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⑵ 急急,城管队说我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以上是该法律的具体规定,城管说你违反此条规定,很牵强。你问他们,责令你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认为,此事应该有物业公司和房管局管,城管有越俎代庖之嫌。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仅供参考。
⑶ 城乡规划局和城管有区别么
城乡规划局和城管的区别如下:
1、名称不同
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
城管全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是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2、职能不同
城乡规划局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管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3、工作原则不同
城乡规划局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编制规划文件,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
城管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3)城管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不到位扩展阅读:
城乡规划局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城乡规划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资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设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规划设计范例;
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其精髓实质,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标准和形式,在各地的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情况屡屡出现。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要把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和美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城乡规划局应当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贯彻建设人居环境的要求,构建环境友好型城市;贯彻城乡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
城管日常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为当地地区发展做出贡献;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⑷ 如何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
一、创新监督机制,构建严密的内部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是城管执法监督中最直接、最经常、最主要的监督形式。有效的内部监督是城管公正执法的基石。笔者认为要构建科学严密的内部监督体系,应建立完善以下七项机制。
(一)建立执法教育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素质高低决定其执法水平的高低。要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执法权力,必须狠抓教育,着力提高队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一要加强宗旨教育,教育引导广大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服务观,摒弃特权思想,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二要加强法制教育,着力解决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努力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三要加强执法业务培训,经常举办各类培训班,认真学习城管执法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岗位练兵、网上练兵、以案示教和执法业务竞赛活动,让执法人员熟悉法律知识、清楚执法程序、掌握办案技能,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二)建立执法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随着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城管队伍要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创新和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各项执法活动和队伍的执法行为。当前,一是要认真梳理现有规章制度,对有明显缺陷的要抓紧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强制性和权威性。二是要根据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围绕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执法公正、实现执法为民这个主题,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执法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和群众纪律,对不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的人和事,要坚决严肃处理,并用制度的形式进行规范,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强化集体决策。必须建立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对权力结构作适当分解和合理调整,实现权力制衡。一是实行决策制衡。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使集体领导原则具体化和制度化,确保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实行制度制衡。进一步规范各项执法工作的程序,完善操作流程,推行网上办案,建立健全案件审批权限、查处分离、会审、备案等制度,提高办案透明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分解和制约执法人员的手中权力。三是实行职务制衡。执法工作是城管队伍的中心工作,应实行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做到共同审核把关,尤其是对重要案件的审批,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共同审批签认,防止暗箱操作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在主官配备上应做到职务平衡,防止党政领导“一身兼”,特别是在基层中队,要尽量避免正职中队长配副职教导员的现象,便于开展监督工作。
(四)建立跟踪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到位。要建立完善执法督察制度,强化对队伍日常执法活动和履行职责、队容风纪、礼节礼貌、遵章守纪等日常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要建立完善执法检查考核制度,做到每月有检查、季度有考核、年中有考评、年度有评比;综合运行各种监督手段,采取提前介入、跟踪参与、明查暗访等方法,加大监督检查频率,提高监督检查覆盖面。要建立完善案前教育、案中监督、案后回访制度,推进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一线执法、现场取证、立案、办案程序、案件审批和财物管理等“六个关口”实施跟踪监督,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减轻处罚等问题发生。要建立完善谈话制度,采取谈话、诫勉、打招呼、亮黄牌等方式,勉励和警诫执法人员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做到勤政廉洁。
(五)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增强队伍活力。抓好队伍建设,搞好执法工作,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一是改进干部考核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干部考核制度,以考核成果选用干部,努力形成“以群众公认论实绩,凭群众满意用干部”的用人导向,调动和激发执法人员争先创优、真抓实干的创业热情。二是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扩大和保障党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真正把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想干事、求上进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三是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干部进行交流、对执法热点和重要岗位的队员进行轮岗,以便相互交流经验,相互进行监督。
