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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与城乡建设部39号文

发布时间:2021-03-12 02:13:32

1. 关于别墅项目建设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建科函[2019]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别墅项目建设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为住建部建科函〔2019〕57号,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3日。
据公开报道,目前国内的福建、黑龙江、云南等省份的住建厅已向省内各地转发了住建部要求。湖南方面目前暂未正式发布相关文件。不过,4月24日,潇湘晨报记者向湖南省住建厅核实相关情况时获悉,目前该厅正在就此起草相关通知。可见,这个文件应当是真实的。

2. 国办发[2o12]39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7月19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再就业。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四)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三、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
四、切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努力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三)鼓励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3. 中办发[2009]39号文 全文是什么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应用在我国的迅速普及,电子化的信息呈爆炸式的增长,以其操作便捷、传送快速、工作高效、资源节约等显著特点,越来越多的承担起传递信息、承载历史的重任。而长久以来占总信息量绝对优势的非结构化数据--电子文件,作为国家、政府、企业、社会宝贵的无形资产,很多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关注、有序的管理、高效的利用,造成了宝贵信息资源的浪费、流失,甚至威胁到了国家信息安全。

随着电子文件的日益广泛使用,世界各国都相继认识到电子文件管理的重要意义,各发达国家大多通过制定法规、政策与标准,借助技术与管理双重手段,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电子文件管理体系,从而支撑各项电子化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电子文件信息资产的价值实现,推动历史文明保护与传承。

我国党和政府也同样对电子文件管理给予了高度重视。2009年,中办发39号文对电子文件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国家专门针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建立了多个部委组成的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电子文件管理方针政策;审定电子文件管理规章制度、重要规划、重大项目方案;组织起草相关标准;研究解决全国电子文件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目前,电子文件管理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解决方案

海泰方圆紧跟国家新近研究或出台的电子文件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结合多年的信息安全和应用系统实践经验,研发了海泰安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HT-ERMS)。作为电子文件的集中安全管理平台,紧密融合前后端业务系统应用,可提供一整套理念先进、功能丰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使用便捷的电子文件管理解决方案,努力为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贡献出应有的力量。

“海泰电子文件管理系统”HT-ERMS旨在对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处置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管控手段,主要负责从各业务系统中捕获/接收/分类汇总电子文件或电子化信息,对电子文件的产生、作用、消亡的全生命周期过程提供真实、全面、完整的记录,维护文件之间、文件和业务之间的各种关联,提供方便的检索利用手段,并以有序的、系统的、可审计的方式进行处置。管理范畴涵盖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丰富文件类型。

以标准化、安全性、易用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先进行、经济性原则构建的电子文件集中管理平台,有效解决电子文件/电子化信息面临的以下困难:

◆ 随着存储格式、工具和介质的变化极易损坏和丢失,对特定软件环境的依赖性很强,难于确保长期可用性;

◆ 控制和管理分散、随意,使文件安全性难于保证,特别对于涉密文件也难以保证其基本的保密要求;

◆ 难于跨系统有效利用,造成了大量有效资源的闲置,人工干预数据的综合利用造成高成本、低效率的局面;

◆ 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没有和文件内容有效绑定,使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存疑,缺乏作为电子证据的基础保障条件。

为了充分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实现其在不同业务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降低对特定环境的依赖性,发挥其法律凭证作用,电子文件相关信息的保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为了快速适应不同行业、不同用户的业务特点及自身管理规定,系统提供了丰富的业务定制手段。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既与业务系统互不冲突,又通过数据的汇聚打破业务系统的界限,为业务数据的深度挖掘、用户价值提炼、高效辅助决策提供支持。帮助用户实现由信息化管理向智慧管理的转变。

应用描述

电子文件管理,其目的是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对电子文件的收集、存储、利用、处置等主要过程进行管理,达到长期保存、统一规范管理、安全保密、高效利用的目标。通过对技术和管理手段的有效配合,使电子文件能够对社会活动进行真实、全面、完整的记录,并成为有效的电子证据,在社会活动中,发挥出应有的巨大功效。

