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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邮箱

发布时间:2021-03-13 19:16:15

『壹』 上海市委员会邮箱有吗

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属各委员会以及公务员,均有邮箱。

『贰』 奉节县,青莲镇低保名单怎么查

去镇政府查。
收集整理编辑加工完善的低保资料,其资料中有自己思想,官方文件,网友言词、报刊文章,对网民的常见提问、关注问题分别有论述,可能与当地民政局的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因各地规定统一),仅供参考:
低保细说起来字有几大筐,简单慨括几个字。
“经济困难的都可以可以申请低保。但不一定会有低保,不申请一定没有低保。“

▲1-8月低保发放完毕,注意查收,9月份的正在发放中,其他的等等中,有异常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需要知道名单名册以及某人低保情况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因为涉及隐私,网上不宜公布。
▲需要举报或者投诉或者认为有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或者对低保政策不明白有疑问的网友去当地的民政局,因为民政局是管理低保的法定单位,是政策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
▲低保只是保的买米钱,不保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发财致富。
▲只要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官方认可的困难,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将会获得低保补助。官方不认可的困难,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低保是钱,附录网友们对“钱”的评说:
甲:钱是个好东西,可以买来全世界的物质需求,也可以用来帮助很多人,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
乙:钱也不是个好东西,毁了多少家庭,多少友谊、亲情,高官因钱落马,百姓为钱丧身,钱是索索,人是猪,跳出三界外,不被钱勾魂!
丙:低保钱,会毁了我的尊严,消灭我的发奋图强心,穷我也不要。不花代价可以得钱,往往会使人为守低保而懒于奋斗,致使人一生都贫困潦倒,永不翻身。
丁:尊严不能当饭吃,低保是不花代价获得的免费午餐,不要白不要,能捞就捞,捞不到想办法也要捞。人那,什么都可以没有,就是不可以没有钱!人那,什么都可以有,就是不可以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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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网友问低保每个月是多少钱?或者某人的低保是多少钱?低保发放时间?低保类别,等级?
钱多少是依据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申请人家庭具体的困难程度确定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唯一的数字答案,有的地方(低保户)会多点有的会少点。例如同为低保北京的低保与云南的低保,其低保金额不一样,北京的多,云南的少;同在北京同地方吃低保,其低保金额也不一样,一般困难户的少特困难户的多。
由于低保主要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钱多,有的地方钱少),因此各地方的低保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如类别的划分、补助等级的确定,补助金额的多少,最低生活标准线的确定、低保补助金是按照月发,季度发还是年度发等都需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
★许多网友问中国残疾人的福利是多少?
中国残疾人的福利是由地方财政开支,各个地区的残疾人福利都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详细的福利询问当地残联。有的富裕的地方财政收入多,福利会好些,比如深圳一个残疾人一年有1000元左右,有些地方可能一年到头都没有一分钱的补助。要说残疾人福利好只有香港了,香港一个残疾人一个月有1万-1万2千左右,比一般打工的还要高,大陆现在根本没法比。★低保是什么?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民基本生活。现行我国低保主要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两大类型。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等。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与材料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如何申请低保?
在我国申请低保手续比较简单,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标准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不同城市低保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回答问题者注: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咨询当地民政局)。例如广东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201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650元,第二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550元,第三类地区城市低保为520元,农村低保为386元,第四类地区城市低保为410元,农村低保为260元。
★残疾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此前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20%发放低保金,城乡分别发放每月80元和60元的重残补贴金。非重度残疾人在根据收入补差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低保标准增发20%。根据此次出台的文件精神,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定期复核,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由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的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

★有下列情况的可能会遭民政局拒绝审批:
1、有儿女做生意,开店铺的.只要你有儿女在农村做生意,不管是开小卖部还是小药店,只要是做了那么一点生意,不管生意好坏,老人是不能申请低保的,如果是低保,儿女做了生意低保就会被取消.
2、儿女在城里买房买车的.如果你的儿女在城里有钱买房甚至还买车,你是申请不到低保的,条件那么好还申请低保叫那些真正贫困的人,情何以堪.
3、因为建房造成家庭贫困的.现在农村人都流行盖房,小洋楼,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如果因为盖楼房或者儿子结婚造成家庭困难,也是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4、有地有劳动力,但不种地的.这指的是好吃懒做的农民,邮递但不想处理,嫌弃干活累,也不出去打工,没有吃喝,家里穷得叮当响,但主要原因是懒,形这种懒得出格的人,也没有资格享受低保.
5、家里有人吸毒赌博或者高消费的,吸毒赌博者都是恶性,也是无底洞因为这些原因造成的贫困是不值得同情和救助的,如果采用弄虚作假骗取低保,这也是违法的.
6、儿女当干部有赡养能力的.有些儿女,明显有赡养能力的,但借助职务之便,给父母办理了低保,这都是不允许和被清理的对象.
7.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8.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9.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11.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2.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13.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低保户死亡政策:
从《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查询到,基本殡仪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比如免除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用等。”对低保户可以减免。
减免的办理程序:符合减免政策的亲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按要求提供死亡证明、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
★关于廉租房(低保房)政策资料:
低保房是百姓社会的口头语,指代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两种社会福利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由于是社会福利性住房,因此两种住房的申请均需达到一定资格,由政府部门审批、摇号后获得。
★三书、四表、两记录的论述

