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城市规划提出哪些新要求
“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将终结:你的建议也会被重视
不久的将来,城市规划将加科学,更加系统。恼人的“大拆大建”或成历史,你的生活不再会被没完没了的拆迁修路所困扰。同时,你的意见和建议将会更加受到重视,你也能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来。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规划编制要接地气,可邀请被规划企事业单位、建设方、管理方参与其中,还应该邀请市民共同参与。要提升规划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全面开展城市设计。”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城市规划的好坏直接影响城市未来的发展。许多“城市病”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规划的不科学不理智造成的。一些地方城市规划混乱,缺乏连续性科学性,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一些城市畸形发展,背离了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规划经过批准后要严格执行,一茬接一茬干下去,防止出现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的现象。”
城市管理更文明:你的生活更舒心
今后,你在城市中生活将获得更好的市政服务,办事难、脸难看、粗暴的城市管理执法也将慢慢消失。
判断一座城市是否宜居,管理和服务水平往往是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城市的管理和服务往往面对的都是最基层和最广泛的普通市民。管理更文明,服务更贴心,才能让市民更好的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有更多的获得感,生活的更舒心。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抓城市工作,一定要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务这个重点,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要推进城市管理机构改革,创新城市工作体制机制。要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中西部城市将迎发展高潮:你不必非得去“北上广”
“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一直是很多人向往的地方。然而今后这一状况或将得到改变。中西部地区或将涌现出一些不输给“北上广”的现代城市群。假如你生活在这些地方,将会享受到和“北上广”一样的发展机遇和高质量的生活。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在中西部地区培育发展一批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促进边疆中心城市、口岸城市联动发展,让中西部地区广大群众在家门口也能分享城镇化成果。”
进城落户将更加容易:你的孩子不用再留守
如果你来自农村,在城里打工,那么以后你将更容易在所在城市落户啦。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推进城镇化要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
中央经济会议也指出:“要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允许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就业地落户。”
“棚改”速度将加快:你的新房梦或将实现
如果你还住在“棚户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里,为自己的住房质量担惊受怕,别担心,居住环境得到改善的好日子就要到了。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继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内涝等城市病将有治:下雨天你不用再捞车牌
近年来,城市道路拥堵、极端天气导致城市内涝洪水,晴天堵车,雨天捞车牌成为在城市里生活的人们的痛点。中央在城市工作中决心要修复生态,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出门不堵车,下雨不怕淹,青山绿水好空气的美好生活指日可待。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要提升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海绵城市。要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城市交通、能源、供排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早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2008年1月1日。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2)城乡规划实施会议扩展阅读
《城乡规划法》颁布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法》将农村建设条例性规定提高到了法律的层次,对于我国建设规划中较为薄弱的乡村规划纳入到了整体统筹中,从实践角度看,这只是规范广大农村地区建设规划的起步与开始。
在“乡规划”的推进过程中,应该重新了解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殊的发展生存大环境,区分不同背景、地区乡镇、乡村规划的差异性,建立基于不同文化传统、不同发展程度的乡村规划引导体系,因地制宜地结合当地情况的协调城乡关系。
同时在建设中应特别注意乡村生态环境、文化古迹遗址,以及耕地农田的保护。特别是被城市建成区包围、半包围的“城中村”,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及其旧城改造规划之中;处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近郊型乡村,靠近城市增长边界,属于城市化的郊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明确划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土地管理和空间控制等。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旦违法行为人利用法律空当或其中的灰色地带逃离法律的制裁,那么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就无从谈起了。
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六章第58条到69条文中特别明确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制裁和判罚,并在第六十九条中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对于《城乡规划法》实施的一个有力保障。
但是,现仅以追究刑事责任来概括所有的严重违规犯罪行为, 有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加尔文认为,“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
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因此,对于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的进一步完善,应及早提到日程。
Ⅲ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会议解读
中国城抄市规划学会秘书长石楠:过去曾认为高楼大厦就是城市现代化,在苦心打造城市时,只学到了国外城市发展的表象,而人的需求才是城市建设的归结点。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现在中国的城镇化发展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历史时刻,有7亿多人在城市里工作生活学习,如何治理城市、避免城市病,需要有一个顶层设计,作出规划和布局。
Ⅳ 城市规划实施步骤
建议您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里面对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1、建设项目的选址:
第三十六条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区域规划、市县域规划实施管理的手段。
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
2、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1、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
2、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其他需要的条件
3、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预选址意见,供建设项目论证研究;已有选址意向的,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规划部门应当明确编制和审查要求;
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材料,确认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程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经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
4、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必要时应当现场踏勘,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
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相关材料,核定其用地范围、面积和用地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和面积等。
5、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和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受让者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规划的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4、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中华人民复共和国城制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那一年颁发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七十条。
Ⅶ 城市规划申请实施按流程分为哪四步
一、申请人到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专按要求提属交办理项目必须的材料,并领取报件回执;
二、窗口将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登记并送至合肥市规划局报建室(以下简称“报建室");
三、报建室按业务分工将申报项目分发到各个业务处室;
四、业务处室约请建设单位对项目现场做必要的勘察,对项目进行初审,将项目提交规划局业务会或其他会议研究讨论(视具体情况而定) ;
五、总工程师审核项目;
六、局长审批并签发项目;
七、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和审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