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设局、城建局、规划局三者之间的关系
没有城建局这个机构,城建局是老百姓的俗称,确切的说是建设局或建委。
不只是市里有规划局,县里也有,省里也有。规划局是以前建设局里的一个科室叫规划科,前几年分离出来成立规划局。
县里市里都有建设局,也都有规划局。省里叫建设厅。
Ⅱ 报建工作该怎么开展,刚刚接手报建,但各个项目均已经走到一定阶段,无法更好的衔接,怎么办呢
我也是从半路接手的,我是先确认已经取得的批复、审批单位和时间,还未取得的批复,正在办理的审核到哪个阶段,再有每个审批过程中的联系人、地址、电话。这一些最好自己做个表。
再有就是从主管领导那里了解公司大致需要开工时间,然后根据时间倒排自己的时间表,这样不管到那一步自己会清晰点。
最后就是勤跑政府办事窗口,多打电话,多和领导汇报。
加油
Ⅲ 如何搞好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积极做好衔接即可。。
城市规划进行之前,搜集资料时,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必选资料。。
在进行城市规划时,仔细核对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城市规划指标不能超越土地利用供地指标,城市建设用地计划不能超越土地利用年度供地计划指标。。
就是说,包括用地总指标,及年度用地指标对不能超出。。
另外,注意土地分类: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各分类指标也不能突破。。
以上非专业观点,仅做参考。。
Ⅳ 城建局、规划局、建设局谁的权力大
有些地方这些机构是并在一个单位的,城乡规划与建设局。并且都是行政单位而且有业务交叉,不好说哪个权利大。
Ⅳ 为什么说控规是规划与管理衔接的重要环节
你所说的关系应该是管理体制吧,所以我就这样写给你:
控规中的城市地块通过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出让给开发建设单位之后,土地产权地块成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客体。而城市中的土地由国土部门管理,建设由规划部门管理,这样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给管理工作的顺畅执行设置了重重不应有的阻碍。控规所面对的城市地块在国土部门不一定对应产权单位,虽然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时需要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但两个部门在土地统计、分类标准、管理手段、资料存档上都有所不同,急需进行必要的衔接与统一。这样的衔接与统一不但有利于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城市现状统计的统一以便规划编制工作的展开。目前,我国只有深圳根据自身条件实行了规划国土部门的统一,这一做法将成为未来控规管理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
由于规划具有相当的综合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是在微观控制层面综合了城市中各类专项规划以及设计要求的综合成果以实施控制,因此,规划行政部门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统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在目前各个部门条块分割,平行架构的情况下,这种统合协调能力十分有限。从这一角度来看,的确需要一个在各个部门之上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如规划委员会),这也许是解决问题的一条出路。
第七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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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情况下,这种统合协调能力十分有限。从这一角度来看,的确需要一个在各个部门之上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如规划委员会),这也许是解决问题的一条出路。
Ⅵ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任务衔接关系是什么从编制与实施过程来分析。
详细规划是在总规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探讨,总规一般是作为指导性的,多用于管理;详规则是实施性的,多用于建设。
Ⅶ 城乡建设规划局和建设局是什么时候分开的
很多地方现在也没有分的啊。
是分工问题,叫什么名字不一定哈
Ⅷ 浅谈如何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衔接
一、两个规划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1、地方政府以及相当多的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单一强调目标导向,有些目标过高过远。 2、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盲目扩大地盘,致使土地管理失控。而土地利用规划也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太单一,在保护耕地的单一目标和发展经济的综合目标之间,地方政府往往更偏向于发展;信息不对称,用地指标一刀切,致使真正需要耕地用来发展的地区因为远远不够只有犯规,发展机会较少的地区因地多而浪费。 3、从根本上说是体制问题。科学性不够、实施不好、规划之间不衔接等,是各种规划共同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体制问题。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不好,反映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土地规划是5级规划,有一个指标控制,所以地方规划首先要反映中央的意图。但是就城市规划而言,由各个城市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要求编制,不排除很多地方单位完全按照地方政府的意图去编制规划。 二、两个规划不协调的原因分析 一是编制历史不同。城市规划在我国产生较早,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许多优秀的规划理论和方法,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比较强。土地利用规划20世纪80年代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编制工作,规划中主要用地指标由上至下分解,对实际发展用地的需求考虑不充分,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于城市总体规划。 二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城市规划是综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从城市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重在解决城市空间布局问题,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从土地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切块用于城市建设,重在“控制”,在各方面都对城市建设用地给予严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 三是规划范围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比城市规划的范围大,它要对规划区内(包括城市用地)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空间布局(包括城镇体系的用地布局)做出安排,而城市总体规划则着重对城市建设用地做出安排。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点和面的关系、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四是规划统计口径不同。