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起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市组织实施,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的责任。指导全省城镇化工作。拟定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和管理城镇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五)承担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定全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全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国家和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省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定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全省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八)承担指导全省城市建设的责任。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省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全省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拟定全省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全省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村镇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指导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省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省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省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省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省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对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责任。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 国家对于年满70岁以上的老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4.各地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8.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要给予补贴或奖励。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
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任务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20.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2)山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扩展阅读
一、具体补贴政策
(一)高龄补贴
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除天津市外,宁夏规定,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均规定给予100岁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贴或营养费。
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青海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90元/月。
【高龄补贴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2、村(社区)审查。村、社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县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上报各镇(乡)。
3、镇(乡)审核。镇(乡)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数据库,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老龄办。
4、县老龄办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乡),由镇(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镇(乡)发放。县老龄办根据审批情况将津贴划拨到各镇(乡),各镇(乡)实行打卡发放。
(二)养老保险补贴
这种补贴也是农民可以领取的,领取资格同样是要达到60周岁的。其中,前几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只有60元/月,从2017年起就变成120元/月了。这两项补贴的增加,能更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
(三)农村养老金
目前国内的农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金两种。在农村,只有年龄达到60周岁的老年人,才能够获得养老金。值得一提的,前几年养老金的补贴为55元/月,今年起正式提高到70元/月了。
二、2017年高龄津贴政策
从国家民政部获悉,我国已经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截至目前,已有26个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20个省份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份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
梳理发现,在已出台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地方对80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其中,天津高龄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500元。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做法,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加快建立这些惠民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在省级层面全覆盖。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
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㈢ 农村土地可以搞养殖吗
农村土地可以搞养殖。农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土地利用分类中的一级分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
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或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农民的申请,乡镇或村委会经过审核同意后,作出审批并划拨一定面积的集体土地,作为申请人的养殖用地,但通常村委会都是以发放承包的形式,与申请人签订养殖土地承包使用协议书。
做完承包手续后才可以进行养殖项目的实施,在这种经过审批并办理了承包协议手续的养殖专用土地上,可以建设养殖圈舍、饲料贮藏室、饲养人员宿舍等基本设施。承包的是基本良田,那么,只能做传统农作物和非树干类药材等经济作物,在基本良田上面搞养殖并且建圈舍是不允许的,因为国家对农村基本良田有规定,不能改变其使用性质。
(3)山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扩展阅读:
国家对农村养殖业也有一些相应扶持政策,乡政府或村委会通常都有一些发展设施农业的集体土地,这些集体土地中,包括荒山地、不适合种植的荒地、沙化地、碱滩地、旱地等等,这些土地都是不适合种植的村集体土地, 这种土地村委会除了用于给农民划分宅基地以外,最主要的用途就是被当做农民养殖用地和村办集体企业用地等等。
㈣ 山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职称评定公示
山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职称评定公示,一般是在评审3个月左右就会给到通知,可查看当地人事考试网,关注信息公示。职称 论文发表,上九品论文网
㈤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的拆迁赔偿方法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4月8日 阅读次数:614
襄政办发〔2013〕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打造中国新城镇新农村典范县,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根据襄垣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全面做好城镇化建设
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
《襄垣县县城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标准
民用房屋价值构成:房屋现值+附着物价值+土地补偿费。
(一)房屋现值房屋现值=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区位修正系数+装饰装修补偿费。详见房屋重置价格表、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表、区位修正系数
表、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二)附着物价值附着物价值参照《长治市市政道路工程拆迁附着物补偿指导价》及《长治市市政道路工程树木补偿指导价》等文件,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三)土地补偿费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补偿标准按每平米20-30元补偿)。
二、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就近分类、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1.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2.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3. 补偿对象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4.
补偿范围是指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 5.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合法批复手续认定。 6.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和计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准,无证的由镇、村两级机构确认。 7.
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8.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县政府组织监察、国土、住建、国资委、房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9.
被拆迁房屋只有自行交易合同,但未办理法定过户手续的,须按照规定补办过户手续,无争议有协议并收回房屋证件或宅基地使用证的,可视为过户,按本方案拆迁
补偿标准执行。 10. 被拆迁房屋有产权纠纷,在拆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的,暂不列入拆迁范围。 11.
发布拆迁公告后不得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活动,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12.
产权证明确为商业用房的按产权面积予以确认。拆迁范围内临街户已形成租赁或经营事实的房屋,按照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确定的性质,按规定进行补偿。有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给予经营补偿。 13.
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非住宅房屋,经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且具有相关手续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补偿。 14.
农村窑洞分为石窑、砖窑、土窑三种,按照重置成本补偿。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程序
1. 前期准备阶段制定评估计划,选派专业人员进驻,并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收集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2. 现场调查、摸底阶段根据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 对评估范围的对象进行摸底和面积测绘,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相关人员对每户情况介绍;(2)对每户房屋所有权证及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比对;(3)对每户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资料收
集和记录;(4)对每户影象资料进行采集;(5)对每户绘制房屋平面图;(6)对每户的摸底勘验表由户主、拆迁办公室人员、村镇代表签字认可。
3. 整理资料、公示阶段对摸底勘验表逐户整理并汇总后,在各村镇进行公示,由每户之间相互质证并补充。
4.
评估汇总阶段经公示后对无异议的摸底勘验表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和估算,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1)被拆迁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5
日。被拆迁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县拆迁办公室出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县拆迁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拆
迁房屋所有人送达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2)县拆迁办公室送达被拆迁人评估报告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3)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
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4)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
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山西省估价师协会申请鉴定。(5)山西省估价师协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山西省估价师协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
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6)
因房屋拆迁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7)在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被拆迁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房屋面积计算标准
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
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间、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
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
部位,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5)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的
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地下室、半地下室
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7)有柱(不含独立柱、单排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
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
相通的,伸缩缝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
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不计算房屋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
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靳脚、台阶、无柱雨篷等。(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建筑物内的
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6)骑楼、骑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7)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8)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线、支线。(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伸缩缝。
4. 下列建筑物一律不评估补偿面积(1)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盖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2)其他违章建筑物。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理。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印发
㈥ 五险包括什么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
1、社会养老保险
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
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3、失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4、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6)山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这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一次性结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别主要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
试举例做比较:假设缴费基数每月为1000元(不考虑缴费基数调整和利息等因素),缴费年限30年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则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165元。两者相差一半,如果考虑利息等因素,则差额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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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鲁班奖是什么
“鲁班奖”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1993年移交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普遍提高。目前,这项标志着中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鲁班奖”是行业性荣誉奖,属于民间性质。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两奖合一”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现为每年80个。
(8)山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扩展阅读
鲁班奖的由来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由省建筑业协会推荐,施工单位(或业主)负责申报。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2、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设备安装)优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
4、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5、工业、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的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