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城乡建设部专项整治危大工程
自即日起到今年年底,全国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近日下发通知,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 此次专项行动分部署启动、自查自纠、检查督导、总结分析4个阶段进行,突出整治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以及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5类危大工程,整治内容包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各地要加强执法,严厉查处。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施工现场未编制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等重大隐患,一律要求停工整改。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企业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并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新版岗位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版岗位证书》更名的依据。
(一)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建设部未成立专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2002年,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建设部和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对《旧版岗位证书》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该证书继续有效。
(二)2004年,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期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关于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的要求”,原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通知》(建人教〔2004〕104号),决定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工作由建设部移交中国建设劳动学会并负责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根据部市场监管司和人事司2015年6月,对各省市职业技能人员颁发与相关证书情况汇总显示,截止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选用了该证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500多万技能人员通过考评持有该证书。多年来,这些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抓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沉淀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全行业的角度看,由于对这项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标准、大纲、试题、工作流程等缺乏统一的规范与管理,不仅难以形成相关数据完整,而且也造成相关资源不能共享,不利于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保障。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旧版岗位证书》的名称和内容已不适应当前行政许可和人社部关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将《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新版岗位证书》,并对证书有关内容和样式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和持证上岗的要求势在必行。
二、新、旧版岗位证书的衔接
(一)《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新版岗位证书》后,考虑到目前全国实际证书量和持证人员流动性强以及转岗晋级等行业特点,已颁发的《旧版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晋级或转岗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与考评,合格后颁发《新版岗位证书》,《旧版岗位证书》同时作废。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新、旧版岗位证书。对于中国建设劳动学会或经部业务主管部门允许印制的、尚未使用完的《旧版岗位证书》延期使用到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新版岗位证书》的监制和管理
《新版岗位证书》的监制和管理,按照学会印发的《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管理的办法》执行。
Ⅲ 2019年注册的物业公司可不可以管理高层
可以。现在物复业行业没有了特殊制的资质审核,新成立的物业公司只需要办理简单地工商行政注册手续,办个营业执照就行。该举措降低了物业企业的设立门槛,有利于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物业服务业,促进这个行业的市场竞争,提高全社会的物业服务水平。
相关参考文件
1)2017年1月,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原来由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在取消目录内。
2)2017年9月2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原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名列行政许可审核项在取消目录内。
3)12 月15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在前两项政策的基础之上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规定。
Ⅳ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与建设部有什么区别
两者是同一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Ⅵ 住建部:社会缴纳与注册单位可以不一致!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拓展资料:
新《补充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关于社会缴纳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Ⅶ 住房城乡建设部强调: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近日该部召开的部分城市房地产工作会商会要求,切实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会议强调,要毫不动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保持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了解,会议的召开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有关工作。
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绷紧房地产市场调控这根弦。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住宅及用地供应,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做好舆论和预期引导。
会议指出,落实省级监控和指导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评价考核,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指导力度,指导城市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城市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沈阳、长春、成都、银川、唐山、常州等城市政府及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参加会商。参会城市表示,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好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调控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