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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1-03-08 14:42:25

① 旧房改造工程 旧房改造途径和方法有哪些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杨林农场: 为进一步改善我镇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农村村容整洁,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建委〔2008〕5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开展农村旧宅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 农村旧宅整治的目的是为解决农村建新房留旧房、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破旧房屋闲置占地,影响了村容村貌等问题。 (一)工作内容 1、拆旧建新 拆旧建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指导下,拆除规划区内老房、旧房、危房,宅基地用于农村村民建设新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拆除的房屋包括:有碍新村规划实施和影响村容整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超过户均标准的;农户审批建房批文中明确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非法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符合新村建设规划,自愿要求建设新房的农民现有旧房。 2、退宅还耕 退宅还耕是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拆除旧宅后,通过整理复垦成耕地。具体包括:已搬入新村规划区内居住,原旧房不在规划区内且适宜垦复耕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破旧闲置无人居住且适宜垦复耕地的。 3、修缮改造 修缮改造是指房屋结构完好,可以修复利用的旧宅,通过整修完善达到村容整洁目标。具体包括:农村大型祖房结构良好,通过修缮可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通过文化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价值的古民居;结构较好,有人居住,房屋比较破旧又没有能力拆旧建新的;已经规划建设的农村新村点,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新村住户自愿要求进行“平改坡”的。 (二)工作重点 1、拆除列入退宅还耕规划区内的旧宅; 2、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影响村容村貌的旧宅; 3、拆除或改造已建新村中,插花在新房中的旧宅; 4、拆除村庄中闲置的旧宅。 二、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1、住宅用地限额。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120平方米,三口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6口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人口较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限额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对农村计生户应按计生政策规定给予优惠。规划建房用地与实际占用院落比例不得超过1:0.8。 2、旧宅地翻建或新建报批程序。凡旧宅地翻建或新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3、退宅后的土地利用和补偿办法。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以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原有住宅用地,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符合新村规划建设的旧宅基地,旧宅所有人需要建设新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新房,旧宅拆除自行负责,不再补偿;旧宅拆除的土地面积与建房用地面积相差较大,实行按面积差距计算补偿费,不足的须缴纳补偿费,多余的给予适当补偿;符合退宅还耕条件的,应积极争取省国土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的争取国土部门安排资金实施退宅还耕,开垦成水田或旱地。 (二)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 1、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安排好新村规划用地,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一律在新村规划点建房,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边远山区自然村无法进行新村规划,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单家独户建房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明显减少。 2、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依法全面清晰界定农村宅基地土地产权关系,完成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划界与登记发证,实现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3、引导农民向村镇建设规划区集中。经批准的新村建设规划区建设用地,可由村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土地调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折旧建新”的规定,在退出原宅基地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农民落实新建宅基地。对愿意退出老宅基地进入新村建设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本村农民,可按规定为其报批宅基地。 4、加快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村村庄道路、排水、环卫等项目。要提高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努力改善村民的生产条件和居住环境。允许在规划区内依法确定一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从新村规划用地中明确一定比例规划为新村社区服务建房用地,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三)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1、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但不再享受上述补偿政策。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 2、积极推进农村“造福工程”。对农村边远山村、地质灾害点或其他生产生活环境较差的农村居民点,要积极动员村民实施“造福工程”,实行整体搬迁。各村应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决“造福工程”的新村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集体土地置换等办法,在集镇规划区或其他中心村安排“造福工程”建设点。对已经完成“造福工程”整体搬迁的农村居民点,各村应统一对迁出地的旧宅进行清理,全面拆除迁出地不再使用的闲置房。 (四)加大农村宅基地整治投入 1、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的专项扶持资金。要积极做好向上级部门争取退宅还耕项目的申报,争取我镇退宅还耕项目列入省、市的计划盘子,保证宅基地复垦整治资金足额到位。根据宅基地复垦整治投入成本,制订具体补助方案和项目启动资金的筹措。 2、切实增加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要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3、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和其他资金的投入。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农村旧宅整治工作也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主动参与退宅还耕、拆旧建新、旧房改造、环境整治等行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旧宅整治工作,允许社会资金投入农村进行退宅还耕承包开发;允许社会资金对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农村旧宅进行改造修缮,开发农村农家乐、农村古民宅旅游产业;争取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村村民拆旧建新和旧房改造,采取联户担保的方式帮助农民解决资金困难。 (五)健全和完善激励奖惩机制 1、奖励规定 (1)对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的行政村,经评审合格后,县级将从新农村建设经费中,补助其规划费的90%。 (2)对旧房退宅还耕,列入省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盘子的,在完成耕地垦复并经县国土部门验收后,开发为水田的给予奖励4000元/亩;开发为旱地的奖励3000元/亩。拆除退宅还耕规划区内住宅,经县新农村办、城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派人验收后,按拆除旧宅的建筑面积县财政每平方米补助50元。不申请拆旧补偿的,由原旧房所有人长期承包经营;要求拆旧补偿的,垦复的耕地由村集体收回对外发包,原旧房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对外公开招标除外)。(3)经镇、村同意,对现有旧房进行修缮改造,改造后使用权转交村集体用作公益事业的(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4)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闲置的空心房或插花的旧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县级补助10元。 (5)村民按照规定要求,对现有住房进行修缮改造,拆除闲置的附属用房、违章搭盖,达到整洁卫生,环境美化标准的,每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6)已经建成的农村新村规划区,列入新农村示范推进村的,统一进行“平改坡”改造的,每户按实际投入的资金量给予奖励30%。 2、处罚规定 (1)对不执行“一户一宅”规定的行政村,将停止审批该村村民建房用地。对已建新房需退宅而不执行退宅的,由镇、村依法强制拆除,县国土、规划及相关司法部门将给予支持配合。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住宅:一是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二是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三是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3)对擅自翻建或新建宅基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和我县城乡总体规划及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给予处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由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成立专项工作指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各村开展农村旧宅整治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督促检查。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意识,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农村新社区建设上来。要通过宣传政策、宣传规划、宣传典型,帮助农民转变居住观念,充分调动其参与农村旧宅整治的积极性。 (三)调查摸底,试点先行。各村要在对本辖区现有农村住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我镇以高圳、渠村、杨林、艾阳为试点村,积极探索实施农村宅基地整治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

