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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小学生需要交吗

发布时间:2021-03-15 06:02:31

⑴ 如何缴纳和报销小学生城镇医疗保险费用

1.城镇居民需携带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学龄前儿童提供母子或者父子同底照片)以及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保情况的有效证明(以医保部门核发的参保证件为准),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2.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所就读的学校申请办理,集中统一办理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8、9两个月。如果错过了统一的缴费时间,也可以补办,但也需要缴纳全年的医保费。
参加城镇居民学生医保可以享受住院、大病门诊报销待遇,具体如下:
一、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须凭证在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入院标准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报销比例如下:
一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均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甲类费用报销70%,乙类费用报销60%。
二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起付标准以上甲类费用报销60%,乙类费用报销45%。
三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起付标准以上甲类费用报销50%,乙类费用报销40%。
二、大病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综合症、严重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及处于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期、慢性肾功能尿毒症期可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大病门诊,大病门诊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定额内费用报销50%。
办理报销需携带哪些材料
医疗费结算票据、费用明细、疾病诊断书、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保卡、患者本人身份证原件、XX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异地转诊患者还需提供《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
注:报销材料如需复印留存的,请在办理报销业务前自行复印,医保部门受理业务后不负责查找报销材料

⑵ 关于小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问题

完全可以的!你参考如下资料:
出台三项医疗保险惠民措施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中央和本市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出了“一升一降、一统一分、一抓一放”六项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一揽子措施。其中“一放”是指放开城镇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门诊;“一分”是指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与单位缴费分离。

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解决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门诊报销问题和部分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能及时报销医疗费的问题。这三项措施已经市政府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解决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用问题后,不增加群众个人缴费。其中,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就医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后,门诊医疗费用就可以在参保地社保所报销,报销起付标准200元,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在职职工标准,1800元以上部分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为确保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患病时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将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与企业缴费情况“脱钩”,确保了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项新政策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但考虑信息系统升级、经办人员培训等因素,参保人员门诊报销时间为2009年4月1日。两个《办法》实施后,全市将约有80万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中受益。同时,政府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情况下,每年将为“一老”报销门诊费用约1亿元,为灵活就业人员报销门诊费用约1亿元。将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与企业缴费情况脱钩,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在街道社保报销,使更多的退休人员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出台背景

我市自2007年建立了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又解决了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问题,三项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在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险全覆盖。截止到11月底,“一老一小”参保总人数达到147.4万人,“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为85026人次报销医疗费用3.32亿元。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情况看,在制度建设上,都以大病医疗保险为主,主要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因此,城镇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是当前群众反映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社会各界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方面呼吁尽快解决老年人常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上,建立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是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情况看,灵活就业人员随着年龄的增大,慢性病、常见病的医疗费用成为主要负担,要求解决门诊报销的呼声也很迫切,市劳动保障局在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上,出台政策重点解决这一群体的门诊报销问题。

本市退休职工182万人,占全部参保职工人数的36%左右。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关闭破产不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退休人员不能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还有部分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在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于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无法正常报销,增加了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对退休人员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解决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市劳动保障局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将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与企业缴费情况脱钩,确保了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从根本上解决了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

二、《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一)连续参保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参加“一老”大病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加城镇居民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次年继续参保的,以及已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次年符合参加城镇居民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且继续参保的,为连续缴费,参保当年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对于选择性参保的老年人,当年参保只能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按规定不能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二)财政补助参保个人不增加缴费

调整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只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0元,既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又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调整筹资标准主要是增加财政投入,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0元,也就是增加财政投入每人每年400元,参保个人缴费没有增加。启动“一老”门诊报销,需要投入1亿元左右,其中,财政每年增加投入8000万元,基金结余划拨2000万元。

(三)“一老”门诊起付标准200元,每年最高报销500元

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坚持低水平起步,在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

(四)“一老”门诊实行社区首诊制

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按就近就医原则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本人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对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也可凭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城镇居民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转诊单》,转至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在没有实施划卡结算之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地社保所报销。

(五)“一老”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2009年1月底

解决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惠及百姓的一项民生工程,为把好事办好、好政策落实好,使参保人员得到实惠,2009年度城镇居民老年人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2009年1月底,让所有的城镇老年人都能享受到政策带来实惠。2009年新参保的城镇居民老年人视为连续缴费,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三、《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在职介、人才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门诊医疗费用2009年起可报销。《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参保人群包括,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在市、区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以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一)灵活就业人员报销范围和标准与在职职工看齐

