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赖”是什么意思,对付老赖的办法有哪些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对应措施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规定目的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红黑名单扩展阅读:
对于一些“顽固不化”的老赖也是会有一些特殊手段的:
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明确,
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在实务中,
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② 有哪些城市获得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9日联合公布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杭州、南京、厦门、成都、苏州、宿迁、惠州、温州、威海、潍坊、义乌、荣成共12个城市“上榜”。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加强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有利于打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渠道,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利于强化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优化城市营商环境。
③ 信息提供单位应将依法认定的红黑名单信息汇报是什么地方
信息提供单位应将依法认定的红黑名单信息汇报是银行。我国将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
(3)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红黑名单扩展阅读:
守信“红名单”
指因诚实守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以及受到法律。
法规授权或委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
④ 国家明确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了吗
北京11月3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3日称,我国将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
根据意见,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
⑤ 国家倡导诚信守信建设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广传播什么
为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就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起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一)加快征信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法收集、整合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采集全覆盖。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健全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以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为重点,把信用信息采集融入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各环节,尽快完善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检验检测等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信用档案。加快国家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力争在2017年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形成覆盖全部社会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系统统筹整合,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促进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查可核。推动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逐步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跨领域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二、大力营造诚信建设有力宣传舆论声势
(三)培育诚信理念。“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价值准则。要深入宣传阐释“诚信”的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党报党刊、通讯社、广播电视要拿出重要版面时段、推出专栏专题,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题节目等形式传播诚信理念。都市类、行业类媒体要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用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引导人们践行诚信价值。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要运用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传播手段,扩大诚信宣传覆盖面。发挥公益广告引领文明风尚的作用,加强选题规划和设计制作,加大在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刊播力度,让人们在耳濡目染中恪守诚信规范。抓住“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全国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6·14信用记录日”和“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举办大型经贸活动、商品博览会等有利时机,增加宣传频率,形成宣传声势。
(四)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既持续宣传老模范的感人事迹,也及时宣扬新模范的高尚行为;既在全社会推出具有重大影响的诚信人物,也在各地各行业和基层单位推出一诺千金的凡人善举;既宣传公民个人守信践诺之举,也宣传骨干企业、优势产业、知名品牌以诚信创一流的先进经验,塑造诚信国家形象。
(五)鞭挞失信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失信败德行为进行批评揭露,使之成为“过街老鼠”。要区分性质、把握适度,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弄虚作假现象,在系统和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有力鞭挞,形成强大舆论压力。加强对失信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以反面典型为教材进行德法释义,警示人们守住诚信做人“底线”、敬畏法律“高压线”。发动群众参与道德评议,组织大讨论等活动,形成民间舆论场,引导人们加强自我约束。
(六)弘扬诚信文化。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阐发蕴含其中的讲诚信、重然诺的宝贵品格和时代价值,引导人们诚意正心。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文化,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道德追求的关系,深刻认识市场经济既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又是法制经济、道德经济,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享有精神收益。运用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文化服务中心等阵地,通过经典诵读、道德讲堂、论坛讲座、展览展示等形式,培育诚信文化。创作弘扬诚信的影视剧、小说和戏曲等文艺作品,做好展演展示,用文化传播和滋养诚信价值理念。
三、切实增强诚信教育实践针对性实效性
(七)突出企业主体诚信教育。抓好企业主群体的诚信教育和培训工作,引导他们把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奉为信条,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环境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建立信用管理流程,自觉抵制失信行为。各类企业要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建立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使诚信成为企业职工的基本规范。企业管理部门要把诚信教育作为对企业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到证照颁发、业务办理的流程中,把守信履约要求作为对企业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八)抓好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模范行为带动诚信风尚的形成。公务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他们的诚信言行对于增强人际互信具有重要影响。要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把诚信纳入公务员招录考试内容,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决策和施政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引导医务人员崇尚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医德。在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职业人群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中,强化诚信教育内容,培养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九)纳入学校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诚信贯穿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构建各级各类学校有效衔接的诚信教育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课、思政课以及道德实践中强化契约精神教育、专题法制教育,研究建立学生诚信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和规范体现诚信内涵的礼仪制度,把诚信嵌入到成人礼、毕业典礼等仪式中。切实加强师德建设,强化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理念,以人格魅力为学生展示“行为世范”。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学术造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将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与社会诚信档案相连通,纳入国家统一征信平台,引导师生以诚立身、诚信做人。
