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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03-04 13:51:24

① 廊坊居民办理低保的条件和详细流程,最好有相关电话!

实施依据:《廊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和标准:免费办理

承办科室:爱民东道街办处民政办

办理条件:

申请人资格:廊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人均195元,凡具有广阳区辖区内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一起居
住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符合《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均可申报。

办理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家庭户口本,户主照片4张,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2)离婚人员顺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

(3)大病、重病人员顺提供医院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4)下岗失业人员顺提供下岗失业证明;

(5)在校学生顺提供就读学校证明信;

(6)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程序、期限:

(1)个人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户口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初审:居委会接到个人申请和相关材料10日内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对无异议的签字
盖章后,报街办处审核。

(3)街道办事处审核:街办处收到居委会报的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校,入户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生活现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时间为4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签字盖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

(5)发放:居委会和街办处将民政局审批后的低保名单、保障标准分别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后,低保对象凭低保证、低保金银行发放折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区商业银行网点领取保障金。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受理电话:538

流程图
http://www.gyqlgk.lf.gov.cn/new/Article_Show3_quanmulu.asp?ArticleID=907

② 北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怎么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达到低保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1)市民政局是本市城乡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低保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并协助管理机关做好服务工作。

根据此办法,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办理条件:(《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章(2))

1.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不属于低保范围的人员

①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

②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

③ 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④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二、办理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居委会(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4.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受理低保申请、审批时限

对符合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自居委会(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所需材料:

①申请书;

② 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各类收入证明;

④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⑤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⑥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⑦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已结婚成家,因离婚、丧偶或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员;

4.困难家庭中父母均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且本人已单独立户的35周岁(含)以上大龄未婚人员。

注: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引用资料

  1.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

  2.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五条.

③ 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08标准或09政策)哪里可以查到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各省所在个县市的实施办法是不相同的,我只给你查找了廊坊的细则,下面的链接你可以去看看,应该是比较有用的。我也是廊坊人哦~~呵呵~~希望这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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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http://www.gyqlgk.lf.gov.cn/new/Article_Show.asp?ArticleID=404

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48140.html

河北省廊坊市: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http://www.hbgd.net/html/200810/22/1036461034.htm

④ 享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都有什么照顾

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1号)

来源:民政局
更新日期:2005-8-26
浏览量:115

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对违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八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气(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教育费用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调整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核定。

第九条 家庭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间的社会生活组织。

家庭包括下列成员: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离退休费、退职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及职工遗属补助费;

(三)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一)在职职工的实际收入按用人单位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

(二)下岗、失业和领取离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的实际收入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

(三)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又有其他收入的,或者无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按省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居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公示和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对无家庭收入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三)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两次不接受劳动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自民政部门批准的下月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享受保障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季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保障家庭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并收回或注销其《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仍符合条件,但其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程序办理减发、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益活动站、点,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公益活动或劳动。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定期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或劳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或劳动的,取消其家庭当月保障金。

第十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身份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子女就学的,减、免缴杂费;

(二)到医院就诊的免交挂号费,享受扶贫病房待遇。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无故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虚报、冒领保障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二条 为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以及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辱骂、殴打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唐政发[1998]24号)和《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唐政办[1998]7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

唐政办函[2005]177号 2005年11月18日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

1、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2、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

3、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4、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积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二年内新装修住房;

5、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6、电话月消费总额(包括月租)连续两个月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8%的;

7、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0、因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

11、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

12、按河北省《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家属的常住户口” 的规定登记常住城镇户口未满三年的(城中村集体转非的除外)。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享受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样式附后)。书面申请必须写清每个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体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家庭住址及住房情况。有赡(抚、扶)养人的,还要写清赡(抚、扶)养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户主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有工作单位或已离、退休的,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的《职工收入调查函》;

3、下岗、失业人员要提供下岗、失业证及其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自谋职业的,要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具收入及其它相关证明;

5、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每年都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的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如:学生在校证明、职工遗属补助费证明等等。

二、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一般包括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的人员。

特殊情况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均视为同一家庭;

(二)家庭中有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凭在校证明可视为家庭成员;

(三)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虽然户口与被赡养人在同一户口薄上,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可分开按独立家庭计算;

(四)没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五)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视为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成员收入计算遵循“按实际收入计算”的原则。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按用人单位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除外);国企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费的人员,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

实际收入难以核定及其它特殊情况,按以下款项核定收入:

(一)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确认以后不能补发并出具证明后,按本人实际收入计算;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后,本人通过自谋职业又有其它收入的,本人收入(下岗生活费与自谋职业两项收入的和,下同)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又有其它收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四)身体健康的青壮年(男18-52岁,女18-48岁)既不自谋职业又不申请就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家中有婴儿或病人需照顾的除外)。因无就业岗位而不能就业的,凭劳动就业部门的证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自谋职业的人员,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临时性择业,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残疾人自谋职业难以核实收入的,比照本款规定适当核减其收入;

(六)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费,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按低保标准抵扣直至扣完方可申请低保 (补偿金用于购置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 ;

(七)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等原因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收入,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本节第(六)款规定执行;

(八)因征地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家庭,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收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后结余部分按本节第(六)款规定执行。尚有承包地的按上一年土地平均收入计算;

(九)领取其它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可参照本节第(六)款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将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完的,补偿费不再作为家庭收入;

(十)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只保障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收入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十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口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只保障本市城镇户口的居民。外地户口居民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十二)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的病残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虽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生活确很困难的,其病残人员本人可适当享受保障金;

(十三)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是:赡(抚、扶)养义务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人均收入未达到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付赡(抚、扶)养费。人均收入达到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其超出部分的总和用被赡(抚、扶)养人总数相除,得数为赡(抚、扶)养费数。