② 仓山建新镇冠洲村征地批文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杨林农场: 为进一步改善我镇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农村村容整洁,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建委〔2008〕5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开展农村旧宅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 农村旧宅整治的目的是为解决农村建新房留旧房、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破旧房屋闲置占地,影响了村容村貌等问题。 (一)工作内容 1、拆旧建新 拆旧建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指导下,拆除规划区内老房、旧房、危房,宅基地用于农村村民建设新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拆除的房屋包括:有碍新村规划实施和影响村容整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超过户均标准的;农户审批建房批文中明确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非法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符合新村建设规划,自愿要求建设新房的农民现有旧房。 2、退宅还耕 退宅还耕是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拆除旧宅后,通过整理复垦成耕地。具体包括:已搬入新村规划区内居住,原旧房不在规划区内且适宜垦复耕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破旧闲置无人居住且适宜垦复耕地的。 3、修缮改造 修缮改造是指房屋结构完好,可以修复利用的旧宅,通过整修完善达到村容整洁目标。具体包括:农村大型祖房结构良好,通过修缮可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通过文化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价值的古民居;结构较好,有人居住,房屋比较破旧又没有能力拆旧建新的;已经规划建设的农村新村点,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新村住户自愿要求进行“平改坡”的。 (二)工作重点 1、拆除列入退宅还耕规划区内的旧宅; 2、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影响村容村貌的旧宅; 3、拆除或改造已建新村中,插花在新房中的旧宅; 4、拆除村庄中闲置的旧宅。 二、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1、住宅用地限额。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120平方米,三口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6口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人口较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限额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对农村计生户应按计生政策规定给予优惠。规划建房用地与实际占用院落比例不得超过1:0.8。 2、旧宅地翻建或新建报批程序。凡旧宅地翻建或新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3、退宅后的土地利用和补偿办法。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以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原有住宅用地,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符合新村规划建设的旧宅基地,旧宅所有人需要建设新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新房,旧宅拆除自行负责,不再补偿;旧宅拆除的土地面积与建房用地面积相差较大,实行按面积差距计算补偿费,不足的须缴纳补偿费,多余的给予适当补偿;符合退宅还耕条件的,应积极争取省国土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的争取国土部门安排资金实施退宅还耕,开垦成水田或旱地。 (二)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 1、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安排好新村规划用地,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一律在新村规划点建房,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边远山区自然村无法进行新村规划,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单家独户建房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明显减少。 2、开展

