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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3-14 03:50:09

A. 请问武汉市09年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没有什么变化,详细的可以参考下边的文章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5]3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

(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七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逐步纳入本市政府上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原则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拆迁补偿费用、前期整理等费用之和)确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60日内,持计划文件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持计划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末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序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销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

划拨土地取得后,严禁改变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依法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罚款、摊派。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四章 销售对象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层后,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在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方可申曲(预)售许可,销(预)售许可申请由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市房产部门共同审核。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

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房屋被拆迁人销售。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当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具体销售办法由市房产部门另行制定。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地址、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塬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前款规定交纳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交纳的收益,由征收部门集中向市财政部门上缴,专项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出售给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七章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

本市集资、合作建房仅限于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上市条件等应当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上市条件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条件的前提下,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内部生活区建设的要求,以拆旧建新为主,不得占用现有生产、办公、教育、绿化、体育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在军队后勤部门划分的售房区或规划生活区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集资、合作建房申报单位应当向市房产部门如实提供本单位职工住房和收入情况,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提供总后勤部和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准文件。市房产部门在受理项目申报后,应当对巾报情况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

第三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由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个人全额出资建设,出资款项按项目建设的综合成本费用确定,建设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从中获取利润,不得对外销售,其综合成本费用应当报物价部门核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本单位职代会或社员代表的监督,收取款项前,应当与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集资、合作建房”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产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出具虚明的单位,由房产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集资合作建房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2001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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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B. 我的耕地被邻居耕地用砖块围建起来没有路过(人头高的围墙)请问找什么部门处理

