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广汉市邮编
序号:1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00 包含地址:83个 安阳街、澳门路二段、北海路、北京路、北京路一段、北顺巷、北外乡、北外乡白鱼村、北外乡炳灵村、北外乡高桥村、北外乡广生村、北外乡龙岗村、北外乡明朗村、北外乡檀林村、北外乡桅杆村、北外乡新沟村、北外乡沿河村、北外乡云盘村、常德路、德力路、东南乡、东南乡大塘村、东南乡和平村、东南乡金华村、东南乡马牧村、东南乡顺河村、东南乡跃龙村、房湖路、福州路、汉阳路、河北路、黑塔街、洪湖路、湖北路、花市街、江西路、金领北路、金领东路、金领西路、君平街、洛阳路、洛阳路横街、马巷子、麦市街、米市街、南北大街北二段、南北大街北三段、南北大街北一段、南海路、南京路、南宁路、片马巷、平江路、韶山路、韶山路二段、绍兴路、太原路、桃园路、透龙巷、文昌巷、西安路、西外乡、西外乡柏林村、西外乡高涧村、西外乡金谷村、西外乡金山村、西外乡木杆村、西外乡木千村、西外乡狮堰村、西外乡竹根村、西外乡楠木村、玉林路、站南路、中山大道、中山大道北二段、中山大道北三段、中山大道北一段、中山大道南二段、中山大道南三段、中山大道南四段、中山大道南一段、沱水路、沱水路一段。 序号:2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01 包含地址:33个 连山镇高原村、三水镇、三水镇宝莲村、三水镇草桥村、三水镇常乐村、三水镇高店村、三水镇高原村、三水镇光明村、三水镇河坝街、三水镇河坝街东段、三水镇河坝街西段、三水镇荒市街、三水镇九一路、三水镇陆林村、三水镇罗经村、三水镇落经村、三水镇屏风村、三水镇屏凤村、三水镇三城村、三水镇三红村、三水镇三江村、三水镇上书院街、三水镇上正街、三水镇石观村、三水镇寿增村、三水镇松柏村、三水镇围城路、三水镇下书院街、三水镇新街村、三水镇兴文街、三水镇友谊村、三水镇中心村、三水镇湔江路。 序号:3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02 包含地址:16个 金鱼镇、金鱼镇白鹤村、金鱼镇白云村、金鱼镇花塘村、金鱼镇黄家店村、金鱼镇凉水村、金鱼镇菱角村、金鱼镇龙马村、金鱼镇青岗村、金鱼镇石佛村、金鱼镇筒车村、金鱼镇筒平村、金鱼镇王官桥村、金鱼镇月湾村、金鱼镇甄渡村、金鱼镇鹄鸣村。 序号:4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03 包含地址:34个 连山镇、连山镇德连路、连山镇福寿村、连山镇复兴村、连山镇光辉村、连山镇湖广街、连山镇湖广街二段、连山镇湖广街三段、连山镇湖广街四段、连山镇湖广街一段、连山镇锦花村、连山镇柳埝村、连山镇芦吉村、连山镇绵远路、连山镇绵远路东段、连山镇绵远路西段、连山镇绵远路中段、连山镇南北街、连山镇南北街北段、连山镇南北街南段、连山镇南北街中段、连山镇清河村、连山镇三川村、连山镇沙堆村、连山镇石梯村、连山镇双桥村、连山镇双堰村、连山镇双埝村、连山镇顺发路、连山镇万元街、连山镇乌木村、连山镇五一村、连山镇坞木村、连山镇向阳村。 序号:5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04 包含地址:19个 小汉镇、小汉镇方碑村、小汉镇凤岭村、小汉镇凤翔村、小汉镇高槽村、小汉镇汉源街、小汉镇汉源街北段、小汉镇汉源街南段、小汉镇汉源街中段、小汉镇红马村、小汉镇康营村、小汉镇柳林村、小汉镇洛阳村、小汉镇棉堰村、小汉镇棉埝村、小汉镇上陵村、小汉镇团结村、小汉镇小南村、小汉镇新正街。 序号:6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05 包含地址:19个 南兴镇、南兴镇安乐村、南兴镇长乐街、南兴镇东和村、南兴镇富民路、南兴镇欢喜村、南兴镇回龙村、南兴镇建兴东路、南兴镇建兴西路、南兴镇井岗村、南兴镇米花村、南兴镇三星堆大道、南兴镇石林村、南兴镇新华东街、南兴镇新华西街、南兴镇新南大道、南兴镇永新街、南兴镇正兴街、南兴镇中兴大道。 序号:7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06 包含地址:15个 高坪镇、高坪镇二龙村、高坪镇高拱桥村、高坪镇红石村、高坪镇金鸡村、高坪镇九洞村、高坪镇九洞桥村、高坪镇龙潭村、高坪镇龙谭村、高坪镇双凤村、高坪镇双石村、高坪镇水磨村、高坪镇一龙桥村、高坪镇园觉村、高坪镇骥马村。 序号:8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08 包含地址:15个 向阳镇、向阳镇邓芝路、向阳镇丰收村、向阳镇江南村、向阳镇聚合村、向阳镇青云村、向阳镇荣升村、向阳镇胜利村、向阳镇顺江北路、向阳镇瓦店村、向阳镇向兴路、向阳镇幸福路、向阳镇月亮村、向阳镇张华村、向阳镇张化村。 序号:9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09 包含地址:18个 兴隆镇、兴隆镇白玉街、兴隆镇东升村、兴隆镇东禅寺村、兴隆镇樊池村、兴隆镇毗庐村、兴隆镇双沙村、兴隆镇顺河路、兴隆镇天台村、兴隆镇五黄村、兴隆镇西林村、兴隆镇兴福街、兴隆镇兴文街、兴隆镇永胜村、兴隆镇园林路、兴隆镇寨子村、兴隆镇竹林村、兴隆镇鸹林村。 序号:10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11 包含地址:14个 万福镇、万福镇广福村、万福镇花园村、万福镇京皇村、万福镇灵泉村、万福镇南北街、万福镇南北街北段、万福镇南北街南段、万福镇平梁村、万福镇狮象村、万福镇太平村、万福镇万胜村、万福镇新河村、万福镇新街。 序号:11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12 包含地址:20个 新丰镇、新丰镇大山村、新丰镇独木村、新丰镇鹅颈村、新丰镇古城村、新丰镇古城街、新丰镇广东村、新丰镇海口路、新丰镇卡房村、新丰镇连江村、新丰镇龙居村、新丰镇七贤街、新丰镇清江村、新丰镇三河村、新丰镇沙河村、新丰镇双槐村、新丰镇四合村、新丰镇同善村、新丰镇西城村、新丰镇政府街。 序号:12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13 包含地址:19个 松林镇、松林镇车岳村、松林镇滴水村、松林镇东广村、松林镇东岳村、松林镇凤型村、松林镇凤形村、松林镇高兴村、松林镇果园村、松林镇红堰村、松林镇桔苹村、松林镇界牌村、松林镇麻石村、松林镇南北街、松林镇沙田村、松林镇狮子村、松林镇松林村、松林镇太兴村、松林镇太阳村。 序号:13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14 包含地址:11个 双泉乡、双泉乡凤凰村、双泉乡桔红村、双泉乡龙泉村、双泉乡齐心村、双泉乡石门村、双泉乡兴隆村、双泉乡涌泉村、双泉乡照光村、双泉镇、双泉镇南通街。 序号:14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15 包含地址:17个 广和路、广和路一段、和兴镇、和兴镇安平村、和兴镇宝堂村、和兴镇高坝村、和兴镇高坎村、和兴镇国防村、和兴镇华严村、和兴镇金和街、和兴镇平原村、和兴镇青柏村、和兴镇双江村、和兴镇万年村、和兴镇新民村、和兴镇镇江街、和兴镇治安村。 序号:15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16 包含地址:15个 金轮镇、金轮镇芭蕉村、金轮镇桂花村、金轮镇金安村、金轮镇金角村、金轮镇金庵村、金轮镇柳虹村、金轮镇柳红村、金轮镇马嘶村、金轮镇青龙村、金轮镇四正村、金轮镇塔园村、金轮镇五里村、金轮镇玉河村、金轮镇玉桥村。 序号:16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17 包含地址:18个 新华镇、新华镇八角村、新华镇斑竹村、新华镇宝华村、新华镇峰昌村、新华镇桂元村、新华镇老佛村、新华镇南北街、新华镇南北街北段、新华镇南北街南段、新华镇三桥村、新华镇石桥林村、新华镇泰安路、新华镇瓦窑村、新华镇新光村、新华镇新广路、新华镇新兴村、新华镇严石村。 序号:17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18 包含地址:13个 三星镇、三星镇白马村、三星镇朝阳村、三星镇大堰村、三星镇福林村、三星镇红星村、三星镇群力村、三星镇仁和村、三星镇仁和街、三星镇仁胜村、三星镇塔子村、三星镇梓潼村、三星镇梓潼街。 序号:18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19 包含地址:19个 广兴镇、广兴镇复兴路、广兴镇复兴路北段、广兴镇复兴路南段、广兴镇高墩村、广兴镇花桥村、广兴镇立师街、广兴镇立师街西段、广兴镇三界村、广兴镇沙坝村、广兴镇双柏村、广兴镇同德村、广兴镇同德路、广兴镇同仁村、广兴镇团柏村、广兴镇万寿村、广兴镇望江村、广兴镇新桥村、广兴镇幸福路。 序号:19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21 包含地址:17个 西高镇、西高镇百里村、西高镇大沙村、西高镇福兴村、西高镇皇冠街、西高镇金光村、西高镇金银村、西高镇李堰村、西高镇李埝村、西高镇马堰村、西高镇马埝村、西高镇青石村、西高镇沙堰村、西高镇万柏村、西高镇文河村、西高镇文化街、西高镇致富路。 序号:20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22 包含地址:17个 南丰镇、南丰镇凤桥村、南丰镇凤仙街、南丰镇槐树村、南丰镇建设村、南丰镇乐园村、南丰镇茂盛村、南丰镇七里村、南丰镇庆元村、南丰镇石坝村、南丰镇双福村、南丰镇协合村、南丰镇兴南街、南丰镇兴南街南段、南丰镇阳关村、南丰镇永丰村、南丰镇右坝村。 序号:21 省份地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邮政编码:618323 包含地址:13个 新平镇、新平镇常乐街、新平镇桂红村、新平镇桂湖街、新平镇河北路、新平镇红花村、新平镇联合村、新平镇太平街、新平镇土城村、新平镇新开村、新平镇一心村、新平镇永兴村、新平镇紫荆村。
