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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发布时间:2021-03-12 15:22:56

1.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城乡规划委员会有什么不同

北京市房屋管理局是北京市房管局\r\n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北京市建委\r\n房管局做的是房屋性质的编程\r\n建委是做抵押登记和房本也是从建委拿出来的

2. 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城乡建设局的区别

委员会曾经是计划经济时代各级政府部门比较盛行的行政机构的称呼,在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多数委员改用局做为行政机构的名称。但某些地方政府仍沿用以前的名称。因此,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城乡建设局,是同类的行政机构,只是称呼不同。
城乡建设局或城乡建设委员会,有的地方称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属于政府组成部门,是行政单位。其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和建设规划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住房和建设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执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住房保障、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测绘、抗震设防、风景名胜区管理、勘察设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指导全市县城总体规划初审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审批及管理;负责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规划、实施和管理;负责制订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测绘管理工作。
3、监督工程建设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辖区内建筑行业及建筑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安装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5、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负责建筑有形市场监督管理和从事相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指导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7、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8、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的设计与实施;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计的审查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9、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一个市的建委和区建设局有什么关系

城市建委与建设局实际上就是承担同样的管理职能、属于同一类性质的一个政府机构,只不过是由于所在地方的级别不同,导致机构的名称不一样而已。

城市建委的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简称是叫做“住建委”,一般设在副省级市和地级市,是所在地方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之一,而建设局的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简称是叫做“住建局”,一般设在县、县级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的市辖区,是所在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之一。

(3)江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扩展阅读

主要职能

1、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4.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权职能是什么

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开发、住房体系保障建设、人防管理与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房产、人防等行业管理;推进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负责区直建设档案建档工作。
2、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负责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建筑安全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参与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费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全区建筑活动;参与辖区建筑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承担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辖区内清理拖欠工程款职责。
4、参与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等工作;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社会评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季度统计报表收集上报工作。
6、贯彻执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资质申请与市城乡建设局共同进行现场核查。
7、贯彻执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承担推进建筑节能职责;负责建筑节能减排检查工作;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建筑材料应用情况检查工作。
8、组织实施辖区内非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9、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职责,组织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拟订全区村镇、牧场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10、负责区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11、参与辖区内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广场、供热、供水、排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及其他市政设施工程等)监管工作及其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检查计划的执行;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的管理、统计、推进工作;负责与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对口单位的业务来往工作。
12、负责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
13、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辖区初级中学开展“三防”教育,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的实施与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费用收缴等工作。
14、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5.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不是政府的单位

是的,属于一个政府机关单位。在中央和国家层面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市下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6. 中共江岸城市管理局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具体干嘛的

又叫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构
执法局一般人不熟悉,不过说起他的下属机构就无人不知了,一般执法局都有一个下属城管执法大队,就是城管了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职能的通知》(武文〔2013〕15号)和《中共江岸区委、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机构和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岸发〔2013〕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挂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监督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对于不接受指挥调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可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全区贯彻落实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法规及规章的相关措施、意见。
(三)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挥跨街道的综合执法活动;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全区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全区1000立方米储量以下液化气储配站、瓶装液化气供气站的燃气供气站场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负责全区餐饮门店的燃气用气安全监管和燃气器具销售门点的经营监管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餐饮单位噪声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承担对城市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事项;负责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督办市民投诉事项;负责全区数字化城管的协调、管理工作。
(五)负责权限内全区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组织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负责区属桥梁的监督管理;负责路名牌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收费工作。
(六)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环卫设施设备的采购;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环卫企业的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负责依法依规组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牵头负责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其中涉及违法建设和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八)负责全区楼宇亮化的整体规划、建设及景观灯光的维护管理;负责户外广告、门面招牌、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执法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国旗悬挂的执法管理工作,依法纠正、处罚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的行为;负责城市架空管线的容貌管理工作。
(九)负责督促城市道路井(沟)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对井(沟)盖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十)参与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一)组织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编制区级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检查考核和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
(十三)指导、协调街道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区级城市管理有关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二)城市综合管理督查室
(三)党群工作科
(四)人事科
(五)法制科
(六)城市管理应急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
(七)环境卫生管理科
(八)市政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九)市容管理科
(十)设施管理科
(十一)计划财务科
纪检监察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其中:党委书记兼主任(局长)1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城市综合管理督查室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一)相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综合管理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履行指挥、协调、监督权的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街道不接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指挥协调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行为,可向区监察机关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关于沿街开设门店、建筑物内底层地面非法下挖、户外广告设置、城市道路井(沟)盖、影响城市容貌的架空管线、建筑垃圾管理等六个方面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沿街违规开设门店等十个突出问题涉及部门管理责任的通知》(武政办〔2012〕83号)等规定执行。
3、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综合管理协调、执法工作,承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投诉受理、控制和处罚处理任务,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改造的,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的巡查发现、投诉受理并进行控制和查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和相关内容、信息及时告知区城管部门,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之前进行巡查,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技术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两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关于园林绿化管理执法职责分工。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砍伐、移栽、修剪等城市绿化相关的行政许可,并将许可文件和相关内容、信息及时告知区城管部门,区园林单位在日常管理、养护中发现的违反园林绿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区城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执法职责,承担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的日常巡查发现、投诉受理、控制和处罚处理任务。两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关于油烟噪声污染执法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餐饮单位噪声油烟污染的执法工作,承担油烟噪声污染执法的日常巡查发现、投诉受理、控制和处罚处理任务;区环保部门负责提供油烟噪声污染执法相关技术支持,指导油烟噪声污染相关环保监测检测工作。两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机构编制
1、机构名称和职责。保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名称不变,仍为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协调、检查、督察、考核;承担跨街道及重点重要区域和事项的综合执法工作。
2、人员编制。保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45名不变,人员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3、机构设置。
(1)内设机构:综合室、政工室、督察室、指挥调度室等4个综合保障室。
(2)直属机构:直属一中队、直属二中队、直属三中队、直属四中队、直属五中队、直属六中队(女子执法中队)等6个直属中队。
(3)派出机构:大智街执法中队、一元街执法中队、车站街执法中队、球场街执法中队、西马街执法中队、四唯街执法中队、永清街执法中队、劳动街执法中队、台北街执法中队、花桥街执法中队、二七街执法中队、新村街执法中队、丹水池街执法中队、后湖街道执法中队、塔子湖街道执法中队、谌家矶街执法中队、百步亭社区执法中队等17个驻街道(或社区)执法中队。
4、领导职数。核定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政委1名(副处级)、大队长1名(副处级)、副大队长4名(正科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7名(不含副大队长职数),副科级领导职数31名。
(三)将区园林绿化监察中队整建制划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为直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
(四)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批后规划执法人员编制划转
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批后行政执法处罚职能划转给区城管部门承担,按“编随事走”的原则,将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1名行政编制划转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已计入区城管委行政编制)。
(五)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1、将原区城市管理局所属22个环卫事业单位按环卫改革原则划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
2、将原区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政维修队划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按照市、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进行改革调整。

7. 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行政公章全称

是你要这比完意啊?自己在网上下个软件一刻就好。搞滴恩忙死一皮条人...

8.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建委是一个单位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建委是一个单位,建委是建设委员会的简称,国家机构改革后改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区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政府职能部门。

(8)江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扩展阅读: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3.加大城乡建设统筹力度,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

4.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强化为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在京工程项目和房屋管理提供协调服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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