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洛阳是个什么样的城市
洛阳是个带状城市,北边是陇海铁路,南边是洛河。解放前只有老城一部分,五十年代中后期,在原苏联的援助下,国家在洛阳老城的西边建设重工业基地,洛阳市也由东向西扩展。当时我们国家城市规划还属于起步阶段,很多城市建设属于无序建设,而洛阳则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这个规划现在来看从城市布局、道路结构等方面都是比较成功的,对现在城市功能的运转都产生了良好的作用,甚至一些规划理念至今各地还在使用。比如道路结构,由于城市东西长、南北窄,除了两条贯通城市东西的道路外,在南北方向加大道路的密度。这种加大城市道路密度的办法,不需要加宽道路就能很好的解决带状城市交通堵塞现象。尽管现在的洛阳车辆数比起五十年代不知多了多少倍,而道路宽度还是原来的道路宽度,但洛阳交通堵塞现象看上去并不严重。近年来随着洛阳市的城区扩大,在进行道路建设时,主要还是采取建新路的方法,并不在扩大路面上做过多的文章,这点很值得借鉴。又如在城市高层建筑布局上,国外的城市高层建筑多是集中在一个区域布置,形成城市地标形象,而我们国家的城市高层建筑往往是沿道路布置,正面看如一堵墙,侧面看如一根杆,城市形象不好看。其原因主要是沿路地价高,建筑自然不能低。而洛阳市的高层建筑多集中在城市的中心区,看上去和国外的城市很相似,这并不是洛阳刻意去控制的,而是当年的规划布局造成的。当年的规划将洛阳市的老城区、商业区和工业区沿带状布置,到了现在,由于老城区有高度控制,工业区主要是厂房和工人居住区,建筑都不高,而商业区的土地价值,造成高层建筑主要集中在这个区,使洛阳市形成中间高两头低的城市轮廓线。
洛阳市的城市规划是五十年代编制的,这个规划对洛阳市现在的城市建设和城市功能的发挥还产生良好的作用,由此可见规划对城市的影响是长久的。城市规划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城市的经济发展也在不断调整,但一些涉及到结构等原则问题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否则今后所带来的城市问题是要后人加倍进行补偿的。对我们这些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来讲,在编制和管理城市规划时,更应该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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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1998年3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范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
第七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一、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间距方位
区位 0°≤a<30° 30°≤a<45° 45°≤a<60° a≥60°
瀍河、老城历史遗留私房密集区 1.0h 0.8h 0.9h 0.95h
其它建成市区 1.1h 0.9h 1.0h 1.05h
城市新建区和
开发区 1.3h 1.1h 1.2h 1.25h
注:⑴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⑵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二、 垂直布置的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老城、瀍河旧区改造范围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其他建成区不小于0.9倍,在城市新建区和开发区不小于1.0倍。
3、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五、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六、 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九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下部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第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 平行布置的间距
1、 南北向布置南侧高层不超过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25米。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2、 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米。
3、 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按本条⑴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米。
4、 东西向布置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0米。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
5、 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七条一有关规定执行。
二、 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三、 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四、 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或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与其间距应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所增间距由本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退让。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主要朝向的间距,可较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的,其间距按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控制。
二、 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东西侧,其间距按第十一条控制。
三、 非居住建筑(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二条控制。
四、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七条四、第十条三控制。
第十四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物的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第三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筑退让
第十六条 建筑退让系指建筑物后退地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渠、绿带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第十七条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2所列标准控制,如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老城、瀍河历史遗留私房密集区退离距离可酌情减小,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指标的0.9倍及最小距离。
表2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层数及 建筑
离界距离 类别
建筑朝向 文、教、卫建筑 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主要朝向 低层 0.75 6 0.65 5
多层 0.75 10 0.65 9
高层 0.4 18 0.35 15
侧面或次要朝向 低层 0.4 3.5 0.35 3
多层 0.4 6 0.3 5
高层 0.20 10 0.20 9
第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3所列标准控制。
1、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2、 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
3、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还应符合第四章有关规定。
表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退距离 道路宽度
(米) (米)
建筑高度 城市干道
L≥40 城市次干道
40>L≥25 城市支路
25>L≥12
多、低层建筑
H<24米 7 6 5
高层建筑主体
45米>H≥24米 15 12 10
高层建筑主体
60米>H≥45米 20 15 12