(六)建立监督责任机制,强化监督责任。搞好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增强监督责任,解决好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执法监督责任机制。一要建立完善执法监督组织。支队和大队要在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同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中队要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小组,强化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二要建立执法监督责任制。既要明确各级领导的执法监督责任,督促各级领导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发现和纠正下属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又要明确一般队员的执法监督责任,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督促队员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三要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既要对失职渎职或监督不力以及严重失察造成下属严重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又要实行执法过错连带责任制,对应监督而放弃监督或知情不报的一般队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建立奖励惩戒机制,弘扬队伍正气。要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进一步完善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执法能手、文明执法标兵、勤政廉洁先进典型的具体办法,大力宣扬先进典型事迹,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努力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奖励机制,完善各项奖励规定,对认真负责、依法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评先评优、提拨使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惩戒机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惩戒措施,细化惩戒办法,对责任心不强、消极应付、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进行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理;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之,通过建立奖励和惩戒机制,增强队员责任心和使命感,树立队伍正气,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二、拓宽监督渠道,构建畅通的社会监督体系
(一)建立执法公示制。公开是监督的前提,知情是监督的保证。为了让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便于监督,城管队伍应建立执法公示制,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采取印制宣传册、建立触摸屏、开设城管网站等方式,将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办案程序、工作时限、处罚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纪律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投诉方式等内容公布于众,方便群众查阅、监督。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介、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代表参与执法活动,让群众在知晓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更好地进行监督。实行执法人员佩戴工号、出示执法证等措施,自觉把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对于群众的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兑现承诺,努力营造群众热情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社会评议机制。为方便群众对城管队伍及执法人员的投诉和监督,各级城管队伍应设立举报箱、意见簿、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建立信访举报工作制度、领导干部接访制度,认真办理信访和举报事项,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广纳民言,建立社会评议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的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经常开展走访、座谈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采取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对城管队伍公正执法、服务态度、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清正廉洁等方面的评议;同时,应建立案后回访制度,主动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收集他们对队员执法情况的反映,及时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城管执法涉及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工商、市政管理等多个部门,并且存在队伍内部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要搞好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一是要建立支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区大队纪检监察部门、支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市纪委监察局、区大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区纪委监察局之间的纵向联系制度,定期分析队伍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协调研究解决办法,适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齐心协力搞好执法监督工作。二是要建立支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区纪委监察局,城管队伍与人大、政协、业务主管部门的横向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消除监盲点,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方位监督。
(四)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城管执法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媒体机构对此十分关注,曝光率较高。因此,城管队伍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强与媒体机构的联系,建立完善舆论监督机制。一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执法中存在的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进行揭露,促进队伍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二要密切与媒体机构的关系,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共识,力争主动。三要建立监督回应机制。对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尤其是批评报道,要反应迅速,处理果断,客观公正,给媒体和人民群众以答复,绝不能漠然处之。对失实或不全面的报道,应及时与媒体沟通,说明真相,澄清事实,消除误解。
三、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
(一)强化监督意识,端正监督思想。当前,在城管队伍内部仍然存在着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氛围不浓的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全体队员的监督意识,切实解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一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教育大家城管执法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与责任、权力与监督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有权力就必须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背离行使执法权力的宗旨,丧失权力的基础。加强执法监督是确保队伍正确行使执法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保证;是预防职务犯罪,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措施。切实增强监督意识,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使开展监督与接受监督成为全体队员的自觉行动。二要摆正监督工作位置。监督工作是执法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监督本身也是一种执法活动,与执法工作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因此,要教育大家克服重执法、轻监督的思想,自觉把监督工作与执法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三要端正监督思想。实践表明,敢于正视问题,勇于揭露矛盾既是赢得反腐倡廉工作主动权的前提,也是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执法效益,促进队伍发展、提升队伍形象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克服监督影响执法效率、揭露矛盾损害队伍形象的错误认识,树立监督出效益、监督出形象的思想,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大胆揭露矛盾,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求发展、树形象。