③ 新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出台后,原办法第45条规定的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版
旧区不低于权1:0.8应该是指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间距不要低于0.8L(L=H/tgh,H:前排建筑屋檐标高-后排建筑底层窗台标高,h为日照标准日太阳高度角)吧。

④ 农场建设用地建房有费用吗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杨林农场: 为进一步改善我镇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农村村容整洁,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建委〔2008〕5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开展农村旧宅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 农村旧宅整治的目的是为解决农村建新房留旧房、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破旧房屋闲置占地,影响了村容村貌等问题。 (一)工作内容 1、拆旧建新 拆旧建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指导下,拆除规划区内老房、旧房、危房,宅基地用于农村村民建设新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拆除的房屋包括:有碍新村规划实施和影响村容整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超过户均标准的;农户审批建房批文中明确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非法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符合新村建设规划,自愿要求建设新房的农民现有旧房。 2、退宅还耕 退宅还耕是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拆除旧宅后,通过整理复垦成耕地。具体包括:已搬入新村规划区内居住,原旧房不在规划区内且适宜垦复耕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破旧闲置无人居住且适宜垦复耕地的。 3、修缮改造 修缮改造是指房屋结构完好,可以修复利用的旧宅,通过整修完善达到村容整洁目标。具体包括:农村大型祖房结构良好,通过修缮可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通过文化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价值的古民居;结构较好,有人居住,房屋比较破旧又没有能力拆旧建新的;已经规划建设的农村新村点,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新村住户自愿要求进行\“平改坡\”的。 (二)工作重点 1、拆除列入退宅还耕规划区内的旧宅; 2、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影响村容村貌的旧宅; 3、拆除或改造已建新村中,插花在新房中的旧宅; 4、拆除村庄中闲置的旧宅。 二、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1、住宅用地限额。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120平方米,三口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6口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人口较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限额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对农村计生户应按计生政策规定给予优惠。规划建房用地与实际占用院落比例不得超过1:0.8。 2、旧宅地翻建或新建报批程序。凡旧宅地翻建或新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3、退宅后的土地利用和补偿办法。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以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原有住宅用地,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符合新村规划建设的旧宅基地,旧宅所有人需要建设新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新房,旧宅拆除自行负责,不再补偿;旧宅拆除的土地面积与建房用地面积相差较大,实行按面积差距计算补偿费,不足的须缴纳补偿费,多余的给予适当补偿;符合退宅还耕条件的,应积极争取省国土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的争取国土部门安排资金实施退宅还耕,开垦成水田或旱地。 (二)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 1、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安排好新村规划用地,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一律在新村规划点建房,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边远山区自然村无法进行新村规划,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单家独户建房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明显减少。 2、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依法全面清晰界定农村宅基地土地产权关系,完成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划界与登记发证,实现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3、引导农民向村镇建设规划区集中。经批准的新村建设规划区建设用地,可由村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土地调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折旧建新\”的规定,在退出原宅基地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农民落实新建宅基地。对愿意退出老宅基地进入新村建设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本村农民,可按规定为其报批宅基地。 4、加快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村村庄道路、排水、环卫等项目。要提高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努力改善村民的生产条件和居住环境。允许在规划区内依法确定一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从新村规划用地中明确一定比例规划为新村社区服务建房用地,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三)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1、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但不再享受上述补偿政策。