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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1-03-11 14:06:23

Ⅰ 梅州市城乡医保查询

可以,广州市6家医院与梅州市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书,从2014的7月11日起,专梅州市城镇职工属医保参保人到省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武警广东总队医院等6家医院住院治疗时,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此外,城乡居民医保于2014年9月与上述医院实现异地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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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广东梅州的农村合作医疗保要交多少钱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160元/人每年、320元/人每年两个档次;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150元/人每年,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460元/人每年、230元/人每年两个档次;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没有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成年人居民,按26元/人每年的标准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

Ⅲ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特殊病:门诊特殊病种指可以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治疗的,仍然长期需要依靠药物维持病情稳定的慢性疾病。通常指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等疾病。
特殊疾病医保的报销:
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超出500元以上的部分,甲类管理的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85%;乙类管理的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75%。
从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按规定给予报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包括:
恶性肿瘤的放、化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析;
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白血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以上5病种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视作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其中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药物治疗、定期检查(复查)费用报销80%,最高报销额为10000元。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高血压Ⅱ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重症帕金森病;
重症肌无力。
后面7病种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80%,一个结算年度最高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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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梅州居民医疗保险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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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梅内州市单位所属地社保局服务大厅容打印个人帐户缴费清单。
2、你可以打梅州市社保局电话报个人身份证号查询个人帐户社保缴费情况。
3、你可以用社保号或身份证号,进入梅州社保局网站,查询个人社保帐户缴费情况。
4.参考网址梅州市社保官网:

Ⅳ 梅州市城乡医保范围

可以,广州市6家医院与梅州市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书,从2014的7月11日起,梅州市回城镇职工医保参答保人到省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武警广东总队医院等6家医院住院治疗时,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此外,城乡居民医保于2014年9月与上述医院实现异地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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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梅州市医保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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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广州市6家医院与梅州市签内订的医疗服务容协议书,从2014的7月11日起,梅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到省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武警广东总队医院等6家医院住院治疗时,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此外,城乡居民医保于2014年9月与上述医院实现异地即时结算。

Ⅶ 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梅市人社[2011]239号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和中央、省属以及军队驻梅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现为本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直接纳入。目前仍未参保,原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根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94年1月;属于合同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5年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8年1月。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参照合同制职工身份确定。
(二)一次性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办理缴费时全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办理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三)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20%。
(四)缴费指数。
一次性缴费指数=缴费基数÷申请办理缴费时全市社会保险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缴费费用。
一次性缴费的总额=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四、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
(一)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地方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的时间为申请人的首次参保时间。
(二)视同缴费账户。
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由一次性缴费受理地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的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三)记账办法。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统筹基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直接纳入人员。
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以我市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按83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办法计算初始值,再按照我市实施83号文以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将初始值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的标准,从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并经核准的次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二)缴费纳入人员。
1、本通知实施之月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96号文和《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并经核准的次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计发基数为缴清费用当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可按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在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条件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本通知实施之月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96号文和32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一次性缴费受理地
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梅单位的,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最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办理。
七、待遇核发地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规定,最后参保地为待遇核发地。按本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受理地即为其省内的最后参保地。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76号文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办理程序
(一)直接纳入人员。
直接纳入人员由原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资格确认。经确认资格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待遇核发手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梅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资格审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待遇核发。
(二)缴费纳入人员。
由申请人或原单位向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梅单位的,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反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确认的一次性缴费申请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受理申请人员的一次性缴费手续和征收养老保险费。
经办规程按省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一)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员,符合第一点相关规定,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第三点和第四点的规定缴费、计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经出台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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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梅州城l医保哪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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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广州市6家医院与梅州市签订的医疗服版务协议书权,从2014的7月11日起,梅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到省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武警广东总队医院等6家医院住院治疗时,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此外,城乡居民医保于2014年9月与上述医院实现异地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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