⑵ 广汉市这次哪些部门领导换了
查看广汉政府网站
⑶ 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规划
嘿嘿~~~据说三水那个新农村建设!!很混乱啊
⑷ 广汉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好久更名为住建局的呢
广汉市城市规划建设局2010年11月更名为广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⑸ 广汉市小汉镇南湖小区安置纯粹是豆腐渣工程,已经修到三楼被强制停工了,向政府反映没结果。请问谁能过问
中山大学一男生向他心仪的女生送出了一床他用212天的精斑染成的版床单。他将这床重达权3斤半的床单晒干后折叠好(这一步颇不容易,据说床单已经硬如砖石)并命名为《我想和你造个人》,还向女孩发誓:这212天的每一个飞机都是为她打的,没有想别人。女孩十分感动,然后报了警
⑹ 广汉市住建局有食堂和宿舍吗
一般事业单位是5元一顿,但建设局没有食堂及宿舍
⑺ 广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是什么样的
http://www.guanghan.gov.cn/mobi/showinfo.asp?id=24803
这个网址还有具体补偿的价值,你可以去看看。因为是表格形式的,不好粘贴。
关于印发《广汉市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广汉市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3日
广汉市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对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国土资源局是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负责依法履行征收土地程序,确保征收土地批后实施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国土资源局可将征收土地批后实施工作的相关具体事务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并负责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各乡镇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审核。负责将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测算分配到各乡镇,确保各乡镇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合规、合法使用。
公安局负责确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被征收土地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的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提高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财政局负责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核拨、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障经费的拨付和划转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林业与园林管理局负责做好征收林地手续的审核及协调等工作。
农业局负责指导征收土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等工作。
电力、通讯等单位负责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迁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负责征收土地(含房屋拆迁)动员、政策宣传、补偿登记调查、补偿安置费用发放、房屋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安置人员的身份认定、决定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工作。积极化解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土地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由实施征收土地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和权属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土地面积、地类和权属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被征收土地与其他土地相邻的,应由其他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第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收土地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安置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征地“农转非”。实行征地“农转非”的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六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相关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
第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的,可以对被征收土地人员实行农业安置。
第九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安置人口数量。
第十条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除依法婚娶、生育、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刑释人员、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或退学)回原籍、离婚回原籍、离职回原籍外,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将户口迁入正在实施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属于征收土地安置对象:
(一)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人口,并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收益分配权利,及履行应尽义务的在册人员(含五保供养对象,不含“挂靠户”人员);