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7%(月平均工资4.9%),《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后,在不增加个人缴费标准的情况下,由原来只管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情况,改变为可以按在职职工相同的报销范围和标准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门(急)诊就医时,须持本人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医疗保险A类医院。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累计发生18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医院报销比例为50%,社区就诊报销比例为70%。按目前灵活就业人数计算,预计2009年需要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约1亿元。

(二)门诊报销每月10日前集中办理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鉴于当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手工结算,在没有实施划卡结算之前,由职介中心、人才中心负责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申报工作,存档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在每月10日前到个人存档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街道社保所集中办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由本人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申报。

四、两个《办法》报销时间

解决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是当前群众反映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是市委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新政策的出台要考虑信息系统升级、经办人员培训等因素,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自2009年1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单据要妥善保管,2009年4月1日开始报销。

五、《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目前由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如果企业因关闭破产和经营困难等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为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将退休人员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与单位缴费情况脱钩,目的是确保退休人员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因单位欠费造成退休人员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目前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在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于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部分人员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新政策出台后,可以按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⑶ 小学生需不需要交农村医保

医保不能重复享受,重复买了也只能报销一个。问一下学校,如果统一买了医保,就不需要再买了。

⑷ 义务教育阶段一定要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吗

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义务教育没关系。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最基础的保障,如果连这个都没有,一旦因病住院或者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都得自己承担。

⑸ 青少年只需要交居民医保吗

学生在校如何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要求每位在校学生必须一手一张宣传提纲,新参保学生一份登记表、一份告家长书回执。其中,告家长书回执是由各系部的主任按照班级分开进行收集,进行统计数量之后交医务室。

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只有首次参保的学生才需要在校进行缴费,其中,学生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90元。一般情况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是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参保的,只要带好缴费名单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缴费的截止时间为11月2日下午3点,如果超过这个时期是一律不进行补办的。只有缴费成功之后才能算的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参保成功。

另外,对于首次参保的学生,需要根据登记表信息进行信息输入和核对。根据各系部上缴的登记表、缴费情况、输入的信息,医务室会直接汇总办理医保。此项工作结束之后才能完成学校层面上的参保成功。经过上述流程之后,社保中心会花费一段之间制作好城镇居民医保卡,医保卡会依次发放到首次参保的学生手中。学生可以通过该医保卡,去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诊。

综上所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对首次参保的在校学生才需要进行缴费。对于提交的登记表信息需要进行信息输入和核对。其中,医保卡需要经过制作之后才能将医保卡发放到学生的手中。

⑹ 学生医疗保险一定要交吗

学生医疗保险不一定要交。

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学校必须要求学生购买保险。居民医保是自愿性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组织实施,以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

(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小学生需要交吗扩展阅读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

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商业医疗保险

可分为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报销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

津贴给付型

简而言之,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向被保险人按次、按日或按项目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理赔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关,无须提供发票。

医疗保险投保建议购买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到因为住院所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只有将基础的保障夯实,在此基础上作补充才能锦上添花。有充足社会保险保障的人士,选择医疗保险可以优先选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保险原理在保险学中,有一个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能高于其实际损失”。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适用,其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其设计原理实际是考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因病假导致的工资损失,因此合同约定按住院天数给付补贴费用,它不考虑实际住院发生的费用,和实际经济损失无关,属于“定值保险” 的一种。

⑺ 儿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何缴费和报销

一般情况下,儿童、学生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为60元,其余40元是由政府补助的。对于一些享受低保待遇、中毒残疾或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可不缴纳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可全部由政府进行补助。
对于儿童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其报销比例会有所不同。其中,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另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综上所述,儿童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每年每年筹资为100元,个人缴纳60元,其余40元是有政府进行补助。对于该款保险的报销,根据不同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不同,其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另外,该款保险还将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内。

⑻ 小学生居民医疗保险需每年缴费才享有医保吗

您好,可以不交了,但可以再买点商业保险作为补充!这是很必要的哦!社保+商保,生活更美好!

⑼ 小学生如何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所就读的学校申请办理,集中统一办理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8、9两个月。如果错过了统一的缴费时间,也可以补办,但也需要缴纳全年的医保费。

参加城镇居民学生医保可以享受住院、大病门诊报销待遇,具体如下:

一、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须凭证在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入院标准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报销比例如下:

一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均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甲类费用报销70%,乙类费用报销60%。

二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起付标准以上甲类费用报销60%,乙类费用报销45%。

三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起付标准以上甲类费用报销50%,乙类费用报销40%。

(9)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小学生需要交吗扩展阅读:

目标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

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七)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八)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

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

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

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

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参考资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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