(十)广泛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坚持知行合一,运用生动有效的实践载体,引导人们把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行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深化思想道德内涵,把诚信建设的要求贯穿到创建内容安排中、体现到工作各环节中。各行各业要结合业务和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诚信实践活动,引导人们立足岗位践行诚信规范。生产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基础环节,要以“质量第一”为主题,用规范的管理制度、精细的工艺流程、严格的质量标准,把诚信渗透在产品生产和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商贸流通企业作为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要以“履约守信”为主题,深化“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经营示范店”等活动,倡导公平交易、以诚待人,构建诚信商业环境。窗口行业作为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基层单位,要以“人民满意”为主题,用礼貌热情的态度、周到高效的工作,提供高质量服务,提升公众美誉度。当前,要突出“舌尖上的安全”,在食品药品企业开展“诚信做产品”活动,倡导树立尚德守法、以义取利的义利观,倡导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传统美德,让广大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
四、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长效机制
(十一)形成褒扬诚信的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在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把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作为重要内容,形成有利于弘扬诚信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在制定与公民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时,要注重经济行为与价值导向的有机统一,建立完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具体政策措施与诚信建设相背离。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诚实守信者享有优待政策,形成好人好报、善有善报的正向机制。
(十二)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经常梳理经济社会发展中诚信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失信败德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黑渠道,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传销活动,狠抓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的大案要案;质检部门,要扎实推进“质检利剑”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电话、网络犯罪行为,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抓一批重大案件,列出一批“黑名单”;工信部门,要尽快落实手机卡实名制,有效切断境外网络改号电话从国际端口局以及各地电信企业落地进入境内程控网的管道;银行部门,要把落实银行卡实名制作为重点,推动对境外操作境内网银进行转账的限制、快速异地冻结赃款等工作落实。
(十三)建立诚信发布制度。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一对一”警示约谈、“一对多”部门间通报、在媒体公开发布等不同措施。中央文明办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基础上,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纳税情况、债务偿付情况等方面的“黑名单”,发布失信惩戒措施。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者,要共同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扬善抑恶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
(十四)完善诚信监督体系。坚持行政监管、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相结合,构建多层面、全过程、广覆盖的监督体系,对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失信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失信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风险排查,提升诚信监管效能。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生产企业、服务窗口和公共场所明察暗访,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自律作用,加强管理和服务,对行业成员形成监督约束。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失信违规行为,对举报问题及时查处。大众传媒要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对借舆论监督之名实施敲诈勒索的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提高媒体公信力。
五、有力营造诚信建设法治环境
(十五)坚持严格执法。促进各类管理主体把诚信价值理念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增强人们守信的自觉性。严格落实执法者主体责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解决监管部门执法难、司法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依法实行问责追究。推动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使失信行为受到应有惩处。
(十六)深化普法教育。结合落实国家普法工作规划,深入宣传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人们的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突出抓好党政机关、执法部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增强带头守法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和志愿服务队伍到村镇、社区、机关、企业等城乡基层普及诚信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十七)健全法规制度。推进信用立法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依据上位法出台配套制度、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各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制定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立法权的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在诚信法规制度方面要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国家信用法规建设提供借鉴。
六、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化组织领导
(十八)形成统分结合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诚信建设制度化摆上重要位置,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推动诚信建设与业务工作、诚信教育与管理举措融为一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实施,加强督促落实。支持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全社会诚信建设夯实基础。文明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抓好自身诚信建设,积极支持参与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业务范围,细化诚信建设制度化具体举措。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做好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络服务,加强对重点任务的检查督导,把各方面积极性都调动发挥出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⑥ 国家对于诚信建设有哪些相关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就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起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一)加快征信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法收集、整合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采集全覆盖。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健全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以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为重点,把信用信息采集融入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各环节,尽快完善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检验检测等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信用档案。加快国家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力争在2017年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形成覆盖全部社会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系统统筹整合,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促进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查可核。推动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逐步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跨领域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二、大力营造诚信建设有力宣传舆论声势
