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乡规划法的调查分析
南宁1月11日讯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精神,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12月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从2007年1月11日起,广西新闻网将邀请相关人士,就“城乡清洁工程”开展网上大讨论”。 1月11日本网邀请了南宁市副市长钱学明、南宁市青秀区副区长刘代青、南宁市市政局局长张建辉、建委主任高新、工商局副局长李欣、文化局文化市场稽查支队队长何海荣、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罗义学、治理工作一线人员还有部分群众代表共同相聚广西新闻网人物访谈频道,围绕“南宁市开展的‘城乡清洁工程’和整治‘五乱’”的话题从多方面、多角度展开讨论。广西新闻网在网上对本场大讨论进行网络图文直播与视频录播(网址 http://renwu.gxnews.com.cn/fangtan/cxqj/) 。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广西电台、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南宁日报、南宁电视台、南宁电台等多家媒体记者也参加了此次活动。 钱学明副市长介绍了南宁市现阶段“城乡清洁工程”和整治“五乱”的总体情况,他认为南宁市作为自治区的首府,以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的首善之区为目标,一是要按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标准来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城市,坚持以高标准来衡量和要求城市建设管理 的各项工作;二是治理“五乱”,通过对“五乱”的彻底整治,达到解决脏、乱、差,实现洁、齐、美(清洁、整齐、美观)的目标;三是形成机制,要结合实际,努力形成一套包括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等在内的完整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章立制,加强对城市的长效管理;四是狠抓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各城区(开发区)、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一直延伸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都要把管理和建设好南宁市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任务,狠抓落实。 关于南宁市出台的“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制,钱副市长谈到南宁市颁布了《南宁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问责对象、原则、方式和程序,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第一次给予批评,第二次仍得不到解决的要给予诫勉,第三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撤职换人,进一步推动南宁市“城乡清洁工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到场参加大讨论的相关部门领导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介绍了本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情况。 在整治一线工作的南宁市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和环卫工人代表也讲述了“城乡清洁工程”以来,他们眼中南宁的变化和工作过程中的一些感动事例。 群众代表罗树杰认为,现在乱摆乱卖、占道经营少了,特别是居住的地方原来哪些乌烟瘴气的烧烤摊被清理集中到别的地方。原来晚上进出都很困难,半夜还有那些歇斯底里的吼叫,第二天就一片狼藉,地面到处是垃圾、油污,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现在这些现象少了。南宁市有关部门还在居住区门口专门划出一个区域,不准乱摆卖,居住区恢复了整洁、干净,老百姓衷心拥护。志愿者代表李云丹谈到,通过南宁大范围的宣传及整治五脏五乱,学校的同学们都切实的从身边做起,不乱扔垃圾、果皮纸屑,整个校道像被雨水冲刷过一样干净,学校也是焕然一新。
2. 我住在5层楼,我前面有一座楼高96米的楼房要盖,楼间距110米,请问冬至那天我的房子能日照几个小时
这是一个很难用准确数字回答的问题,因为不确定因素有很多。例如所在的纬度,拟建楼的体形,你家楼的体形、层高,周围其他楼的体形、高度、相对位置,等等。
只能从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宜来回答你的问题。
1、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
第五章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一间卧室或厅是一个居住空间)
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有以下规定: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 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 寒 日 冬 至 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带(h) 8 ~ 16 9 ~ 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 层 窗 台 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首先说一说“日照间距”、“日照间距系数”和“日照分析”的概念,不然在维护权宜时会走弯路。
日照间距是为满足住宅日照时间的要求,各建筑物间的相对距离。注意这里说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物,而不只是两个建筑物。由于相关的参数太多,要计算出合适的日照间距,对设计师都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为了简化计算,引进了日照间距系数----两楼的距离比南面的楼的高度。各地方都有自己的日照间距系数。因为是简化计算,用日照间距系数求得的日照间距只能保证大部分住户的日照时间满足要求,还有相当数量的住户的日照时间是不满足要求的。
日照分析是利用日照分析程序对各住户的日照时间进行分析,只要各参数准确,分析出的结果还是比较精确的,日照时间是否满足要求分析后便知道了,非常简单。如果参数不准确,分析出的结果也不准确。有些地区由于种种原因规定多层住宅不作日照分析,只按日照间距系数求日照间距。还有一些高层建筑作日照分析时所用参数不很准确。所以目前建的建筑物还有一部分住户的日照时间不能满足要求。
3、人们在因日照时间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异议时,首先得到的答复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找有关部门,答复是满足用日照间距系数求得的日照间距,是合乎要求的。追紧了会让你自己找人作日照分析,费用高不说,你根本就拿不到准确的各种参数,日照分析也就无法作。你作不了日照分析,维权路也很难走下去。
其实维权不必按上述路走。
4、规范要求的是满足日照时间,所以不要纠缠日照间距、日照间距系数、日照分析。不管日照间距是否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只要求日照时间满足。