经法院判决的赡(抚、扶)养费,按法院判决标准计算。抚(扶)养费经协议的,按协议标准计算。

赡(抚、扶)养费实际给付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给付的计算;

(十四)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不作为家庭收入计算。

三、社区居委会受理及初审

社区居委会成立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居民组长、居民代表参加的低保评议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申请、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受县(市)、区民政局的委托,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送达《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低保金存折。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申请,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向申请人员宣传低保政策。

(二)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二人以上)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居,核实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及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形成入户调查材料(样式如附件)。

(三)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并在社区公开栏内进行公示。经评议小组评议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不予批准低保待遇的理由填入《通知单》送达申请人,并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在7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完毕。

(五)接受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困难户申请,应先委托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生活状况及从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工作。

(六)低保户在本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的,不再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低保档案转入新落户所在地民政部门。

(七)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履行社区居委会职能。

四、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干部、社会有关人员参加的低保评审小组。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审核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审议、上报。具体内容如下:

(一)低保审核小组先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低保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

(二)评审小组在15日内审核完毕。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信息填入《申请审批表》,在相关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委托社区居委会进行二次公示。经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填入《通知单》,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给申请人。

(三)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受理新建小区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提出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并履行社区居委会所承担的低保工作职能。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成立由主管局长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低保审批小组,审批小组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并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委托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和送达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主管局长主持下,负责低保工作的科室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的相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评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如有必要可通过外调或实地进行核实。

(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享受低保金额。在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将低保户的相关数据录入电脑,填写《低保证》相关内容,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

(三)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将填写不予批准理由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给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将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额及家庭住址等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管理

(一)低保金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社区居委会通过走访了解、跟踪调查,要随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每季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复查;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抽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及收入发生变化的,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评议、审核后,张榜公示,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民政部门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保障金或终止低保待遇手续。在《申请审批表》的变更栏内填写变更调整情况,在《低保证》审核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停止低保待遇的,要及时收回《低保证》,装入其家庭低保档案。

低保对象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复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当立即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制度。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社区居委会定期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或劳动。社区居委会对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进行登记造册。公益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参加活动后要在考勤表及《低保证》上登记。对没有按时参加活动的要登记备案,考察是否已经就业或自谋职业,无故不到者按《低保办法》规定停发或减发保障金。

保障对象参加的劳动应为公益性质,如清理乱贴乱画、维护社区环境、看花护草、参与治安联防等其它公益劳动,也可组织进行职业培训、时事学习或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参加公益活动的人员,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

社区居委会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公益活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

(三)规范资金管理与发放制度。

民政部门在年底前根据本年低保对象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预算计划,按法定程序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民政局在每季度初协同财政局,根据年度拨款方案及上季度的保障金支出情况将保障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专用帐户;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初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保障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支出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每月的5至10日发放到户或拨入低保户存折。保障金结余的,列入专户结转使用。

民政部门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按月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低保金,领取保障金后工作人员按规定在低保证上进行登记。

(四)建立规范的低保资料管理制度。

县(市)、街道(镇)、社区三级都要建立规范的低保资料管理制度。低保资料包括低保相关文件、集体评议记录、保障对象名单、统计报表、资金发放表、公益活动考勤表及低保对象档案等相关资料。低保资料要装入档案盒内,分门别类归放整齐,摆放有序。低保对象档案分户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要标明户主姓名及住址,背面要标明档案内的资料名称及份数。内容有:申请书、户口本与房产证的复印件、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证明、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其它与低保有关的证明材料。入档材料字迹要清楚,内容全面。

七、监督

(一)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县(市)、街道(镇)、社区三级都要建立低保工作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包括:低保工作组织成员,享受低保的条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申请、审批手续,保障对象人数、发放金额及监督举报电话等。社区居委会每个月都要将辖区内的低保对象的姓名、住址、领取的保障金额及家庭人口在公开栏内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属名的举报信要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二)实行责任追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市民政局在平时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对低保对象审批、保障金发放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可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审批或送达不予批准通知单的,认定对象不准确、办理程序不规范、公示不到位、虚报、瞒报低保人数的,对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决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低保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各地的低保工作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⑤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按什么规则办理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2、有关政策规定需要给予特殊救济的人员;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市居民。 4、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1、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 2、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额、期限等相关证明;失业保险期满且未重新就业的人员视为无业人员。 4、在本市城区定居、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而其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婚姻证明和户口证明;其中有子女的,同时需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员,由申请人现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区,要向其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据的有关证明等。 家庭月人均300元,按差额补助。 享受低保标准上浮10%的人员 (1)“三无”人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70岁以上老人。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含16岁以上在读)。(4)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 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

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是低保怎么办理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
一 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 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1.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1)申请家庭的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2.各类人员的收入计算
(1)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参照相应原则和公式计算。
(2)申请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
(3)在职人员、下岗(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以下所有标准都指本市当年的)计算收入。高于以上相应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4)就业人员,应当先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城市低保标准计算。
(5)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按“分摊月”方法计算收入。
(6)内部退休人员,按企业应当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和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7)与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⑦ 长春市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要几天

一、在长春市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审批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工作人员填写,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2.一般情况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并由所在社区开具情况说明。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征地补偿费有效的相关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由乡镇以上土地管理所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4.一般情况需提供:户口簿(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5.一般情况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子女为独生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6.一般情况需提供: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需提供六个月以内的医疗证明,如有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医保卡需提供原件。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7.一般情况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收入状况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需提供就业及失业证明,在职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及6个月以内银行发放流水清单;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明。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8.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声明及授权核查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9.一般情况需提供: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10.一般情况需提供:小二寸彩色照片3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1.一般情况需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缴纳及发放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⑧ 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246元,如果一个家庭人均收入不足246元,就可以到街道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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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铜陵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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