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黎平县政府分管城建的县长是谁
黄 俊同志 职务:副县长 邮箱:[email protected]
1986年月至1990年7月 在贵州工学院土建系工民建专业学习。
1990年8月至1991年2月在贵州省凯里市建设局城建科工作。
1991年2月1991年12月在贵州省凯里市规划设计院、市第二建筑公司实习。
1991年1 2月至1998年4月历任贵州省凯里市建设局城建科副科长、科长。
1998年4月至1999年11月任贵州省凯里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1999年11月至2002年1月任贵州省凯里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市政开发公司经理。
2002年1月至2003年4月任贵州省凯里市政管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市政开发公司经理。
2003年4月至2006年9月任贵州省凯里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任贵州省凯里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7年5月至2012年10月任贵州省凯里市建设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12年10至2014年10月任凯里经济开发区工委委员、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2014年10月至今…负责责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地质矿产、农村危改、黎锦同城化方面的工作。
B. 全椒县分管规划城建的副县长是谁
黄 俊同志 职务:副县长 邮箱:[email protected]
1986年9月至年7月 在贵州工学院土建系工民建专业学习。
1990年8月至1991年2月在贵州省凯里市建设局城建科工作。
1991年2月1991年12月在贵州省凯里市规划设计院、市第二建筑公司实习。
1991年1 2月至1998年4月历任贵州省凯里市建设局城建科副科长、科长。
1998年4月至1999年11月任贵州省凯里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1999年11月至2002年1月任贵州省凯里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市政开发公司经理。
2002年1月至2003年4月任贵州省凯里市政管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市政开发公司经理。
2003年4月至2006年9月任贵州省凯里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任贵州省凯里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7年5月至2012年10月任贵州省凯里市建设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12年10至2014年10月任凯里经济开发区工委委员、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2014年10月至今…负责责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地质矿产、农村危改、黎锦同城化方面的工作。
C. 朋友们,有谁知道凯里市违建在哪投诉啊。
城市建设管理局
D. 查凯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特种作业安全证书
从当地省级安监局网站上查询就可以,或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资质证书里面查询。
E. 贵州省的凯里市属贵阳市管辖
贵州省的凯里市不属于贵阳市管辖,凯里市属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管辖。
凯里市位于贵州省东南部,地处云贵高原向中部丘陵过渡地带的苗岭山麓,清水江畔,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是国家发改委规划建设的现代化黔桂湘三省交界中心城市和贵州省实施全方位带动战略的前沿城市,是黔中经济区重要组成部分。
凯里市东接台江、雷山两县,南抵麻江、丹寨两县,西部福泉县,北界黄平县。地理位置在东经107°40‘58“—108°12’9”、北经26°24‘13“—26°48’11"之间。总面积1556平方千米。东西最长跨度51.76千米,南北最长度44.3千米。
(5)凯里市城乡建设局扩展阅读
凯里市的建置沿革:
凯里原名炉山县,以境内香炉山得名。1949年11月11日炉山县解放。1952年9月26日成立炉山苗族自治区(县级)。1955年1月7日改为炉山苗族自治县。1956年7月23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成立,同年12月炉山苗族自治县复改炉山县。
1958年12月29日,撤销炉山、雷山、丹寨、麻江4县,将原4县行政区域合并设立凯里县,县治凯里。1959年1月凯里县在麻江成立,次年2月正式迁驻凯里。
1961年8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2次会议通过恢复麻江县和雷山县。麻江、雷山两县复置后,原炉山县仍称凯里县,县治仍设凯里。1962年10月20日,复置丹寨县,其行政区域包括原龙泉区、排调区和兴仁区,原永乐区仍归雷山县。
1983年8月19日,国务院〔1983〕国函字162号文件批复,决定撤销凯里县,以原行政区域设立凯里市。1984年1月,凯里市正式成立。
F. 查凯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特种作业安全证书如何查询
可以在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查询系统理面查询。
操作方法:
一、打开网络搜索特种作业人员查询系统。
(6)凯里市城乡建设局扩展阅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