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 2、积极推进农村\“造福工程\”。对农村边远山村、地质灾害点或其他生产生活环境较差的农村居民点,要积极动员村民实施\“造福工程\”,实行整体搬迁。各村应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决\“造福工程\”的新村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集体土地置换等办法,在集镇规划区或其他中心村安排\“造福工程\”建设点。对已经完成\“造福工程\”整体搬迁的农村居民点,各村应统一对迁出地的旧宅进行清理,全面拆除迁出地不再使用的闲置房。 (四)加大农村宅基地整治投入 1、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的专项扶持资金。要积极做好向上级部门争取退宅还耕项目的申报,争取我镇退宅还耕项目列入省、市的计划盘子,保证宅基地复垦整治资金足额到位。根据宅基地复垦整治投入成本,制订具体补助方案和项目启动资金的筹措。 2、切实增加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要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3、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和其他资金的投入。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农村旧宅整治工作也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主动参与退宅还耕、拆旧建新、旧房改造、环境整治等行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旧宅整治工作,允许社会资金投入农村进行退宅还耕承包开发;允许社会资金对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农村旧宅进行改造修缮,开发农村农家乐、农村古民宅旅游产业;争取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村村民拆旧建新和旧房改造,采取联户担保的方式帮助农民解决资金困难。 (五)健全和完善激励奖惩机制 1、奖励规定 (1)对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的行政村,经评审合格后,县级将从新农村建设经费中,补助其规划费的90%。 (2)对旧房退宅还耕,列入省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盘子的,在完成耕地垦复并经县国土部门验收后,开发为水田的给予奖励4000元\/亩;开发为旱地的奖励3000元\/亩。拆除退宅还耕规划区内住宅,经县新农村办、城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派人验收后,按拆除旧宅的建筑面积县财政每平方米补助50元。不申请拆旧补偿的,由原旧房所有人长期承包经营;要求拆旧补偿的,垦复的耕地由村集体收回对外发包,原旧房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对外公开招标除外)。 (3)经镇、村同意,对现有旧房进行修缮改造,改造后使用权转交村集体用作公益事业的(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4)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闲置的空心房或插花的旧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县级补助10元。 (5)村民按照规定要求,对现有住房进行修缮改造,拆除闲置的附属用房、违章搭盖,达到整洁卫生,环境美化标准的,每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6)已经建成的农村新村规划区,列入新农村示范推进村的,统一进行\“平改坡\”改造的,每户按实际投入的资金量给予奖励30%。 2、处罚规定 (1)对不执行\“一户一宅\”规定的行政村,将停止审批该村村民建房用地。对已建新房需退宅而不执行退宅的,由镇、村依法强制拆除,县国土、规划及相关司法部门将给予支持配合。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住宅:一是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二是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三是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3)对擅自翻建或新建宅基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和我县城乡总体规划及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给予处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由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成立专项工作指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各村开展农村旧宅整治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督促检查。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意识,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农村新社区建设上来。要通过宣传政策、宣传规划、宣传典型,帮助农民转变居住观念,充分调动其参与农村旧宅整治的积极性。 (三)调查摸底,试点先行。各村要在对本辖区现有农村住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我镇以高圳、渠村、杨林、艾阳为试点村,积极探索实施农村宅基地整治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⑤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具体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本网] 2009-01-23 11:23: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闽政办〔2009〕1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我省“两个先行区”建设的过程中,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是指导福建发展的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协调福建省各城市发展、统筹区域重大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积极推进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积极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加强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跨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牵头,所涉区域市(县)政府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落实。

