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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乡住房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0-11-26 03:40:45

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在这个网站的底部可以看到详细的网站信息,主办单位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在西安市新城大院省政府大楼9楼;承办单位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中心,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物资路22号。如图所示

拓展资料:

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可以了解到建设资讯、政策法规、组织人事、住房保障、房改与发展、稽查执法、住房公积金、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质量安全、计划财务、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标准定额、节能与科技、党建工作、纪检监察、便民服务等信息。

⑵ 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城乡建设局的区别

委员会曾经是计划经济时代各级政府部门比较盛行的行政机构的称呼,在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多数委员改用局做为行政机构的名称。但某些地方政府仍沿用以前的名称。因此,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城乡建设局,是同类的行政机构,只是称呼不同。
城乡建设局或城乡建设委员会,有的地方称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属于政府组成部门,是行政单位。其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和建设规划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住房和建设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执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住房保障、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测绘、抗震设防、风景名胜区管理、勘察设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指导全市县城总体规划初审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审批及管理;负责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规划、实施和管理;负责制订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测绘管理工作。
3、监督工程建设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辖区内建筑行业及建筑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安装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5、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负责建筑有形市场监督管理和从事相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指导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7、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8、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的设计与实施;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计的审查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9、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⑶ 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办的电工证

建委电工证建设厅办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办理换证手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由持证人本人或其现在的聘用单位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准备操作资格证书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训考核站提出申请。延期复核合格的,更换新的操作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证书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
二、申请从事建筑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报名资料:
1、红底一寸照片3张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三、特种作业证书为建设厅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全国通用。

⑷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建委是一个单位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建委是一个单位,建委是建设委员会的简称,国家机构改革后改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区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政府职能部门。

(4)国家城乡住房建设厅扩展阅读: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3.加大城乡建设统筹力度,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

4.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强化为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在京工程项目和房屋管理提供协调服务的职责。

⑸ ***建设局(厅、部)的全称是什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隶属国家建设部,职能是规范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隶属国家环保厅,管理城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自然生态保护等

⑹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的职称证书有什么不同

1、地位不同

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区(以区建设委员会为例,下同)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政府职能部门。所以发的职称证书仅在区内有效。城市建设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所以发的职称证书仅在市内有效。

2、负责的范围不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的职称证书主要是涉及施工管理部分,而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的证书更加注重规划,资料管理等方面。

(6)国家城乡住房建设厅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的法律、法规、法令及相关的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推动全区以上各项事业的发展。

2、负责本区的工程建设管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计划、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负责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对属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手续进行初审、备案。

3、负责本区工程建设质量、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本区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对区属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5、负责本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对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6、负责本区危旧房改造、旧村改造项目立项,对综合开发小区内的配套项目进行审查。

7、负责本区建材产品行业管理,对区域内建材产品使用进行备案管理。

8、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市、区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的综合性问题。

9、负责编制本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发展计划和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本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执法检查。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城市建设管理局

⑺ 市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厅与省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厅有什么区别

市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局与省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级别不一样;市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局是县处级,省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厅是厅局级;他们都是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局是市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厅是省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在业务上受省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的管理和领导。
管理的范围不一样,市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局是市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管理本市辖区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而省级城乡和住房建设厅是省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一般省级审批下来的证书或文件使用范围是全省,而在市级审批下来的文件和证书(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权颁发准入类证书)只适应于本市。

⑻ 建设厅什么时候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

你问的不专业也不对,建设厅属于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正厅级单位,建设部属于国版务院正部级单位。2008年中权央“大部制”改革后,原“建设部”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厅”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⑼ 房管局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属部门

房产局的管理体制很难讲,理论上应当是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但实际上,没有哪个省设置了房地产管理厅(局),一般来说隶属于建设厅,现在机构改革又改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大部分地区及以下的市县设立了房地产管理局,由政府直接管理或者为建设局的二级局,因为有收费,很多还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又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所以很不好说这个单位是啥类型,各地不一样,要看当地编制部门的规定。

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现在的办事大厅已经移动至政务服务板块里,点击后就能进入可见本文下图。

如还是不能进入,可以联系网站维护单位: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邮编:050051

E-mail:[email protected]

(10)国家城乡住房建设厅扩展阅读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法律咨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政办[2009]31号)

二、承办机构

法规与改革处和有行政执法权的处室(单位)

三、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

六、服务流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原则,厅法规与改革处受理申请,依据申请内容转交相关处室(单位),相关处室(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法规与改革处0311-87904560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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