(二)原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日制在读大学(大专)学生、现役士兵(含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士官)、正在服刑人员。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土地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青苗补偿费(见附件1)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所有者。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的分配方案,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分批次征收土地的,需要还建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农村生产生活设施由征收土地单位负责还建,所用土地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超过原占用土地面积的,由征收土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逾期未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有关费用专户存储代管,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附着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以征收土地时实际勘丈、清点登记为准,其补偿费由征收土地单位按本办法补偿标准(见附件2)支付给所有者。
第十七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地上附着物。
(三)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地上附着物。
第十八条
将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用于经营、生产、加工等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按第十六条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安置实行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和自建安置两种方式。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实行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
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的房屋拆迁,根据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按规划确定统建房(含货币化)或自建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实施拆迁的批次确定。
第二十条 享受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自建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含农业安置的人员)包括:
(一)按第十一条规定享受征收土地安置政策且已办理了征地“农转非”的人员。
(二)因分批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办理了征地“农转非”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
(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至最后一套房屋安置前,因结婚迁入的人员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四)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且该配偶为城镇人口的。
第(二)(三)项涉及安置的人员,迁户前必须为农业人口(含征地“农转非”人员),且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户籍都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以上人员因征收土地已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的不再进行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提前腾房完毕的,给予奖励(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第二十条的人员,只对其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对其进行安置。征收土地单位根据其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进行补偿,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砖混结构楼(平)房:每平方米950元;
砖木结构小青瓦正房:每平方米750元;
石棉、水泥瓦正房:每平方米550元。
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享受统建房安置确需过渡的,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员过渡费(见附件4),过渡时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在办理完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手续后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员1个月的过渡费;享受自建安置且采取先拆后建的,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员6个月包干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 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
(一)符合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的人员:
1.被拆迁人员人均可置换安置房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30平方米。砖混结构楼(平)房用于置换的面积不足的,可用砖木结构小青瓦正房和石棉(水泥)瓦正房的面积进行置换,但需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见附件5);如果用于置换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部分由被拆迁人员按每平方米740元补房款;扣除人均30平方米置换面积后,剩余的房屋面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2.每人可享受不超过20平方米优惠价安置的面积,由被拆迁人员按优惠价9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
3.如因房屋户型设计技术原因超出面积,人均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员按10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人均3平方米以上的,由被拆迁人员按18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
(二)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的人员,经所在(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出具确认证明,没有享受过住房政策性优惠的,每人可安置安置房面积30平方米,按15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超出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不享受按优惠价计算的安置面积。该类人员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三)统建房安置按拆迁安置协议确定安置总面积选择对应户型。多层统建房户型按每套面积6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左右三种基本户型设计建设,电梯统建房在多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相应户型面积。
