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现行的是GB 50194-93还是 GB 50194-2002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4月15日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为专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94-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属中,第4.0.4、8.1.10、8.1.12、10.2.4、10.2.7、11.2.3、11.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同时废止。
❷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用电总功率大于多少必须编写临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手册》第二章用电管理 第一节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1.1 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2.1.2 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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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一、现场勘探;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2.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❸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作废没有
没有作废。
根据2018年12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2018年三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建办质函》(〔2018〕774号)中提及的“2018年三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执法建议书所列项目整改及处罚情况”材料显示: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中,因施工单位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3条相关规定要求,擅自西龙王庙站二级配电箱电缆沿地面明设,存在安全隐患,急需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检查标准采用的就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同时未印发新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行业建设标准,因此该标准没有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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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GB-T、JGJ标准名称含义
1.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简称国标(按汉语拼音发音),强制标准冠以“GB”。是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2.GB/T
推荐性国家标准(GB/T),GB即“国家标准”的汉语拼音缩写,“T”是推荐的意思。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标准。
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3.JGJ
建筑工程行业建设标准,JGJ为汉语拼音缩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行业标准。
4.CECS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CECS为英文首字母简写,作为推动建设工程领域标准化的主要民间机构,其研究和制定的协会标准是对建设部相关标准的重要补充。
❹ 临时用电的电费收取有哪些规定
1、对基建施工、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性用电,可提供临时电源。
2、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
3、申请用电2年及以下,按容量费标准的70%。
4、收取2年以上至3年,按容量费标准的,3年以上至4年,按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
5、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逾期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临时接电容量费的千分之三从临时接电费中计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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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的要求: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四十五条
用户建设临时性受电设施,需要供电企业施工的,其施工费用应由用户负担。
第四十六条
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
1.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2.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3.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项事宜签订交接协议。
4.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第四十七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第四十九条
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供电企业须在用户处进行凿墙、挖沟、掘坑、巡视等作业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应遵守用户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用户到供电企业维护的设备区作业时,应征得供电企业同意,并在供电企业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作业完工后,双方均应及时予以修复。
第五十条
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
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的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的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电企业需要迁移用户或其他供电企业的设施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城乡建设与改造需迁移供电设施时,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积极配合,迁移所需的材料和费用,应在城乡建设与改造投资中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❺ 建筑电气安装的规范和执行标准
建筑电气安装的规范很多现给你介绍常用的几个:
一、电气施工规范;
《建筑电回气工程施工质量答验收规范》GB50303-20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二、电气标准图集
常用低压配电设备安装04D702-1
电缆桥架安装04D701-3
03D301-3 钢导管配线安装
98D301-2硬塑料管配线安装
96D702-2 常用灯具安装
03D501-1~4 防雷与接地安装(2003年合订本含07年局部修改版)
02D501-2 等电位联结安装
三、以上可到网络文库里查找下载观看。
❻ 最新的《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用电安全规范》 的编号是多少
最新的《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用电安全规范》 的编号是GB50194-2014。
住内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容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的公告“(第406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94-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8.1.10、8.1.12、10.2.4、10.2.7、11.2.3、11.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