人口和用地规模都是两个规划最基本的规划依据和指标。两项最基本指标的不统一,造成了统计口径的不一致。在人均建设用地上,城市规划不考虑规划期年耕地水平和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土地规划则分为城镇居民点用地指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为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总量与均量都受到耕地保有指标的限制。 五是编审程序不同。两个规划的编制、审批都是政府行为,都经专家评审后报批。在评审报批前,城市规划要有方案论证、政府会议研究、人大审议等环节,而土地规划一般只经政府办公会讨论。 1、建立统一的规划空间体系。规划打架其实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是两个规划不协调,开发商可以说我符合这个、不符合那个,另外一个说我符合那个、不符合这个,都是对的。国外的空间规划都是一个体系,从大到小、从国家到区域,相互衔接,层次关系清晰。而我们由于部门管理的侧重点不同,规划之间相互矛盾。城市总体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综合性的还是专项的?如果是专项的可以去保护农田、保护生态用地,如果是综合性的,都这样定,能不能发展到一起?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按照从大到小的层次去梳理。 2、协调需要共同努力。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两者在审批权限、分类体系、编制技术路线上有差异,但在衔接上没有大问题。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发展,正确处理好人口增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两个规划衔接的总基础。而具体的衔接是:规划指导思想、目标要衔接;土地分类、建设用地标准要衔接;对城乡结合部的交叉点问题要共同研究;重视跨区域、跨流域的规划。实际上,无论是城市规划也好,还是土地规划也好,现在的问题非常多,但是好多问题不在于规划本身,而是规划之外的因素,需要其他方面共同努力。 3、把握好彼此的角色和作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非常必要,关键是要把握好彼此的角色和作用。城市规划应该说更侧重于规划市区的科学合理的布置,甚至于深化到城市的设计、建筑艺术层面,更多地强调技术层面的合理性。土地总体规划主要涉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含复垦)计划两个指标,应更多地强调保护土地资源,对保障措施提出意见。因此,两者的衔接首先要落实到规划的编制阶段。在审批和实施的过程中也要衔接,在一个坐标系里面来研究问题、形成共识,落实管理的规则。目前我们的做法是:保证按时序实现规划;城市土地和规划部门共同开展区镇乡镇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规划,用途管制和规划实施步调一致;搭建平台、信息共享;两个部门共用一套卫星资源,共同介入规划和土地实施管理;尝试建立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果反馈系统。 4、改变目标导向,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现在我们要转变观念,城市规划首先要考虑资源约束,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千方百计杜绝形象工程。土地规划要重新审视目标。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其中免不了要占一部分耕地。我们要承认这个现实,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对于科学合理的发展需求,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应该给予支持、及时满足。与此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约束和考核指标,尽可能挤掉水分和泡沫,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另外,两个规划也好、两个部门也好,要经常沟通、互相探讨,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 1、要尽快制定全国的城市发展战略。目前,这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还是一个过渡,因为先天不足,所谓先天不足是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发展战略来指导各个城市的发展。所以我觉得国家应该认真研究全国的城镇发展战略,同时跟全国土地利用规划很好地结合起来。 2、必须要用经济手段调控。各个城市扩大规模的主要驱动力是经济利益,控制不住的原因是没有采用经济手段。发达的地区要想发展,占地的话,就要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补偿到发展不够好、或者需要保护的地区。 3、加大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工作(含复垦),实现占补平衡。同时,要切实做好划区定界,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各项规划指标得以落实,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田块,确保基本农田不被占用。 4、土地利用要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的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在强化计划对用地审批调控的同时,强化计划对实际用地的调控;在强化计划执行过程监管的同时,加强计划执行结果的评估考核。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凡不符合规划、没有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杜绝超计划批地、用地;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切实控制工业用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等项目用地。同时,要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在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和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建设用地需要,积极为民生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5、要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依法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工作,着力推进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同时,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贯彻实施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要认真开展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纳入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是通过地方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或地方党委一把手首肯后,再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而责任追究只是政府的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领导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他们升迁、降职、处罚(包括刑事)的重要依据。 6、要培养一批懂既城市规划,又懂土地管理的专业队伍,负责对该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