(三)培育诚信理念。“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价值准则。要深入宣传阐释“诚信”的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党报党刊、通讯社、广播电视要拿出重要版面时段、推出专栏专题,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题节目等形式传播诚信理念。都市类、行业类媒体要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用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引导人们践行诚信价值。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要运用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传播手段,扩大诚信宣传覆盖面。发挥公益广告引领文明风尚的作用,加强选题规划和设计制作,加大在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刊播力度,让人们在耳濡目染中恪守诚信规范。抓住“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全国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6·14信用记录日”和“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举办大型经贸活动、商品博览会等有利时机,增加宣传频率,形成宣传声势。
(四)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既持续宣传老模范的感人事迹,也及时宣扬新模范的高尚行为;既在全社会推出具有重大影响的诚信人物,也在各地各行业和基层单位推出一诺千金的凡人善举;既宣传公民个人守信践诺之举,也宣传骨干企业、优势产业、知名品牌以诚信创一流的先进经验,塑造诚信国家形象。
(五)鞭挞失信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失信败德行为进行批评揭露,使之成为“过街老鼠”。要区分性质、把握适度,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弄虚作假现象,在系统和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有力鞭挞,形成强大舆论压力。加强对失信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以反面典型为教材进行德法释义,警示人们守住诚信做人“底线”、敬畏法律“高压线”。发动群众参与道德评议,组织大讨论等活动,形成民间舆论场,引导人们加强自我约束。
(六)弘扬诚信文化。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阐发蕴含其中的讲诚信、重然诺的宝贵品格和时代价值,引导人们诚意正心。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文化,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道德追求的关系,深刻认识市场经济既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又是法制经济、道德经济,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享有精神收益。运用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文化服务中心等阵地,通过经典诵读、道德讲堂、论坛讲座、展览展示等形式,培育诚信文化。创作弘扬诚信的影视剧、小说和戏曲等文艺作品,做好展演展示,用文化传播和滋养诚信价值理念。
三、切实增强诚信教育实践针对性实效性
(七)突出企业主体诚信教育。抓好企业主群体的诚信教育和培训工作,引导他们把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奉为信条,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环境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建立信用管理流程,自觉抵制失信行为。各类企业要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建立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使诚信成为企业职工的基本规范。企业管理部门要把诚信教育作为对企业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到证照颁发、业务办理的流程中,把守信履约要求作为对企业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八)抓好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模范行为带动诚信风尚的形成。公务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他们的诚信言行对于增强人际互信具有重要影响。要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把诚信纳入公务员招录考试内容,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决策和施政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引导医务人员崇尚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医德。在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职业人群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中,强化诚信教育内容,培养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九)纳入学校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诚信贯穿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构建各级各类学校有效衔接的诚信教育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课、思政课以及道德实践中强化契约精神教育、专题法制教育,研究建立学生诚信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和规范体现诚信内涵的礼仪制度,把诚信嵌入到成人礼、毕业典礼等仪式中。切实加强师德建设,强化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理念,以人格魅力为学生展示“行为世范”。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学术造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将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与社会诚信档案相连通,纳入国家统一征信平台,引导师生以诚立身、诚信做人。
(十)广泛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坚持知行合一,运用生动有效的实践载体,引导人们把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行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深化思想道德内涵,把诚信建设的要求贯穿到创建内容安排中、体现到工作各环节中。各行各业要结合业务和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诚信实践活动,引导人们立足岗位践行诚信规范。生产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基础环节,要以“质量第一”为主题,用规范的管理制度、精细的工艺流程、严格的质量标准,把诚信渗透在产品生产和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商贸流通企业作为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要以“履约守信”为主题,深化“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经营示范店”等活动,倡导公平交易、以诚待人,构建诚信商业环境。窗口行业作为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基层单位,要以“人民满意”为主题,用礼貌热情的态度、周到高效的工作,提供高质量服务,提升公众美誉度。当前,要突出“舌尖上的安全”,在食品药品企业开展“诚信做产品”活动,倡导树立尚德守法、以义取利的义利观,倡导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传统美德,让广大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
四、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长效机制
(十一)形成褒扬诚信的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在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把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作为重要内容,形成有利于弘扬诚信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在制定与公民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时,要注重经济行为与价值导向的有机统一,建立完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具体政策措施与诚信建设相背离。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诚实守信者享有优待政策,形成好人好报、善有善报的正向机制。