(二)理清监督思路,突出重点难点。城管执法工作范围宽、内容多、任务重、点多面广、权力分散,监管难度大。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抓住难点,盯住关键环节,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一要突出监督重点。近年来城管队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从执法人员看,大多发生在大队长、执法科长和中队领导身上,而且职务越高,违纪金额越大;从执法内容看,主要发生在查控“两违”和建筑工地管理执法方面。因此,必须把大队长、执法科长和中队领导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把查控“两违”和建筑工地管理执法工作作为重点监督内容。二要盯住关键环节。城管执法工作从发现案情到结案包括多个环节,而现场取证、立案、审批和暂扣罚没物品是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为有效预防有案不查、有案不立、大案变小案、中途撤案和随意减轻处罚等问题发生,必须紧紧盯住现场取证、立案、审批和暂扣罚没物品四个关键环节。三要抓住监督难点。当前,城管执法监督工作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个别执法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故意逃避监督,存在着有案不查、有案不立的问题。从已查处的几起案件看,大多没有进入立案程序,而是滥用职权,进行私下交易。因此,必须抓住这个难点,围绕这个难点下功夫,找对策,切实堵塞“放水”源头。
(三)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监督力量。一要理顺城管队伍管理体制。目前城管队伍管理体制不顺,市、区都具有执法主体,区大队接受支队和区委区政府双重领导,区委区政府管人事、管经费。这种管理体制,必然造成执法监督工作协调难、落实难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区大队受制于区委区政府,在处理一些信访案件、督办案件中,存在着能拖则拖、能推则推的现象。因此,理顺城管体制,显得尤为重要。二要完善内部监督机构。当前部分区大队没有设立监察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由政工科兼管。但由于政工科人员少,完成自身业务工作尚有困难,难以承担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急需成立监察科(室)。三要搞好内部监督力量的协调与整合。引入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立由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纪检监察以人为主、法规部门以事为主、执法部门以履行职责为主、信访部门以信访举报为主、督察大队(中队)以现场执法检查为主的监督职责和工作模式,切实解决监督职责不清、工作内容交叉、监督对象疏漏、综合效能不佳的问题。
(四)搞好执法保障,营造良好环境。当前困扰城管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因素很多,既有法律法规滞后、执法范围、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又有政治地位不高、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保障困难、执法装备和办公条件较差的问题;既有执法任务重、工作强度大、队员身心疲惫的问题,又有执法环境差、暴力抗法事件多、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搞好执法保障工作,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为城管队员创造一个安心执法、放心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提高科技含量,增强监督效果。城管执法点多面广、突击性、临时性任务多,监督管理难度大。因此,应借助高科技手段,加快建立城管执法网络系统,实行网上办案,使执法行为在城管内部全面公开,监督部门可在网上对基层执法办案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队伍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同时,在城管网站上,开通网上投诉信箱,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率。
⑸ 城管发了一张限期整改通知书,上面讲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64条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这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内容,你要反映的是城管态度问题还是相关法律问题。
⑹ 制约我市城管管理工作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瓶颈"工作有哪些,如何解决
城市长效管理,是当前国内各城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种预期效果,旨在摆脱过去管理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过多依靠运动式、突击性的整治来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管理方式,以求改变不断整治却又反复回潮的尴尬被动局面,进而达到一种相对守衡的可持续管理效果。从现实意义讲,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不仅是领导的要求和市民的期盼,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每一个城市管理者的职责追求。然而,一个城市要实现日常化的长效管理,不仅有赖于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有赖于市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素养的提高,更有赖于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我市撤县建市以来,城市建设围绕“全国有名,全省第一”的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并先后荣获一系列光荣称号,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不断推进,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的“瓶颈”。因此,如何实施城市长效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我市城市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群众性、实践性、流动性较强,面临着点多、面广、线长和工作量大的局面,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城市管理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1、管理对象复杂。一是经营早、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经营户。这部分经营户对现在的管理,既知又怕,善于和城管人员“捉迷藏”,想尽一切办法“钻空子”。二是失业人员(含下岗工人)和少数进城农民。他们以人力三轮车、板车等为工具,流动经营,沿街叫卖蔬菜、水果、食品等,但这部分人多是弱势群体,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艰难处境容易引起社会的同情,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因此在管理、取缔时增加了难度,常常遭到不明真相的人非议。三是部分城区居民。由于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区人口也不断增加。在1987年撤县建市之初,陆城城区人口仅3万人左右,而到2007年底,陆城城区人口已超过8.8万人。城区人口的增加不仅使量发生了变化,而且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质也发生了变化,部分由农民演变而来的城区居民,城市意识不强,他们把长年养成的随意乱泼、乱倒、乱扔等行为,自觉不自觉地带进了城市,因而给城市管理带来了难度。
