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天津的,社保卡可以异地转移吗 需要什么手续社保卡里的钱可以提现吗
现在国家出台了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的问题,别的社保现在是不能转移的,且有的省份转移的只能是自己教的部分,这些问题你到你那社保部门就会弄清楚了,如果打算转到哪个省也最好资询下那的社保部门。
Ⅱ 天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跨省转出
跨省流动人员养老、医疗关系转移接续
1、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3、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完成转移接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完成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5、如果没有问题。估计在1-3月内将你的社保转到转入地。
Ⅲ 紧急!天津社保跨省转移(天津到济南)
问题出在天津一方。
首先对于你的情况,不存在审核工龄的问题,你是2004年参加的养老保险,都是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不存在审核的问题,只是说天津要根据江西方面的转移情况,对你的保险缴纳情况进行维护和记录。
既然在你把江西的保险转到天津时,天津的保险机构进行了接受,那么在你从天津转到济南时,天津就要把你在江西的保险一同转移到济南。
既然转移单上体现金额,那就要体现缴费时间,没有时间,哪来的金额,难道是天上掉下来的?
把这个和天津说清楚,不行就找领导!
Ⅳ 天津市社会保险能异地转移吗能的话需要哪些手续
拿身份证去社保局查询办理
可以迁移合并,并不影响你累计缴纳年限。
1、你目前回的工作如果和答原先工作单位是同一地区社保局,你跟本不用转,你只要把你原来的社保号报给你现在单位办理社保的工作人员,他们会帮你办理续缴社保。
2、a:如果你目前工作的单位跟原单位不是同一地区社保,你则需要到原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带身份证、社保卡),办理一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b:你在市里办理好社保后,在市里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合并即可。(带身份证、现单位社保卡、“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c:
公积金迁移各地政策不一,你去迁移社保时,就可以咨询社保局,公积金是否可以跟社保、医保一起迁移了,如果不行,就当场问清迁移办法即可。
以上迁移是可以一次性办理好的,记好我已提示要带的证件去办理,免的漏了再跑第二次。
Ⅳ 户口跨省转移,城乡居民社保如何转移
你要与湖北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如何处理程序,我要与你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协调如何将你已在湖北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资金、关系转移到接受方海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能也要事先咨询一下接受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为实际是政府的两个机构在衔接接续工作流程、程序,应该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地也在积极响应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跨省的异地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的开展,祝你好运!
Ⅵ 天津市社保可以跨省转移到西安吗
首先,补交没有强制性,你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均可以的。
补交需要转移关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之后才可以。
切记:一般补交存在滞纳金的收取,为千分之2每天计算,而且还有利息的收取。这是一个庞大的金额。
可以补交养老,医疗保险2种。
其次,你不必担心,肯定可以办理转移手续的,这是国家的政策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的。
只是当地社保局的转移跟国家政策进行匹配和衍接,是需要一段时间,所以暂时不能转移,是属于正常现象。
第三,对于转移,你需要分别向2地社保局提出申请才可以。
不过,现目前政策只能转移养老保险,而医保,工伤等社保只能在参保地使用。
告诉你一个好消息,预计今年7月,国家将施行医保的异地转移了。
国家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养老保险不允许退保,只能转移关系。
所有手续需要4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依照这个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一个正常参保人员从提出申请,到最后完成办结,在所有材料准备到位的状况下,最快在一周之内就可以办理完成,最慢也不会超过4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而且,在办理转移过程中,90%的工作是由申请人转入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操作。
第一步: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第三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第四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最后一步: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Ⅶ 居民医保卡异地如何转移
你好
首先要在抄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 《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保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
Ⅷ 天津市跨省、市基本医疗与养老保险转移问题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农民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入我市城镇企业就业的,审核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一)、转移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附件二)及以下材料,确认参保人员转入条件。其中:
1、本市户籍人员返回我市就业参保的,应审核参保人员户口簿,确认本市户籍;
2、外省市户籍人员到我市就业的,应审核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确认参保人员实际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 岁);
3、经转出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参保人员,应审核相关批准文件,确认转入资格;
4、原在外省市缴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不符合外省市领取待遇条件,需回津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审核参保人员户口簿确认户籍,并确认参保人员在外省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5、外省市户籍人员,累计在本市缴费满10年,转入我市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确认我市为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参保地。
二、对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人员已在本分中心参保的,经征缴科长、主管主任批准后,依据《申请表》,手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附件三),审核后,右下角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邮寄至相关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函》中,编号,按“3位区县代码+从00001开始的顺序码”(如:10100001)填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全称,按“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X分中心”规范填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按所属分中心征收账户开户银行填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银行账号所属分中心征收账户银行账号准确填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地址、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经办人、电话、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按分中心实际填写。
三、分中心应做好跨省转入基金的台账登记工作,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基金后,分中心依据银行进账单据,核对参保人员及其转移基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接续表》,附件四)转移基金总额。其中:
1、人员及转入基金额与《接续表》转移基金总额相符的,对该人员相关单据资料予以暂存处理(专项存档),待跨统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相关规定出台及相关程序上线使用后再予办理。
2、对转入基金信息与转移人员信息核对有误的,分中心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明原因,办理更正手续,并重新核对确认
3、对转入基金额与《接续表》转移基金总额不符的,或超过办理时限的转入基金,分中心应及时向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上报《基金退费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附分中心说明及转入基金银行进账单据复印件,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将转入基金退回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分中心应于每月25日前及时汇总编制本月《基金归集核对表》并上报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表样及填表说明附后)。
四、其他要求。各分中心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及相关咨询服务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入手续。
1、要认真审核跨省转入人员申报条件,对确认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及时出具《联系函》,并准确核对转入基金额,确保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工作按规定时限及时完成。
2、要做好相关转移材料的留存,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表》、《缴费凭证》、《联系函》、《接续表》等材料要建立专项临时档案,以备跨统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相关规定出台后及时准确办理。开具《联系函》要做好记录;《联系函》邮寄时,应采用挂号信方式,避免丢失。
3、分中心要加强沟通、配合,切实为转移人员做好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对经办中发现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全国社保机构联系电话一览表》,及时联系解决,维护好转移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