维权的关键是取证。
如果认为后建的楼会影响你家的日照,在最近一个大寒日,委托公证处到你家作日照时间的现状公证。待新楼主体完工后的一个大寒日再作一次日照时间的公证。如果第一次公证时日照时间满足规范要求,第二次公证时日照时间不满足规范要求。和第一次公证时日照时间就不满足规范要求,第二次公证时日照时间又进一步缩短。就可以作为证据向有关方面和部门要说法。如果第一次公证时日照时间满足规范要求,第二次公证时日照时间虽然缩短了但还足规范要求。和第一次公证时日照时间就不满足规范要求,第二次公证时日照时间没有缩短。就不必维权了。
这样取证的方法步骤要提前告知关方面和部门,让他们知道对手不是束手无策。他们可能会因此调整方案来保证你的日照时间,维权的目的是保证日照时间满足要求。维权的主要目标应该针对有关部门,因为新的《城乡规划法》对他们有很大约束。
如果买期房或者是夏天买现房,对日照时间没有把握,就补充保证日照时间合同条款,要高额的赔款。对方有把握就敢签,否则就不敢签。
5、取证的时间。规范一般要求是大寒日的8点至16点时间段里,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小雪日和大寒日的日照时间基本是一样的,可在小雪日自己先观察一下,如满足,大寒日就不必作第二次公证了。如有特殊情况,取证时间可以提前(拖后)。因为不到大寒已经满足了,大寒更没问题。过了大寒还不满足,大寒更满足不了。
6、取证方法(供参考),有效的日照是满窗都有日照,在取证的窗洞口(不论大小)范围内,一旦有阴影就不能计入有效日照时间了。在住户的日照时间相对最长的那个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张满一块白布,白布与窗洞口的外墙皮平。在户外或邻居家架一部普通的数码摄像机,摄像机要调准计时。摄像机对着张了白布的窗口。快8点开始拍摄过了16点停止。在这8个小时里也可以间断拍摄,重点是拍摄白布上有或没有阴影的交替时段,可能有几次交替。把8点至16点间录像中白布上没有阴影的时间加起来,就是该窗口的日照时间。
正式取证时,一定要请公证人员参加,要出公证书。否则还会有麻烦,再取证又要等一年。
在8点至16点8个小时里,如果周围的老建筑已经挡了5小时,新建的建筑最多只能再挡1小时。否则该户的日照时间就不足2小时,不满足要求。
注意:旧城区新建住宅的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但是它所影响的原有住宅的日照时间还要保证2小时。
要求保证日照时间,是维护自己健康的权利,是无价的。
3. 国家法律对房屋建筑采光权距离有何法律规定
关于建筑采光权的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其中:
5.0.2.2规定: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5.0.2.3规定: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城乡规划法日照分析扩展阅读:
采光权在民法上将采光权归属于“相邻权”。《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外,还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具体适用:
采光权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沈阳一市民起诉一工厂侵犯采光权获赔810元
4. 村镇宅基地规定邻里采光距离是多少
取决于楼层高度
只要两栋楼的间隔在两栋楼高度加起来的一半之外采光就不会有问题
比如一栋楼6.5米 一栋楼8.7米
相加是15.2米 一半就是7.6米`之间间隔7.2米以上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公寓,集体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第五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向外各5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第六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七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八条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依法进行规划审批。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第十三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第十四条溧水县、高淳县境内的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 建房采光问题
【发布单位】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9)259号
【发布日期】2009-10-20
【生效日期】200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京市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宁政发(2009)2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市规划局2009年10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公寓,集体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第五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向外各5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第六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七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八条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依法进行规划审批。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第十三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第十四条溧水县、高淳县境内的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附件: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6. 邻居家盖三层楼严重影响我家采光,请问我采光法如何规定,我该怎样维护我的采光权
相邻权中的采光权纠纷,没有采光法。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和民法通则。
7. 日照间距作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考虑的范畴么为什么
估计对方找人办的。
你去找领导,找信访,一半开发商就烦这事
闹一闹估计他也就给你赔偿,让他停是不太可能了
8. 《城乡规划法》 与《城市规划法》相比,规划前提有什么重要转变,请详细分析~谢谢!!!
我才工作一年,学校里面的东西已经模糊,我只能大概发表一下个人意见吧
《城乡规划法内》是新的法规,容在内容上,将村庄改造(新农村建设)这块纳进来了,前提就是要合理的利用土地,为将来的城市化推进创造了有力的条件。也为将来的集体土地国有化提供了依据,为大城市周边的卫星城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其实你去网络一下城乡规划法,或者去相关的城市规划论坛,应该有很多关于新的规划法颁布的变化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