草案)》变成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绍明介绍说,通过向社会各界及省人大城市环境资源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方面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乡镇政府确定有关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在乡镇规划编制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等内容。
为此,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区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乡镇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人员,依法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省政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资金补助。
条例第14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条例同时明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城乡规划关系到长远发展,不得随意修改。对此,条例在总则中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条例还特别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做出限制。条例第26条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只能在总体规划需要、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防灾减灾等重点项目需要、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等四种情形下才能进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为保障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民主性,条例规定,城市、县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务员、法学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城乡规划实行批前批后公示制度,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城乡规划向人大报告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Ⅷ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通过地方性法规对武汉“大城管”工作格局加以规范,形成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条例》明确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各相关部门依法下放城市管理职权,以区为主,街道、社区为基础,管理中心下移。
城管、规划、建设、交通、水务、房管、工商、环保、公安、园林、民政、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二十多个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物业服务等社会服务单位齐抓共管,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大城管”格局。
建立“问题及早发现和快速处置”机制,推行网格化城市管理,城管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处理,并回告投诉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以处置或制止,再及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条例》对违法建设、违法填湖、擅自下挖建筑物底层地面、临街住宅开设门面、占道经营、非法营运、违法停车、车窗抛物、油烟噪声污染、住宅楼开设餐饮等行为如何查处有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首次规定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钓鱼执法”。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Ⅸ 武汉市规划局在审批方案时是按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令还是按《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来审核

按《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来,要是按142、143号令设计,肯定是通不过的。

市局和主城区分局都是按《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来的。

车位配置是单独发过正式文件的,都要按这个来设计。

阅读全文

与武汉城乡规划条例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