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现任泰州海陵区住建局局长是谁
刘浩
Ⅱ 泰州市海陵区社保局地址以及电话
泰州市海陵区社保局地址是南园新村33号。
泰州市海陵区社保局电话是0523-12333,
泰州市海陵区社保局局长王明根,现任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党委书记,市公务员局局长。男,1960年6月生,汉族,籍贯江苏姜堰,中央党校大学,198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9月参工作。
(2)江苏泰州海陵区建设局扩展阅读: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依法管理并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规范性文件,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政策,统筹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并实施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本局和市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Ⅲ 江苏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在什么地方
您好:这个在迎春西路上,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你,请采纳。。。。。。
Ⅳ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泰东镇的违建举报电话是多少
打114查询海陵区城管局就行了啊
Ⅳ 市建设局这个单位好不好
建设局是一个很典型的政裂旁府机关,和环保局一样,拍兆机关是行政单位,但下面有大量的事业编制 人员,事业编制 甚至远远超过公务员,所以,如果你能进袭源租的话还是不错。基本上是全额财拨。
Ⅵ 泰州规划局有没有海陵区扬州路161号拆迁计划
扬州路要改造,周围拆迁要看公告,不是很清楚
Ⅶ 江苏一建泰州总部地址和联系电话,法人是谁
江苏一建总部在泰州凤凰东路68号
0523-86882480
Ⅷ 举报违章建筑应找什么部门,打什么电话
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9。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8)江苏泰州海陵区建设局扩展阅读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当违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时,侵害人是否学要负停止侵害、赔偿等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院)保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当保护。而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产生的利益,国家不应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