2、执法环境差。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不理解。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共同搞好。虽然近几年加大了城市管理的宣传力度,但仍有群众不理解、业主不理解,甚至有些领导干部也不理解,以至于对城市管理工作思想上不接茬,反映冷淡,甚至公然对抗。曾经多次在集中整治期间,城管队员对违章占道经营早点摊点进行管理进,遭到经营业主和个别部门干部的公然抵抗,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次是司法保障不力。在具体执法中,大案要案很少,多数案件处罚数额较少,难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违法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机。由于城市管理执法不具有人身强制权,又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在遇到现场纠纷时,极易发生围观、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如遇到暴力抗法时,求助于公安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近几年来就发生数起暴力抗法事件,至今都悬而未决,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抗法者的违法行为,从而降低了城管执法的严肃性,造成了极不好的负面影响。再次,说情风也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小到一件商品,大到违章建设,都有人站出来说情,全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城管工作的大格局没有形成。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建设跟不上生产、生活的需要,数量少、设置不合理、规模偏小,新建成的市场配套不全,堵疏措施跟不上,经营业主规范、管理难度较大。如菜市场问题,城区现仅有5个专业市场,加上规模偏小,远不能满足市民需要,以至于经营出现“马路市场”,形成人堵车、车堵人,影响城市交通。如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有配套的公用设施、健全的专业市场,使那些占道摊贩、乱停乱放的各类车辆“有场可进”、“有市可归”,那么,城市管理的矛盾就会少得多。
4、内在因素影响。一是执法力量薄弱。按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一个城市城建监察队员人数应占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五,而我市在编在岗执法队员仅34人,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执法人员严重不足。二是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现有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其人员来源多样,文化水平偏低,有些城管队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工作随意性大,责任心不强,在执法时不懂法规、不讲方法、不讲策略,管理水平与新形式要求差距较大,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三是执法经费短缺。经费不足一直以来是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办公环境简陋、办公经费紧张、办公设备缺乏、队员福利待遇低、硬件条件的好坏与队伍的劳动不成正比,与队伍的付出无法相当,无法解决队员的后顾之忧。队员加班加点纯属义务、奉献。长期以来,仅靠强调思想政治教育来稳定队伍已渐显“强弩之末”。在交通装备上,虽说近几年有所更新,但由于配备远远不足、加上使用频率高、损耗大,有时连正常执法都无法保证,使得城管执法工作很被动。因此,这种无私奉献与“小米加步枪”式的装备和管理与现代化城市管理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
5、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既有横向分条,又有纵向分层,自成系统,互不隶属,互不通气,经常出现以收代管或只审批不管理。一方面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和行政执法效率的低下,另一方面,使一些管理相对人认为向政府缴纳了费用就“合法”了,堂而皇之地占道经营,给查处违法行为带来严重阻力,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事件,有关部门到达也未能对这些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处罚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实施城市长效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把握好综合化、市场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的改革方向,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有效合理、动态发展的城市管理机制,是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所在。
1、建章立制,强化制度保障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城市的长效管理,为此,结合我市城管队伍现状,应该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是建立《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协管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等制度,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各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阶段性城市管理的工作重点及时进行研究和部署,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协调和解决。二是要建立《城市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对市、社区、街道等有关城市管理工作部门的日常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专门力量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综合性的检查评比,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履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实行内部或公开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三是要建立《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完善市、社区、街道三级城市管理工作社会监督电话网络,开设市、区城市管理工作部门专用电子信箱,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设立城管工作社会监督专栏、专题,在街道办事处辖区聘请城管社会监督员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对市、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及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作定向评价等监督措施,把城市管理工作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四是要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通过各种渠道,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访问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性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五是要建立并实行《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对管理职责、工作标准、任务要求和具体追究办法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基础上,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实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引入竞争,将作业推向市场
为深化城市管理作业市场化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市应学习借鉴深圳市“管干分离”的经验,一是将中心城区所有道路,分成若干个作业段面,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由于标准明确、责任落实、效益与质量挂钩,使环卫清扫保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确保了中心城区环卫作业达到三个百分之百,即:清扫保洁率100%,生活垃圾收运率100%,生活垃圾处理率100%。二是应该逐步把城市管理中涉及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路桥养护等非经营性作业服务和基础设施维护管养工作,从政府管理领域中逐步剥离出来,实行政企、政事、管干分开,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推向市场,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三是应该积极培育城市管理的市场化主体,以目前政府部门管理的作业服务实体为基础,通过转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强化内部管理,发挥行业优势,使之逐步成为城市管理的作业市场主体。与此同时,全方位加强对作业市场的监管。首先在环卫作业企业中,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诫勉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确保作业企业的整体质量和作业水平。
