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信访科)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文电处理、文书档案;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局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内部保卫、信访、综治、应急管理、110联动、对外联络、行政后勤;负责目标管理、行政效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爱国卫生、无偿献血、编撰省市建设年鉴修志、保密、国家安全等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工作,承办行业报刊泸州通联站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勘察设计和科学技术科(建筑工程抗震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理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和节能设计备案手续;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参与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参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质量鉴定和事故的调查认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度基本建设管理政策、地方规范性文件;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会同市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编制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
(三)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拟全市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全市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重点镇规划的评审和报批;指导乡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镇貌、环卫与绿化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拟订城镇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市政公用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建制镇的供水、节水、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储备、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五)安全管理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负责局属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开发市场管理科
负责贯彻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综合监督、协调,城市综合开发的规划、计划和协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备案管理,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成片改造管理。
(七)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法制及体制改革相关法律、政策研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服务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的法制工作。
(八)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科室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公用事业和园林绿化事业的编制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监督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的核算;负责局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物价、行政事业收费工作的指导和会计监督;负责局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局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负责建设系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和指导系统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九)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师、技术工作等级的评审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师、建设监理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等执业资格工作;编制建设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岗位培训、劳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系统社团开展工作。
(十)监察室
协助党组检查本系统各级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处理违反党章党纪案件,受理系统内党员的控告的申诉;监督检查由局任命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企事业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的情况;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申诉,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具体承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党纪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具体办理局党组和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及系统党的建设的日常工作;协助市委管干部部门管理副县级以上干部;负责局、二级局(中心)、基层单位党政班子建设,参与系统科级干部管理;负责管理和指导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系统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知识分子、残联、统战、干训、政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计划生育工作。
Ⅱ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除了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解释外,还有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谓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形式,一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命令和指示;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而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四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五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命令和指示。此外,某些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也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授权可制定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则等。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Ⅲ 分析城乡规范法规与城乡规划建设的关系
我觉得你要想弄明白这两个之间的关系,应该先明确什么是法规,什么是规划。
个人观点:规划就是计划,《城乡规范法规》属于行政法范畴。
行政法是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我个人分析,《城乡规范法规》应属于行政规章里的地方规章,它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它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所以,《城乡规范法规》应该是保障“城乡规划建设”达到既定目标的法律保障。
Ⅳ 如何做好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与管理
根据规范性文件性质和制定权来源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三类:
一是创制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尚未作出规定,但因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二是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虽有规定,但较原则、不便操作,而对其进行细化解释,但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
三是指导性规范文件,即为了行政指导而制定的、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须进行以下七方面的审查来判定。
(一)制定主体的审查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我国能成为行政主体的只有两类组织,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必须是该两类部门。此外,由于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因此,行政主体的内设机构以及一些议事协调机构也不能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权限的审查
逾越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超出法定权限制定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职能和权能的越权。职能的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出自己的职能或管辖区域,制定了不属其业务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权能的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虽拥有某行政权力,但其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上超越了该项权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审查
法律保留原则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是指有关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制定为法律,而不能制定为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等。(四)具体行政措施的审查
具体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惩戒和授益等,关系公民基本权利,故一般应由法律作出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又如《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4)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因此,规范性文件不得创新制定具体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具体行政举措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和解释。
(五)是否与上位法抵触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主要是指: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与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相抵触;不能没有法律依据而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等。
(六)制定程序的审查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定,比如《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制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从立项到广泛听取民意、再至文件发布和备案,必须均遵从该规章设定的程序。
(七)合理性的审查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共同构成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基本内容,合理性审查是对合法性审查的必要补充。违反合法性标准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标准将导致行政不当。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动因是否与法律目的相悖;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法则;是否考虑了法律目的以外的因素或追求;是否有违事物客观规律等。
Ⅳ 住建局与规划局的区别是什么
住建局的职能范围更为广,有的地方并未单设规划局,住建局行使规划局的权利。
Ⅵ 建设局和住建局区别
一样。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1、建设局,又称住建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审批规划发证等;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审批规划发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城乡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扩展阅读:
历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做什么的城乡建设局是做什么的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规、政策;制定城乡建设行业发展那规划,拟订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活动,贯彻执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三、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执行勘察设计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
四、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编报材料指导价格,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五、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建设(含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法规、政策,负责城市市政公用扰御喊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保护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拆耐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建筑业技术政策。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实施重点科级项目的研究开发。
九、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和推广应用;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十、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缓野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责任。指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拟定建筑市场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审核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十一、拟定城乡建设行业培训规划。监督实施全市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如果你们当地没有单列的规划局和房管局的话,住建局还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房屋产权的登记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