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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道路命名是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的吗

发布时间:2021-03-06 13:28:37

㈠ 市政工程归政府哪个部门管

一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建设局管理。

市政工程:

是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

㈡ 城市道路命名有什么规则

城市道路命名的规则是根据不同的城市来制定的。

每个城市的道路命名,都是以各城市道路分布来分别制定的 ,以十堰市为例,根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当中的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

1、大道: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

2、路: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

3、街: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长2000米以上,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

4、巷(里):道路红线8米至15米,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

5、桥: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应使用“大桥”作为通名,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应使用“XX桥”作为通名。

6、隧道(地下通道):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

(2)钦州市道路命名是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的吗扩展阅读:

根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当中的第三条规定,路命名的基本原则是:

1、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

2、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地理和产业特征。

4、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㈢ 城市道路命名是民政局管吗

城市道路的命名一般是规划设计院。

㈣ 钦州市分管市政的副市长是谁

广西钦州市来人民政府副自市长、党组成员蒙启鹏

分管:负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统计、海洋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不动产登记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统计局、海洋局、市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局、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物价局、地震局、土地储备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地拆迁中心、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和协调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等有关工作。

㈤ 市政工程归政府那个部门管

一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建设局管理。

市政工程:
是指市政设专施建设工程。在我国,属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

㈥ 路名是归哪个部门管的

楼上的说错了。是由广州市民政局属下广州市地名委员会

㈦ 城市道路路名的完善是归哪个部门管

城市道路不是政府所拥有的私家财产,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公共财产或公共资源。谁来命名、如何命名,却又涉及城市道路命名关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城市道路命名权。城市道路命名权在我国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因而,怎样给城市道路命名,往往是单靠政府权力,“一言为定”,各地做法也不一,没有统一的行权规则。这种无法可依的现实又恰恰是对立法的一种需求和呼唤。城市道路命名权走上法治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却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尤其是面对诸多道路命名案例时的迫切要求。在城市道路命名立法时,就道路命名权应当确立其基本的法律原则,并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设计相应的法律规范。城市道路命名权应遵循下列四项法律原则和基本规范:
一是尊重民意原则。城市道路命名权应充分尊重权利主体的意志,权利主体的意志即所谓“民意”,道路命名权的行使,应由作为权利主体的城市市民,在符合自身意志的范围内对道路名称作出选择。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于集中,不少城市道路的命名,多是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拍板定夺,市民少有参与。“官本位”思想以及固有的财产主人思维阻碍了政府对民意充分尊重的习惯养成。民意缺席,政府闭门造车,或者公开拍卖,一令敲定路名,这种命名权行使方式,减弱了市民对城市的认同度和归属感。因此,应强调城市道路命名权中的尊重民意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在设计城市道路命名权基本规范时,应从城市道路作为公共财产资源的实际性质出发,将城市道路命名权的主体通过立法的方式真正归还民众,直接规定道路命名权的主体为城市居民,而不是政府。在道路命名权关系中,政府只是保障权利行使的义务人。在规定道路命名权、更名权行使方式时,也应明确对市民意见的尊重。已有相关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对民意的尊重,如《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即规定“应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对于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显然,城市道路命名立法也应确立此类基本规范。
二是文化优位原则。城市道路命名权应充分尊重城市文化及路名的个性要求。在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应优先选择精神文明;在追求经济收入和城市文化之间,应优先选择城市文化。简言之,应确立文化优位的原则,淡化商业色彩,避免物欲侵入。《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确立了“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的原则,仿照这一立法精神,在道路命名权行使过程中也应该遵循城市道路本身涵摄的人文和自然地理之文化特征。据此,城市道路命名权的行使应排斥实践中流行的有偿原则,即不宜使城市道路命名权进入市场交易。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城市道路命名权的基本规范应明确规定“不得有偿冠名”。类似规范在我国地方立法中也已经出现,如《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即规定,对于城镇道路、街、巷名,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有偿冠名。
三是程序公开原则。城市道路命名权尽管属于市民,由广大民众行使,但这并不排斥政府的角色介入。政府作为城市道路命名权关系中的义务人,应该承担起保障权利人正当而科学地行使道路命名权的政府职责。但作为政府介入的权利行使过程,应遵循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一方面要求为城市道路命名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对命名的方式及评定,可采用听证会形式,广泛吸纳民众意见,集思广益,并滚动性公布进展情况及结果。另一方面还要求这一过程应该受到有效监督,以避免出现所谓“权力寻租”,保证结果公正合理。这也是对民意的尊重,与尊重民意原则一脉相承。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未来城市道路命名权立法应明确规定道路命名权行使的方式、程序、监督等具体行为规则,以确立城市道路命名权在程序环节的基本规范。顺便指出,尽管建议立法规定不得有偿冠名,但这并不排斥命名权行使方式中的有偿性,如在征集命名活动中设立悬赏项目,激励民众对命名权行使的参与积极性。因此,命名权立法的基本规范更应当考虑到程序公开原则指导下的透明度及有效监督机制。
四是维护公益原则。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对其命名、更名均会牵涉公共利益。因此,在道路命名权行使时,理应贯彻维护公益原则。这一原则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道路名称本身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应做到与公共利益、民众意愿和当地风俗不相冲突,避免害及公益和伤及风俗的路名;二是道路名称应保持稳定性,不应随意更改和变动。在拍卖道路冠名权的争论中,之所以遭遇反对声音,其中一个显著理由就是担心冠名期满后的路名更迭变动会带来系列不便。显然,如果在道路命名权行使过程中,破坏路名的稳定性给民众生活、工作等事务带来诸多麻烦,也是与公共利益、公众利益背道而驰的。在道路命名权行使过程中,不应只顾眼前利益而牺牲未来频繁更名后的“长远利益”。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如何合理设计城市道路命名权基本规范,无疑又成为立法者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重要环节。

㈧ 城乡建设局是干什么的

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1、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落实住房政策,落实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落实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监管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落实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5、负责全市城市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城镇供水、节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8)钦州市道路命名是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的吗扩展阅读:

城乡建设局历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㈨ 请问道路、小区名称的命名是由哪个行政单位负责的

民政部门有一个内设机构叫地名办,可以问问。

㈩ 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城乡建设局的区别

委员会曾经是计划经济时代各级政府部门比较盛行的行政机构的称呼,在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多数委员改用局做为行政机构的名称。但某些地方政府仍沿用以前的名称。因此,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城乡建设局,是同类的行政机构,只是称呼不同。
城乡建设局或城乡建设委员会,有的地方称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属于政府组成部门,是行政单位。其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和建设规划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住房和建设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执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住房保障、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测绘、抗震设防、风景名胜区管理、勘察设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指导全市县城总体规划初审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审批及管理;负责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规划、实施和管理;负责制订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测绘管理工作。
3、监督工程建设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辖区内建筑行业及建筑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安装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5、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负责建筑有形市场监督管理和从事相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指导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7、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8、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的设计与实施;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计的审查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9、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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