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规划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什么关系
上下级关系,规划局在各个地方的名称都不同,直接归属城建局管辖或没有规划局,而城建局担负规划职能。
以下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职责:
◎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上规划局、建设局、城建局、建设委员会等等各种担负以上职能的部门都是归属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管辖
Ⅱ 国家住建部城市建设司的级别是什么
是厅局级。
国家住建部城市建设司的司长是厅局级正职,副司长是厅局级副回职。
根据答我国《公务员法》第16条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由高到低)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厅局级是我国公务员的一个级别(正职为行政五级,副职为行政六级)。厅局级以上级别为省部级。厅局级也就是司局级、地市级,厅、司、局(非市局、县局)、地市级为一个级别,彼此平级。
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的简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自1999年正式成立以来,在部党组正确领导下专,在规划司的具体指导下,遵照属部里对规划中心的职能要求,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部领导交办的任务和职责内的其他各项工作。规划中心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代行部分政府职能,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履行的行政职能提供行政技术支撑和服务。
Ⅳ 规划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什么关系
你好,上下级关系,规划局在各个地方的名称都不同,直接归属城建局管辖或没有规划局,而城建局担负规划职能。
地方上规划局、建设局、城建局、建设委员会等等各种担负以上职能的部门都是归属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管辖
Ⅳ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与建设部有什么区别
两者是同一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Ⅵ 国家住建部城市建设司是什么级别
是厅局抄级。
国家住建部城市建设司的司长是厅局级正职,副司长是厅局级副职。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16条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由高到低)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厅局级是我国公务员的一个级别(正职为行政五级,副职为行政六级)。厅局级以上级别为省部级。厅局级也就是司局级、地市级,厅、司、局(非市局、县局)、地市级为一个级别,彼此平级。
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的介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中心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代行部分政府职能,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履行的行政职能提供行政技术支撑和服务。
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的其主要职能有
(1)配合部有关司局,承办由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国务院之前的有关技术审查工作及批复后的实施检查监督工作;
(2)承办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
(3)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审查及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城市化、城乡发展及城乡规划方面的政策、法规的研究,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
(5)负责城市规划与重点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的实施和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提出动态监测报告;
(6)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目前,规划中心在编人员18人,规划中心工作人员在专业配置、年龄结构、工作经验等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较好的层次结构。全体工作人员在中心领导的带领下,相互团结协作,工作积极努力,组成了一支专业水平较高、敬岗爱业、富有效率的工作团队。
规划中心自成立以来,根据我部交赋的职能,开展了以下工作:
(1)规划的前期技术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期技术审查,已完成77个城市本轮规划审查批复。
(2)中小城市总体规划的规模核定。与国家发改委、国土部会商,现已完成260个城市总体规划的规模核定工作(有些城市已核定两轮)。
(3)城市规划动态监测。根据中央、国务院领导和部党组加强城市规划监管的有关指示,规划中心从2002年下半年研究并提出了利用遥感技术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的方案和工作程序。
(4)组织参与城乡规划政策、技术研究。先后组织、参与了一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政策、法规以及编制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5)参与完成国务院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试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等领导交办事项。
(6)参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以及配合城乡规划司完成其他工作。
Ⅹ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
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
4、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6、国务院只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住建部的内设机构。住建部则负责多项工作,包括城乡规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当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