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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资质类别

发布时间:2021-03-10 21:54:12

Ⅰ 如何查询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快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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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不同的地方很多,关键的几个点:
1、建造师的注册数量及专业上与原有资质不同;
2、取消了注册资本限制;
3、需要的职称类人员总数减少了;
4、增加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5、增加了技术工人证书;
6、业绩方面也做了不同的修改,需要看具体是什么样的资质而论;
7、取消了18项资质,合并了N项资质,例如: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两项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小庄

Ⅲ 关于2015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
http://gw.yjbys.com/guiding/9712.html

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近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文件

你要的是不是下面这个?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Ⅳ 如何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办流程 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审批 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含增项资质,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除外)的受理、审查及审批均由各地市、县建委负责,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地市、县 郑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办流程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审批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含增项资质,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除外)的受理、审查及审批均由各地市、县建委负责,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地市、县建委受理并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材料上报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由省建筑管理总站分送省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省建委审批,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出件。(二)建筑业企业三级升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升级)的审批1、各地市、县建委受理并初审;2、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接件;3、省建筑管理总站汇总分类,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分送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4、省建筑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5、省建委审查并公示;6、省建委审批并公告;7、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出件。省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由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接件,经省建筑管理总站审查后,省建委审批,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出件。(三)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和特级资质的审批1、各地市、县建委受理并初审;2、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接件;3、省建筑管理总站汇总分类,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分送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4、省建筑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5、省建委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7、省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服务窗口出件。四、办理时限(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审批,各地市、县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二)建筑业企业三级升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升级)的审批,地市、县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省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三)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和部分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以及晋升特级资质的审批,地市、县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省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四)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筑管理总站分送省有关专业部门审查,省有关专业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送回省建筑管理总站。

Ⅵ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哪几个序列

根据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12项)、专业承包资质(36项)、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Ⅶ 城建资质与建筑工程资质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

Ⅷ 建筑业企业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建设部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内容,如何查找

第八条 建筑复业企业资质制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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