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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乡规划局网

发布时间:2021-03-06 22:42:30

❶ 四川绵阳市三台县西平镇城乡道路规划办公室电话

建议拨打号码百事通(114)查询三台县
西平镇城乡道路规划办公室电话。
希望可以帮到你。

❷ 四川省绵阳市高水片区归哪个社区管

近日,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召开了绵阳市高水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评审会。会议认为,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高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石塘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游仙区经济试验区部分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杭州鲁格建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满足规划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要求和有关的规范要求。原则通过评审,编制单位按专家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为使规划方案更加科学合理,规划编制单位将在近期按照专家评委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提交修改后的方案文本。经审查后市规划局将及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本次规划总面积为2055.67公顷,其中:高水片区为536.15公顷,石塘片区为215.93公顷,永兴片区为847公顷,游仙区经济试验区部分地区为456.59公顷。具体定位如是:高水—绵阳市中心城区和高水组团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发展商务商业、设计创意为特色的现代滨水居住区;石塘—绵阳市经济适用房试点城区,以循环经济为特征的旧货交易市场和小型企业园区,生态型宜居社区;永兴片区—是高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合高新区的高科技研发功能,以发展居住于生活性服务功能为主,适当发展生产与生产性服务功能;游仙区经济试验区部分地区 —分为游仙坝、一环路、芙蓉村三部分。其中,游仙坝片区定位为游仙片区的重要居住片区和游仙经济试验区的公共服务中心,是以居住功能为主导,集商业、办公、文化、配套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居住综合片区;一环路片区定位为游
片区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商业功能为主导,集居住和配套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商业居住综合片区;芙蓉村片区的功能定位为游仙片区的重要居住片区,是以居住功能为主导,集科研、文化、体育、商业等功能为一体的山体生态型居住综合片区。

❸ 绵阳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划和管理是哪个单位

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绵投控股集团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于2012年10月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要负责我市城市占道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绵阳市静态交通管理物联网建设管理。

❹ 绵阳在整个四川的地位如何

四川新闻网消息

时隔十年,绵阳市启动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城市规划修编工作。近日,历时半年编制完成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初步方案)出炉。

厚约百页的规划,为未来绵阳城市发展定位:中国科技城、西部制造业基地、四川副中心城市。

“四川副中心城市”首次出现于绵阳城市规划中,引人瞩目。初步方案将此描述为“与成都携手,构建西部最强都市区”。

预计,整个修编工作将持续至今年11月底,并报省政府批准。

定位,折射城市成长史

1956年,随着首份城市总体规划诞生,绵阳首次为自己定位:轻工业城市。此后10余年间,规划虽历经4次修编,“工业城市”这一提法却始终保持。

1985年,绵阳撤地建地级市。随后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除再次强调电子工业的主体地位外,将“四川省重要科研基地”写入规划。1997年版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又提出打造“我国重要电子工业生产和国防科研基地”的构想。

这一构想随着“中国科技城”的建设变得触手可及。事实上,现实发展速度已超出了规划制订者的预想。2004年,绵阳全市GDP位居西部城市第八,超过贵阳、银川等省会城市。经济发展带动城市人口和建成区规划急速递增:至2005年,绵阳城市用地数量已逾62平方公里,突破1997年版规划设定的58.5平方公里规模。

发展需求是推动此次修编的内因,来自周围城市的竞争压力则使修编更加势在必行。“德阳等新型城市兴起,绵阳如何确立自己在四川的地位,发挥西部地区城市化水平增长极的作用,都需要通过规划予以明确。”参与此次修编工作的绵阳市规划局编办主任罗诚说。

担纲此次修编重任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在提出的2个绵阳城市定位初步方案中,均将“四川副中心城市”写入其中。这一提法得到国内外规划专家的认同。受邀赴绵研讨修编的南京大学教授崔功豪认为,绵阳应充分发挥区域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讲,尤其要打好“成都牌”,充分发挥科技优势,成为西部地区重要的创新基地、研发基地和人才基地。

向北,建设一座带状城

按年初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设想,到2010年,绵阳建成区面积将达100平方公里以上,城市人口超过100万。

这座构想中的百万人口大城区将向何方延伸?答案随着绵(阳)江(油)快速通道贯通而日益明朗。4月3日,《关于撤销江油市设立绵阳市江油区的请示》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呈国务院。

初步方案称,这一全新组合为“带型城市发展策略”。方案设想,故有的中心城区———涪城、游仙,将继续履行科技创新和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商贸及商务服务、文化教育、休闲宜居、交通枢纽功能;新设立的江油区,则将成为绵阳制造业和能源工业基地、旅游目的地及服务中心、交通及物流集散中心。

“绵江一体化,是绵阳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途径,是实现绵阳城市功能快速提高的重要保证。”方案认为,此种组合,有利于统筹各种资源,实现经济和产业互相协调与统一布局、公共服务业优势互补、生态环境整体保护。更通俗的观点则认为,江油的“加盟”,将弥补绵阳在制造业、旅游业等方面先天不足,使之具有与成都、德阳等地“角力”的基础,从而拉动整个成德绵经济带向北延伸。