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福建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要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列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统筹兼顾城镇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在城镇总体规划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对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总体规划,市、县、镇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及时组织修编;规划期限到2010年的,要在规划期限届满前完成修编和报批工作。

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严格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快城镇规划区内近期建设用地和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报经批准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保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要对规划期限内的近期建设作出科学预测和合理安排,将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近期拟出让的建设用地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尽快确定应当编制乡村规划的区域。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镇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保持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

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行为。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把规划许可关,对于不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注重维护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开展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试点工作,选择一批省重点中心镇作为试点,由镇政府核发所在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上接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对于村民在乡村规划区内的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完善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措施,市、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城镇规划区内危旧住房居民的安全问题。对原住房确已形成危房的,应当及时组织迁出安置,符合条件的,在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时予以优先解决,确保安全。

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城市公共绿地、教育用地内不得批准作为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商业、旅游、娱乐、文教、体育、办公等公共建筑及工业生产性用房不得以临时建设名义报批;对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有影响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审批机关经核实后可批准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加强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严格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制度,严格核实规划条件,保证规划条件落实。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及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城乡规划全面实施。

加强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省重点中心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责任制,做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加大对城镇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对于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实行持证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四、加强领导,推动《城乡规划法》全面贯彻实施

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集中学习《城乡规划法》,研究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具体举措。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宣传。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清理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修订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供保障。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地方部门协作。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城市联盟工作,促进区域规划实施。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制度,不得下放、分解、委托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权。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各项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⑥ 为什么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删除了原来第45条楼间距的规定

