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都城乡规划优化需哪些程序
1 完善市域城镇体系。
“双核共兴、一城多市”的大都市网络城市群规划示意图
按照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目标定位,全面对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和成渝城市群规划,编制《成都网络城市发展规划》,构建1个特大中心城(双核)、8个卫星城、6个区域中心城、10个小城市以及68个特色镇和2000余个农村新型社区组成的市域城镇体系,形成“双核共兴、一城多市”的大都市网络城市群。按照“产城融合、四态合一”的理念,理性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合理调控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扩大实施“小街区规制”试点范围,提升中心城区功能与品质;进一步优化天府新区规划,增强吸纳人口能力,打造国家级战略功能主要承载地、内陆科技创新高地;坚持“独立成市”规划理念,高标准规划建设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加强卫星城、区域中心城与“双核”的快速交通联系,提高城市功能配套规划标准,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和人口聚集能力;放手发展一批小城市,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特色镇向小城市转型升级,推进人口向小城市聚集。到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80%。
2提升“多规合一”和全域规划管理水平。
推进“多规合一”,着眼于推动市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一体发展,通盘考虑城乡发展规划编制,进一步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一体设计、有机衔接,以法定规划实现城乡功能衔接、空间融合,为城乡两个空间提供平等发展机会。优化完善乡村规划师制度。到2025年,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全覆盖。推行“阳光规划”,在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完善“统筹全局、分级落实”的全域规划编制管理体制和“属地负责、规范高效”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体制机制。
3加快“小组微生”新农村建设。
全面实施“扶贫解困、产业提升、旧村改造、环境整治和文化传承”五大行动,加快“业兴、家富、人和、村美”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推进农村风貌和综合环境整治、川西林盘保护和农村散居院落的改造提升,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将农村建设成为记得住乡愁的幸福美丽新村。以全域成都新农村建设村庄布局规划为引领,引导新村向《全域村庄总体规划》确定的5个示范走廊聚集。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融合,打造一批乡村精品民宿、旅游特色村和乡村创客小镇。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原则,坚持“建、改、保”相结合,推进“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到2025年,幸福美丽新村实现全覆盖,其中建成“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超过500个。
4推进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示范建设。
选择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改革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好基础的乡镇,建设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示范片、示范镇,集成推广改革已有经验,集中试验改革新举措,综合展示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成果,实现跨镇、整镇成片推进、组团发展,带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由点到面、由浅入深。
2. 我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①现场踏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了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申请后,内应当与建设单位容会同有关部门到选址地点进行现场调查和踏勘。进行直观审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避免由于盲目审批带来不良后果。 ②征求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用地前,征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尽量使土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安排趋于合理。
③提供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可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用地地址范围的红线图,在红线图上标明现状和规划道路,并提出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④审查总平面图。主要审查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方式、运输方式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与工程设施是否符合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⑤核定用地面积。根据城市规划设计用地定额指标和该地块具体情况,核定用地面积,防止浪费土地。
⑥许可证核发。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3. 城乡规划的调整应该依照什么样的审批程序进行
上报规划审批部门,申请修编,然后修编规划,重新上报。
4. 城乡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直辖市来的城市总体规划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5. 城乡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版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权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6. 谁能给我简单介绍下,中国各级政府决定城市规划方案的流程
城市规划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2、近期规划
3、分区规划
4、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要求:
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应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应报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近期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各级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自己组织编制、公式、审批等环节。
具体的编制过程、编制要求、审批要求详见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http://ke..com/view/1933513.htm?fr=ala0_1
7. 城市规划的审批级别及各级别的审批内容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8. 请问有谁知道,产业规划,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审批部门和审批流程和还有依据是什么呢,不胜感激!
城市规划的审批部门和流程:
(1)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直辖市的城专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属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
才疏学浅,只能帮你解决一小部分问题。
9. 城乡规划制定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