我省是跨省流动人口的主要流出地之一,同时,省内流动人口数量也非常巨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全省有500万农民进城打工,其中在武汉谋生的流动人口约有160万,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有11.8万人,其他几个中等城市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有数万人或10多万人,进城就读的子女达到数千人甚至上万人,如黄石市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10.22万人,占市区人口的15.46%,小学阶段农民工子女有3184人,占城区小学生的5.48%,初中阶段农民工子女有2072人,占城区初中生的8%;荆门市共有进城务工的农民59840人约占全市城区总人口的10%,其适龄子女18700,其中小学阶段15068人,初中阶段3622人,分别占城区中小学生的比例也在5%以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90%集中在中心城区,几个中等城市80%以上安排在公办中小学就读,其他在民办学校学习;武汉市11.58万农民子女中,有4.8万人在公办学校读书,5.08万人在已经审批的简易民办学校上学,1.7万人在未经审批的简易民办学校就读。
二、 主要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农民工子女就读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近几年,全省各大中城市积极采取措施,为解决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措施有下面几点:
(一)制定文件,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纳入教育事业计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根据"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管理原则,几个大中城市都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入学纳入了城市教育事业计划,结合学校布局设点,统筹安排,指定部分城区公办学校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黄石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实施的意见》,明确规定:教育和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为农民工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流入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排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武汉市、襄樊市、荆门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出台了关于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各区的学校向农民工子女敞开大门,保证农民工子女的接受义务教育。今年8月份,荆门市教育局还发出了《荆门市教育局关于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的通告》,在市报显著位置刊登,并印制数百份在市区广泛散发,让进城务工人员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放心送子女在务工所在地上学。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还与公安、财政、劳动、物价等有关部门及街办、居委会互相联系,全面调查摸底,弄清进城务工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对进城务工人员实行认证制度,由公安部门登记注册,建立完备的进城务工人员信息资源库。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社会劳动用工的检查,严禁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未成年人。财政部门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期间的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经费的投入。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加强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乱收费。同时街道、居委会要定期对辖区内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变动情况。
(二)充分让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各市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进城农民工子女在入学、缴费、编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接受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一视同仁,平等享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如襄樊市为方便进城农民工子女参加中考,今年开始取消了按户籍参加中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制度,改为只凭学籍就可报名参加考试、享受同等条件录取的资格。黄石市西塞山教育局仅1997年-2002年就有87人次的农民工子女获省市区优秀学生表彰,占受表彰学生总数的9.86%。
(三)关心贫困农民工子女,切实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
大多数城市都采取了"减、免、缓、捐"等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帮助贫困农民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武汉市实行"免收借读费、实行一费制"的政策,对入学的农民工子女实行每学期按220-400元一次性收费的办法;荆门市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一律取消借读费,仅此一项每年可减轻进城务工农民经济负担1309万元;荆门市、襄樊市还制定《扶贫助学工程实施方案》,对进城务工人员中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在接受政府、学校及个人资助时与城区学生同等对待,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准予缓交或免交相关费用;黄石市开发区一些学校还对贫困农民工学生采取全免费的方式,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四)严格学籍异动程序,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管理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流动性大、学习情况参差不齐,给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为此各大中城市在给予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的同时,还对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和简易学校的学籍、教育教学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如荆门市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籍,按借读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纳入城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统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区完成学业后,经考试合格,由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武汉市多次举办学校校长和学籍管理人员培训班,让他们明确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登记及变动情况,并通过现场交流会等形式,规范学籍管理。目前,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籍已经纳入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一的学籍管理范畴,与武汉市户籍的学生同等对待,做到了五个一样:一样有学号,一样进入市级微机管理,一样建立学生档案,一样参加武汉市组识的毕业考试,一样颁发学历证件。
简易学校是改革开放后全社会人员大流动的产物,这一新的办学形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提高,在现阶段允许简易学校的存在,并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规范的管理,是城市政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统筹服务功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武汉市在加强对简易学校管理、积极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从1998年开始,武汉市确立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了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审理小组,明确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办学的权限:初中以下的学历教育学校(含简易学校),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及其他日常行政管理隶属于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是规范审批行为。 依据《义务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公安部1998年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为了保证简易学校办学水平,规范简易学校审批行为,武汉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武汉市社会力量办流动人口子女简易学校办学标准》(武教委[1998]48号)的文件,从举办者、师资、办学目标、办学场地及设施、办学经费、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举办简易学校作了资格规定。
三是加强安全检查。简易学校的安全是市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每年的社会力量办学年检中,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都把简易学校的安全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2000年 ,武汉市教育局专门就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安全管理工作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在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审批和开展年检过程中,要注重审查和检查安全管理的条件和措施;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又专门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简易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武政办)[20011300号],要求各区政府高度重视简易学校的安全管理问题,无论是已审批还是未审批的简易学校,只要有安全事故发生。同样追究所在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依据通知要求,武汉市每学期都到简易学校逐条对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坚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勒令关闭、撤销。
四是加大整治无证办学的力度。近几年来,由于城市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简易学校迅速膨胀,无证简易学校的问题较为突出,其办学条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师资队伍严重不合格,既影响了就学儿童的身心健康,又干扰了已审批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而教育行政部门又不具备取缔无证办学的资格:市教育主管部门多次向市政府汇报,要求明确执法主体,成立联合执法专班,加大整治无证办学的力度,得到了政府领导的支持。近两年来,全市部分城区成立了取缔无证办学的工作专班,由区政府牵头,分管区长亲自带队,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物价局、地税局、房产局、城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取缔了部分学校,整顿规范了部分学校,2002年,武昌区,洪山区、东西湖区共取缔无证办学学校48所;今年5月,武汉市借防治"非典"之机,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取缔无证办学工作。
三、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城乡居民无论是生活水平、文化素质、生活消费习惯和风土人情等都有很大的差别,短期时间内二者之间在同一区域的融合必然引起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动。大量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就学,无论对城市和农民本身都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综合我省大中城市的的情况,这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下几个方面:
(一) 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思想和认识偏差。
一方面,城市教育行政部门仍有一些同志认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是其户口所在地政府的责任,因而还存在着既不愿意放开公办,又不愿意疏堵民办的现象,相关部门则认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只是教育部门的事情,齐抓共管的意识也不强;另一方面,由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地位和待遇与户籍人口事实上存在着不平等,再加之家庭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进城务工农民及其子女在心理上多多少少有一些障碍,给教育部门的教育引导带来许多困难,如武汉市尽管对农民工子女不收借读费,但有些家长还是不将子女送到公办学校读书。
(二) 进城农民子女的增加,导致中心城区教育资源紧缺。
由于农民工的数量在急剧上升,城区入学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优质中小学的入学压力更显突出。据荆门市的统计,该市有中学生近21000人,其中20%是近几年进城的流动人口子女,由于数量剧增,致使市区6所小学校均规模达1671人,班均规模56.3人;初中6所,校均规模1728人,班均规模72人,远远超过学校的正常办学规模。随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人数的增多,流入地政府和教育 行政部门经费支出压力增大 ,筹措办学经费的困难越来越大 。
(三) 农民工子女流动性强,管理困难。
一是流动的随意性。农民工本身特点决定其具有不稳定性,许多农民工随着就业和居所的变化,为就近入学,其子女上学的学校也在改变,这部分学生数量较大,频繁,转学手续不规范,随意性大,如何区分学生的正常流动和择校,给有关部门和学校管理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二是流动过程中有失学现象出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因父母工作的不稳定性而漂泊不定,无法得到保证,据有关城市调查,在初中阶段,特别是高年级学生在流动过程中,因厌学或直接参与父母的经营活动等各种原因而辍学的情况普遍存在。
为保障广大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到城市就学的所存在的问题,我们特提出如下几条建议:
一是强化政府行为,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流入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工作的领导,教育、编制、公安、财政、劳动、计划等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建立以全日制公办为主,多种形式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的联动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投入,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证机制。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进城务工农民 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不断改善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同时对以接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扶持进城务工贫困农民子女的救助机制。在确保办学经费落实、坚决制止部分城市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的行为的前提下,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扶持贫困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绿色通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回答者: llwwtt789 - 魔法学徒 一级 7-2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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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只是对一些城市有数据分析,但总的数据还是没有,不过还是谢谢啦~