(四)多层统建安置房需由被拆迁人员找补楼层差价(见附件6);电梯统建安置房无楼层差价。
(五)被拆迁人员按补偿标准分别交纳天然气和有线电视开户费(见附件2)。
(六)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住房业主按规定缴纳。
(七)对被拆迁人员中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的、长期拄双拐行走困难的、长期瘫痪坐轮椅的、双目失明的四类人员安置多层统建安置房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公示后,可以优先在相应户型的低楼层中安置。
(八)货币化安置
1.适用对象
房屋拆迁享受统建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可以在签订拆迁协议时自愿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
2.安置方式
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总面积按每人50平方米(含置换面积30平方米和不超过20平方米的优惠价安置的面积,下同)计算。
(1)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
1不需新购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载明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合法拥有他处住房,且证明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材料;
2新购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在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凭证。
3购买二手住房(含房屋拆迁统建安置房等)的,需提供所购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能证明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材料。
(2)选择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
按安置总面积扣减实际安置的统建房安置面积,剩余的安置面积即为货币化安置面积。
3.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均须确保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员每人享有30平方米住房。
4.货币化安置标准
(1)每人30平方米置换面积按2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化安置(置换房屋为小青瓦正房和水泥瓦正房的,需扣除相应的结构差价)。每人置换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按166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化安置。
(2)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优惠价安置的面积按1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化安置。
5.其他规定
(1)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的,不再对因房屋户型设计技术原因,每人可享受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面积进行安置。
(2)选择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但统建房还未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员选择的统建房户型预算出货币化安置费,并按预算的货币化安置费总额的90%预付给被拆迁人员,在安置统建房时与被拆迁人员进行结算。
6.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的人员,可自愿申请货币化安置,由征收土地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给予货币化安置,按照900元/平方米计算货币化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 自建安置
(一)符合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的人员,按照自建安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位置,按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划拨建房用地;对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的人员,按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划拨建房用地。被拆迁人员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行施工建设、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新建房屋。
(二)实行农业安置的人员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及房屋拆迁需重新划拨宅基地的,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安置,宅基地划拨按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和自建安置的拆迁安置补助费依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见附件4)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员按照征收土地单位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安置房分房或划拨建房用地(宅基地)。
(一)过时未参加安置房分房或划拨建房用地(宅基地)的,由征收土地单位为被拆迁人员指定安置房房号或建房用地(宅基地)位置,同时停发其相应的过渡费。
(二)被拆迁人员过时未参加最后一套安置房分房的,征收土地单位为其指定安置房房号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履行完毕。征收土地单位不再对被拆迁人员家庭新增人口进行安置,同时停发全部过渡费。
第二十八条 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不需迁移的地上附着物均由征收土地单位统一安排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6年3月1日施行,《广汉市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广府发〔2011〕5号)和《广汉市征地搬迁房屋安置补充办法》(广府发〔2015〕10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前已启动的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广府发〔2011〕5号”、“广府发〔2015〕10号”文件内容执行,
施行之日后启动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青苗补偿费标准
2.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拆迁奖励标准
4.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
5.统建房结构差价
6.统建房楼层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