楼间距不是十分科学的,现在一般都是做日照分析报告,我想可能是这个原因。

⑦ 旧房改造的途径和方法如题 谢谢了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杨林农场: 为进一步改善我镇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农村村容整洁,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建委〔2008〕5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开展农村旧宅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 农村旧宅整治的目的是为解决农村建新房留旧房、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破旧房屋闲置占地,影响了村容村貌等问题。 (一)工作内容 1、拆旧建新 拆旧建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指导下,拆除规划区内老房、旧房、危房,宅基地用于农村村民建设新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拆除的房屋包括:有碍新村规划实施和影响村容整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超过户均标准的;农户审批建房批文中明确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非法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符合新村建设规划,自愿要求建设新房的农民现有旧房。 2、退宅还耕 退宅还耕是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拆除旧宅后,通过整理复垦成耕地。具体包括:已搬入新村规划区内居住,原旧房不在规划区内且适宜垦复耕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破旧闲置无人居住且适宜垦复耕地的。 3、修缮改造 修缮改造是指房屋结构完好,可以修复利用的旧宅,通过整修完善达到村容整洁目标。具体包括:农村大型祖房结构良好,通过修缮可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通过文化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价值的古民居;结构较好,有人居住,房屋比较破旧又没有能力拆旧建新的;已经规划建设的农村新村点,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新村住户自愿要求进行“平改坡”的。 (二)工作重点 1、拆除列入退宅还耕规划区内的旧宅; 2、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影响村容村貌的旧宅; 3、拆除或改造已建新村中,插花在新房中的旧宅; 4、拆除村庄中闲置的旧宅。 二、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1、住宅用地限额。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120平方米,三口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6口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人口较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限额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对农村计生户应按计生政策规定给予优惠。规划建房用地与实际占用院落比例不得超过1:0.8。 2、旧宅地翻建或新建报批程序。凡旧宅地翻建或新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3、退宅后的土地利用和补偿办法。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以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原有住宅用地,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符合新村规划建设的旧宅基地,旧宅所有人需要建设新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新房,旧宅拆除自行负责,不再补偿;旧宅拆除的土地面积与建房用地面积相差较大,实行按面积差距计算补偿费,不足的须缴纳补偿费,多余的给予适当补偿;符合退宅还耕条件的,应积极争取省国土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的争取国土部门安排资金实施退宅还耕,开垦成水田或旱地。 (二)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 1、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安排好新村规划用地,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一律在新村规划点建房,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边远山区自然村无法进行新村规划,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单家独户建房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明显减少。 2、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依法全面清晰界定农村宅基地土地产权关系,完成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划界与登记发证,实现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3、引导农民向村镇建设规划区集中。经批准的新村建设规划区建设用地,可由村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土地调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折旧建新”的规定,在退出原宅基地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农民落实新建宅基地。对愿意退出老宅基地进入新村建设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本村农民,可按规定为其报批宅基地。 4、加快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村村庄道路、排水、环卫等项目。要提高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努力改善村民的生产条件和居住环境。允许在规划区内依法确定一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从新村规划用地中明确一定比例规划为新村社区服务建房用地,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三)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1、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但不再享受上述补偿政策。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 2、积极推进农村“造福工程”。对农村边远山村、地质灾害点或其他生产生活环境较差的农村居民点,要积极动员村民实施“造福工程”,实行整体搬迁。各村应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决“造福工程”的新村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集体土地置换等办法,在集镇规划区或其他中心村安排“造福工程”建设点。对已经完成“造福工程”整体搬迁的农村居民点,各村应统一对迁出地的旧宅进行清理,全面拆除迁出地不再使用的闲置房。 (四)加大农村宅基地整治投入 1、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的专项扶持资金。要积极做好向上级部门争取退宅还耕项目的申报,争取我镇退宅还耕项目列入省、市的计划盘子,保证宅基地复垦整治资金足额到位。根据宅基地复垦整治投入成本,制订具体补助方案和项目启动资金的筹措。 2、切实增加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要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3、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和其他资金的投入。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农村旧宅整治工作也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主动参与退宅还耕、拆旧建新、旧房改造、环境整治等行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旧宅整治工作,允许社会资金投入农村进行退宅还耕承包开发;允许社会资金对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农村旧宅进行改造修缮,开发农村农家乐、农村古民宅旅游产业;争取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村村民拆旧建新和旧房改造,采取联户担保的方式帮助农民解决资金困难。 (五)健全和完善激励奖惩机制 1、奖励规定 (1)对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的行政村,经评审合格后,县级将从新农村建设经费中,补助其规划费的90%。 (2)对旧房退宅还耕,列入省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盘子的,在完成耕地垦复并经县国土部门验收后,开发为水田的给予奖励4000元/亩;开发为旱地的奖励3000元/亩。拆除退宅还耕规划区内住宅,经县新农村办、城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派人验收后,按拆除旧宅的建筑面积县财政每平方米补助50元。不申请拆旧补偿的,由原旧房所有人长期承包经营;要求拆旧补偿的,垦复的耕地由村集体收回对外发包,原旧房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对外公开招标除外)。(3)经镇、村同意,对现有旧房进行修缮改造,改造后使用权转交村集体用作公益事业的(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4)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闲置的空心房或插花的旧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县级补助10元。 (5)村民按照规定要求,对现有住房进行修缮改造,拆除闲置的附属用房、违章搭盖,达到整洁卫生,环境美化标准的,每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6)已经建成的农村新村规划区,列入新农村示范推进村的,统一进行“平改坡”改造的,每户按实际投入的资金量给予奖励30%。 2、处罚规定 (1)对不执行“一户一宅”规定的行政村,将停止审批该村村民建房用地。对已建新房需退宅而不执行退宅的,由镇、村依法强制拆除,县国土、规划及相关司法部门将给予支持配合。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住宅:一是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二是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三是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3)对擅自翻建或新建宅基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和我县城乡总体规划及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给予处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由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成立专项工作指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各村开展农村旧宅整治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督促检查。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意识,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农村新社区建设上来。要通过宣传政策、宣传规划、宣传典型,帮助农民转变居住观念,充分调动其参与农村旧宅整治的积极性。 (三)调查摸底,试点先行。各村要在对本辖区现有农村住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我镇以高圳、渠村、杨林、艾阳为试点村,积极探索实施农村宅基地整治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⑧ 城镇居民原有的宅基地,现在改建新房,要缴多少出让金