不过,方案设计者同时提醒,带状城市发展并非没有不足,由于需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多,对投入需求量很大,且不易形成规模,极易导致组合发展名存实亡。

为此,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寄望绵阳“在统筹发展方面有所突破”,即从确定城市规模和功能定位转向控制合理环境容量,明确科学建设标准。

罗诚一再解释,所谓绵江一体发展,并非完全修建一座从绵阳延伸至江油的现代都市,而是充分利用两地优势资源,选择重点发展区域,再以绵江快速通道为线,珠串形成集休闲居住、文化旅游、科研教学、川西景观、物流集散为一体的新型带状城市结构。

❺ 跪求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绵阳市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研究确定城市风格特色,审定城区主要街景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城市绿地和城市雕塑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审定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负责对绵阳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城市风格特色、重要建筑方案等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区或乡(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涪城、游仙区政府、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单位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建制镇、村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部队、铁路、党政机关、开发区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3公顷以上,应当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均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经市规划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自然、资源、历史、现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绘与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测绘与勘察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绵阳城市规划报批前须经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十七条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批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认真集中和采纳各方面的正确意见。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城市规划区内非建制镇和村庄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驻市各行业单位编制的专业规划,必须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评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国家保密法办理。

第四章城市开发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符合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十四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五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注重节约土地,充分合理地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第二十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保护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以及具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传统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及遗址、遗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传统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及遗址、遗迹,并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和规划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符合相应地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用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不得进行与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开发建设。

机场净空区、无线电收发讯通道地区、军事控制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控制。

高压供电走廊、城市地下管线埋设地段,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控制。

第二十九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三十条城市旧区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划定,不得进行零星插建。

第五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有关技术规定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范围;

(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对于定点的意见,其中特殊或重要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审核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规划设计;

(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经审定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规划设计条件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及有关证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先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确需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原定技术规定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经营的,合作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区临城市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并拆除其范围内规划道路中心线一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旧城区临城市道路建设时,须拆除用地范围内城 链接地址: http://www.myghj.cn/shownews.asp?newsid=605

❻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土地政策具体实施措施农民的房屋土地被征用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
第十八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对超出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核,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1、土地补偿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不低于8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劳教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八条 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前述乡、镇(或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
(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四)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五)统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无偿提供的经营用房及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设局上一年公布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统规联建安置。即由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宅基地,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联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选址定点和建设施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房屋的拆迁户共同承担。由征地单位按统规联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标准在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扣收或向拆迁户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条 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条 货币化住房安置。被拆迁户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并按拆迁安置人员3.2万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由拆迁户自行购买住房,不再享受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和划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统建住房安置对象,可以货币化方式安置:
(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拥有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人员。
(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统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❼ 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杨莉

绵阳水利设计院好一些
1、测绘是艰苦行业,避免不了外业,最好的选择是市级单位,专这样的话,外业大都是市里属,就算外业,当天也能回家,以后成家了你就知道这样的好处了;其次是省里的单位,再次之是水电七局之类的,属于全国性的大企业,项目全国各地都有,去的话,你就等着出差吧,哪有项目就去哪,一年四季随着项目部跑个不停,很难回家,等结婚成家了是个麻烦事。
2、水利行业近几年前景很好:今年国家一号文件,水利上投资4万亿,每个省都有几千亿的投资,起码近十年会活很多,水电局和水利设计院都闲不住的。挣得也相差不大,个人觉得,就算在市院少挣点,也别去大国企,为了稳定点嘛。男人得养家,老婆孩子和父母都需要你照顾,你要是随着项目到处跑,于心何忍啊。
注:本人也是测绘行业,今年毕业进的省院,项目都是在省里各城市,所以每月大半时间都在省内各城市的工程现场,本科同学有毕业去中水三局得,这两年,跑的比较惨,一年到头回家不几天,天津,辽宁省、河北到处跑,个人觉得比较惨。
建议:去绵阳市院吧,~~

❽ 四川省绵阳市自建房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房产证

农村建房属于宅基地,农村盖房首先到乡里找城建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然后到乡里的土地管理内所办理<用地许可>取得这两个证就可以了.建设完后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了,但是要注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买也可租,第二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容房.经批准,你就可以开始造了,当然土地是指城市的土地,

❾ 绵阳市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
第十八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对超出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核,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1、土地补偿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不低于8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劳教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八条 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前述乡、镇(或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
(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四)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五)统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无偿提供的经营用房及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设局上一年公布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统规联建安置。即由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宅基地,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联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选址定点和建设施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房屋的拆迁户共同承担。由征地单位按统规联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标准在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扣收或向拆迁户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条 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条 货币化住房安置。被拆迁户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并按拆迁安置人员3.2万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由拆迁户自行购买住房,不再享受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和划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统建住房安置对象,可以货币化方式安置:
(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拥有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人员。
(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统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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