在新增城乡低保审办过程中,严格执行“三书、四表、两记录”制度。
三书:是指申请人低保申请书,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承诺书,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三书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在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民政部门掌握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在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同时,也对申请人的诚信申报进行评价。
四表:是指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近亲属备案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表。四表的目的是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近亲属是否有民政工作人员情况、家庭成员经济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备案,程序齐全后审批。
两记录:一是指民主评议记录。需村代表、民政助理、乡镇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组成的低保评议小组签字的记录;二是公示记录:是指乡镇对评议的结果在村级、乡镇明显位置公示,要有图片。除此之外还要有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土地证明、劳动能力鉴定。

★低保的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低保申请书范文
低保申请书
××镇××村(居)委:
申请人×××,性别(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家庭户籍为××市(县)××镇(乡),现常住××市××镇(乡)×村(居)×组。
现因×××××××××××××。目前家庭月(年)收入仅××元,致使家庭异常困难,月(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需申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解决目前基本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日

★ 附载:人民日报刊载低保中的常见舞弊与漏洞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内蒙古3个省份通报2014年清退不合标低保对象超过26万人。
不该“吃”的乱“吃”,一年多查纠150万余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条件的人数占原有低保户总数比例达10%。预计到今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将由2012年的63.5万人减少到56.7万人,年可节省财政资金2.2亿元。
违规低保并非个别地区现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国查纠城乡低保错保漏保151.4万多人。
根据相关规定,低保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群众,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年老病残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然而,就是这些困难群众的一点微薄的生活来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尽管近年来清理力度不断加大,违规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现。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0万余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关系保”。9个月后,又有13.9万违规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财迷心窍:河南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民政所前所长张景华近日被曝出持有267个存折,全都是从困难群众那里收集而来,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补资金在内的各类困难群众补贴50余万元。不少群众不会使用存折,把存折放在民政部门托管,给了张景华可乘之机。
从1997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开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农村的全面覆盖,低保制度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为城市和农村的许多困难群众织就了一张“温饱之网”。然而,这本该由困难群众享受的福利,却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里,令人痛心。
基层部门“欺上骗下”,“末梢腐败”频现监管漏洞。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将申请材料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然而,本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基层管理部门却在许多“私吞”低保的事件中“欺上骗下”,既当审核的“裁判员”、又当申请的“运动员”。
根据规定,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为群众申请-审查受理-家庭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然而,在这个流程中,常常会出现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的情况,有的只是走走过场,甚至出现篡改、歪曲的现象,滋生腐败。
——不予受理,申请无门。一些官员为了保证与自己“关系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额,在第一关就“关”住了一些困难群众。“低保户人选往往在村委会开会讨论前就已确定。”海南临高县一位村民说,其他贫困户即使申请也不会有回音。
——缺乏调查,公示不明。部分官员用各种手段不公开信息,把“背景”藏着掖着。湖南耒阳长坪乡谭南村原村支书黄国华等人竟篡改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来决定低保指标的归属;还有一些地区的民主评议会长久以来没有村民代表参加。
——你来我批,蒙混过关。一些上级审批部门光履行“从纸到纸”的使命,不深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使得“审批”成了机械运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浙江温岭一社会救助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19名补助对象的补助款11万余元,并作为个人使用。而这场骗局,上级部门本只要根据规定履行好审核义务即可戳穿。
——一保“终”生,较少复查。根据规定,当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时,低保家庭应报告,上级部门应复核。然而,一些地方并不重视或是刻意无视这种动态管理,频现“死人吃低保”事件。2011年,江西省湖口县被曝出某村民过世后仍旧“领”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当地民政部门干部。
畅通监督机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这个事情上,基层干部的权力太大。” 中国农业大学[微博]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如此感叹。在整个低保政策中,基层干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从而也就拥有着集中的权力。一些“官保保”玩弄职权,无视规章制度,把国家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当做发给自己的“红包”。一些基层群众把问题反映上去之后得不到反馈,反倒会“惹恼”基层干部,得不偿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针对低保不公现象,各地多次开展清理违规低保行动,并集中整改。记者发现,不少整改工作实际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组织集体会议、近亲低保单独备案等,只是过去没能做到。然而,集中清理行动并非长久之计,“官保保”仍然不断再现。朱启臻认为,当前的低保流程严重缺乏监督,既没有监督主体也没有监督机制,使得国家补助没有给到应给的补助对象,困难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调研多地农村问题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贺雪峰认为,要使得“官保保”问题得到长效解决,需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监督机制要落到实处,群众的举报要即时受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可以把权力更多地交给群众。”朱启臻表示,对基层干部权力的约束要从基层群众做起,让他们发得了言、见得了文、说得了话。“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层群众议事规则,完善监督机制,使低保信息公开透明。”