电子文件管理的主要技术类需求应包括捕获、登记、分类组织、鉴定、处置、统计分析、检索、利用、审计等核心功能,并提供一系列系统配置管理功能及标准对外接口等。

海泰方圆在电子文件管理领域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标准、关键要素、应用场景及系统四个方面。

HT-ERMS定位于快速对接已有业务系统,实时或定时捕获其产生的电子文件资产,经过标准化、规范化的汇集、整理、分类、鉴定、处置,以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统一存储起来为用户所用。支持生成捕获、定时捕获、手工捕获、在线编辑等多元化的捕获手段,并提供查询检索、分析统计、标准格式移交档案馆等丰富的利用途径。HT-ERMS与业务系统之间相互独立。

海泰方圆安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HT-ERMS),除满足上述基本要素外,还创新性的实现了几大系统的逻辑高融合、系统低耦合。一方面,系统可独立存在和运行,与其他系统通过交换方式实现对接,满足一般性的电子文件管理需求;另一方面,借助独特的智能适配器技术,HT-ERMS可与海泰方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OA、信息发布、MIS、电子病历、ERP、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系统进行方便对接。HT-ERMS甚至可为业务系统提供统一的检索引擎,以嵌入的方式做为业务系统的组成部分,从而方便用户更便捷地利用电子文件资源。HT-ERMS率先提出并支持的“生成即捕获”解决方案,可使电子文件从产生开始就被捕获并纳入电子文件管理体系,从而使其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得到及时、完整地记录。

解决方案特点

一、全面遵循标准与灵活开放性相融合

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产品基础功能的主要依据,以地区标准、企业标准为辅助参考,全面研究有关元数据、电子文件格式、存储、交换、安全保密要求等等方方面面的标准体系。

电子文件管理有巨大的市场需求,涉及各行各业。电子文件的产生来源涉及业务范围广、应用种类丰富。因此,海泰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在设计时建立了一个开放、包容的体系,同时提供了全面的自定义扩展功能。

二、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建设

海泰方圆作为一家以安全起家的公司,基于多年的信息安全和密码应用技术基础,HT-ERMS具备完善的安全技术体系,对系统的各个应用环节,全面引入密码应用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保证系统具备高强度的信息安全防护要求。

三、广泛包容丰富的文件格式、文件存在形式、捕获方式

可管理电子文件的格式覆盖文本、图形、图像、音频、视频文件等等。每种类别的文件又有多种不同的格式,比如常见的文件格式包括但不限于:文本文件:doc、xls、ppt、txt、wps、xml、html、pdf等;图像文件:jpg、tiff、gif、png、pdf等;图形文件:dwg、dxf、igs等;音频文件:wav、mp3、mid等;视频文件:wmv、flv、mpg、rm等。

支持对于单文档文件、复合文件、组合文件的管理。

支持多种捕获方式(实时捕获、定期捕获、手工捕获、在线编辑),独创的智能适配器技术,方便异构、跨平台、跨数据库的系统的快速对接。

四、基于自主核心安全及密码技术,提供专门的电子文件四性(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的技术保障手段

五、提供丰富的高效利用手段,切实提升效率

可按照完全符合国家封装规范的格式封装输出或导出资料刻录光盘。

提供完全基于大字符集、多国文字智能支持、以字、词为基础,进行无损检索的字词结合的全文检索系统,在传统的针对海量文档型数据检索外,与电子文件权限紧密结合,提供丰富的检索手段,灵活的展现形式,并可以标准服务的方式提供,可为业务系统提供嵌入式的电子文件检索服务。

具备强大的数据挖掘及分析能力,内置丰富、美观、实用的基础报表,可根据用户需要灵活扩展。

六、整体规划、强化安全体系建设,可从系统集成、安全集成、应用建设的角度提供全方位的整体解决方案。

4. 民政部,国土资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出台民发[2014]79号文件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现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4日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一、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六、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七、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九、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7号文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6. 三流一致 192号文和39号文的区别

现金,发票,货物三流。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三流一致”规定的源头文件,一个历经总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于这句话,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
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
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把192号文这条规定细细又读了n遍,再结合总局5月26日的视屏答复,终于理解了总局妈妈的意思了。
原来192号文对于进项税抵扣中强调的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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