3、社会参与,推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维护城市环境,是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社会基础。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商家店铺遵守城市管理法规,抵制不良行为的自律意识,不断提高市容市貌、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水平,结合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在中心城区、城郊区(市)、建制镇全面推行市容环境“门前五包”责任制,其基本内容为:包卫生(即要求各单位和商家店铺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劝阻他人乱吐、乱扔、乱倒的行为);包秩序:(责任单位自觉做到,不乱停乱放,不乱摆摊点,不牵绳挂物);包立面(各单位负责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立面整洁,不乱张贴、书写广告,规范设置空调外机和遮雨、阳篷);包绿化(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绿化树草,不向绿化带内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在树木上牵绳挂物);包文明(不越门占道打麻将、下棋、打牌、喝茶、赤背和卧椅睡觉等)。通过签订临街单位、商家店铺“门前五包”责任书,既可约束和规范其不良行为,又能有效调动社会单位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为实现长效管理奠定社会基础。
4、更新手段,推进数字化城管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数字化城管是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型到精细化和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在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上,应着重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数字化城管的组织机构建设。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相关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此同时,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组织开展主城区数字化城管所需基础数据的普查。包括将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等类。通过将数据资料归类整理后建立专用数据库,为数字化城管信息网络运用奠定基础。三是应推进市、社区、街道三级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通过数字化管理,即可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及管理流程再造提供技术支撑,并将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理念创新融为一体,通过实施数字化城管,最终将为实现城市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创造有利条件。
5、划片定责,落实执法责任
围绕落实长效执法监管责任,要建立以街面执法为主体、守点巡线保片为基础、机动查处为补充、专项执法整治为重点的城管行政执法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在主城区范围内实施“市容秩序严管街”工程。即在主街干道、重要区域、旅游景点周边确定几条“严管街”,布置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定点、定时、定责、定人的守点巡线保片执勤。统一划分责任区域,指定执勤点位,明确执勤时段,落实执勤人员,轮班作业。以路段为责任单位,确定若干执勤组,每个执勤组负责所辖路段的市容秩序执法管理。二是推行“城管执法路段责任制”,使城区每个路段都有责任人员,发现问题能及时有效地处置的要求。三是不断完善执法队伍、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时加强沟通,整合管理资源,形成执法合力,落实管理和执法责任,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和提高执法水平,将管理和执法效果与绩效考核挂钩,从而有效提高长效管理水平。
6、以点带面,营造管理氛围
为巩固和发展长效管理成果,应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一是开展“牵手行动”,通过编发《执法自律手册》、《城市公约手册》、《市容秩序公约》和《城管公开信》等,积极开展“城管执法服务进社区、入校园等多种形式的市民参与活动,让广大市民理解、支持、配合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注重城市管理从孩子抓起。与此同时,切实加强同新闻媒体的互动,在媒体开辟《与法同行》、《行政执法》和《城市行动》等专题栏目,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二是开展“整治行动”,集中力量分阶段开展系列整治行动。即:“两清”——清理占道经营,清理游动商贩;“两拆”——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违法户外广告和招牌;“两禁”——禁止乱泼乱倒,禁止乱摆乱放;“两治”——对城郊结合部区域环境卫生治乱、治差;“两打”——打击非法张贴、书写广告,打击违规散发小广告,力求通过“规治行动”有效解决市容秩序管理中的顽疾。三是开展“提升行动”,以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为目标,重点加强对城市市容秩序的日常执法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纠正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建成一批“八无”示范街道(即:无乱搭乱建,无乱摆乱占,无乱牵乱挂,无乱泼乱倒,无乱停乱放,无占道经营,无出店经营,无乱堆乱放)。以点带面,使城市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7、建立保障机制 确保执法环境
鉴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在具体的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仅依托现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及规章,城管部门难以独立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显得十分必要。如借调公安民警长驻城管部门等。这样,城管执法在事前就有了较为有效的防范保护力量,可对潜在暴力抗法当事人形成威慑力,事中能及时制止暴力抗法行为,事后有利于调查取证,对暴力抗法行为及时、准确地定性处理,从而使暴力抗法事件大大减少,执法效率得到提高。
8、加强队伍建设 树立执法形象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城管执法队伍。一是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注重提高队员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正面引导教育队员,弘扬正气,褒奖先进。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做到管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用语标准化,任务责任化。三是强化业务学习。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积累执法经验,提高业务素质。四是强化文明执法。树立“细微之处见真情,服务之中树威信”的工作理念,倡导“以心以德感动人,以理以情说服人,以法以规教育人,以事实以依据处罚人”的循序渐进的教化于民的德政理念,树立良好的文明执法。
⑺ 如何在规划,建设,管理中运用城市管理的原则
一、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性质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职能。城市规划及其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意志的体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行政职能的管理部门,因此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职能,它是代表政府来行使权力的。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种手段。城市规划管理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把城市规划目标、设想、与当前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使其落实到地面上成为具体化。由此可见,它是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得再合理、再科学、再切合实际,也不会顺利地实现。
城市规划管理是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来实现的,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总图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的申请、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线验线、竣工验收,还有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处等,要经过多层次的把关,办理一系列手续,因此说,它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实践的管理活动。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
组织。组织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包括健全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及具体地组织各种调查、评议、论证、审议活动和咨询、检查、评比等活动。