C. 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作为城市建设的投融资主体,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相关债务清偿;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的公共事业项目等建设任务;按区国资委授权负责城市基础及相关资产的营运和开发;负责所属企业的运营管理。
法定代表人:杨武
成立时间:2005-08-01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2011200001572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北路29号(6)

D.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有哪些风景区

1、西郊公园
西郊公园(又名吴家山公园)位于区机关驻地吴家山街中部,原为山林。公园始建于1999年,占地2700亩(180公顷),海拔72.04米。公园与五环广场一道,构成东西湖区的文化休憩中心。园内有30年以上乔木5万多株。
2、金银湖
金银湖位于金银湖街金山大道金桥,建于2001年,2007年被入选建设部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名单,占地1155亩,是一座以水生植物为主的自然生态郊野型湿地公园。湖内有植物品种188种,鸟类10余种,形成种群,是武汉市园林科研所水生植物引种和栽植的试验基地。
3、东方马城
东方马城位于东西湖区的东部——金银湖街,与江汉区相邻,占地1500亩,其核心项目——国际赛马场是华中地区唯一国际标准赛马场,也是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马术协会唯一马术与速度赛马训练基地,已于2003年正式投入使用。
4、高尔夫球
高尔夫球位于金银湖街,与东方马城、武汉市人民会议中心毗邻,占地2500亩,总投资1亿美元,是集会所、酒店、别墅群为一体的大型高尔夫度假村。
5、四季吉祥
慈惠”四季吉祥”景区是武汉市重点打造的新农村建设示范基地和乡村休闲旅游观光带,位于东西湖区慈惠街。景区以”春桃、夏榴、秋桂、冬梅”四季植物主题立意,其中的”夏榴”石榴红村乡村游最为市民所熟知。由于地处武汉西郊的汉江之滨,景区在4个村的建筑、景观和绿化上注重突出荆风楚韵的汉楚文化内涵,”川西、湖北、徽派”三大民居建筑群让人耳目一新。2008年,景区内举办的”端午龙舟节”、首届石榴节、蔬菜花卉盆景赶集会等大型节会活动共吸引游客18.2万人次。
6、柏泉古镇
柏泉古镇位于柏泉办事处驻地,俗称茅庙集,形成于殷商时期,历经3000余年而不衰,系盘龙城的姊妹市。2007年7月,被省林业厅批准建立省级湿地公园。
7、景德寺
景德寺位于柏泉农场月塘角村,距柏泉办事处驻地2.2公里,始建于唐末宋初,盛于明清,毁于抗日时期。1949年,尚存几间破旧殿堂,1957年拆除后,其木料砖瓦被运到万子山修建小学。该寺原名”金台寺”,宋景德年间翻修后更名”景德寺”。寺庙依山而建,殿阁飞檐彩瓦,红墙朱楹,青砖条石为道,占地30亩,是东西湖最早的佛教活动场所之一。2001年,经湖北省武汉市佛教协会会长,归元禅寺、宝通禅寺方丈昌明大师发起,在其遗址重建。全寺占地约150亩,耗资3000多万元。2003年其主体工程竣工,被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8、柏泉天主堂
柏泉天主堂又称圣安多尼小修院,位于柏泉农场刘咀,距柏泉办事处驻地1.7公里,由意大利传教士建于1840年,为武汉地区最早的教堂,被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9、孙武故居
孙武故居位于柏泉农场孙湾,距柏泉办事处驻地1.8公里,故居坐北朝南,分上、下两殿,两边为厢房,中为天井,1960年拆除。
10、涢口古镇
涢口古镇位于新沟镇街西部。形成于西晋时期,历1600多年,衰于清道光年间。是境内最早见诸正史的村镇。