『叁』 华为道德遵从委员会邮箱是多少如何联系如何举报员工的道德败坏行为

诽谤罪 开放分类: 法律、罪名、诽谤、侵权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侮辱罪 开放分类: 法律、罪名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肆』 政协奉节县十一届委员会什么时间召开的

你好朋友,目前还没有下来通知,

没有通知要等通知就可以了。

『伍』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流动调配工作;负责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再就业服务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牵头组织实施就业再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拟订国(境)外人员在本县的就业管理政策措施。
四、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地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相关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加强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对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职业能力建设,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贯彻实施职(执)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六、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负责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责任。
七、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退休管理工作,宏观调控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公)伤认定;负责伤(病)残等级鉴定工作。
九、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并组织实施其继续教育政策;负责职称、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培养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十、牵头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拟订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组织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协助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工作;协调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政策性安置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办法定、委托或授权管理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综合管理奖励表彰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拟订农村劳务开发管理规划;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陆』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设置

1.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和综合性政策调研事宜,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及有关文书文稿;负责全系统组织、人事、纪检、政策法规、档案管理工作和干部培训、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政务运转、综合协调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接待、联络等工作;组织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管理规则和办法,负责局信访接待工作;组织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负责人:钱忠明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
2.社保科
编制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各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及国有资产;检查各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培训财务管理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审定财务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督促指导业务经办机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各类统计及信息交流工作,定期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和信息资料;承担全系统财务管理调研及财务管理标准化工作。
负责人:周敏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
3.劳动保障监察科
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组织或参与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受理群众举报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提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工伤性质认定工作;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考核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人:欧修平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
4.就业及技能开发科
拟定促进城乡就业、再就业和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申报制度和下岗职工管理、登记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自救实体发展和鼓励小企业、社区服务安置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社区劳动服务机构发展;贯彻落实防止就业歧视,促进妇女就业、促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政策;贯彻落实区域性劳动力流动政策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合理调控农民进城务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统筹、费率调整政策及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办法;贯彻落实失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失业保险金待遇项目及给付条件、标准、办法并实施监督;贯彻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工作;开展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及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负责人:陈万春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
5.仲裁科
拟定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规则并组织实施;承办各类劳动合同鉴证;拟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理规则,建立劳动仲裁员认证制度,指导加强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协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负责组织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负责人:谭远辉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 1.县社会保险局
执行和办理各项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和信息的集中处理和管理,职工个人帐户的集中建立和管理;负责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基金缺口以及完成各项目标考核指标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负责全县正常退休的审核;负责县政府和县劳动保障局明确的其他工作等。
负责人:古元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
2.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具体实施劳动就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社区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负责全县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组织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负责全县的失业保险目标计划的组织实施,失业保险经办的业务管理;负责全县就业训练,再就业培训管理,劳动力市场建设工作;编制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各类统计报表。
负责人:唐戈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
3.县医疗保险服务所(与工伤生育保险服务所合署办公)
负责基本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监督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负责对经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具体事项,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中有关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和转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基本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以及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上报基本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承担基本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配套服务工作。
负责人:涂方勇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
4.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受理和查处对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参与组织全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参与全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理。依法纠正和制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人:徐阳辉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
5.县劳动仲裁院
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负责处理在我县辖区内的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及县属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负责对我县辖区内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全县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及预防工作;负责管理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文件、档案、印鉴等工作;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指定、交办的案件和其他工作;承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负责人:李建华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
6.县就业训练中心(技工校)
对各类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为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和满足社会对劳动力的需要服务。为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为移民、农村劳动力转移开展文化及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在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负责人:修小冰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505号
7.县劳务就业训练中心
搜集、整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县内外各种用工信息;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为求职人员进行职业咨询,就业指导;开展就业跟踪服务,提供法律援助;从事县境内外就业岗位开发;开展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复员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转移,开展劳务中介活动;实施劳务派遣;对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及民营企业进行用工申请、审批和用工备案,并指导、管理其合法用工。
负责人:肖体清
单位地址: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96号

