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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则

发布时间:2021-03-08 05:34:06

❶ 四川农村的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

你好

据悉,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2013年1月,资阳市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版行了一次调整,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2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40元。今年11月,市民政部门对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和非食品类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进行了市场调查和测算,测算的结果为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320.33元,农村为160.33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已分别高出现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元、20元。参照周边市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政府批准,从明年1月起上调资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80元上调到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40元上调到160元,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将惠及城市贫困居民60915人、农村贫困居民209668人。资阳日报

❷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介绍

本实施办法所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要主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❸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内根据容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工作应便民和及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在就业、就医、入学、居住、交通等方面,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
在改善城市贫困居民生活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❹ 四川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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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四川省最新低保标准2019年

城市一般按月发放,农村按半年或年发放。
城市低保金和农村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不同:
农村低保每个月多少钱?
1、黑龙江省:
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
2、江苏省: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465元/人/月以上,比上年同期增长53元,增幅13%。
3、广东省:
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53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31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230元。
农村低保标准各个地方的标准有很大差异,应以所在县公布的为准(可上县政府网站查看)。
城市居民低保每个月多少钱?
黑龙江省:
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财政补助水平由282元/月人提高到297元/月人。
江苏省:
全省城市平均低保标准达536元/人/月,比上年同期提高49元,增幅10%。
广东省:
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60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40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370元。
多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2015年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北京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乡低保标准从4月1日实现一体化,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之前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之前为每人每月620元)。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酝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长沙市7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行办法》,试点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50元/月;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全市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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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有保障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影响依法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对该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保障工作岗位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故意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保障工作人员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继
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绝出具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居民对主管机关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或对根据本实施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❼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保障金的申请和核发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社区
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申请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变化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义务及时报告收入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保障工作机构应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上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自居民递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月发放。发放保障金,应按规定在保障金领取证上填写有关内容,完备发放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按时领取保障金。无正当理由超过40个工作日未领取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此后要求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贫困居民,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如其原来享受生活救济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仍执行原标准;其他保障对象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审核、发放保障金,实行政务公开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❽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筹集的城市扶贫、救助款项,统一由民政回部门组织发答放。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扶助城市贫困居民的支出,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救济性捐赠,可依法实行税基扣除。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❾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保障范围

第十条 凡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一)工资、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二)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
(三)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后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出
储蓄式保险后获得的收入;
(五)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及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
入;
(六)其他实际所得。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见义勇为奖励金。
第十三条 家庭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人员所从事劳动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如实际收入难以核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介绍两次就业而拒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暂缓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核定家庭收入时,家庭中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扣减学生学杂费。 ?

❿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前言

(2001年9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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