E. 华融汇凯湖北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华融汇凯湖北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杨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房地产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城市轨道沿线商业等。
法定代表人:杨奇
成立时间:2015-02-17
注册资本:5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20100000474391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31号

F. 武汉市有哪13个辖区又分别管辖哪些街道

武汉市2017年辖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13个行政区。

1、江岸区,管辖街道:上海街、大智街、一元街、车站街、四唯街、永清街、球场街、西马街、劳动街、台北街、花桥街、二七街、新村街、丹水池街、后湖街、谌家矶街。

2、江汉区,管辖街道:唐家墩街、水塔街、民意街、汉兴街、北湖街、满春街、民权街、新华街、花楼街、民族街、万松街、常青街、前进街。

3、硚口区,管辖街道:易家墩街、韩家墩街、宗关街、汉水桥街、宝丰街、荣华街、崇仁街、汉中街、汉正街、六角亭街、长丰街。

4、汉阳区,管辖街道:晴川街、月湖街、建桥街、翠微街、鹦鹉街、洲头街、五里墩街、琴断口街、二桥街、永丰街、江堤街、四新管委会。

5、武昌区,管辖街道:杨园街、徐家棚街、新河街、积玉桥街、中华路街、粮道街、黄鹤楼街、紫阳街、白沙洲街、首义路街、中南路街、水果湖街、珞珈山街、石洞街。

6、青山区,管辖街道:红钢城街、新沟桥街、冶金街、红卫路街、厂前街、钢花街、青山镇街、武东街、白玉山街、工人村街、钢都管委会。

7、洪山区,管辖街道:关山街、珞南街、狮子山街、张家街(青菱乡)、红旗街、葛化街(左岭镇)、和平街、洪山街、花山镇、建设乡、九峰乡、天兴乡

8、蔡甸区,管辖街道:蔡甸街、张湾街、侏儒街、永安街、奓山街、大集街、军山街、沌口街、索河镇、玉贤镇、消泗乡、桐湖办事处。

9、东西湖区,管辖街道:吴家山街、走马岭街、新沟街、长青街、慈惠街、径河街、金银湖街、将军路街、东山办事处、柏泉办事处、辛安渡办事处。

10、汉南区,管辖街道:纱帽街、东荆街、湘口街、邓南街。

11、江夏区,管辖街道:纸坊街、流芳街、金口街、郑店街、乌龙泉街、五里界街、豹澥镇、安山镇、法泗镇、湖泗镇、山坡乡、舒安乡、金水办事处。

12、黄陂区,管辖街道:前川街、祁家湾街、横店街、罗汉寺街、滠口街、六指街、天河街、武湖街、王家河街、长轩岭街、李家集街、姚家集镇、蔡家榨镇、三里镇、蔡店乡、木兰乡。

13、新洲区,管辖街道:辛冲镇 、旧街、徐古镇、潘塘街、三店街、凤凰镇、汪集街、李集街、仓埠街、阳逻街、双柳街。

(6)东西湖城乡建设局扩展阅读:

武汉简称“汉”,中国湖北省省会 ,中国中部地区最大都市及唯一的副省级城市,中国内陆地区最繁华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中心城市。

武汉地处江汉平原东部。世界第三大河长江及其最大支流汉水横贯市境中央,将武汉城区一分为三,形成了武昌、汉口、汉阳三镇隔江鼎立的格局。唐朝诗人李白曾在此写下“黄鹤楼中吹玉笛,江城五月落梅花”,因此武汉自古又称江城。

全市现辖13个城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面积8467平方公里,境内江河纵横、湖港交织,上百座大小山峦,166个湖泊座落其间,水域面积,占全市面积四分之一,构成了极具特色的滨江滨湖水域生态环境。

武汉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早在6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有先民在此繁衍生息。北郊的盘龙城遗址作为武汉建城开端,距今有3500年历史。民国时期汉口高度繁荣,被誉为东方芝加哥,武汉三镇综合实力曾仅次于上海,位居亚洲前列。

武汉有着优越的地理位置,是中国内陆最大的水陆空综合交通枢纽,是承东启西、接南转北的国家地理中心,历来有九省通衢之称。

武汉是中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截至2014年,在汉高等院校98所;其中普通高校和本科院校数仅次于北京居中国第二,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数量居全国第三, 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总数107.26万人 ,居世界第一。

武汉建城已有3500年,是中国建城史最为悠久的城市之一。

G.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2017-07-25在湖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二大队五环时尚广场5号楼27楼(10)。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12MA4KW3Y36K,企业法人林修良,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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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武汉有几个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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