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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13 03:39:14

Ⅰ 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1、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

2、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

3、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4、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5、县城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逾期的建筑;乡(镇)、村庄(社区)规划区内。

6、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Ⅱ 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规划使用性质建设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照《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出现。

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2)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报告制度扩展阅读: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当有关部门处理违章建筑的时候,会区分不同情形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拉律法规,无证房并不一定就是违章建筑,在建筑物建成的时间上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您的房屋或其他建筑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不要自乱阵脚,先找律师咨询针对您的案情有无解决方法,及时维权。

Ⅲ 对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按照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果但从字面上理解“对规划实施影响”,应当是建设的工程或建筑物,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的则对规划实施不产生影响,不符合的就会对规划实施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城乡规划法只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未按许可内容建设且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而对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未做出处罚规定。因此,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未按许可内容建设但不影响规划实施违法行为(如,建设单位虽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是其建设依据的施工图已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并符合规划条件)应如何处理,执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法上对此无规定,按照法无规定不得罚的原则,对此种行为就可不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从法律设定许可制度的目的法条的规定看,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为,应当属于违法行为,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未规定对不影响规划实施情节的处罚,属于立法者当时未考虑到此种情形,或者说遗漏了这种情形,并不是不想追究该种违法行为的责任,执法机关可按照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节的法律责任从轻处罚。个人赞成第二种认识。

Ⅳ 哪个条例是违规建筑不影响城镇规划建筑怎么处理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回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答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注: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四十条有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Ⅳ 《城乡规划法》对于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定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说城乡规划法当中的规定它是分区域的,一个规定,是针对于乡村规划区,一个规定是针对于城镇规划区。也就是说不同的区域职能部门是不一样的。而且拆除的话也不是必须的,他有的是可以改正消除影响或者罚款。

Ⅵ 违章建筑的情况报告怎么写

可以向城乡规划局投诉,也可以向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Ⅶ 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的违法建筑算违法建筑吗

一般情况下,认定违法建筑是有依据的,在法律出台之前,那肯定有相关的规内定来对违容法建筑进行认定,如果按照当时的规定被认定属于违法建筑,那么法律出台之后,相关认定违法建筑的标准也会被写进法律中,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话,那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也肯定属于违法建筑。

Ⅷ 如何建立违法建筑管理网格责任制

(一)网格与责任
1.全区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制。
管委会是第一级责任网格,街道办事处是第二级责任网格,各村、社区是第三级责任网格,规模较大的社区可以住宅小区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网格划分要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2.管委会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一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区域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街道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二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村、社区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三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3.管委会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负总责,负责领导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协调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两街道负责落实本辖区的防违、控违和拆违工作任务,每个网格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诉快速处置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各村、社区负责开展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发现、劝阻、上报违法建设行为,组织开展无违法建设小区、社区、村创建工作。
4.国土、城管执法、水利等部门为执法主体。
上述各执法主体要密切与各街道的联系,建立日常巡查、分片联系等制度,落实专人联系网格,明确责任,依法负责涉及土地、规划、水利等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按照各街道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有关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
5.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做到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工商、环保、建管等部门负责对涉及的违法建设停止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登记、变更手续。
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负责对涉及的违法建设停止提供电、水、气服务。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转供电、转供水、转供气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拆违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对阻碍拆违以及暴力抗法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监察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依规查处监察对象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
(二)巡查与举报
1.实现巡查与举报相结合,完善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机制,做到信息灵、情况明、阻止快。
2.各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巡查工作,组织专门队伍,开展日常巡查,以村(社区)为基础网格,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每次巡查不留死角,并做好巡查记录。
3.国土、城管执法、水利等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分片分块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配合责任主体做好处置工作。
4.各街道和各执法部门要加强联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交流,需要移交的,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各责任主体对执法部门通报和移交的问题不得推诿和拖延,否则将进行责任追究。
5.各村、社区、物业公司等基层单位要落实专职或兼职日常巡查员,明确违法建设防控发现责任,实施日常巡查报告制度。
建立街道联村(社区)干部的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三)制止与拆除
1.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履职,协同配合。
2.在巡查过程中对现场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现象的,巡查人员要密切关注,跟踪管理,及时查明情况,防控源头。
3.无论巡查或举报发现,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各责任主体必须组织力量,及时予以阻止。
当事人不听劝阻的,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关执法主体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4.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且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责任主体要协调各方力量,并积极组织做好有关强制拆除工作。
5.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复绿、复耕等后续跟进管理工作,巩固拆违成果,防止出现拆后重建、屡拆屡建现象。
6. 建立拆违工作档案,每一处违法建设档案都要有违建人、违建时间、详细位置、面积数量、拆除时间、拆违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并附有拆前、拆时、拆后等现场照片,以备查考。
(四)监督与考核
1.将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纳入对各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占一定的分值。
2.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顶风违建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案件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对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有力、成效明显,实现“零新建、违必拆”目标的责任主体给予奖励。
鼓励举报监督,对举报新建、在建较大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奖励。
对违法建设行为防控不力,出现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发现后未及时报告、移交,接到报告、移交后未及时处置,处置后未及时复绿、复耕的等问题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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