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设部什么时候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前身为建设部,设立于1988年3月28日).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哪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查询。具体网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
除此之外,还可以电话咨询,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南配楼104,邮政编码为10083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2)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扩展阅读
办理证书所需要材料的温馨提示
1.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报送,也可到现场办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南配楼10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办变更窗口;邮政编码:100835
2.邮寄件内请附A4纸写明企业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如材料有问题,受理办将通知企业联系人。
3.受理办咨询电话:010-58933470,咨询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的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样吗
不一样!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已于2008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撤销。
虽然目前住建部有很多是继承的前建设部的,但从法理上讲是不一样的:职能有变化!
『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一个单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身,是2008年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简称住建部。
『伍』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与建设部有什么区别
两者是同一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陆』 住建部的全称是什么
住建部的全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6)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扩展阅读:
历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柒』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建设部是一个部门吗
可以说是!
建设部算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前身。
后来国家出台住房保障政策,进而把职能划归建设部,就演变为后来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现在大家便于习惯,有时候还是叫建设部。
不过应该叫住建部才对。
『捌』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什么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隶属于国务院,主要负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其主要职责第三天明确规定: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
『玖』 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哪一年成立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7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以下可以省略了~~~~
『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