楼主您好!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农村村容整洁,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建委〔2008〕5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开展农村旧宅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 农村旧宅整治的目的是为解决农村建新房留旧房、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破旧房屋闲置占地,影响了村容村貌等问题。 (一)工作内容 1、拆旧建新 拆旧建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指导下,拆除规划区内老房、旧房、危房,宅基地用于农村村民建设新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拆除的房屋包括:有碍新村规划实施和影响村容整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超过户均标准的;农户审批建房批文中明确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非法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符合新村建设规划,自愿要求建设新房的农民现有旧房。 2、退宅还耕 退宅还耕是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拆除旧宅后,通过整理复垦成耕地。具体包括:已搬入新村规划区内居住,原旧房不在规划区内且适宜垦复耕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破旧闲置无人居住且适宜垦复耕地的。 3、修缮改造 修缮改造是指房屋结构完好,可以修复利用的旧宅,通过整修完善达到村容整洁目标。具体包括:农村大型祖房结构良好,通过修缮可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通过文化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价值的古民居;结构较好,有人居住,房屋比较破旧又没有能力拆旧建新的;已经规划建设的农村新村点,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新村住户自愿要求进行“平改坡”的。 (二)工作重点 1、拆除列入退宅还耕规划区内的旧宅; 2、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影响村容村貌的旧宅; 3、拆除或改造已建新村中,插花在新房中的旧宅; 4、拆除村庄中闲置的旧宅。 二、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1、住宅用地限额。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120平方米,三口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6口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人口较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限额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对农村计生户应按计生政策规定给予优惠。规划建房用地与实际占用院落比例不得超过1:0.8。 2、旧宅地翻建或新建报批程序。凡旧宅地翻建或新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3、退宅后的土地利用和补偿办法。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以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原有住宅用地,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符合新村规划建设的旧宅基地,旧宅所有人需要建设新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新房,旧宅拆除自行负责,不再补偿;旧宅拆除的土地面积与建房用地面积相差较大,实行按面积差距计算补偿费,不足的须缴纳补偿费,多余的给予适当补偿;符合退宅还耕条件的,应积极争取省国土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的争取国土部门安排资金实施退宅还耕,开垦成水田或旱地。 (二)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 1、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安排好新村规划用地,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一律在新村规划点建房,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边远山区自然村无法进行新村规划,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单家独户建房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明显减少。 2、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依法全面清晰界定农村宅基地土地产权关系,完成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划界与登记发证,实现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3、引导农民向村镇建设规划区集中。经批准的新村建设规划区建设用地,可由村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土地调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折旧建新”的规定,在退出原宅基地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农民落实新建宅基地。对愿意退出老宅基地进入新村建设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本村农民,可按规定为其报批宅基地。 4、加快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村村庄道路、排水、环卫等项目。要提高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努力改善村民的生产条件和居住环境。允许在规划区内依法确定一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从新村规划用地中明确一定比例规划为新村社区服务建房用地,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三)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1、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但不再享受上述补偿政策。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 2、积极推进农村“造福工程”。对农村边远山村、地质灾害点或其他生产生活环境较差的农村居民点,要积极动员村民实施“造福工程”,实行整体搬迁。各村应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决“造福工程”的新村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集体土地置换等办法,在集镇规划区或其他中心村安排“造福工程”建设点。对已经完成“造福工程”整体搬迁的农村居民点,各村应统一对迁出地的旧宅进行清理,全面拆除迁出地不再使用的闲置房。 (四)加大农村宅基地整治投入 1、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的专项扶持资金。要积极做好向上级部门争取退宅还耕项目的申报,争取我镇退宅还耕项目列入省、市的计划盘子,保证宅基地复垦整治资金足额到位。根据宅基地复垦整治投入成本,制订具体补助方案和项目启动资金的筹措。 2、切实增加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要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3、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和其他资金的投入。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农村旧宅整治工作也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主动参与退宅还耕、拆旧建新、旧房改造、环境整治等行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旧宅整治工作,允许社会资金投入农村进行退宅还耕承包开发;允许社会资金对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农村旧宅进行改造修缮,开发农村农家乐、农村古民宅旅游产业;争取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村村民拆旧建新和旧房改造,采取联户担保的方式帮助农民解决资金困难。 (五)健全和完善激励奖惩机制 1、奖励规定 (1)对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的行政村,经评审合格后,县级将从新农村建设经费中,补助其规划费的90%。 (2)对旧房退宅还耕,列入省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盘子的,在完成耕地垦复并经县国土部门验收后,开发为水田的给予奖励4000元/亩;开发为旱地的奖励3000元/亩。拆除退宅还耕规划区内住宅,经县新农村办、城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派人验收后,按拆除旧宅的建筑面积县财政每平方米补助50元。不申请拆旧补偿的,由原旧房所有人长期承包经营;要求拆旧补偿的,垦复的耕地由村集体收回对外发包,原旧房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对外公开招标除外)。 (3)经镇、村同意,对现有旧房进行修缮改造,改造后使用权转交村集体用作公益事业的(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4)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闲置的空心房或插花的旧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县级补助10元。 (5)村民按照规定要求,对现有住房进行修缮改造,拆除闲置的附属用房、违章搭盖,达到整洁卫生,环境美化标准的,每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6)已经建成的农村新村规划区,列入新农村示范推进村的,统一进行“平改坡”改造的,每户按实际投入的资金量给予奖励30%。 2、处罚规定 (1)对不执行“一户一宅”规定的行政村,将停止审批该村村民建房用地。对已建新房需退宅而不执行退宅的,由镇、村依法强制拆除,县国土、规划及相关司法部门将给予支持配合。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住宅:一是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二是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三是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3)对擅自翻建或新建宅基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和我县城乡总体规划及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给予处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由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成立专项工作指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各村开展农村旧宅整治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督促检查。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意识,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农村新社区建设上来。要通过宣传政策、宣传规划、宣传典型,帮助农民转变居住观念,充分调动其参与农村旧宅整治的积极性。 (三)调查摸底,试点先行。各村要在对本辖区现有农村住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我镇以高圳、渠村、杨林、艾阳为试点村,积极探索实施农村宅基地整治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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