计划。根据城市规划设想,结合当地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科技与自然的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城市建设在实间、空间方面的实施计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及其估算。实质上规划本身就具有计划的含义。
引导。拟定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引导城市建设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使各项建设尽可能合理布局、节省用地、节约投资、提高效益。
协调。深入了解各部门、行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要求和发展前景,综合考虑、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当前建设。包括调节各种矛盾和解决各种有关的问题,调动群众支持,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积极性,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控制。采用行政的、法制的、经济的方式对各种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直接和间接的制约,如控制大城市人口规模,支持小城市发展,保护文物古迹和优美环境,使城市建设有计划、按比例进行,并留有发展余地等,发展有利条件,限制不利因素,避免损失和浪费,使城市发展建设遵循健康的轨道进行。
监督。随时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查看、了解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施工,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城市规划和法规制度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现象发生。并运用行政手段奖优罚劣,制止不正之风。
服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也就是为各项当前建设和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谓超前服务、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等,正说明管理也是超前服务。
决策。城市规划管理更重要的在于为城市政府提供城市发展建设的科学决策方案和意见,使城市政府拍板定案、审查批准、发号施令时心中有数,科学、正确、失误少。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对建设用地、各项建设的审批、和对各个规划设计方案的确认,同样是决策的体现。
三、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具体阐明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里,扼要地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市规划。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三)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职能管理工作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选址意见书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⑻ 城乡规划法中的监督检查与监督有什么区别
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一般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工作,对各部委、各地区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等。又如国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各部委、各地区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由此而形成的制度丰富多彩,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所说的报告工作,就是指下级国家机关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项、事件和问题向上级所做的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和综合报告等形式。通过这些报告可以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审查批准制度。审查批准制度是指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决定、命令、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计划、报表、帐簿、单据等进行审阅核对,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备案检查制度。按照法定规定,下级制定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如果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撤消。
(4)违纪调查制度。违纪调查制度是指具有监督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它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行政复议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是具有上下隶属监督权的机关,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
(6)批评建议制度。批评建议制度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认为有违背法律、政策或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以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从目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新路子。
2、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
根据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的其它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
从上述不难看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清正廉洁监督。即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行政监察职责的有效履行,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按照职责权限,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行政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
3、特种监督。特种监督是特指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财务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中国审计监督机构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9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家专门审计监督机关,形成了由国家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的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在地方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二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家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但在业务上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三是社会审计组织。目前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他们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做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目前政府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合规性审计。主要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帐目,查明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二是绩效审计。主要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其范围包括政府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以下法定职权: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⑼ 城管执法对**违法建房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城管执法是不是该下限期拆除通知书
真要拆的话后面还要下 《限期拆除通知书》,自己不拆而且拒绝拆除的话,还要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