高层建筑主体
99米>H≥60米 30 25 18
建筑高度大于99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处有展宽车道的,道路规划红线位置相应外移。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3指标的1.2倍。
第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具体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但不得小于25米。
第四条 地界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0.5米,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计起。
第六条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铺设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七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宽度规定如下:
一、 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
二、 省道两侧各20米。
三、 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0米。
第八条 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退让河道、渠道规划蓝线或绿化控制带外边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7米。
第九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二、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规定如下:
1、 城市非建成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为:
1—10千伏 距外侧导线 5米
35—110千伏 距外侧导线 10米
154—330千伏 距外侧导线 15米
550千伏 距外侧导线 20米
2、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沟外侧不小于0.75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设置。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参照第十八条低、多层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指标执行,规模较大的,可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除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景观、文物保护、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章 建筑高度
第十三条 建筑高度系指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
第十四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等设施周围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按规划要求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
1、 无电梯的住宅 不得超过六层
2、 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3、 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4、 托儿所、幼儿园 不得超过三层
第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第十八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含两条)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十九条 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文物及历史名城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洛阳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⑷ 洛阳市第四期城市规划(2007-2020)李村镇具体到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首先,规划线划至偃师李村镇,也就是说把偃师的诸葛镇全部划入市区的规划范畴,沿李村镇的李新路(李村-新民)往北过伊河,规划为一条城市道路;沿诸葛镇的康梁路(康庄-梁村)往北过伊河,规划为一条城市道路,与洛南新区的开元大道东相连;沿诸葛镇的道棘路(道湛-西棘)往北过伊河,规划为一条城市道路;沿李马路(李村镇李村-诸葛镇马村)往西过伊河,连接至洛南的关林镇,规划为一条东西方向的城市道路。其他有密集的城市辅道穿插其中,这中间规划有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城市绿地,公交站场,居住用地等等,很详细的。
⑸ 谁知道洛阳第四期城市的规划
洛阳市第四期城市规划(2007-2020)主要有以下几个新的动向:
1、洛阳市整体城市框架主要要向东发展,跨伊河发展,实现洛阳市区的跨伊洛河发展的战略,另外以偃师、孟津+会盟为两个副组团为副发展中心。
2、看点:从效果图来看,北部邙山没有新的大发展计划,只有到吉利区的快速路把孟津+会盟发展组团给连接起来了;往西,把新安县的洛新工业园纳入城市发展区域;西南,延伸到宜阳的丰李镇;往南,还没有突破伊川的彭婆镇。真正意义上的规划突破,是在往东和东南发展上。
3、重点看点:往东发展:因为白马寺处于汉魏洛阳故城,附近没有过多的城市规划,主要是沿洛河和伊河的中间往东规划至偃师佃庄镇,不过只是把规划线规划到了这里,没有更详细的建筑和地理规划。
往东南发展:这也是第四期洛阳市的规划中的重中之重,首先,规划线划至偃师李村镇,也就是说把偃师的诸葛镇全部划入市区的规划范畴,沿李村镇的李新路(李村-新民)往北过伊河,规划为一条城市道路;沿诸葛镇的康梁路(康庄-梁村)往北过伊河,规划为一条城市道路,与洛南新区的开元大道东相连;沿诸葛镇的道棘路(道湛-西棘)往北过伊河,规划为一条城市道路;沿李马路(李村镇李村-诸葛镇马村)往西过伊河,连接至洛南的关林镇,规划为一条东西方向的城市道路。其他有密集的城市辅道穿插其中,这中间规划有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城市绿地,公交站场,居住用地等等,很详细的。
⑹ 城市规划在洛阳进哪个设计院好点跪谢。
洛阳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他家是洛阳市唯一一家甲级规划资质的单位。
⑺ 想知道: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在哪
在哪?具体文本和图鉴在洛阳市规划局,洛阳市图书馆应该也有。
但是 规划刚刚审批 目前应该还没有公开发行
在前几天的洛阳日报上有一些分析
⑻ 洛阳市第四期城市规划(2007-2020)
前两天已经听说郑州国际会展中心要举办城市规划成果展,今天上午,闲着没事,就过去看看,洛阳是我老家,十分关心新的第四期城市规划的情况,果然,我见到了神秘已久的第四期城市规划的部分情况,虽然只有几张平面效果图,但是已经让我很激动了,洛阳市第四期城市规划(2007-2020)主要有以下几个新的动向:
1、洛阳市整体城市框架主要要向东发展,跨伊河发展,实现洛阳市区的跨伊洛河发展的战略,另外以偃师、孟津+会盟为两个副组团为副发展中心。
2、看点:从效果图来看,北部邙山没有新的大发展计划,只有到吉利区的快速路把孟津+会盟发展组团给连接起来了;往西,把新安县的洛新工业园纳入城市发展区域;西南,延伸到宜阳的丰李镇;往南,还没有突破伊川的彭婆镇。真正意义上的规划突破,是在往东和东南发展上。
3、重点看点:往东发展:因为白马寺处于汉魏洛阳故城,附近没有过多的城市规划,主要是沿洛河和伊河的中间往东规划至偃师佃庄镇,不过只是把规划线规划到了这里,没有更详细的建筑和地理规划。
往东南发展:这也是第四期洛阳市的规划中的重中之重,首先,规划线划至偃师李村镇,也就是说把偃师的诸葛镇全部划入市区的规划范畴,沿李村镇的李新路(李村-新民)往北过伊河,规划为一条城市道路;沿诸葛镇的康梁路(康庄-梁村)往北过伊河,规划为一条城市道路,与洛南新区的开元大道东相连;沿诸葛镇的道棘路(道湛-西棘)往北过伊河,规划为一条城市道路;沿李马路(李村镇李村-诸葛镇马村)往西过伊河,连接至洛南的关林镇,规划为一条东西方向的城市道路。其他有密集的城市辅道穿插其中,这中间规划有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城市绿地,公交站场,居住用地等等,很详细的。
⑼ 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成立于一九五四年。五十多年年来,我们与洛阳的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相伴而行,风雨同舟,在洛阳市的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定代表人:姚金山
成立时间:1990-01-10
注册资本:27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30011000379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6号