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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养老金增幅百分之五点五。还没有发下来,估计五月末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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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能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60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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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22号
颁布时间:2009-4-17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配套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农委、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10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三)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
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可继续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当年未缴费的可在以后年度补缴,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利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单位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由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本人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领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初期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缴费超过15年的, 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4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所需市、区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65号)已参加本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照本规定继续参保,个人缴费及其利息储存额累计计算,并相应折算缴费年限。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待遇标准。
第十八条 曾经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本人可申请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各项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清算:
(一)户口迁出本市;
(二)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出国定居;
(四)死亡。
第三章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
(二)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
(三)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第二十一条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实行全市统筹,所需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用途为生活补助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可以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5周岁的,在本年度内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调整机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及时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待遇申报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每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定,
无法确认其生存状况的,可以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待确
认其生存后恢复并补发。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持有效
法律手续在3个月内到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对于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重复享受的待遇,并追回其重复享受的所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和征地养老保障待遇;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含各经济功能区)应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再另行制定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办法。已经单独实行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区县,应在3年内过渡到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㈥ 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今年下半年,天津市正式出台《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两险”)实施细则。“两险”的实施,将实现天津市社会保障制度从城镇到农村,从职工到居民,从天津市人到外来务工人员及外国人的全覆盖,实现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按照部署,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今年9月份启动,学生儿童享受医保待遇工作也将于9月份同步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于今年9月份开始实施征缴工作。据了解,这两项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天津市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有了重大进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两项保险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力而行、制度统一的三项原则,根据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保障标准,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帮助,并不是完全依赖政府的福利型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乡居民,也就是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新农合参合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覆盖人数将达到55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在原农村养老保障办法的基础上,将城镇人纳入保障范围,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参保范围。除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学生儿童都属于这项制度的参保范围。2.筹资标准。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他城乡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一档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三档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3.待遇标准。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四项待遇。一是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成年居民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0%。上述报销标准中,一级(含社区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是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补助40%、35%和30%。三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四是生育待遇。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每出生一人给予100元标准的生育补助。“两险”新特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创新了制度模式。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将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民参保时对缴费进行补贴改为对城乡居民领取待遇时进行补贴,这样既大幅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又减少了财政资金的当期支出;二是扩大了保障范围。将城镇无社会保障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特别是城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也可以享受到生活补贴;三是提高了待遇标准。在原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了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四是实现了制度衔接。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相互衔接,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一个制度、全市统筹。凡是具有天津市户籍的全部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在天津市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外地户籍和外国学生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统一执行一个制度,实行市级统筹;二是多档选择、待遇挂钩。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制定了多个参保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缴费多的待遇相对较高,缴费少的待遇相对较低;三是坚持社区导向,探索建立城乡居民门急诊补助制度。新的制度明确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高于二、三级医院;四是统一管理和经办,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作用。1.参保范围。包括两类群体,一是具有天津市农业户籍,从事农林牧渔劳动,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二是不具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和无就业能力的城镇居民。2.筹资标准。以上年度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政府对于个人缴费不再按年龄给予10%至20%的补贴,改为享受待遇时补贴,即由“进口”补改为“出口”补。3.待遇水平。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月,全部由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个月。个人缴费全部记入本人个人账户。按上述方案,2009年当年达到退休年龄,并且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用(总额为14550元)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最低可达到105元,加上基础养老金150元,每月可领取255元,比原办法125元的待遇水平提高1倍,财政补贴占待遇水平的60%。今后随着农民纯收入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也会逐年增长。同时,对城乡老年人实行基本生活费补助。补助的对象是年满60周岁,具有天津市户籍20年以上的城乡老年人。补助标准由现行按照年龄高低每月分别给予30、40、50元的补贴,提高到60、70、8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60周岁的也可以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此外,对于2009年度内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以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者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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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2017天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缴费3300元到60岁最高每月能拿多少钱
你每一年交养老保险费是3300元是吧?交的是15年,是吗?如果是的,我帮你算一下,10年是3.3万,15年就是4.95万。到你60岁退休,退休金每个月可以拿420元左右吧。大概是这样的!
㈧ 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49500元领多少
如果是天津市非农业户口,可以从现在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去当地社保中心,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
如果是天津市农业户口,可以去当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至60岁就可以办理退休。
㈨ 2019年天津城镇社保居民退休发多少钱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我也不好说什么,估计是不是给你算错了。在职人员的缴费都没有那么高。
下面的文件供参考:
天津市确定2013年社保缴费基数天津市人力社保局7日发布《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执行。
主要内容是: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210元和11331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410元。按照541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410元与231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31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221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210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210元。
(六)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七)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777元。残疾军人医疗补助(5%)缴费基数为3777元。
(八)城镇企业职工与个人缴费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77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480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2013年度安置在天津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为6850元;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6492元。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
(二)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按40%比例缴纳为840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73500元、按30%比例缴纳为63000元。
五、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15000元。
通知还就不同险种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和月记账利率等有关事宜做出详细规定:2013年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3.25%;月记账利率为2.71%。;2013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3.25%;月记账利率为2.71%。;201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0.35%;月记账利率为0.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