『柒』 奉节财政的投诉电话多少呀,谢谢,

重庆市奉节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
地 址:奉节县永安镇乔木街30号
邮 编:404699
公开电话:5656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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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起草全县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务、会计和非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三)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全县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节的建议,拟订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财税政策。拟订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参与研究拟订全县地方金融和融资政策。
(四)管理全县财政收支,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县级年度预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县级年度预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整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财政事项。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财政性资金的综合平衡。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七)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并按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收取县级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包括涉农直补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国债转贷等财政资金管理。承办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归口管理全县政府外债,负责全县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代表县政府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按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会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四)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奉节县财政局设1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
办公室(电话:56565051)、预算科(电话:56565077)、国库科(电话:56565101)、综合管理科(电话:56565060)、教科文科(电话:56565070)、行政政法科(电话:56567655)、经济建设科(电话:56565057)、农业财务科(电话:56565081)、社会保障科(电话:56565106)、企业财务科(电话:56565062)、监督检查科(电话:56565096)、国资监管科(电话:56565073)、政府采购办(电话:56565082)、基层财政科(电话:56565097)、会计基础科(电话:56565075)、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电话:56565105)、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电话:56565086)、会计委派中心(电话:56565098)。

『捌』 有哪位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邮箱

通过网络搜索人大常委会就开打开人大常委会的主页在主页里有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联系邮箱

『玖』 奉节县教育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一、行政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组织协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公务接待;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负责综合性教育信息宣传;负责全局性教育决策研究和教育改革发展综合性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政策性文件和全局性重要文稿;负责重大决议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统筹协调教材资料征订、发行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工作;负责机关计生、“三创一保”、安全、扶贫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及网络安全、网页维护工作。
二、党建办公室
负责中等学校、委直属单位、奉师附小、特教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内统计、党费收缴、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牵头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等学校、委直属单位、奉师附小、特教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联系教育系统统战、工会、妇委会工作。
三、规划建设科
负责制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编制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基建立项,指导设计、招标,监督建筑质量和建筑进度;负责指导、审核学校基建工程预决算;负责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下达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移校工作;牵头公办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合并的审核、报批及审批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筹措教育经费;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配合财政部门下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统计、监测全县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决算,管理教育建设经费、教育贷款工作;争取学校基建专款和赠款;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并组织教育系统大宗物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牵头内审学校经费、教育基建项目决算;牵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管理、指导本系统财会和收费工作;指导本系统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后勤改革工作;联系捐赠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
五、教育科(挂初教科、中教科牌子)
初教科负责管理全县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负责小学学校管理、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指导、教学评估、综合素质测评、教材建设等工作;牵头民办学校(含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撤消、更名、合并的审核、报批、审批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牵头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负责小学德育、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建设工作;联系少先队、工读教育工作。
中教科负责管理全县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负责中学学校管理、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指导、教学评估、专业设置、教材建设、招生考试、高中会考、毕业证书及相关培训证书发放工作;负责管理职业教育工作;负责管理成人教育工作;牵头中小学德育、校园文化建设、德育基地建设、环保工作;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联系共青团、关工委、劳务经济工作。
六、体卫艺科
负责管理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负责组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和艺术活动;负责组织全县性的体育考试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指导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指导学校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卫生保健工作,组织学生体质健康调查工作;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和课外文娱艺术活动;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设施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联系科技工作。
七、人事科
负责管理全县教育系统人事、人才工作;负责人事调配、工资福利、机构编制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负责特级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评选和教育教学专家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县级以上教职工表彰活动;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指导、督促依法落实教师待遇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指导师范教育和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牵头教职工考核晋级工作;指导人才交流、支教工作;指导离退休教师工作。
八、安稳法制科
负责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学校稳定、防灾、防火、治安保卫等宣传教育;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督查和考核评估;负责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牵头校园及其周边综合治理,处置突发事件;牵头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应诉工作;管理、指导教育保险工作;指导普法教育,参与教育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保障机制和学校安全防范体系。
九、纪检监察室(挂教育信访办公室牌子)
监督检查全县教育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决定的情况;监督检查全县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监督教育系统大宗采购、招投标、招生考试等工作,调查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受理本系统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及干部的申诉;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有关信访案件;承办县纪委、县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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