(十二)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经常梳理经济社会发展中诚信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失信败德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黑渠道,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传销活动,狠抓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的大案要案;质检部门,要扎实推进“质检利剑”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电话、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抓一批重大案件,列出一批“黑名单”;工信部门,要尽快落实手机卡实名制,有效切断境外网络改号电话从国际端口局以及各地电信企业落地进入境内程控网的管道;银行部门,要把落实银行卡实名制作为重点,推动对境外操作境内网银进行转账的限制、快速异地冻结赃款等工作落实。
(十三)建立诚信发布制度。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一对一”警示约谈、“一对多”部门间通报、在媒体公开发布等不同措施。中央文明办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基础上,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纳税情况、债务偿付情况等方面的“黑名单”,发布失信惩戒措施。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者,要共同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扬善抑恶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
(十四)完善诚信监督体系。坚持行政监管、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相结合,构建多层面、全过程、广覆盖的监督体系,对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失信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失信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风险排查,提升诚信监管效能。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生产企业、服务窗口和公共场所明察暗访,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自律作用,加强管理和服务,对行业成员形成监督约束。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失信违规行为,对举报问题及时查处。大众传媒要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对借舆论监督之名实施敲诈勒索的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提高媒体公信力。
五、有力营造诚信建设法治环境
(十五)坚持严格执法。促进各类管理主体把诚信价值理念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增强人们守信的自觉性。严格落实执法者主体责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解决监管部门执法难、司法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依法实行问责追究。推动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使失信行为受到应有惩处。
(十六)深化普法教育。结合落实国家普法工作规划,深入宣传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人们的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突出抓好党政机关、执法部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增强带头守法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和志愿服务队伍到村镇、社区、机关、企业等城乡基层普及诚信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十七)健全法规制度。推进信用立法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依据上位法出台配套制度、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各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制定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立法权的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在诚信法规制度方面要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国家信用法规建设提供借鉴。
六、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化组织领导
(十八)形成统分结合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诚信建设制度化摆上重要位置,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推动诚信建设与业务工作、诚信教育与管理举措融为一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实施,加强督促落实。支持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全社会诚信建设夯实基础。文明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抓好自身诚信建设,积极支持参与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业务范围,细化诚信建设制度化具体举措。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做好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络服务,加强对重点任务的检查督导,把各方面积极性都调动发挥出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⑦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分三类,守信可享履约保证金优惠!-工保网
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名单退出安排构建起红黑名单动态管理体系,《办法》将对守信者形成外在压力、对失信者形成利益驱动,强化“守信受益、失信必损”的建筑市场风气。
此次珠海在住建领域率先提出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黑名单预警”,将在“黑名单”之前建立缓冲地带,从而将帮助建筑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预警、积极主动纠错。另外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用修复机制,也将为失信人提供重塑信用的机会、鼓励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从而在住建领域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⑧ 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的介绍
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将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四库”汇集到一起。安徽省内外已有1.2万家建筑工程企业、37万余名注册及中高级职称人员、4000多个项目以及6000余条信用信息进入平台。
⑨ 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及具体案例说明网络安全立法的重要性
日益严峻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正越来越严重威胁着各国及全球的社会与经济安全,要求各国政府必须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加拿大颁布了《网络加密法》、《个人保护与电子文档法》、《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权益的规定》。
美国参议院去年提交了一份有关保护网络安全的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实施反黑客计划,目前正在计划制定新的法律条文以保护网络安全;1999年7月,美国政府责成联邦调查局组建了联邦入侵侦测网络(FIDNET),以监控政府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另外,还计划2003年建成计算机安全防护系统。今年初,在黑客对美国网站进攻不到一周时间内,美国总统立即主持召开了网络安全会议,寻求对付黑客的策略。美国政府要求国会今年增加20亿美元用于提高网络安全,2003年将达到83亿美元。美国政府正在修改关于监视电子邮件的法律,以使执法部门能够更容易地监测互联网上的通信内容。政府表示,这项法案将增强对合法隐私的保护,因为它要求联邦调查局在进行互联网监听时,要像进行电话监听一样,获得司法部高级官员的批准。主要目的是更好地防治网络犯罪。
日本政府决定2000年度拨款24亿日元开发网络安全技术。国际刑警组织的总干事肯达尔曾宣布,该组织要与美国的AtomTangerine公司商谈,建立反计算机犯罪情报网络,以帮助各国政府和公司应付越来越多的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这个反犯罪情报网络一旦建成,就可以收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的情报,特别是犯罪分子即将攻击的目标和他们可能使用的手段,并将这些情况向各国政府和公司通报,以作防备。国际刑警组织也正在拟定防止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规章,但是,随着计算机及网上犯罪行动的日益猖獗,国际刑警组织认为,不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还要进一步采取行动。
欧盟执委会也宣布起草一份作战计划对抗网络犯罪行为,并与欧盟成员国及一些上网的公司举行一系列会谈,敲定书面政策。这套政策可能要求执法机关培训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并着眼于加强欧盟诸国警力跨国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